══════════════════════════════ 【人本教育電子報】2000.2.25 ══════════════════════════════ 週五主題:教改行動潮 【特別報導】做自己的主人翁--從兒童人權談兒童局之設立 ------------------------→文‧傅伯寧 《兒童權利公約》自一九九○年公開讓各國簽署以來,已經有一百六 十七個以上國家簽署,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內,這是聯合國所有國 際人權公約中,最多國家支持的公約。原因無他,兒童是人類未來的 希望,保障兒童便是保障未來。 遺憾的是,這一百六十七個國家中,並無台灣。這當然牽到海峽對岸 強力牽制,以及我政府意願低落等因素。 簽署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的好處有二,一方面明確宣示認同兒童 人權的國際標準,另一方面是依該公約規定,簽署國有義務定期提出 「兒童人權狀況報告」,在國際社會共同監督砥礪下,其作為才能受 到考核,有考核才不致淪為空談。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台灣終止童妓協會曾發起萬人簽名支持台灣加入 《國際兒童權利公約》,獲得多位立委支持,卻未得到政府回應。 比較《兒童權利公約》(該公約涵蓋十八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和國內 的《兒童福利法》和《少年福利法》,其間的落差昭然可見。《兒童 權利公約》第十二條以下的自由權規定,有一重要精神,即兒童不只 需要特殊的保護和照顧,還應該隨年齡的增長成熟,成比例地取得權 利主體的地位。 國內的《兒童福利法》和《少年福利法》卻將兒童視為「未成熟的存 在」,兒童被定義為「受保護」、「被養育」者,處於消極被動的地 位,字裡行間顯現出成人社會的倨傲,無法達到國際要求的標準。 根據台灣人權協會和兒童人權協會去年十一月提出的觀察報告,台灣 的兒童福利,在保護、照顧和尊重三方面,都有嚴重缺失,現有兒童 福利機構亦執行不力。 兒童福利聯盟所公布的「一九九九台灣地區兒童人權指標調查報告」 亦指出,台灣兒童基本人權、社會權、教育權、健康權等,連續三年 不及格。 以去年上半年台灣社會發生的十餘件「父母帶子女自殺」悲劇為例, 其頻繁已不容我們視之為特例,而要正視分析它背後的癥結。父母帶 子女自殺,不外兩種理由,一是大人尋短,唯恐子女乏人照顧,故一 同就死;一是認為子女附屬於父母,附屬品應隨著主體共同行動。兩 者的共同點在於,將兒童的存在及權利歸諸家庭(父母)所有,父母 替兒童決定了生存的條件與權利。 然而,兒童是獨立的個體,並非家庭的附屬品,其生命權不容剝奪。 偕童自殺案如此之多,肢體暴力、精神虐待等案更不必提了。 除了介入性的傷害兒童外,消極的不作為亦可能傷害到兒童。 靖娟兒童安全基金會最近指出,我們的社會沒有兒童安全意識,不論 是兒童相關設施、商品設計、或是提供兒童相關環境上,多半優先考 量成人的便利與利益,以致兒童安全問題層出不窮。 該會統計,事故傷害是國內兒童死因的第一位。每年至少有一千多名 兒童,因為跌落、撞擊、及交通運輸等意外事故,枉送生命。「消極 不為善」之可怕,竟不遜於「主動為惡」! 任意傷害子女或是忽略兒童安全的個人與團體,固然該受譴責與輔導 ,但這一切牽涉到社會整體精神結構,以及失業、貧窮、醫療等社會 問題,政府如果沒有好的政策與對策,又對民間批評充耳不聞,絕對 難辭其咎。 一九九九年是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通過十周年,同年十一月二十 日是國際兒童人權日,就在這一天,直屬於內政部的兒童局正式於台 中設立。美國早在一九一二年即設立兒童局,我們足足晚了八十餘年 ,終於為台灣兒童人權發展史建下新里程碑。 民國八十二年,修正的《兒童福利法》生效,該法第六條規定,中央 應設兒童局統籌兒童福利事務,但所謂的兒童局,到底何時能成立, 沒有人知道。後來兒童福利聯盟發起一系列運動,包括報紙連載專題 文字、萬人簽名連署、赴立法院請願,以及多次公聽會和座談會等, 終於換得當時的副總統兼行政院長連戰,於八十五年最後一日宣布成 立兒童局。 宣布成立,只是打算成立,至於怎麼成立,還待民間和政府各部門折 衝。從中央編制人力來說,原本我國兒童福利業務歸社會司社會福利 科辦理,處理人員不過二至三人,如今兒童局編制三十五人,已大幅 增加。然而,民間委由立法委員林志嘉提出之「兒童局組織條例」草 案,主張該局員額為五十二至一百零二人。內政部提出之原始版本, 員額更達九十至一百二十人。可惜行政院審查後,以機關精簡為由, 縮水為原案的三分之一。 兒童局成立之前,政府一度主張將「兒童局」改名為「家庭暨婦幼局 」,其思維方式和將「婦女節」和「兒童節」合併為「婦幼節」相同 。幸好學者和民間實務工作者群起反對,提出幾項理由,其中大者包 括:依兒童福利法應設兒童局,改設他局,於法無據;兒童局為彰顯 兒童之主體而設,冠以家庭與婦女,違反了設局的精神;只提婦女, 不提男士,忽略了父親的權利和義務;老人、殘障等福利與家庭相關 ,如果這些預算亦編入「家庭婦幼局」中,有多少經費真能用在兒童 身上? 經民間據理力爭,兒童局幸而維持本來名稱,但政府行政上之讓步, 是否代表亦已改變舊有的思維方式? 兒童局成立當天,第一任局長劉邦富對媒體表示,政府於大力精簡人 事之際,於台中設立該局,係為關心兒童福利,同時安置前省政府的 員工。劉局長表示,他上任的首務是,成立「災區孤兒信託基金」, 協助孤兒重建生活,陪他們順利成長。 台灣人權促進會及兒童人權協會標舉聯合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曾 建議兒童局,掛牌後立即著手下列要務: (1)召開全國兒童會議:兒童局成立後,首先應召開全國兒童會議, 廣邀各界專家、學者、地方政府、社政機構、民意代表、民間團體、 兒童福利工作者、家長、兒童代表等,針對我國當前兒童所面臨之問 題,以及兒童福利政策之擬定等,進行討論,以後並應定期召開。 (2)擬定兒童福利政策:藉由全國兒童福利會議,澄清政府及社會對 照顧兒童的理念,並就現有的兒童福利相關法令加以檢討,整合民間 兒童及少年福利資源,制定推行兒童福利服務的具體的原則與策略, 並制定其實踐的優先順序。 (3)修訂兒童福利法規:兒童局成立之後,應根據所制定之政策方針 ,推動修訂兒童福利法規,並合併修訂少年福利法及兒童福利法,強 化政府與民間對兒童少年權益之一體保障。 (4)增列兒童福利預算:兒童福利的預算偏低,佔目前社會福利預算 之第四位,次於身心障礙者、低收入戶及老人福利。目前我國八十八 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之兒童福利預算約為十三億元,而國內兒童人 口數約為三百八十四萬人,每個兒童只分到三百四十元左右,又其中 投入兒童保護工作之經費,僅四億六千萬元左右,經費明顯不足。因 此,兒童局成立後,應配合兒童福利政策之需要整體規劃、增列兒童 福利預算經費,以滿足各地的兒童福利需求。 (5)建立專業人事制度:社會福利工作專業化係世界的潮流。故兒童 局設立後,應立即統一規劃研擬整體專業制度之建立,根據兒童的需 要、服務的計劃及經費的實況,去培訓專業的兒童福利工作者。 有一句話說:「兒童是國家未來的主人翁。」許多人朗朗上口,卻未 必曾深思其中含意。未來的主人翁豈不意味著,未來才是主人翁,現 在只是隨從嗎?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已通過十年,新的兒童福利 法已生效七年,內政部兒童局誕生至今未滿三個月,站在這破舊立新 的千禧年首,讓我們從實際相處和制度面去愛與尊重兒童,使他們現 在就能做自己的主人翁,免於人權受侵害的恐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