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媽媽】《公寓大廈面面觀》災害權益損失之法律常識(上) ◤ 崔 媽 媽 電 子 報 ◢ 2003-07-31 ════════════════════════════════ ** 一份專注於〔住宅、社區、都市、環境〕議題的網路通訊 ** 歡迎上網 http://www.tmm.org.tw/ ════════════════════════════════ 《公寓大廈面面觀》災害權益損失之法律常識(上) 都市地區,災害發生,最常見者為人為縱火或失火所造成之「火 災」。火災所致人員死傷、財產損失等賠償問題,實務上有較多之案 例可以參考。例如:衛爾康西餐廳、天龍三溫暖等火災事故。近年來 ,九二一地震及桃芝颱風所造成……… ══════════【公告】══════════════════ * 崔媽媽基金會搬家了~ * 並將推出「台北市北區大學生租屋合作組織」學生網路租屋平台。 (Consortium for College Student Housing in Northern Taipei City)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原坐落大學社區溫州街的崔媽媽基金會為整合多元住宅服務,於7月21 日遷至羅斯福路三段269巷2-3號2樓。 崔媽媽於1989年開辦租屋資訊提供服務,成立了「現場租屋服務中心」 ,歷經多次搬遷,1997年遷至溫州街,由於多元化發展,十四年來除了「租 屋服務」外,更於1996年開辦「搬家公司評鑑」,2000年提供都會區「弱勢 族群租屋服務」,2001年著力於「公寓大廈」課程、法律服務,由於服務項 目急速拓展,也應需求擴編另一辦公室,因預算與坪數問題,基金會始終無 法於合理與預算內,將兩個辦公據點合併。2003年七月,多方尋求後,基金 會確定坐落羅斯福路三段269巷2-3號2樓(4樓為崔媽媽原另一辦公室)。 崔媽媽執行長呂秉怡表示,基金會七月底網頁將全面改版(崔媽媽社區 生活資訊網http://www.tmm.org.tw/),該網頁會重新更新頁面,便利民眾 搜尋相關住宅資訊;八月六日將推出「台北市北區大學生租屋合作組織」 (Consortium for College Student Housing in Northern Taipei City) 學生網路租屋平台,該平台為崔媽媽基金會為台北市北區七所大專院所建構 的租屋平台(東吳大學、文化大學、陽明大學、銘傳大學、實踐大學、台北 護理學院、德明技術學院)。 學生租屋平台是針對校外租賃生所設計的介面,以學生租屋資訊查詢系 統為主,另外包含1.學生租屋常識2.學生租賃契約範本3.房客看屋檢查表4. 租屋手冊5.租屋法律手冊6.租屋報稅手冊7.搬家快易通8.學生租屋糾紛義務 法服的線上預約登記系統等租賃相關資訊供學生下載搜尋,讓校外賃生減少 因租屋而產生的糾紛能專注求學。 目前崔媽媽共設有台北總部與新竹服務中心兩個據點。未來,相關大台 北地區之《租屋資訊》、《搬家公司評鑑與退費》、《弱勢族群租屋》、《 法律諮詢》或其他社區活動推展,皆將於新辦公室展開服務,有需要該服務 的民眾請親洽羅斯福路三段269巷2-3號2樓(公館台電大樓斜對面之7-11超 商巷道進入,溫州公園旁)或電(02)2365-8140(電話不變)。 ───────────【崔媽媽徵人】─────────────── 崔媽媽基金會新竹服務中心 誠 徵:行政秘書 工作地點:新竹市 享勞健保、年假、週休二日 上班時間:週一至週五13:00-21:00 資格要求: 1.性別不拘 2.需有2~3年工作經歷 3.擅行政文書處理,諳中文輸入(每分鐘30字以上)、熟office系統操作 4.具溝通協調能力 5.有活動規劃、執行,或社團參與經驗者佳 6.有汽機車交通工具者佳 意者請備歷照自傳郵寄至 300新竹市光復路一段246號2樓 或傳真 (03)577-2924 E-mail:tmm-hc@mail.tmm.org.tw 聯 絡 人:張小姐 聯絡電話:(03)563-3877 ──────────────────────────────── 【活動訊息】從07/24~07/30,這一週的活動訊息,我們為您完整收錄。 ──────────────────────────────── ■動員類■ ■課程類■ @(台北市)丁乃竺親自帶領【大圓滿】深度讀書會(8/12) @(台北市)心靈工坊新書發表會:《幸福TM》8/9(六)韓良露推薦導讀(8/9) @(花蓮縣市)黑潮海洋文教基金會2003少年海洋營(8/12) @(台北市)<流移3D>移駐勞工讀書會(7/31) @(台北市)北市少年輔導委員會大安少輔組「夏日趴趴走」少年團體活動 」(7/29) @(高雄市)《女聲‧女身》工作坊(8/3) @(台北市)崇友人文講堂秋季國畫班(8/18) @(台北市)鹿港雙英會清溪(8/8) @(台北市)第四屆亞洲非政府組織論壇 活動承辦(7/25) @(台北市)SARS系列演講-高雄長庚陳順勝教授(8/1) @(台北市)SARS系列演講(8/6) @(台北市)SARS系列演講-台大李宇宙醫師(8/14) @(台北市)SARS系列演講-和平醫院黃季怡醫師(8/21) @(台北市)SARS系列演講-陽明大學蔡篤堅教授(8/29) @(台北市)SARS系列演講-高雄長庚陳順勝教授(8/1) @(高雄市)行銷業務推廣實務班(9/1) @(台北縣)2003兒童生命教育志工培訓營(9/2) @(台北市)從埃及貧民窟到巴黎香榭大道的心靈之旅~《貧窮的富裕》 南方朔主講(8/15) @(台北市)「性學博士」許佑生主講《跟自己調情-身體意象與性愛成 長》(8/21) @(台北市)世界的盡頭系列一 與第三世界的異文化接觸(8/9) @(台北市)SARS系列演講第一場(8/1) @(台北市)92年度7-9月份生態保育專題講座(7/1) @(高雄市)「說給你聽,寫給你看」女性閱讀與書寫工作坊第十期~性侵 害與治療書寫~(8/5) @(高雄市)細說女人映像-閱讀與分享女人的生命故事(第六期)~暗夜倖 存者的故事與聲音~(8/7) ■展演類■ @(台北市)琴格上的阿瑪迪斯-博凱12週年演奏會(9/13) @(台北市)角落劇團夕前戲-霹靂咖啡屋(8/1) ■徵求類■ @(全國)第24屆耕莘文學獎徵文辦法(7/25) @(台北市)台灣女人連線誠徵執行秘書(7/24) @(台中縣市)跨界文教基金會徵專案執行(7/25) @(網路)新市集徵文比賽(7/25) @(全國)公衛教育在社大-徵求種籽師資(8/22) ■其他類■ @(台北市)2003臺北市國際無車日系列活動(9/19) @(台北縣)◆「2003年7月~9月『週日賞蝶推廣活動』」(7/1) @(其它縣市)『近期活動預告』賞蝶/自然體驗之旅(7/30) @(基隆市)基隆海門天險賞蝶行(8/23) @(南投縣市)合歡山蝶舞花香之旅(8/9) @(台北市)心靈工坊【幸福TM】新書發表會-韓良露主講,免費入場,歡迎參加!(8/9) @(台北市)好young的霹靂火(7/30) 》以上活動訊息請至 http://activity.ngo.org.tw 閱讀詳細資料。 ──────────────────────────────── ★ ☆ ★ 南方人文活動托播系統轉換完成,請直接上網托播 ★ ☆ ★ 南方人文活動托播正進行系統轉換,已於90年10月5日完成。新系統上線後, 已改變作業方式,並開放給各社團自行上網張貼活動。 所以,麻煩有需要托播活動的社團直接將您欲托播的活動訊息直接至 http://www.esouth.org/sccid/union.html 的網頁進行張貼,但提醒您務 必以純文字檔(.txt檔)的格式張貼。 ──────────────────────────────── ================================ 【本週主文】《公寓大廈面面觀》災害權益損失之法律常識(上) ================================ 崔媽媽法律義工李明洲律師 【實例】 近年來天災人禍,考驗政府民間防災技巧及經驗,日日春大樓流年不利 ,每災必臨: 一、三樓住戶張三於該址開設餐廳,一二樓住戶於樓梯間、共同走廊堆置雜 物、傢俱、自行車。某日,張三之餐廳因廚房電線走火引發火災,火苗 往上直竄,大樓住戶王五、趙六,因樓梯間之逃生障礙,導致傷亡。 二、桃芝颱風來襲,氣象局不斷藉由報紙、電視媒體通報全國民眾,慎防豪 雨,低窪地區應做好防災準備。管理委員會當日立即通知負責該大樓保 全及管理之安心大廈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一)惟因安心公司疏忽未即 通知總幹事及管理員準備沙包及抽水機具,致深夜豪雨防範不及,該大 樓地下室及停車場全部為水所淹沒,住戶之車輛近五十部全部泡水,損 失慘重。(二)深夜因豪雨淹沒地下室,致地下室電梯配電設備損壞漏 電,大廈住戶阿強之友人阿水搭乘電梯時觸電致死。 三、台北市東星大樓,因房屋設計、結構及施工上之種種缺陷,致使九二一 大地震時,雖台北地區僅為「四級」,房屋結構仍無法負荷房屋承重, 形成瞬間樑柱斷裂及樓板擠壓之情形,進而使整棟大樓倒塌,並致使住 戶七十三人死亡,十四人失蹤,十四人輕重傷。 第一章 「災害」概說 都市地區,災害發生,最常見者為人為縱火或失火所造成之「火災」。 火災所致人員死傷、財產損失等賠償問題,實務上有較多之案例可以參考。 例如:衛爾康西餐廳、天龍三溫暖等火災事故。近年來,九二一地震及桃芝 颱風所造成之「震災」及「水災」,災害原因,全然出於自然而不可抗力之 「天災」,所造成事故,如無人為因素介入,在損害賠償之「過失責任」法 理上,恐怕縱有損失亦無法得到救濟;例如九二一地震,大部分建物之倒塌 或損害,均屬之。惟如經災後客觀上勘查、蒐證,發現確有私人或政府機關 之人為疏失,例如建設公司偷工減料、管理人員疏於防範水患、政府主管機 關濫發建築執照…等,受災戶即可據以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章 法律救濟之程序 第一節 前言 在損害賠償之救濟程序上,受有何等「損害」、原因是何人之「過失行 為」,二者有無相當關連(因果關係),被害人均應先調查、蒐證清楚,確 定損害賠償對象,小心採取法律程序。在法律救濟程序上,有刑事及民事程 序之別,刑事程序重在制裁因行為人之過失所造成傷、亡之法律責任。且在 事實審(通常即在第二審)辯論終結前,可利用刑事程序附帶提起損害賠償 之請求(實益在於(1)可免徵百分之一之「裁判費」;(2)刑事程序調查之事 實,可作為民事訴訟之基礎,舉證上有其便利之處。)在民事程序上,如過 失係出於私人,得依通常民事訴訟程序上請求之,如係公務員執行職務時之 不法行為或公共設施設置上不當或欠缺所致侵害,則依法得向政府機關請求 國家賠償。 第二節 刑事程序 一、概說: 災害之發生,係因人為疏失(即非全然不可抗力之天災所致,且造成人 員受傷或死亡時),被害人得向法院追究行為人過失責任(過失傷害或過失 致死)。如經事後查證,發現有「故意」毀損他人建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可 就受損失之財產,追究行為人毀損罪之刑事責任。否則,災害刑事責任之主 張,原則上於人員傷亡時,始可提起。 二、法律程序: (一)告訴: 1、意義: 被害人(或法律規定之其他告訴權人,如刑事訴訟法第233 條規定,被 害人之配偶或未成年人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就被害事實,報告偵查機關 ,請求追訴之行為。例如:到地方法院檢察署「按鈴申告」即屬之。 2、受理機關及程序: 被害人可親自或委人代向「地方法院檢察署」以書狀(告訴狀)或言詞 (按鈴申告,經制作筆錄)申告犯罪事實;或向警察機關(如轄區派出所或 分局刑事組)報案,經制作筆錄,被害人說明事件經過,並表明追訴意思( 如「我要提出告訴」或「我要向oo人提出過失傷害告訴」)即可。 3、告訴期間: 1) 犯罪之追訴,有「公訴罪」(非告訴乃論)或「告訴乃論罪」之分。告 訴乃論罪(如傷害、過失傷害、通姦等),依法應由有告訴權人(如被 害人)提出「告訴」,偵查 機關始得受理而開始偵辦。如告訴權人 不願告訴,縱然偵查機關知有犯罪事實及犯罪 人,亦不得主動偵辦 。惟非告訴乃論之犯罪,則偵查機關知有犯罪事實,即得主動偵辦,不 受告訴權人是否告訴之限制。 2)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 月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7 條定有明文。亦即,告訴期間,只有「 六個月」,如逾此期間,即不得再行告訴。被害人,就此「期間」之限 制,應特別注意。 4、其他應注意事項: 1) 提起告訴後,依法不得再另向法院提出「自訴」:依89年2月9日新修正 刑事訴訟法第323 條規定:「同一案件經檢察官依第22條規定開始偵查 者,不得再行自訴。」(即「公訴優先於自訴」之原則)。舊法時期, 告訴人如主觀上認為檢察官偵辦不積極 或有偏頗不公正時常於檢察 官偵查中,另向法院提起「自訴」,依舊刑訴法第323 條,檢方知有自 訴時,應停止偵查,將案件移送法院。學者評此新法為「許阿桂條款」 (註:台北地檢署許阿桂檢察官偵辦「華隆集團炒作股票案」,告訴權 人以「自訴」逼迫許檢察官停止偵查,惟許檢察官認為自訴不合法而拒 絕停止之,引起法界廣泛討論。新法可杜絕此爭議。)依新條文規定, 告訴人不得於提起告訴後(檢方偵查中),另提自訴。 2) 此新法利弊互見,對被害人而言,如檢察官較為保守,或認定證據及犯 罪嫌疑十分嚴格者,該訴訟經常三兩下即予「不起訴」處分,或延宕一 、二年均遲不處理,對焦急而正待正義伸張之被害人,頗不公平。於是 ,被害人究竟向檢方提出「告訴」或直接向法院提出「自訴」者,應審 慎考慮之,關鍵在於「證據」之收集是否充足,且最好委請律師辦理, 尤其新刑事訴訟制度採「交互詰問」之新制,非專業法律人恐難在訴訟 上作有效而正確之主張。 (二)自訴: 1、意義: 自訴者,乃犯罪之被害人,直接向法院請求,對被告犯罪事實加以裁判 者。得提起自訴之人,主要為犯罪被害人,如被害人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 能力或死亡者,則得由其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提起之。 2、受理機關及程序: 自訴應向管轄之地方法院提出自訴狀為之。自訴狀,應記載: 1) 被告之姓名、住址、年籍資料等, 2) 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應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自訴人,在刑事訴訟程序上為「原告」,就被告犯罪事實及證據(如人 証、物証等),均應積極提出。 3、自訴應注意事項: 1) 自訴之案件性質,如為「告訴乃論之罪」,自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 得撤回自訴。 2) 自訴人於刑事訴訟之調查、審理程序中,應主動、積極主張證據。如傳訊 証人、聲請鑑定…等。証人到庭接受訊問時,新刑事訴訟法採當事人進行 主義,須進行交互詰問,詰問之程序,彷彿英美法制之詰問,頗為生動。 一般之當是人恐難勝任詰問之技巧,司法院修正草案就自訴程序採「強制 律師代理」主義,乃在於防止武器不平等之弊。 第三節 民事程序 一、概說: 損害發生原因,為私人之故意或過失者,被害人起訴請求之對象為行為人 ,如有僱用人或行為人未成年者其法定代理人應負連帶責任。惟損害發生原因 ,係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或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 人民權利受損害時,被害人請求之對象,則為「國家」。茲就一般民事程序及 國家賠償程序分別說明之。 二、一般民事程序: 訴訟標的金額(如請求賠償之金額)在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者,訴訟程序 依簡易程序辦理。原告(被害人),應向地方法院之簡易庭起訴請求之。簡易 程序,原則上經二審程序即終結。 (一)簡易程序: 訴訟標的金額(如請求賠償之金額)在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者,訴訟程序 依簡易程序辦理。原告(被害人),應向地方法院之簡易庭起訴請求之。簡易 程序,原則上經二審程序即終結。 (二)通常訴訟程序: 訴訟標的金額,在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者,訴訟程序依通常程序辦理,原 告向地方法院民事庭提起之。 1.起訴狀,依法應載明當事人、訴訟標的、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聲明及 事實理由等事項。 2.民事訴訟,採「當事人進行主義」,關於損害賠償(舉凡行為人之過失、 被害人之損害、因果關係等)之舉證責任應由原告負擔。 3.民事訴訟之裁判費(依請求之標的金額百分之一徵收)及郵費,亦由原告 先繳納之,如未來原告勝訴確定者,則得向被告請求返還。 4.訴訟程序進行中,如有其他費用(如送請專業機構鑑定)之支出,亦先由 原告負擔。 5.訴訟之提起,應注意「請求權時效」,如基於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則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 ────────────────────────────────── ◆「崔媽媽基金會」 ◆電 話:(02)2365-8140(代表號) ◆傳 真:(02)2368-3073 ◆地 址: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三段269巷2-3號2樓 ◆服務時間:每周一~周五,下午1:00~5:00;晚上6:30~9:00 ◆網站地址:http://www.tmm.org.tw ◆e-mail:tmm2.org@msa.hinet.net ◆服務項目:1、弱勢居住扶助 2、租屋資訊提供(房東托租、房客找屋) 3、租屋、公寓大廈法律義務諮詢 4、優良搬家公司推薦、搬家糾紛諮詢 5、網路社區生活資訊(二手舊貨、兒童學齡前資訊…) 6、台北市大學社區工作推動 7、各種社區工作經驗分享 8、全台資料最齊全的社區工作網站 9、公益社團活動資訊托播 ────────────────────────────────── ◤「崔媽媽」電子報 一份專注於住宅、社區、都市、環境議題的網路通訊, 歡迎網友採取以下任一種方式訂閱(免費囉!) ◢ Ⅰ.章魚網訂/退報界面 https://enews.tacocity.com.tw/browser.phtml?enews=tmm Ⅱ.易達網訂/退報界面 http://www.edirect168.com/enewsv2/login.asp ◤訂閱環境資訊網絡請到:econews-request@etf.ngo.org.tw 在信件裡頭鍵入subscribe ;退訂則信件內鍵入unsubscribe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