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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媽媽】《公寓大廈面面觀》災害權益損失之法律常識(下)

◤ 崔 媽 媽 電 子 報 ◢ 2003-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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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歡迎上網 http://www.tmm.or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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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寓大廈面面觀》災害權益損失之法律常識(下)

   國家賠償,是指公務員因職務上之不法行為或怠於執行職務之行
  為或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權益遭受損害,而由
  國家負擔損害賠償責任之制度。………

───────────【崔媽媽徵人】───────────────

崔媽媽基金會新竹服務中心
誠  徵:行政秘書
工作地點:新竹市
享勞健保、年假、週休二日
上班時間:週一至週五13:00-21:00

資格要求:
1.性別不拘
2.需有2~3年工作經歷
3.擅行政文書處理,諳中文輸入(每分鐘30字以上)、熟office系統操作
4.具溝通協調能力
5.有活動規劃、執行,或社團參與經驗者佳
6.有汽機車交通工具者佳

 意者請備歷照自傳郵寄至 300新竹市光復路一段246號2樓
 或傳真 (03)577-2924
 E-mail:tmm-hc@mail.tmm.org.tw
 聯 絡 人:張小姐
 聯絡電話:(03)563-38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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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訊息】從07/31~08/06,這一週的活動訊息,我們為您完整收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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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員類■

■課程類■
@(台北市)台灣失智症醫護經驗談研討會(8/9)
@(台北市)SARS系列演講第一場(8/1)
@(台北市)92年度7-9月份生態保育專題講座(7/1)
@(高雄市)「說給你聽,寫給你看」女性閱讀與書寫工作坊第十期~性侵
 害與治療書寫~(8/5)
@(高雄市)細說女人映像-閱讀與分享女人的生命故事(第六期)~暗夜倖
 存者的故事與聲音~(8/7)
@(台北市)2003臺北市國際無車日系列活動(9/19)
@(台北市)Zen-Q身心養生系列講座2(8/8)
@(南投縣市)仁愛鄉原鄉心靈彩繪研習營--建立共識培養默契打造新部落
 家園創意研習以曲冰部落為例(8/7)
@(台北市)圓覺公益講座:遨遊有形與無形界(李嗣涔教授)(8/10)
@(高雄市)高雄醫學大學性別研究所學分班(9/15)

■展演類■
@(花蓮縣市)飛越臺灣山脈空中攝影展(8/5)
@(台北市)琴格上的阿瑪迪斯-博凱12週年演奏會(9/13)
@(嘉義縣市)小紅帽三部曲(8/17)

■徵求類■
@(台中縣市)心靈捕手 群園之愛 第五期志工招募(8/6)

■其他類■
@(南投縣市)合歡山蝶舞花香之旅(8/9)
@(台北市)『「衛教宣導媒體」教師資源手冊』公開上網(7/31)
@(台北市)心靈工坊【幸福TM】新書發表會-韓良露主講,免費入場,歡
 迎參加!(8/9)
@(基隆市)基隆海門天險賞蝶行(8/23)
@(台北縣)◆「2003年7月~9月『週日賞蝶推廣活動』」(7/1)
@(其它縣市)『近期活動預告』賞蝶/自然體驗之旅(7/30)
@(網路)搶救能源大作戰‧數位相機送給你(8/7)
@(宜蘭縣市)夏季山色系列--草嶺古道下桃源谷(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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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人文活動托播正進行系統轉換,已於90年10月5日完成。新系統上線後,
已改變作業方式,並開放給各社團自行上網張貼活動。
所以,麻煩有需要托播活動的社團直接將您欲托播的活動訊息直接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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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週主文】《公寓大廈面面觀》災害權益損失之法律常識(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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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崔媽媽法律義工李明洲律師

三、國家賠償程序:

(一)意義:

國家賠償,是指公務員因職務上之不法行為或怠於執行職務之行為或公有
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權益遭受損害,而由國家負擔損害賠償
責任之制度。

(二)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事由(即請求國家賠償之要件):

 1.公務員、受委託行使公權力團體其執行職務之人或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
  人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或
  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國家即應負擔損害
  賠償責任(國家賠償法2Ⅱ、4Ⅰ)。
 2.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
  國家應負賠償責任(國賠3Ⅰ)。

(三)賠償義務機關(即請求之對象):

 1.以該公務員所屬機關或委託行使公權力之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例如:以台北市政府工務局建管處人員核發建照不當,向其所屬:「
  台北市政府工務局」提起之。

 2.以該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例如:因台南市安和路路面坑洞,致被害人不慎跌進坑洞,車損人傷
  ,賠償義務機關為「台南市政府」。

(四)請求權人:

原則上為「被害人」,惟如被害人死亡者,其父母、子、女、配偶、支出
殯葬費之人及對被害人有法定扶養請求權之第三人,亦得請求之(民法192、194)。

(五)請求期限:

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
時起,逾五年者亦同(國賠8 )。「知有損害」,指須知有損害事實及國家賠償
責任之原因事實而言(施行細則3之1)。

(六)請求程序:

 1.請求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載明法定應載事項,提出於賠償義務
  機關。賠償義務機關對於上開請求,除因其非賠償義務機關或無賠償義務而
  拒絕賠償者外,應即與請求權人協議(國賠10)。

2.如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三十日不開始協議,或自
  開始協議之日起逾六十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得向當地管轄法院提起損
  害賠償之訴,以資救濟。(國賠11、施行細則17、19)。

(七)請求賠償之範圍:

 1.財產上損害(民法192、193、196):
1) 醫療費用。
2) 殯葬費用:應斟酌被害人之身分、地位、生前經濟狀況、當地習俗定之,
   並以必要且實際已支出者為限。
3) 扶養費:通常以當年度政府公布之申報綜合所得稅免稅額為計算標準。
4) 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之損害:以被害人受侵害前之身體健康狀態、教育程
   度、專門技能、社會經驗等,在通常情形下能取得之收入為標準。若無相
   關資料可資推算,可以當時政府核定之基本工資為計算標準。
  5) 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並不以被害人實際上已支出者為限,如義肢、柺
   杖,倘係將來因為維持傷後身體及健康所必須之支出,如看護費、交通費
   及其他必要費用,亦得請求賠償。
6) 毀損財物之損害。

2.非財產上損害(民法194、195):
應斟酌被害人或其遺族之教育程度、身份、地位、經濟狀況及所受痛苦程
度酌定之。

(八)應注意事項:

 1.被害人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具「賠償請求書」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不得直
  接向法院提起之,謂之「協議先行主義」。
 2.時效,原則上為「兩年」,應注意把握時間。
 3.請求權人於賠償請求書中,宜詳細敘明其事實(發生損害之原因、所受損害
  及其因果關係),並應事先蒐集有力之證據。例如因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
  有欠缺而遭受損害者,應儘量保持現場原狀,拍照存證並請附近居民作證。
  若有傷者送醫救護或財物損失送修,並應保存相關醫療收據及送修單據。

第四節 證據與保全程序

一、概說:

法界常流傳的口頭禪:「有幾分證據說幾分話」。司法官員,為突顯其剛正
不阿不畏權勢,亦常將「證據到那裏,就辦到那裏。」掛在嘴上。當事人在訴訟
上所主張之事實,必須以證據予以証明,不論對於任何事實之証明,均無不同。
然而如何利用證據證明事實,不僅與所用的證據有關,亦與所用之証明方法有關
。證據蒐集越詳細、迅速,在訴訟上獲得有利裁判之效率就越高。

二、刑事證據:

 (一) 目前在士林、台北地方法院施行刑事訴訟法「當事人進行主義」之新制
    ,司法院就此新制,尤其「檢察官全程蒞庭實行公訴」,及兩造對証人
    進行「交互詰問」,均使得刑事訴訟之程序活潑化,法官認事用法之判
    決,更加嚴謹。普遍而言,應是對當事人之福。然而,檢察官「謹慎起
    訴」之結果,不再像從前動輒起訴,被告權益較易獲得保障。惟因檢察
    系統有「詳細偵查、謹慎終結」之顧慮,在偵查辦案階段,輕率下結論
    迅速以「不起訴」結案,或者兩造證據相當時,常見訴訟因延宕不決,
    一案在偵查階段拖延一、二年之情形,十分常見。就被害人權益而言,
    在現階段台北、士林地院檢察署「起訴率」約百分之六或百分之七左右
    (即100件案件僅有6-7件起訴移送法院審理,逾90件均不起訴),對被
    害人期待公權力介入,代其伸張正義之盼望,失落感沈重。

 (二) 當事人在提出訴訟時,究向檢方提出「告訴」或向法院直接提出「自訴
    」?在事前蒐証、評估階段,如證據甚為明確,且有利証據頗多時,可
    考量委請律師逕行自訴。惟如考量誠難負擔律師費用時,可循傳統「告
    訴」程序處理。惟無論採行何種程序,詳細蒐証,不懂之法律問題及程
    序儘量諮詢,注意時效期間,才是權利保障之道。

三、民事証據:

 (一) 民事訴訟上,嘗謂「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依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所謂「
    舉證責任」,及當事人主張一定之法律效果發生與否,其所依據之事實
    ,須提出有關証據,使法院信為真實,否則 將受不利判斷之後果。
    例如:原告甲主張被告乙積欠其100 萬債務迄未清償,原告甲就乙曾向
    其借款之事實,應提出証據(如借據);被告乙如抗辯已清償時,則應
    提出清償証明(如匯款單)。

 (二) 在災害損害賠償事件上,事故發生當時蒐集証據是第一要務。九二一震
    災台北市東星大樓案,受災戶便十分痛心市府承諾救災時將蒐集所有可
    能造成大樓倒塌之證據。然或因市府在國家賠償案件上是受災戶之對造
    ,有所保留;市府後來只給受災戶一堆效用有限之蒐証照片及錄影帶。
    (錄影帶中,甚至還出現市府之消防隊員全家出遊之畫面。)災禍發生
    時,立即自力蒐集多方面証據,是救人之外當務之急。

四、保全程序:

 (一) 保全程序,區分有二:一為假扣押程序,一為假處分程序。前者,係就
    「金錢之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保全強制執行,例如:債務人
    不履行債務,債權人請求金錢上之損害賠償,或加害人侵害被害人權利
    ,被害人請求金錢上之損害賠償。後者,係就「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
    保全強制執行。例如:債務人不履行交貨義務,債權人為請求交貨(非
    金錢請求),得聲請法院禁止債務人對系爭貨物之處分。

 (二) 保全程序之目的,係因訴訟曠日費時,纏訟數年未能確定者,在所常見
    。唯恐債務人在數年後判決其敗訴時,早已將其名下財產(如不動產或
    股份)脫產殆盡,債權人日後恐難因強制執行而得到保障。法律上,允
    其敘明本案請求之事實及理由「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之
    事由,由法院裁定准其得就債務人之財產予以「假(「暫時」之意)扣
    押」。惟債權人之請求是否有法律上之相當理由?債務人財產受凍結(
    即假扣押或假處分)時易受相當程度之不利益。為此,法律規定及實務
    上,均要求債權人須先提供「擔保金」(約三分之一),待假扣押、假
    執行之原因消滅後,(如本案訴訟終結),債務人未就該擔保金主張權
    利時,債權人始得請求返還。

【解答】

一、本件過失致死及過失傷害之事故,應先調查瞭解者,究為何人之過失?過失
  行為與死傷結果間,有無相當因果關係。本件餐廳火災之事故鑑定,如確係
  餐廳廚房電線年久失修,電線走火引發災害,則負責人住戶張三即有過失責
  任。另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9條規定,只要有供營業使用之事實(無論經
  營餐廳合法與否)如住戶(包括業者或其他住戶)私自於樓梯間、共同走廊
  等堆置雜物,因而致人於死者,可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度比刑
  法第276條業務過失致死之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更重),得併科100萬元以上
  500 以下罰金,法界稱此條款為「衛爾康條款」,藉嚴刑重罰,使住戶知所
  警惕。

二、近年颱風來襲之預報,無論在報紙或電視媒體(跑馬燈)經常會有警語提醒
  民眾,安心管理公司就颱風豪雨消息,自不能諉為不知;且管委會亦一再通
  知安心管理公司促其防範,惟仍無法防止災害發生,安心管理公司應有過失
  。惟:

 (一) 住戶是否得對安心管理公司基於契約關係,主張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責任?
  本件管理合約,雖係依管理委員會名義簽訂,惟管委會乃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之執行機關,實際上權利主體為區分所有權人全體,真正之契約主體應為所有之
區分所有權人。區分所有權人應得依契約關係向管理公司主張債務不履行之損害
賠償責任。

 (二) 阿水搭乘泡水電梯,不慎觸電致死,責任歸屬?
  電梯為全體區分所有人所共有,並委託受僱人即安心管理公司負責管理維護
,大廈配電設備因水災泡水,管理公司應負責修繕並張貼告示,防範意外發生;
而竟未為之,管理公司人員確有過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為「僱用人」,依法應
負連帶責任,惟就選任、監督如已盡相當注意者加以舉證,亦得免責。阿水之遺
屬應得對安心管理公司(及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提出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

三、按「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
  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
  受損害者亦同」,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定有明文;且「違反保護他人之
  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亦為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二項所
  明定。如依專業機構鑑定,東星大樓倒塌之原因為設計不良、施工不當;而
  依建築法、台北市建築管理規則之規定,建築主管機關即台北市政府。負責
  審查、勘驗之公務員隸屬台北市政府工務局,因其疏於監督,以致未能發現
  東星大樓前述設計不良、施工不當之處,其執行職務顯有過失;且依法市府
  未派合格之人員實施審查及依法令勘驗,亦推定其有疏失,則依國家賠償法
  前揭條文之規定,台北市政府工務局自應負國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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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媽媽基金會」
◆電 話:(02)2365-8140(代表號)   ◆傳 真:(02)2368-3073
◆地 址: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三段269巷2-3號2樓
◆服務時間:每周一~周五,下午1:00~5:00;晚上6:30~9:00
◆網站地址:http://www.tmm.org.tw   ◆e-mail:tmm2.org@msa.hinet.net
◆服務項目:1、弱勢居住扶助
      2、租屋資訊提供(房東托租、房客找屋)
      3、租屋、公寓大廈法律義務諮詢
      4、優良搬家公司推薦、搬家糾紛諮詢
      5、網路社區生活資訊(二手舊貨、兒童學齡前資訊…)
      6、台北市大學社區工作推動
      7、各種社區工作經驗分享
      8、全台資料最齊全的社區工作網站
      9、公益社團活動資訊托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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