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 ★ ★ ★ ★ ★ ★ ★ ★ ★ 勞動者電子報http://labor.ngo.org.tw ◇政治民主 社會民主 經濟民主◇ ★ ★ ★ ★ ★ ★ ★ ★ ★ ★ ★ ★ ★ ★ ★ 2003.08.20 ★ 您正與 5070 位讀者共同分享「勞動者電子報 」! -------------------------------------------------------------- ■主題文章:勞工安全衛生與「工」民權(翁裕峰) --------------------------------------------------------------- 【編輯室報告】 即日起,本電子報將密集刊登,由台灣勞動與社會政策研究協會與台大社 會系於2003年7月3日所共同主辦「SARS啟示錄---勞動、醫療」座談會的 各與談人的發言摘要,讓未能與會者,也能分享該研討會所激發的智慧火 花。該座談會的實錄全文,則刊登於勞動者雙月刊第129期。 -------------------------【主題文章】-------------------------- 標題\勞工安全衛生與「工」民權 作者\翁裕峰(義守大學助理教授) ---------------------------------------------------------------- 公民權理論一般分為三大類,就是民權、參政權跟社會權。對於勞工安全 衛生這部份來講,它可以表現在參政權跟社會權的部份。那參政權它是會 怎樣表現,事實上它就是一般大家所了解的勞動三權。它可以透過集體解 散、集體行動、或者是透過其他工會反應,去表達對安全衛生的注意,或 者甚至說可以對職場的安全衛生的改善。 在執行上的時候,要把它分成三個層面,第一個就是從政府的部份、第二 個是從部屬的部份、那第三個是從勞工的部份來看。到底這些保障,它是 怎麼樣在我們的日常生活裡面運作出來的。比如說像政府的部份;它是有 一定的權力,可以透過安全衛生法法規,相關的規定去執法,要求事業單 位要按照法令的規定,去做至少最基本的安全衛生法的工作。那這些法令 的規定,有一部份是像勞工安全衛生諮詢委員會,這是一個中央部會的一 個全程組織,邀請公家衛生專家等等,對一些必需加強的安全衛生事項提 出建議。比較強制的部份,就是透過勞動檢查。 但勞動檢查一直是台灣很大的一個問題,檢查人員不夠,可能在一般檢查 部份可能還可勉強應付,但是你要做一些比較特殊的檢查,或是一些比較 非例行的檢查,或許人力上面就可能會出現不足。但是它真的是沒有辦法 去可以去運作嗎?那也不一定。像這一次和平醫院的事件,事實上,市政 府在一開始的時候,也並沒有採取勞動檢查的方式,去確定到底醫療院所 裡面,對於第一線工作的人員,或者是說對整個醫療院所裡面的工作人員 的職業安全衛生狀況,是不是能夠有足夠的自我保護能力。 落實安衛不是口號,但有一部份角色其實是在政府這邊的,如果若是說以 剛剛提到的例子,在台北市勞檢所檢查了之後,他對這些不合宜的醫療院 所採取了是一個怎麼樣的處分呢?事實上他就是採取限期改善;問題是「 限期改善」它是不是能夠就因而滿足,或就因而能夠真的改善勞動現場安 全衛生。 另外,對於一個本身並沒有SRAS病患的醫療院所而言,或許還有時間可以 等它限期改善,但是如果說像和平醫院這樣的一個緊急的案例時,要怎麼 辦呢?這時候我們可以看到在很多醫院的隔壁,有一些醫護人員會透過媒 體,或說透過一些比較激烈的一個行動去表達,對自己本身工作現場已經 非常不安全的健康的一個環境,其實他們要表達的就是,他要求是非常基 本的安全勞動,或安全健康的勞動的環境,不然的話,他實在沒有辦法在 一個沒有防護的情況之下去提供醫療的服務。 他背後事實上透露出來的訊息是,如果說他們自己本身沒有辦法獲得足夠 安全、足夠衛生的防護情況之下從事工作,那他們勢必會有感染SARS的可 能,在這種情況之下,如果持續不斷地發生的時候,事實上它會危害的是 台灣整個衛生醫療體系人員的信心及資訊的崩潰。 再來就是在緊急狀況的時候,勞工安全衛生法裡面有一條規定得很清楚, 所謂「立即發生危險之虞」這樣的一個規定,在立即發生危險之虞這樣工 作環境的時候,到底可不可以馬上停止工作?停止勞動?撤離工作現場? 就安全衛生法規定,它其實是沒有規定的。事實上,這部份只給雇主權利 ,就是由雇主去判定工作現場是否危害到勞工,如果真的是有立即、明顯 的危險的話,那雇主可以要求勞工撤離工作現場,等到工作現場的這些危 害物排除後,再回來繼續工作。 問題是:這樣的一個權利,是放在雇主的身上,如果我們從和平醫院的例 子來看,可以看到,現場工作人員,他已經明顯地感受到SARS病毒危險的 威脅時候,他提出來的訴求,馬上受到了回應:就是要求馬上回去職場繼 續工作。這時官方以公務人員的法規,要求醫療人員繼續從事工作。醫療 人員的集體力量並沒有辦法透過法律的規範,給他們的正當性。反而是政 府可以利用法律的規範,要求醫療人員在現場去從事勞動醫療的正當行為 。 公務人員法,可以要求醫療人員在醫院裡面繼續工作,但是他並沒有直接 去回應到一般的公務人員他所希望要求這樣的基本的健康的工作,護具夠 不夠,這個部份在法律上沒有讓現場工作人員有那樣的權利跟衛生署說, 或市政府講說「不行」;他沒有辦法。 那從勞工來講的話,我剛提到,事實上在法律上面提供的保障,事實上相 當少,大概只有安全衛生法,是說勞工安全可以透過申訴。申訴的對象可 以對雇主申訴,也可以對勞工行政機關,或是勞工警察機關來申訴。問題 是申訴,是有時間上的時間差,有些人如果是面對立即而明顯的危險的話 ,這時候你申訴了之後,到底有沒有辦法立即進行勞動檢查?在還沒進行 勞動檢查之前,那這個部份的安全衛生的問題,你要怎麼辦?這是目前法 律上並沒有提供一個比較合適的保障的部份。 勞工在法律上並沒有被賦與權利:職場有明顯立即的危害的時候,可以拒 絕工作。相反的,他可能會受到社會輿論的壓力、或者是說政府的壓力, 讓他繼續在職場裡面服務。像和平的案例,我們除了看到政府透過公務人 員法的規定,還有那個傳染病強制法這樣的法令,要求醫護人員繼續留在 現場工作以外。我們也看到,在抗議了之後,沒有多久,大概不到一天的 時間,社會輿論就開始以「抗疫英雄」這樣的名詞去鼓勵所有在和平醫院 裡面,從事醫療勞動服務的人員。 鼓勵他們繼續撐,撐到底,撐到他們可以出來。這完全忽略了原來醫護人 員他們的訴求,他希望是一個提供基本的安全衛生保護、措施、設備,這 樣的一個要求,但是他反而被「抗疫英雄」這樣一個名詞取代掉。取代了 之後,變成說他們今天不管是死、是活、是病、還是健康,都無所謂,重 要的就是你把工作做完就對了。那麼萬一如果發生不幸的時候呢?會怎麼 辦?那我們看的到,就是入祠忠烈祠,然後有很高額的撫卹金,就是這樣 子。 但問題是,這些撫卹金是不是真的能夠補償他們在這個工作過程裡面,所 遭遇到的安全衛生的危害,以及這些危害所造成心理壓力的影響,這些可 能不是我們現在馬上可以看的到的,但事實上正在發生,因為整個和平醫 護工作人員留在從事勞動醫療服務的醫護人員裡面,有不少人他們已經發 生了心理上面的問題。 一直到今天為止,他們還是會不斷地在思考說,到底他下一步是不是繼續 在醫院裡面工作,繼續在和平醫院裡面工作,這裡他最大的考量就是說, 到底我的醫院到底它能不能夠提供我們的合適的防護措施給他。我們制度 設計上面,並沒有讓員工有參與決策的權力,特別是在和平醫院的案例裡 面,我收集到的資料,事實上是發現說,他們在封院之前,就非常清楚, 醫院裡面有一些不尋常的現象出現,像一般病房的護士,在22號的時候, 就已經有一半的人病倒了,開始發高燒,後來是反應之後,所以先要求護 士進行X光的檢查。 那這個過程裡面,到後來他們雖然說院裡面有開會,事實上也有醫療人員 參與就是討論應該要如何進行封院的措施?包括是不是所有的物資要不要 進來?那人力不足的部份是不是能夠補足?像這些東西,到後來真正封院 的時候,並沒有被接納,反而只有在封院之後,透過視訊溝通,跟市政府 有一些要求。 但是市政府衛生局的回應卻是要他們自行解決,不管是防護具不夠的問題 、或是說人員不足的問題,都是要求和平醫院的員工就地解決,那外面的 人不一定會進去,那外面的資源不一定會進去。問題是在一個非常封閉, 而且一個工作環境已經那麼不健康的地方,他如何能夠用它現在的資源提 供一個健康的防護設備會出現,那是不大可能的事情。反而是在整個決策 過程裡面,行政、醫療行政機關握有比較大的決策權,至於醫院本身的員 工,他們只能夠表達意見,他們沒有參與。這個部份,事實上突現了我們 在法律上面一個的缺失的部份,就是我們的員工不能夠直接參與到醫院, 或者是說一般事業安全衛生管理的部分。那誰有權利去參加呢?其實就是 主管階級,如果說按照安全衛生相關法規規定,那可以看到的就是一定規 模以上的事業單位,一定要成立一級單位的安全衛生主管控室。那這裡面 就是工業安全衛生是主要的角色,那其他在現場,第一線工作的人,他並 不能直接的去做反應,或者是說直接的參與一些特定的決策。那這種情況 之下,會造成下情有時無法上傳,若說一些比較低層的勞工,他有一些安 全衛生上面擔心的時候,可能並不一定會被上面的管理階層重視。 有關「看護工、監護工」的問題,其實是一個有關派遣勞動的問題。像這 樣的一個情況之下,如果說真的發生了安全衛生的問題,到底醫院、派遺 公司之間,要怎麼樣去分攤這個職業安全衛生的責任。這個可能不是目前 在安全衛生法裡面,所謂的那個承攬契約裡面可以去涵蓋的。 另外一個部份,是「非薪給勞動」的部份。譬如說像實習醫師,或是實習 護士,或者是說醫院裡面的志工,這些人的工作場所是在醫院裡面,但是 呢,他的勞動契約並不是傳統的那個有給付的勞動契約。志工團跟醫院之 間的關係,到底是什麼樣的一個關係?是聘雇的關係呢?還是說只是一般 團體、協會跟一個醫院之間的關係?這個部份會遷涉到說,志工萬一他在 醫院裡面的工作,那遭受到安全衛生危害的時候,他能不能夠參與?或者 是說在還沒有發生安全衛生危害之前,他是不是能夠參與醫院裡面一些安 全衛生的管理工作?這是一個滿重要的部份。 另外提到「動機」。但問題是,動機它怎麼樣去產生?工業安全衛生的知 識,大都是專業人員在掌控,這樣他是不是能夠恰當地釋放到廠商,而且 還包括現場勞動的勞工,讓他們有一定的警覺,才有辦法產生動機!如果 說今天雇主沒有動機;至少勞工看了之後或許會有動機。這大概就是我對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方面的一些看法。 (本文摘錄自:勞動者雙月刊129期:「SARS啟示錄---勞動、醫療」座談會 實錄,時間:20030703,地點:台大社會系401會議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