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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網路通訊 週刊 第247期 2003年8月29日

大法官人選應禁得起官方與民間的雙重檢驗

本期內容:

連署聲明:緊急搶救徐自強,勿讓草率的司法誤殺人命
■快筆文章:司法院大法官人選的人權理念,應禁得起官方與民間的雙重檢驗
■雜誌文章:高標準檢驗大法官提名人
■活動快訊:限量珍藏書籤索取
■新書快訊:傷害我的是最親密的人~新書上市
■活動快訊:92年度司法改革獎助論文徵選期間即將截止
■活動快訊:調解制度與司法改革研討會開始報到囉!

連署聲明: 

緊急搶救徐自強
請勿讓草率的司法誤殺人命!


各位親愛的朋友,您好!

徐自強因為涉嫌參與八十四年一起擄人勒贖案件而被判處死刑定讞,歷審法官根據其他兩位共同被告的自白認為該案之過程包括1.事前籌畫準備、2.進行擄人、3.殺死被害人、4.進行勒索及5.取贖行動,共計五個階段。判決中雖已認定徐自強未參與殺人行動也沒有打勒贖電話,可是在其他兩名共同被告堅稱徐自強有參與犯案的自白之下,法院認定徐自強為本案共犯,將之判處死刑。
然而,本案疑點重重:

1. 本案除兩名共同被告之供述外,並無其他證據可證明徐自強確有涉案,而兩名共同被告之供述在偵查階段不僅 彼此嚴重歧異,而且同一名共同被告的供述也有明顯前後不一致的情形,可信度顯然有疑。

2. 確定判決根據兩名共同被告之供述所認定之徐自強犯罪情節,也顯然與卷內證據不符

(1) 兩名共同被告供稱在將近一個月的犯罪期間與徐自強有頻繁的電話聯繫,但卷內不但完全沒有通聯資料可資佐證,而且也沒有檢警位向電信公司調閱通聯資料之記錄。這與警方之偵查習性明顯有違!頗令人起疑是否確有此通聯記錄,而且對徐自強有利?

(2) 兩名共同被告供稱徐自強租車供犯罪之用,但依卷證資料顯示,徐自強是以真名及自己證件租車供兩名共同被告使用。若徐自強確實知情並參與犯罪,豈有可能以自己姓名及證件租車?

(3) 兩名共同被告供稱他們與徐自強在被害人住處門前甫上車之際將其擄走,因此被害人座車係被棄置於家門口。但依被害人父親在偵查中的說明,被害人座車卻是在案發後一段時日才在其他地點尋獲。

(4) 兩名共同被告供述擄人的時間約在上午八、九點間,但該段時間被害人住處附近來往人眾,殊難想像能在光天化日、眾目睽睽下犯案。

(5) 兩名共同被告供稱因被害人家屬認識徐自強,所以徐自強始終沒有打勒贖電話,但被害人家屬卻明確證稱不認識徐自強。

(6) 兩名共同被告供稱在將被害人據走並駕車駛離現場後,中途命徐自強下車折返現場擦拭被害人車上的指紋。但他們又供稱在犯罪之前有預備塑膠手套,以免留下指紋,如此何須叫徐自強折返現場擦拭指紋?而且現場人來人往,眾目睽睽下擄人已難想像,何況擦拭指紋?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自民國八十九年開始聲援本案;監察院人權委員會亦組成調查小組深入調查,並於九十年一月初完成調查報告,明白指出本案調查確有疏失;檢察總長盧仁發也先後三次提起非常上訴,可是最高法院竟無視本案的諸多疑點草率駁回非常上訴,導致徐自強陷入隨時被執行死刑的危機當中。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並已向監察院陳情,請求監察院向警方及電信單位調查當初是否有調閱通聯記錄?被害人座車在何時、何地尋獲?俾能澄清疑點並據以提起再審。

人死無法復生,在所有疑點未被調查清楚前,我們緊急呼籲應讓徐自強暫緩執行死刑,因此請您共同連署聲援本案,讓司法不因草率而誤殺人命!

民間司改會秘書處2003/7/30

■ 訴求:只靠其他共犯有瑕疵的自白,且無補強証證判決,不能判人死刑。要判一個人死刑,應將所有疑點都調查清礎。所以我們要求

1. 請法務部長緩批死刑執行令
2. 再請檢察總長提出第四次非常上訴
3. 建請監察院重新調查本案疑點及最高法院駁回非常上訴是否違法失職

請您儘快回傳連署書,讓我們多展現一份力量給最高法院、法務部、檢察總長及監察院知道,敦促他們更慎重的處理本案。

「 聲援徐自強死刑案」連署回函

我同意以上三點訴求!(請將本函回傳02-25319373或直接上網連署 ,謝謝!)

連署人:

連署團體:

職 稱:

聯絡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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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筆文章

司法院大法官人選的人權理念,應禁得起官方與民間的雙重檢驗


作者:瞿海源(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常務董事;澄社執委)

司法權向為國家憲政體制和社會公平正義之基石,我國司法院大法官過去不僅在台灣民主化及憲政發展過程中,扮演重要角色,且就闡釋憲法保障人權之功能而言,亦貢獻良多。尤有進者,現任大法官即將於今年〈九十二年〉十月二日任期屆滿,下一任大法官(含司法院正副院長)更是首度依照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新制進行提名、任命之「憲法守護者」。基於以上體認,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與澄社、台灣法學會、台灣人權促進會、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台北律師公會等六個團體,乃於去年(九十一年)十二月中旬,發起籌劃「民間監督司法院大法官(含正副院長)人選聯盟」(下稱民間監督大法官人選聯盟),希望透過民間社會自發自主之觀察監督力量,督促總統與立法院善盡提名任命與審查同意之職責,並喚起社會大眾重視司法院大法官之功能,藉以普及憲政理念與人權意識。

今年四月下旬起,民間監督大法官人選聯盟為客觀評鑑司法院大法官(含正副院長)之不適任人選,特籌組一由十五名委員組成之評鑑委員會,針對每位大法官受提名人之相關背景及資料,逐一進行調查、研究、評估與討論,最後並經由無記名秘密投票之方式,以超過全體十五名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票數,將城仲模先生評鑑為不適任大法官及司法院副院長之人選。

根據民間監督大法官人選聯盟今年八月十七日所公佈之「城仲模先生不適任大法官暨司法院副院長評鑑報告書」(下稱評鑑報告書)所載,該聯盟評鑑城仲模先生為不適任人選之主要理由為「城仲模先生於擔任法務部長期間,核准死刑執行有嚴重瑕疵,顯現其對人權保障認知不足」。有關此點,以下可分從監察院八十八年十二月一日所作調查報告(下稱監察院調查報告)與民間監督大法官人選聯盟所撰之評鑑報告書,詳加論述:

根據監察院調查報告指稱:「法務部對死刑犯周峋山、莊清枝、Jonathan Maala Burgos、柳彥龍及湯銘雄等之死刑執行核准程序『確有瑕疵』」,而其中周峋山、莊清枝,及菲律賓國民 Burgos等三件個案,即發生在城仲模先生擔任法務部長任內,顯見城仲模先生任職法務部長期間,就死刑執行核准程序之處理確有可議。以周峋山案為例,監察院調查報告直指:「最高法院檢察署在被告周峋山收受判決書當天,即將相關案卷陳報法務部,致使被告辯護人幾無提起非常上訴或再審之可能性。死刑之執行,十月十四日由承辦人簽擬,歷經法務部各層級主管,翌日由部長(即城仲模先生)核定,在一天之時間內,如何期待及相信法務部長及各層級主管即已確實詳閱判決書及相關案卷,並審核有無再審或非常上訴之事由。」(按:周案歷經更五審判決,共有高達十四宗之卷證)此外,莊清枝與菲律賓國民 Burgos執行死刑之情形,與周峋山案幾無二致,監察院調查報告亦指出:「法務部超乎快速的執行死刑」,讓死刑犯之家屬及辯護人「幾無提起非常上訴或再審之可能性」,「死刑之執行需經法務部令准之立法目的,係在於對生命權之尊重,使此一經執行即無從回復或救濟之極刑,得經由最嚴謹、慎重之機制施行」,然而,城仲模先生於擔任法務部長期間,不但「審核程序流于形式,且其審核之迅速,難辭急於執行之嫌,於人權之保障實有重大瑕疵」。

對於上情,民間監督大法官人選聯盟於其評鑑報告書指出:「死刑之執行攸關生命權之剝奪,屬於一旦執行即無從逆轉之刑罰,本應審慎為之,現代法治國家甚少聽聞司法救濟途徑用盡後一日內,即由法務部長快速核定死刑之執行,抑或辯護人尚未收受確定司法判決文書即先行執行死刑之駭人事例。然而,時任法務部長之城仲模先生在核准周峋山、莊清枝,及菲律賓國民 Burgos等死刑犯之執行程序中,卻出現諸多可議之處。」;尤其,「城仲模先生當年取得法學碩士之論文,即以死刑之廢止為其研究主題。然而,城部長在手握死刑執行大權時,竟如此不慎重,也讓外界對其維護學理及人權信念是否堅定,深感憂心忡忡。」再者,「由前揭監察院調查報告之記錄可知:城仲模先生在八十七年十月間明知其核准周峋山之死刑執行程序後,已引起民間人權團體之軒然大波,居然『再接再厲』,同樣以極為快速之處理模式,分於同年十一月及十二月間核定菲律賓國民Burgos與莊清枝之死刑執行案」,「其對死刑犯生命去留所表現出來之心態粗疏,實令人難以苟同」。

綜合以上監察院官方報告與民間社團評鑑報告之意見,我們不禁懷疑在人權紀錄上有如此嚴重偏失之城仲模先生,是否適合擔任捍衛人民基本權利之大法官一職?倘若總統所提名之司法院大法官(含正副院長)人選,在人權保障之理念與落實上,無法禁得起官方與民間之雙重檢驗,未來又怎能期待相關人士在我國民主法治及憲政人權之發展上,扮演良善之推手?

雜誌文章

高標準檢驗大法官提名人
消極面勿向政治趨炎附勢,積極面應勇於表達價值觀

符玉章(民間司改會常務執行委員、執業律師)

觀察近日媒體不斷報導大法官提名名單送請立法院審議時所衍生國會應否對提名人實質審查及延後院會審查等泛政治爭議。平心而論,大法官雖然非直接職司民刑行政訴訟等審判事務,但其行使職權之影響遠較法官就個案裁判更具深遠及廣泛並有引導法律修正功能,對於人民權益保障以及司法改革相關議題亦有直接及間接之影響。從過去大法官釋憲案例可以發現許多侵害人民權益之法律行政命令或法院判例均曾透過釋憲方式確定違憲而修正或廢止。

過去大法官釋憲結果亦發生所謂造法(例如釋字第175號)及限制立法侵犯人權之結果(例如釋字第384號) ,尤其對於人權保障貢獻甚多者例如違警罰法之第251號及警察臨檢限制之第535號以及將公務員及軍人逐步由法治黑森林(特別權力關係)脫離之釋字第298.312.338.323.396. 430.436號解釋等即是。

釋憲案例亦不泛諸多鄉愿或惡例,例如釋字第76號對於國大與監察院並列國會之解釋、釋字第31號為萬年國會取得法源依據之解釋、釋字第68號及第129號就未自首或證明脫離叛亂組織視為繼續參加之解釋(違反被告並無自證無罪義務原則之嫌)、釋字第105號承認出版法對言論自由限制之解釋等;雖然得以時空背景及政治環境理解之,但其影響亦不容忽視。另外釋字第194號及第476號解釋雖未對死刑存廢問題正面立論,但透過不違憲之解釋亦等於承認死刑立法為憲法所允許;又另釋字第419號解釋對於副總統兼任行院長問題則欲抱琵琶還遮面留下憲政爭議伏筆,印證外界所謂司法欠缺價值觀之批評。

因此大法官提名過程及提名人選是否合宜攸關國家及人民福祉,故不應僅就政治面操作爭議問題視之。既然大法官不僅抽象解釋憲法及法律原則,行使職權結果更直接影響一般人民之權利義務,因此擁有顯赫之學經歷背景不應是作為被提名人當然及唯一之條件,更需就其人格操守及奉行信念與價值觀傾向以高標準檢驗。提名人將來擬由全民付賦予職責不只是供其圍坐高牆之內享有崇隆地位之釋憲者而已,更是被期盼彼等發揮引導國家憲政發展乃至為民主法治深層奠基及人權捍衛者,因此大法官地位不亞於任何民選之首長,基於民主政治理念其彼等自無特權豁免於代表民意之國會審查。

本人贊成國會或民意對於大法官之提名人選應有一定合理之審查機制,並且反對以橡皮圖章方式要求國會背書。同時亦斗膽深深期許大法官提名人應無懼於外界審查與挑戰,而勇於表達其理念與價值觀。當選後更應積極扮演促進司法人權保障及為司法改革之法律理念奠定法治化基礎,以彰顯司法之價值而非鄉愿規避職責或者以政治取向趨炎附勢。(本文已刊載於司改雜誌第4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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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快訊

限量書籤珍藏,附回郵信封索取!

傷害我的是最親密的人》一書,限量精美插畫書籤一套六張。要贈送給您!

只要您附回郵50元,並註明您的姓名、電話、E-MAIL、地址及郵遞區號,我們會儘速將書籤寄到您手上。數量有限,共600套,送完為止。

所得回郵,扣除相關郵寄成本後,全數金額將捐贈給「家庭暴力防治法修法聯盟」做為後續推動修法及監督的工作。聯盟成員:女法官協會、台北市晚晴婦女協會、台北律師公會、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現代婦女基金會、婦女救援基金會、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依筆畫排列)。

回郵請寄至:台北市104松江路90巷3號7樓
相關訊息請見,司改會網站城邦讀書花園

《傷害我的是最親密的人》 ~家庭暴力危機與因應

民間司改會‧顧玉珍 著 商周 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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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書快訊

最深的恐懼來自於最痛的暴力;最痛的暴力來自最親近的人

《傷害我的是最親密的人》~家庭暴力危機與因應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顧玉珍 著;商周出版社 出版;定價200元
六月中上市,歡迎至各大書局購買!

六個故事……

之一∣天堂鳥—外籍新娘達妮亞
對這群追求天堂的漂鳥而言,台灣或許不是上帝的應許之地,至少我們應該平等對待,而非歧視輕賤。在歧視的社會中,沒有人找得到天堂。
 
之二∣桃花舞春風—中國新娘葉香
原本,以為兩岸婚姻是開啟夢想的鑰匙,結果卻是將自己反鎖在一個不見天日的牢籠裡。
 
之三∣鹹豬肉的滋味—原住民婦女Saumah
日子依舊是砰砰打打,外在經濟愈不景氣,家裡的拳頭打得愈熱鬧。在外受挫的男人,將他對世界與自己的不滿,集中在拳腳上……
 
之四∣幸福的玫瑰—加害人的處遇問題
嬌艷的玫瑰花讓受傷的女人將暴力視為愛情的「意外」,而忽略花瓣下的利刺。
 
之五∣美麗境界—藥物濫用者之家庭暴力
婚姻就像個惡作劇的郵購目錄。女人就是輕信了眩美的廣告,認真地在郵購目錄上勾選半天,結果寄來的是一個炸彈包裹,一拆開,轟然爆炸。
 
之六∣跳舞的妮可—目睹婚暴的子女
「家庭暴力,就像半夜叮人的蚊子一樣,有了第一次,就有第二次,絕不可原諒。」

主題探討……

蔡崇隆(公視紀錄片導演)、趙彥寧(東海社會系教授)、利格拉樂‧阿烏(原運工作者、作家)、林美薰(心理諮商師)、楊聰財(耕莘心理衛生科主任)、王浩威(心理醫師、作家)針對書中不同個案及議題,專文回應。
專文推薦……

尤美女(律師、婦運先驅)、高鳳仙(法官、家暴法起草人)、陳俊志(紀錄片導演、同志運動工作者)、葉樹姍(主播、資深媒體人),聯合推薦。

徒法不足以自行,「家庭暴力防治法」於民國87年6月24日立法通過,不真正代表家庭暴力的終止,許多的迷思以及正確概念,對當事人的關懷協助及同理心,都需要大家的努力。

民間司改會結合長期在家暴防治領域中奮鬥的律師、社工員、法官、心理諮商師、精神醫師,共同參與,並邀請專業作家顧玉珍做為執筆者,將這些用當事人血和淚記錄下來的故事,呈現在社會大眾面前。
我們更期望藉由書中個案故事,可以呈現目前司法、社政、警政、醫療體系在家暴的這個議題上所出現的資源不足及問題。另外,我們也期待這本書可以作為類型化本土家暴案件的契機,以迎頭趕上國外處理家暴問題的細緻度與專業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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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快訊:

 92年度司法改革獎助論文徵選期間即將截止

九十二年度司法改革獎助論文徵選期間將於本年度8月31日截止,有興趣聲請的朋友,請盡快將您的研究計畫或是獨立論文寄至民間司改會,或是與承辦人員聯繫。

主辦單位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贊助單位 浩然基金會

獎助辦法

獎助對象: 1. 各大專院校研究所(不限法律研究所)之博碩士論文研究計畫。 2. 獨立研究論文計畫。

獎助金額
:博士論文新台幣八萬元整;碩士論文及獨立論文新台幣五萬元整。預計一年獎助博士論文一~二篇,碩士論文及獨立研究論文共二~四篇。

審查方式
:本會將邀請學者及實務工作者組成論文審查委員會,事前審查申請者所提出之論文大綱、研究方法,並舉行口試審查。

審查會議
: 1. 初審:召開第一次審查會初步交換意見,確認符合審查資格名單後,由審查委員中選出三人閱畢所有申請論文,並於下次審查會時提出書面意見。 2. 複審:審查會議需一半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通過來決定口試人選。 3. 迴避要件分為兩類,一為擔任該篇論文之指導教授或口試委員;二為由委員主動申請迴避(附據理由)。 4. 迴避效果指不得擔任該篇論文之初審委員,複審時對於該篇論文不得參與意見。

審查辦法
: 1. 獎助金設立目的為鼓勵司法改革議題領域之研究,故限論文計畫為獎助對象,而非已完成論文。 2. 若無合適之論文申請,不排除從缺之可能,並將獎金保留至下年度發給。 3. 審查資格分為三類: a.博士論文:預定二年內完成論文。第二年亦可再度申請獎助,但須提出一年之成果(論文期中報告)。 b.碩士論文:預定二年內完成論文。但限申請獎助金一次。 c.單篇獨立論文:需於一年內完成發表。

相關權利義務
: 1. 博士論文可申請兩次,碩士論文及獨立研究論文限申請一次。 2. 每位受獎人需將論文改為一至二萬字之論文,由本會集結出版印行。 3. 民間司改會得舉辦論文發表會或其他適當之研討會,邀請受獎助者發表論文,受獎助者不得拒絕。

獎金核發方式
: 本次獎金發放方式為論文審查計畫通過後核發半額獎金,論文發表會時由董事長頒發另半額獎助金。

申請方式 依本會所定獎助研究題目範圍提出研究大綱、研究計畫及申請書等各一式十份,寄至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索取簡章

申請期限 即日起至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停止收件。

聯絡方式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電話:02-25231178 傳真:02-25319373 地址:104台北市松江路90巷三號七樓

聯絡人 李淑惠 執行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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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快訊

『調解制度與司法改革研討會』開始報到!

宗 旨:為有效疏解訟源,減少社會及經濟成本,應建立更完善之調解制度,以便社會大眾遭遇糾紛時
能妥善利用,本場研討會,特別邀請學術及實務界人士針對調解制度進行介紹,並提出改革之道。

主辨單位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亞洲之友會、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台大法律學院

協辦單位
:台北律師公會

時 間
:92年10月4日(週六)

地 點
:台大法律學院暨社會科學院國際會議廳(台北市徐州路21號)

流 程

時間 活動內容 主持人/發表人/評論人

09:00-09:10

開幕致詞

亞洲之友會孫得雄理事長
民間司改會陳傳岳董事長

09:10-10:00

開幕演講
調解制度功能及在司法改革中所扮演角色

主持人:民間司改會陳傳岳董事長
主講人:台大法律學院邱聯恭教授

10:20-12:00

第一場對談
我國調解制度之實證研究及法規現制

主持人:台北律師公會秘書長黃旭田律師
主講人:台大社會系林端教授、行政院法規委員會陳美伶主任委員、台中地方法院林洲富法官

13:00-13:50

司法院報告
調解制度之現況與展望

主持人:亞洲之友會理事陳禹成律師
主講人:司法院民事廳楊隆順廳長

14:00-15:30

第二場對談
國外調解制度介紹

主持人:民間司改會常務執行委員詹順貴律師
主講人:藍瀛芳律師、民間司改會工作委員范瑞華律師

15:50-18:00

第三場綜合座談
我國調解制度之未來展望及走向

主持人:張德銘監察委員
與談人:台大法律學院許士宦教授、台北士林地院邱璿如法官行政院勞委會勞資關係處古松茂專門委員、醫療改革基金會張苙雲董事長

進行方式

一、第一場及第二場對談均保留20分鐘作為發問與回應。
二、第三場綜合座談先由與談人進行報告最後保留40分鐘進行現場討論。


請注意:
目前報名已經額滿!之前曾經報名但參加的朋友,請通知司改會 是否出席當天活動,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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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網路通訊 每週發行

活動快訊╱法庭奇觀╱司法新聞時事評論╱司法小辭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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