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陳宜倩(世新大學性別研究所助理教授)
蘇建和、劉秉郎、莊林勳等三人發回更審備受矚目,尤其新修正的刑事訴訟法於今年九月起全面實施,根據「程序從新」原則,蘇案日前於高等法院開始之程序自有其適用。
我國之刑事訴訟制度原係沿襲大陸法系之職權進行主義,今經新修正的刑事訴訟法已確立為「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不論是無罪推定原則之重申與強化、檢察官蒞庭實質舉證、嚴謹證據法則、交互詰問等,多項相關法制均有改變,到底這些制度上的變革會如何透過審、檢、辯不同角色於法庭上之活動而對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的權益有如何之影響,筆者觀察十月二十七日蘇案於高等法院之刑事訴訟準備程序,以下以刑訴法修正精神為基準,檢驗法庭活動是否符合新法之要求以確保被告及各方關係人之利益。
◆ 無罪推定原則之確立
檢方未依刑事訴訟法及司法院頒「刑事審判實務實施詢問及詰問參考要點」相關規定於準備程序訴明起訴效力所及之範圍與有無應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法條之情形,也未整理案件及證據之重要爭點。當天檢方陳述起碼三次以上「為了訴訟經濟考量,以前審過的調查過的證據就不要再一一調查了,但如果審判長要我們整理爭點,我們就回去作…」,遲遲不肯言歸正傳,最後才百般不願意的唸了如訴狀所載等語。
被告犯罪事實及所犯法條事關法院審判的範圍及被告防禦權之行使,檢察官如不先確定訴訟之範圍、起訴的法條、引用之證據,辯護人如何防守?此無罪推定原則最重要防線不能棄守,如果由律師先為辯護,那是有罪推定,而在準備程序中的爭點整理自應由檢察官先發動。
況而,就是為了增進審判效能、訴訟經濟之考量,才有準備程序,而準備程序中處理案件及證據之重要爭點也是為了增進審判效能。檢察官不做功課,害得辯方必須「假設」檢方起訴的範圍及適用之法條,慢慢地「引誘」檢方進行實質的爭點整理。
土地、農人的好朋友--老朋友牌龍眼乾
(溪底遙學習農園) |
農人,需要尊重而非憐憫
您一定見過他們,儘管他們從未引起我們的注意。
或許是因為他們的頭仰得太高,為了樹上的收成。
也可能是他們的身體彎得太低,為了地面的耕耘。
可如今,豐年彷彿意味著價格的慘澹,
看天吃飯的人,似乎只能在市場上任人秤斤論兩。
人性追求的,應該是合理而不是最低。
什麼時候,我們才能彼此平視對方,不是憐憫,也不是怨嘆。
而是,一種泰然,就像老朋友一般。
(全文請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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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司法院頒「刑事審判實務實施詢問及詰問參考要點」,雖是參考要點,但此乃針對實施程序規定,並未逾越或侵犯檢察官之權限,檢察官原則要遵守。很驚訝的,此要點遭到檢方當庭排斥,檢方認為要回歸到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奇怪的是,就檢方於準備程序中任務言二者規定並無大不同,雖然國內關於檢察官為檢察一體(行政官說)抑或檢察獨立(司法官說)仍有爭議,但整理爭點毫無疑問屬準備程序中要處理的事,非關檢察官定位爭議。
◆ 證據法則 ─ 區分證據能力及證明力之重要
原本法官主導之法庭活動在新制施行之後,理論上應是原被告主導的活動,當天法官好像是為人厚道不太好意思的裁判,在檢方未盡案件爭點整理之責時仍對檢察官循循善誘,甚至主動要將曾經在前程序出現過的證據一一提示詢問雙方,其實如果檢方好好做功課,將爭點及證據整理好,可以幫助雙方快些聚焦。法官似乎也要學習釋放以往在法庭上的主導權,必須試著當維持遊戲規則的裁判,而不是時時想下場打球。
另外,無證據能力之證據應自始不得列為詰問之證據,以免污染法官心證形成。在準備程序中對證據能力之爭辯、法官必須就其盡速作成裁判,否則無證據能力之證據一旦引入,例如非具任意性之自白,即使事後經詰問程序證明力降低,但已造成之傷害,影響被告權益甚鉅,因此在準備程序中如何就各項證據之證據能力及證明力之意見區分開來,乃是法官裁判的重頭戲。期待下次庭期審檢辯三方的表現。
◆ 告訴人得委任代理人陳述意見
告訴人得於審判中委任代理人到場陳述意見,雖僅為公訴之輔助,但不失為新法尊重告訴人或被害人及其家屬之表徵,值得肯定。此次準備程序中兩位告訴代理人也基於新增之法源暢所欲言受到相當之尊重,稍稍彌補了檢方準備不足之缺憾。
一連串的制度改革只是開始,這些制度如何落實,繫於參與法庭活動的所有人,如何能認真扮演好自己的角色,不因循苟且,共同為維護當事人訴訟權益、增進審判效能努力。且讓我們透過繼續觀察眾所矚目的蘇建和案更審的程序,同時檢驗司法文化是否有隨著制度的革新,衷心期待司法新文化的建立
─ 從認真、有效率開始。
(本文作者為美國康乃爾法學博士,現為世新大學性別研究所助理教授)
編註:法官為了給檢察官有多一些「準備」的時間,因此下次開庭時間為兩個月後,12 月 22 日下午 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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