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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新增:

企業為轉嫁職災風險的團體保險容易犯的錯誤  文/周建序
案例:

由於近年來勞工權益高漲,及勞基法擴大適用到幾乎所有的行業,王老闆經營一家貿易公司,也了解到勞基法中職災補償的風險,於是在朋友的遊說下幫所有的員工投保了團體意外險,想藉此將風險轉嫁到保險公司。投保後沒多久,未料,公司就有一個資深員工在公司工作中當場促發心肌梗塞,經送醫後還是造成右腳偏癱成殘廢。王老闆心想,還好已經為員工投保了團體保險,當下即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沒想到保險公司回覆:「中風屬疾病不在本保險承保範圍,礙難理賠」,王老闆非常的憤怒,這下子不是賠慘了!
分析:
意外險只賠意外不賠疾病:
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傷害保險人於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及其所致殘廢或死亡時,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前項意外傷害,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所致者。」,保險公司不理賠,於法有據。但中風為什麼雇主應給付職災補償呢?因為依照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條所稱職業災害的定義,勞工於工作場所,作業活動中所引起之疾病、傷害、殘廢或死亡且與工作有因果關係,屬於職業災害,所以王老闆應負勞基法第五十九條所訂雇主的責任。之所以會發生以上的錯誤,是因為王老闆沒有認清勞基法的風險而任意投保了團體意外險,是險種規劃錯誤所致。

茲分析企業為轉嫁職災風險的團體保險容易犯的錯誤:
(一) 險種規劃不足以涵蓋勞基法的大半風險。
如本案王老闆投保的意外險,顧名思義是保意外產生的身體殘廢或死亡,中風屬疾病,當然不予理賠。另外,即使王老闆的員工屬意外所致,意外險所賠的殘廢是按照等級來賠,但對於員工遭遇職災後在醫療中而不能工作的原領工資的損失,亦不理賠。所以筆者強烈的建議是應該投保職災保險,此所謂的職災保險是壽險公司的職災保險,與上一期產險公司的雇主意外責任保險是不一樣的。其不同點列表分述於下:

....詳全文

雇主意外責任險一定要附加「職災補償條款」才能理賠勞基職災?

高等法院:雇主意外責任險應理賠勞基法職災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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