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婦 女 新 知 電 子 報 ﹉﹉﹉﹉﹉﹉﹉﹉﹉﹉﹉﹉﹉﹉﹉﹉﹉﹉﹉﹉﹉﹉﹉﹉﹉﹉﹉﹉﹉﹉ 第038期,2004年3月10日 ♀♀♀♀♀♀♀♀♀♀♀♀♀♀ ◎新知學苑系列講座 ◎不像淑女就是壞學生?! ◎婦團檢視藍綠陣營的婦女政策--催生性別平等委員會 ◎莫讓台灣成為下一個法西斯國家! ²³±°²³±°²³±°²³±°²³±°²³±°²³±²³±°²³±°²³± ◎新知學苑系列講座 在春寒乍暖之際,空氣中似乎有一股騷動的氛圍,除了選戰話題,對於生活與環境、個人權益與社會現象,您是否有興趣進一步探索?婦女新知基金會規劃了法律、性別等系列課程,歡迎您的參與! ----------------------------------------------------------------- □三月份講座 當家庭暴力、離婚、外遇、父母搶孩子、媽媽和女兒爭執遺產…等等現象在社會中發生,你對這些問題的法律規範暸解多少?你知道有人為似是而非的觀念困住了嗎?你想清楚的認識家庭關係中的法律權益嗎? 婦女新知基金會邀請了各這領域具有豐富實務經驗的律師、學者,具體解說法律的梗概及實務上的處理方式。 【婦女權益相關法律課程】 3/11(四)/1:30人球或人囚?--子女監護、探視、姓氏、收出養、孤兒監護˙羅瑩雪律師 3/22(一)/1:30--另一種結束—繼承與遺囑˙李兆環律師 3/25(四)/1:30--兩岸婚姻與法律面面觀˙王如玄律師 【打開性別的眼睛】 3/18(四)/1:30--從性別觀點解讀「外籍新娘」現象˙夏曉鵑教授 □注意事項:名額有限,請務必預約報名。 □預約報名:電話02-25028715;電子郵件信箱:hsinchi@ms10.hinet.net □費用:每堂課200元,報名四堂課以上(含四人同行/或兩人同行各報名2堂),報名費8折 □地點:台北市中山北路二段111號雙連教會(802教室)/馬偕醫院斜對面/錦州街口 □講師簡介: 羅瑩雪:執業律師、兒福聯盟董事、台北市律師公會兒少問題委員會主任委員、消基會董事 李兆環:執業律師、台北市婦女權益促進會理事 王如玄:執業律師、婦女新知基金會法律組委員、內政部家暴防治委員會委員、勵馨基金會顧問、行政院婦權促進委員會委員 夏曉鵑:「美濃外籍新娘識字班」創始人/南洋台灣姐妹會發起人/世新大學社會發展研究所副教授 ----------------------------------------------------------------- □四月份講座-- 「全球年代中的在地婦運與性別爭議」系列座談 在全球化日益加深的今天,大量的流動人口逐漸成為各個國家中的常態,而女性更是其中的多數。因此,為深入了解在全球化過程中所導致的台灣在地性別現象與爭議,婦女新知基金會將舉辦「全球年代中的在地婦運與性別爭議」系列座談會。邀請相關學者專家、婦運工作者、相關政策擬定者與關心此議題之社會大眾共同討論。希望藉由對當前因應全球化過程所帶來的在地性別/婦運相關現象與爭議進行評估,並建立一公開討論的平台。一方面能深化社會對議題的認識與分析,一方面亦培養未來婦運幹部在相關公共政策上的回應能力。除此之外,更期許與東亞與東南亞在地非營利組織的交流互動,進一步培養面對未來國際公民社會的視野。 □報名:電話02-25028725;電子郵件信箱:hsinchi@ms10.hinet.net □地點:新知學苑(台北市龍江路264號2樓/錦州街口,百事達樓上) □費用:免費 第一場:台灣外勞現象與政策的性別意涵 日期:四月九日(週五)晚間七點 主持:胡淑雯 講員:曾嬿芬 VS 藍佩嘉(台大社會系) 第二場:國際勞動體制與政策的形成與檢討—北美與歐洲的比較經驗 日期:五月十四日(週五)晚間七點 主持:夏曉鵑 講員:成露茜(世新大學社會發展研究所)盧倩儀(政治大學國際關係研究中心研究員) 第三場:國際婚姻移民的性別政治:中國與東南亞外籍配偶的相關法政人權問題 日期:六月十一日(週五)晚間七點 主持:孫瑞穗 講員:趙彥寧(東海社會系)VS賴芳玉(世新社發所) <活動訊息,歡迎轉貼!> ²³±°²³±°²³±°²³±°²³±°²³±°²±°²³±°²³±°²±°²³±°²³±°² ◎不像淑女就是壞學生?! --婦女新知基金會、台灣性別平等教育協會2004.3.8聯合新聞稿 日前媒體報導,北市金甌女中學生向媒體投訴,指稱學校打壓同性戀學生,不但限制學生不能留中性髮型,且處罰同性戀學生以鋼刷跪地刷洗地板、抄寫《金剛經》;雖然校方強調這樣名為「愛校服務」與「心靈輔導」的處罰,是針對操性不合格學生,沒有針對同志學生。然而學校「禁止學生頭髮短於十五公分,違者扣操性成績或是記過處分」的校規,已經明顯透露出藉由服裝儀容的身體規訓,打壓非傳統性別氣質學生,壓抑多元性別展現的企圖!而該校校長所言「女孩子本來就要學會做家事、擦地板,頭髮不能留太短也才是淑女表現」,這一番與性別平等教育的潮流背道而馳的談話,令人不禁要問,有如此性別刻板觀念的校園領導階層,我們又如何能期待女學生從學校教育中得到自尊、自信的養分與能量? 從「不得長於耳下兩公分」到「不得短於十五公分」 這則新聞也喚起許多人的經驗討論:是從什麼時候開始,對女學生的髮禁規定從「不得長於耳下兩公分」演變成為「不得短於十五公分」- 校園從嚴禁長髮到嚴禁短髮的身體規訓,背後潛藏的是什麼樣的意識形態? 過去五、六年級的女性,她們的中學時代幾乎都有被禁止留長髮的經驗。當時學校的說法不外是「希望學生專心課業,不要將心思花在外表打扮」,甚或嚴厲且直接一點的說法,則是「學生不該談戀愛,女學生不可以太有“女人味”」。雖然學校也無法說明白頭髮的長度與談戀愛有何關聯,但在那樣的年代裡,髮禁用來示意權威,壓抑青少年/青少女自主情慾發展的意味鮮明。而隨著社會觀念的轉變,在青少年/女爭得了一點點展現自我與愛情探索的空間之後,部分學校的校規竟出現了禁止女學生短髮造型、中性打扮的相關規定。為什麼禁止女學生做中性打扮?「嚴禁長髮,不能燙髮」不准女學生打扮的過度女人味;「嚴禁短髮」又規範女孩不能太中性,不夠有女人味-這樣吊詭的規範要女學生只能清湯掛麵,就像同一個模子打造出來的,成為「淑女工廠」生產線的複製品?如此不友善的校園,不僅看不見女學生的多元樣貌,也讓發展自我的女學生,得到的不是稱讚欣賞,而是嘲諷與責難。 再者,隨著女性議題到同性戀論述的出現,學校對於「嚴禁短髮」的說法也從「女孩要有女孩的樣子」,一路發展到「希望學生不要成為同性戀」!髮禁規定轉變的背後,透露出從「壓抑女性身體自主的展現」,到「同性戀恐懼」的保守心態。教育當局恐懼差異和打壓多元的做法,成為推動多元與平等社會的一大阻力。 卸責的教育主管機關 針對長期以來存在於校園中的「髮禁」、「制服規定」引發的爭議,在在都顯示校園內不斷存在對身體的種種規馴,而其中所傳遞的性別規範,對於學生的身體自主權及多元性別特質的發展產生了負面的影響。許多學校訂定校規時,只有片面的上對下,違反規定就懲戒的原則,並未採納學生意見,形成公共討論,使得學生無法對攸關於自我身體認同與展現的儀容規範提出意見。這樣權威管理的方式,錯失教育的積極意義。 雖然教育部在被詢問有關制服或髮禁等相關問題時,總是已「現今已沒有髮禁」,均交由「各校自訂」等說法回應,而此次金甌女中的事件中,北市教育局同樣也表示,現今服裝儀容與髮禁規定都是各校自主,教育局不能強加干涉。我們要問的是,當所謂各校「自主」的服儀規範標準如果涉及性/別歧視,或透過不友善及差別待遇的懲處壓迫了非傳統性別特質的學生的發展及就學權益時,教育主管機關的職責與立場又在哪裡?尊重校園自主能否無限上綱,成為「於法無據,無法干涉」藉口? 事實上,從多次的校園新聞事件及學生行動來看,令人遺憾的是,「各校自訂」原則並非更多元尊重,而是走回權威控制的回頭路,我們認為,教育部以教育主管機關的立場,應該更關切各級學校在制定校規的概念與過程,進一步檢視規範內容,而不是放任校規以完全掌控學生的身體自主權,只容許某一種規馴及格式,繼續複製性別刻板印象,讓許多攸關性別/身體/學生權益的議題,絲毫沒有討論的空間,更喪失最關鍵的機會教育。關於服儀規範,校方也應採取以議題形成公共討論的方式,營造師生討論、對話、協商的機會,達到尊重多元且性別平等的教育目的,我們同時呼籲,儘速通過性別平等教育法,保障多元性別特質學生就學權益,透過立法實踐來落實性別平等教育。 ²³±°²³±°²³±°²³±°²³±°²³±°²±°²³±°²³±°²±°²³±°²³±°² ◎婦團檢視藍綠陣營的婦女政策--催生性別平等委員會 --婦女新知基金會2004/3/7記者會新聞稿 台灣女性學學會、婦女新知基金會、以及台灣婦女團體全國聯合會,今天上午在婦女新知基金會龍江路會址,共同舉辦「婦團檢視藍綠陣營的婦女政策--催生性別平等委員會」記者會。記者會是由長期從事婦女運動、現任國策顧問李元貞女士主持。除了檢視藍綠陣營在此次總統大選中,所提出來的婦女政策主張以外,在這項記者會中,婦女團體的代表也說明了在台灣落實性別主流化觀念的意義和重要性,以及行政院組織法的推法困境,並提出解決策略,為性別平等委員會的設立催生。 記者會中參與引言的代表有女學會監事張晉芬、婦女新知基金會董事長黃長玲、及台灣婦女團體全國聯合會理事長尤美女。 女學會監事張晉芬首先在會中,提出婦團對於藍綠陣營婦女政策主張的檢視結果。她表示,整體而言,從兩黨的主張和執政時的作為觀察,可以深切體認換黨執政的好處。在國民黨執政時期,婦女政策幾乎可以用「保守」、「裹足不前」形容,民進黨則是先行者,關於婦女權益的主張遠比國民黨進步。但是,在2000年民進黨執政之後,對於原先所主張的婦女政策並沒有完全付諸實施。至於在此次總統大選中,兩黨所提出的政策主張比較,張晉芬指出,民進黨所提出來的「婦女政策白皮書」比較傾向於理念的宣達,即使在「政策內涵」部分,措辭也是相當的抽象,缺乏具體的主張。於過去四年期間,在野的國民黨則改變過去的態度,開始積極的尋求與婦女團體接觸,在其「婦女政策主張」中,也相當程度的接納婦女團體過去的多項意見。但這是否代表該黨如果勝選,就會照章執行、實現競選承諾,婦女團體則認為,還需要觀察。 婦女新知基金會董事長黃長玲則表示,「性別主流化」的口號自1995年聯合國北京世界婦女大會的宣言中喊出後﹐近年來已經成為重要的國際趨勢。我國近年來和婦女權益相關的法律及制度﹐已逐漸建立﹐但是往往因為經費或人力的不足﹐而無法真正落實。和婦女相關的預算﹐也常常忽視婦女的主體性﹐大部份仍是殘補式的社會福利支出。在這樣的情形下﹐性別議題往往還是被放在邊緣位置﹐無法呈現積極達成性別平等的效果。 黃長玲進一步說明,以其他各國的經驗而言﹐性別主流化的實踐通常是要在政府體制上有相應的措施。目前很多國家都有類似性別平等部或性別平等委員會的的專責機構﹐針對各部會的政策﹐從性別平等的觀點予以監督﹐考核﹐及協助規劃。性別平權既是民主基本價值﹐也是世界潮流。因此﹐性別平等委員會是否設立﹐關乎台灣的民主是否深化﹐以及台灣是否真的與世界接軌。 台灣婦女團體全國聯合會理事長尤美女,則是針對行政院組織法草案的擱置,提出批評和婦團對於兩組總統候選人的期許。她指出,在2004年的總統大選中,兩黨的候選人都提出了成立「性別平等委員會」此一專責單位的政策主張,顯示兩大政黨對於落實性別平權的支持與重視。但是在檢視雙方執行面時,仍可發現政黨利益是遠遠高於婦女權益之上。在行政院法制委員會的修法現場,政黨間的互不退讓致使行政院組織法修正案的修法進度一拖再拖。兩大黨的女性立委都曾經針對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提出修正案,希望能增設性別平等委員會為行政院的一級機關,但卻淪陷於各政黨間傾軋鬥爭的沼澤中。由於對不同陣營所做的提案交互進行杯葛,致使提案始終無法順利地通過。 尤美女呼籲,既然成立「性別平等委員會」是各政黨一致的態度,但在提案的過程中卻是困難重重,不論是由誰提案,都可能招致敵對陣營的杯葛。因此針對行政院組織法的修法,婦女團體要求: 1.各政黨間應共同推動成立性別平等委員會,並積極尋求共同提案的合作機會。 2. 不論哪一組候選人當選,都應儘速通過行政院組織法修正草案。並在草案中併入黃昭順立委及葉宜津立委所提第三條修正案,也就是「在行政院下設立「性別平等委員會」,做為中央一級性別主管專責機關」。 在記者會的最後,與會婦團代表出示『「成立性別平等委員會」連署書』,要求藍綠的候選人做出如下的承諾: --------------------------------------------------------- □ 我承諾在當選後兩年內,推動與政府組織改造相關的法案,儘速進入立法審議的程序,使性別平等委員會能早日設立。 承諾人: 承諾日期:2004年3月7日 --------------------------------------------------------- 婦女團體的代表和婦運支持群眾,在記者會之後,隨即分別前往陳水扁與呂秀蓮位於民生東路的競選總部,以及連戰與宋楚瑜位於八德路的競選總部,遞交這份連署書。 新聞連絡人:婦女新知基金會 秘書長伍維婷 (02)2502-8715 ²³±°²³±°²³±°²³±°²³±°²³±°²±°²³±°²³±°²±°²³±°²³±°² ◎莫讓台灣成為下一個法西斯國家!--違憲的「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與「國籍法施行細則」 移民/移住人權修法聯盟2004/3/5記者會新聞稿 行政院日前核定「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中,針對於大陸配偶申請定居,制定須有五百萬以上之動產或不動產,或每月收入須達三萬一千六百八十元,即台灣地區基本工資兩倍者,方能申請在台定居之規定(註一),以「依國籍法之一致性標準」、「減輕社會負擔」,與「夫婦兩人都工作,不會太困難」為由,原擬於今年三月一日起實施,但因侵害人民權益,民間反彈聲浪四起,故擬緩衝三個月於今年六月一日實施。 本聯盟針對此一缺乏公共討論即欲執行的行政作為,以及明顯歧視大陸配偶與其家庭的許可辦法內容,提出以下幾點聲明: 一、 此類事件並非個案,台灣社會應公開討論移民、移工議題,在未公共討論之前,政府應撤回或取消因婚姻而申請定居者需財力證明之相關規定 此一許可辦法執行所引起的社會反彈與爭議,並非單一社會事件,而是關係到台灣社會未來如何面對全球化下移民這不可檔之趨勢的重要指標。然而,我們現在所看到的卻是政府單方面以保障國家安全、減輕社會負擔之名,行歧視敵視的移民政策之實。從去年的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正通過,移民署組織條例草案的提出,到今年入出國及移民法的修正,法條的內容與精神無一不是視移民者為潛在犯罪者的思維。即使在全球化下各國對移民政策趨於保守的現在,也沒有一個先進國家對人民的婚姻自由制定如此充滿歧視的內容。 因此,我們要求,不論外籍配偶與大陸配偶,政府在未經過社會公眾討論移民、移工相關議題之前,政府相關的移民、移工法案皆應暫停審議,行政院應撤回或取消因婚姻而申請定居者需財力證明之相關規定。 二、 兩岸相關法令制定過程皆屬黑箱作業,不僅違憲,更有違台灣「民主法治社會」之精神(註二) 依憲法規定,行政決定的過程須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人民在此過程中可有陳述意見之機會。然而,自九十二年十月通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正案後,主管兩岸事務的陸委會即以條例中「不適用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註三),擬定關係民眾權利義務的重大規定時,不需事先告知人民,沒有公眾陳述意見的機會,政府相關的公報與網站亦無須公佈內容。這樣的立法動機明顯忽視目前台灣社會中約二十萬戶的大陸配偶與其家庭的權益,不僅「不適用行政程序法」的規定完全排除人民的程序權利保障,本身就有違憲之虞,法令制定的程序更公然違反政府所自稱「台灣社會是民主法治社會」應該具備的民主程序要求,儼然是法西斯式的施政思考。 三、 政府選擇性引用移民相關法規與其適用性,明顯歧視大陸配偶及其家庭 行政院發言人以「政府依國籍法施行細則一致性的標準,比照外國人來台歸化的標準」為由,制定大陸配偶申請歸化亦須五百萬財力證明的規定,然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屬特殊法不適用入出國及移民法的法律事實,以及外籍配偶取得身分需三年,大陸配偶卻需要八年等相關規定的差別待遇,卻又明顯將大陸配偶的權益置於外籍配偶之下。政府的施政作為在在顯示其制定大陸配偶的相關政策時,選擇性的引用其他移民法規,以利自身政策的合理性,明顯歧視大陸配偶與其家庭。 四、 政府以抽象無具體事證的「減輕社會負擔」、「遏止假結婚」之名,以國家力量限制人民婚姻自由,除無法有效遏止假結婚事件的發生外,更有製造種族歧視與階級歧視的可能 內政部以「大陸配偶拿身分證後都變成中低收入戶,會占掉社福預算,拖垮台灣經濟」、「生活無虞可減少假結婚事件」為由,制定大陸配偶須有五百萬財力證明等規定,且外籍配偶依據國籍法規定亦有類似的相關規定(註四)。然而,所謂的減輕社會負擔該由誰定義,政府又根據什麼樣的客觀證據來說明的確造成社會負擔。「減輕社會負擔」只不過是行政單位拿不出具體事證、包裝其歧視移民政策意涵下,所提出的抽象說法。 此外,依據目前跨國婚姻仲介現況的研究顯示,五百萬財力證明或年收入約四十萬的規定,只是讓非法的婚姻仲介業者更可藉此勒索當事人,並產生更多偽造證件的可能。且政府未確實檢討自身查緝人蛇集團的不力問題,將責任轉嫁於大陸與外籍配偶的做法,反而傷害依合法程序婚姻移民的大陸配偶與外籍家庭,而如此歧視性的作為無疑製造台灣社會族群與階級衝突的可能。 註一 即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中第四章定居中第三十一條、三十二條內容。 註二 此施行細則所包含的詳細法律問題,請見附件。 註三 即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九十五之三條,明訂「依本條例處理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之事務,不適用行政程序法之規定」。 註四 依國籍法施行細則第五條規定,外籍配偶欲申請歸化者,需提出五百萬財力證明、最近一年年收入達台灣基本工資的兩倍,與經內政部認定者等。 新聞連絡人:台灣人權促進會教育部主任 吳佳珮 02-2363-9787 婦女新知基金會研發部主任 王君琳 02-2502-8715 ----------------------------------------------------------------- 附件:「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的法律問題 廖元豪/東吳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移民/移住人權修法聯盟顧問 一、 違憲侵害「婚姻家庭生活」的自由 依憲法第二十二條內容規定,人民婚姻與家庭生活權利應受國家保障。此許可辦法之訂定卻使得大陸配偶無法取得中華民國國籍,夫妻無法「在台灣」共同「正常生活」,剝奪大陸配偶與其家庭最基本人倫關係的需求。 二、 違憲構成「階級歧視」 針對外籍配偶與大陸配偶,需提供五百萬元之財力證明或最低工資二倍以上收入方能定居的規定,意味著政府以國家力量要求人民須具備相當的經濟能力,才有資格結婚,等於是一種對婚姻「以價制量」的作為,明顯違反憲法第七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階級,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規定。 三、 違反憲法上「信賴保護原則」: 許多大陸籍配偶,已經結婚並依現行法等待排隊多年。忍受在台灣過著「次等國民」的生活,就是期待苦盡甘來,可以依法取得定居身分,拿到中華民國身份證。然而這個法令的修改,完全沒有顧及這些「已經在排隊等候」者的「信賴利益」,使其含辛茹苦終成鏡花水月。大法官解釋第五二五號、五二九號解釋都指出:法規修改或廢止時,對於正在(已經)信任舊法的人,必須予以保護。就算法規要修訂,至少要保障這些排隊中的大陸配偶與台灣人民,適用舊法,也就是沒有財力證明要求的舊法。 四、 違反行政程序基本原則: 行政決定的過程,必須符合「正當法律程序」(due process of law),這是憲法層次的要求。大法官在釋字第四八八號、四九一號等解釋都曾經闡釋這些原理。而這個辦法的修訂,沒有「事前預告草案」,沒有「給公眾陳述意見的機會」,甚至生效前也沒有刊登在政府公報或報紙去「發布」。從頭到尾黑箱作業,是突襲性的決定。這個事件並沒有軍事外交或國家安全的機密性,而是關係人民生活的重大規定。沒有理由規避行政正當程序的要求。兩岸關係條例第九十五之三條雖然規定「不適用行政程序法」,而這個排除相關程序規定的內容賦予行政機關黑箱作業的絕對權力,完全排除人民的程序權利保障,本身就有違憲之虞。 五、 目前大陸配偶及其家庭可能的救濟方法: (1)內政部從善如流,自行廢止或修改。這是最便捷的方法。 (2)立法院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更正或廢止這個違憲違法的命令。 (3)進行行政爭訟。由申請定居被拒絕的人,提起訴願與行政訴訟,由行政法院來審查這個命令。 (4)聲請大法官解釋。行政爭訟如果人民最後還是敗訴,可以聲請大法官解釋,請求審查這個命令的合法性與合憲性。 ─────────────────────────────── 婦 女 新 知 電 子 報 ─────────────────────────────── ♀♀♀ 本電子報由婦女新知基金會發行,歡迎各界不吝指教 ♀♀♀ ─────────────────────────────── ◎「婦女新知」電話:(02)2502-8715 傳真:(02)2502-8725 ◎ 民法諮詢專線:(02)2502-8934 ◎ E-mail: hsinchi@ms10.hinet.net ◎ 閱讀更多婦女新知,請至 http://www.awakening.org.tw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