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崔媽媽您好,我們同學共四人合租一層公寓式住家,最近原房東已將房屋轉售,而新屋主要求我們搬家,請問我們可以向屋主要求違約金嗎?
租期:90/6/1-94/6/1
釐清事項:
‧租期未滿5年
‧舊屋主有告知新屋主目前承租狀況
‧房屋非經法拍處理
崔媽媽回應:
民法第425條:「房屋所有人之租賃關係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以上民法條文觀點來論:
1.舊屋主雖將房屋出售,新屋主在承接後仍須受原契約之拘束,於原租約期間內仍應將房屋承租給房客使用,直到房客租約期滿
2.新屋主若須收回房屋,可等房客租約到期一個月前寄發不續約通知,通知房客租約到期不再續租。
3.新屋主若執意要將房屋收回,即須檢視租約內有無對違約金的特別約定,如無,房客即不得請求之。
延伸討論:
新屋主堅決不願再承租給房客,開始拒收房客所付租金….
‧房客可將租金放到法院提存,直到租約期滿,惟每月至法院提存會造成困擾。
對教官處理方式的建議:
‧如有合理的補償條件,並能取回押金,期前搬離不失為減少紛爭的方法
1.可勸學生和房東洽談酌留一、二個月期間,讓學生另外尋找合適的租屋搬遷,並請新屋主酌量補貼搬遷費用…等條件。
2.已交付舊屋主之押金返還問題如何處理等,進行協商。如未能達成合理解決方案,您是可以依前所述繼續承租使用至租約屆滿止。通常新屋主為能即早使用新購房屋,就押金問題會給舊屋主須返還之壓力,以期圓滿解決。請學生電洽新屋主,並由新屋主找來舊屋主共同協商押金返還及酌量補貼搬遷費用。
其他參考資料:
1.合約若超過五年或未定期限者,如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不適用之。
2.如果此房屋抵押給銀行等抵押權人後,再行出租,於屋主付不出貸款,而經銀行(抵押權人)依法聲請強制執行拍賣時,如抵押權人依民法第866條內之規定「抵押權為擔保物權,不動產所有權人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固仍得為使用收益,但如影響於抵押權者,對於抵押權人不生效力。」及強制執行法98條第2項,得聲請除去該租賃關係,進行拍賣,而為新屋主買受者。如有此情形,房客即無權主張民法425條「買賣不破租賃」之規定了。
崔媽媽 | 3.12.2004 PM 05:02 | 0 篇回應 | 0 次瀏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