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urk FaceBook Twitter 收進你的MyShare個人書籤 MyShare
  顯示內嵌語法

教育專題 ◎ 2004-04-07
═════════════════【立報】═══════════════════
教 育 專 題 深 入 報 導《2004-04-07》

本期內容
  ◎ 傳播線上 韓國銀幕配額取勝



傳播線上 韓國銀幕配額取勝
  傳播學生鬥陣
讀本:《反支配:南韓對抗好萊塢壟斷的個案研究,1958-2001》

作者:馮建三

台灣社會研究季刊47期,2002年9月

南韓的電影業發展在1980年代以來好萊塢強力叩關之下,從1990年代中期至2001年,其國片攻佔了49%的市場,南韓所取得的反好萊塢壟斷的成果,僅有印度憑藉其年產約700部的龐大製片能量,尚可比擬。

南韓所採取的銀幕配額(screen quota)電影政策,被本文作者馮建三認為,是該國電影業能夠確保韓片的消費市場、吸引資本投入,從中使南韓電影製片業的工作機會與能力,取得存續、培養與茁壯的空間的原因。而南韓的電影業發展到底提供了我們什麼樣的啟示?有無足以效法之處?或者由於南韓與台灣的歷史情境相差太遠,導致台灣對於南韓的電影發展只能望洋興嘆?

質此,馮建三藉由檢視南韓1980年代中後期以來,電影政策與電影法、電影資本及其電影從業人員的動態關係,以提供台灣電影發展的參考。此外,馮建三也同時提問:南韓現在的表現,是否肇因於自從1950年代以來南韓執政當局對電影業發展的強力介入?也就是儘管好萊塢在1980年代之後伴隨「新國際文化分工」以及美國政府力量介入雙管齊下的策略,致使南韓電影業逐步讓步開放其國內市場,但是「管制的延遲效果」已然發揮作用,而這樣的過程是否也給尚未納入好萊塢全球分工的中國大陸一些啟示?

南韓政府與台灣政府對於電影業的認識有其相仿之處,均懷抱政治宣傳以及經濟發展的目的;然而相對於台灣政府對與電影產業的自由放任,南韓從1962年起實施電影法以來,歷經1966、1970、1973、1984、1986等六個階段的法令管制,透過國家的力量主導電影產業經濟規模的擴大,而這樣的管制手段除了經濟目的之外,當然也展現了政府透過政策掌握該產業的企圖。

從1973年的修法開始,南韓政府除了要求劇情片公司或個人,必須先提交5千萬韓圜存入基金(不含器材),並成立大韓民國電影振興組合(Korean Motion Picture Promotion Corporation,KMPPC),負責發行所有在韓國放映的電影,年度預算必須由文化與資訊部長核定,是準政府機構,並擁有大樓以及現代製片設備等。雖然1986年在好萊塢的叩關之下,南韓逐漸開放電影市場,但是諸如南韓電檢單位「大韓民國藝文表演倫理委員會」、以及銀幕配額的繼續執行,應當可以給予台灣的電影業政策一些省思。

從1965年起,南韓已經開始採取銀幕配額,明定於電影法第16條,該法要求外片進口量不能超過國片1/3製片量,放映外片的電影院則每年最少必須放映國片60~90天,1985年修法之後規定,戲院必須以33%放映日播放韓國國片,至1995年起比例拉高至40%(一年146天),而最少則大約是106天,也就是29%的播映日左右。倘若任何戲院違反規定,未達法定天數20日者,隨著未滿天數的多寡換算禁演日數,而超過20日者則處以雙倍禁演日;如果宣稱播放國片實則放外片,最高罰鍰500萬韓圜。「大韓民國藝文表演倫理委員會」則規定各家電影公司送檢的電影,每家公司只能有一部列在電檢名單上,每次檢查時間則須2至3個月,各家電影公司的發片量,特別是以外資為主並且發片量驚人的八大電影公司,更是受到限制。

這些政府的管制措施當然受到好萊塢的反對,1980年代中期後,韓國逐漸不再限制外國電影的進口以及拷貝數;然而,韓國的電影從業人員卻在這段期間發動激烈的抗爭,先是1987年的「電影界人士101合同決議」,反對政府以及美國;許多導演則聯名發表「自主宣言」,青年映畫人協會發表「滾出去,壓垮韓國電影的美國電影」。1998年美國片商可以直接進入韓國,韓國電影人與社運結合發起「抵制電影支配運動」等等。

這些來自電影業勞動者的積極抵抗,在韓國步入90年代建構韓國主體性的10年,提供了「銀幕配額」的相關法令具體落實的基礎,1993年成立「銀幕配額監察團」,日後(1999)改名為「促進影像文化多元聯盟」的積極監看與串聯,使得「銀幕配額」能夠確實執行,1993年韓片16%佔有率在一年之內增加到20%左右,到了2001年總佔率則高達49%,而且賣座電影前五名皆為韓片。

行文至此,台灣與韓國的差異在於,政府長期以來漠視電影產業的整體發展,已經使得台灣面對好萊塢壓力時,相當「自然」地配合更進一步,加深自由化原本已然全面開放的電影市場。最顯著的例子,就是在2001年年底我們把舊有的電影法第11條跟第40條取消了,第11條的規定與韓國的「銀幕配額」有些接近,規定台灣電影有所謂映演主義,也就是政府可以在特定的情況下,要求戲院要映演固定的天數或固定比例的國產影片;第40條簡而言之,就是外國影片進入台灣的時候,政府機關可以依相關辦法「抽稅」,這兩條從來沒有實施過的法令,在當時WTO的談判裡面,我們的談判代表在對方並沒有提出這個要求的情況下,「主動」把它廢除掉。

這兩條廢除之後,我們作了一個因應條款,這條因應條款認為,本國電影工業有受到嚴重損害的情況下,中央主管機構得採取必要之救助措施,以維護其生存及發展,換句話就是說台灣電影如果有問題的時候,政府必須介入,但是「得」的意思也就是可作可不作,究竟何謂嚴重?也由政府心證所認定。

這個過程,並沒有太多電影從業人員起而抗爭。如果是本地脈絡使然,那麼究竟是什麼樣的脈絡,讓勞動者對自身勞動環境的惡劣視而不見?還是其實本地的電影工作者有太多的原因,讓他們無法意識到自身做為勞動者的身分?這必須有更進一步的梳理,才能有全盤的理解。

Our Questions

1.談談光點──台北之家,您覺得它像國民戲院嗎?別忘了,那棟建築以及土地是公家財喔!

2.如果傳學鬥想推動「國民戲院」在全台普遍設立,您覺得它應當具備哪些想像?給我們一些建議吧!

3.您覺得看電影的樂趣何在?

媒大事

1.禁不起近乎飽和的電視新聞市場,今年元旦才組新聞部的超視新聞將在本月中旬收場,未來將朝娛樂發展,兩位「知名」主播薛楷莉、劉佳佳備受各界關注,未來超視有意自製戲劇。

小編媒批:台灣根據統計,24小時新聞台就有7個,另外幾乎每一個頻道也都有新聞節目,使得新聞節目陷入狂亂的市場競爭,多一個、少一個商業新聞頻道,似乎沒辦法引起觀眾的注意,所以超視為了(收視率)引起注意,請來了當時焦點人物「許純美」擔任主播,拼收視率拼到最後,還是一樣說掰掰。

2.美國脫口秀名嘴傑雷諾,在國家廣播公司(NBC)所主持深夜時段的「The Tonight Show」節目,多年來始終穩坐收視率冠軍,NBC日前以一億美元的超級價碼與傑雷諾續約到2009年,成為傑雷諾演藝生涯中的新高點。

小編媒批:在商業電視極度盛行的美國,可以發現脫口秀節目總能為電視台帶來豐潤的收益,而電視新聞也在脫口秀以及收視率的影響與壓力下,也都造成新聞娛樂化、戲劇化日趨嚴重,這樣的情形對照到目前的台灣,更是符合。

3.台北市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審議委員會在3月30日決議,中華電信MOD(多媒體隨選視訊)服務,北市每月每戶基本收費標準上限為150元,可觀看13個頻道;消費者在7月底前申裝,享有半年免裝機費、免收視費服務。

小編媒批:這13個頻道是基本無線電視、大愛、北市的公益頻道77台等等,而且目前系統業者有意挾「壟斷通路」的優勢,命令其他頻道節目,不能賣給中華電信,另外,數位內容的缺乏,這些都將造成中華電信MOD這條路將是篳路藍縷。而在數位產業這條道路上,政府除了健全市場環境外,還須做適當的管制與規範,因為數位化之後所隨著而來過度的競爭與內容的貧瘠,將會使得現在的媒體環境更為惡化。

4.4月1日公平會決議台北市東森集團與和信集團兩大有線電視公司,因為不當結合,各處以100萬元罰鍰。公平會表示,去年2月接獲檢舉,指東森集團與和信集團在台北違法互換經營區,影響收視戶的權益,調查屬實並處以罰緩。

小編媒批:東森與和信這樣的情形,不應把它當作是個案處理,因為有線系統經營者的企圖壟斷,並不會只有發生在台北,而這樣情形將造成收視觀眾的權益嚴重受損。
(回目錄)



參觀立報:
http://www.lihpao.com
寫信給小編 e-mail:
fiveguys@ms19.hinet.net
立報地址:
台北縣新店市復興路43號一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