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契約書未明載理賠原則,法律上之效用是直接回歸民法來處理嗎?(92/7/30糾紛審議庭)
答: 若契約書未註明理賠原則,法律上之效力會優先回歸民法之理賠方式(回覆原狀),除非該項物品有強制優先適用條款。若物品無法回覆(如零件停產),賠償方式則以當時該物品殘值為理賠依據。
※若契約書未註明理賠原則,則應適用民法關於損害賠償之規定(民法第196、213-216)。
■消費者於搬運完成後卻未依支付約定之搬運金額,應如何處理呢?(92/12/26協調會議)
答:業者搬運完成後,消費者卻無故拒絕支付搬運費用,業者依民法第六百四十七條之規定,就搬運物得取得「留置權」。若消費者仍未支付時,業者可以正式書面通知催告,看消費者如何處理。
若消費者仍置之不理時,業者可向鄉鎮市公所或法院申請調解。此時,消費者若願到場進行調解時,雙方大多可達成協議;但消費者若不願到場調解,業者則可向法院聲請發支付命令(附上書面契約及催告通知為舉證)。法院核准後會寄發支付命令予債務人(消費者),促其償還欠款。
若債務人有異議時,須在收到支付命令後20天內以書面向法院提出異議;否則,此支付命令確定後將會發生與法院民事確定判決相同的效力。之後,若消費者再不履行時,業者可以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業者為保障自己的權益,最根本的方式就是簽定一份完整的契約書,或以錄音、簽書面協議的方式做證明,以免將來行使留置權時,無端惹出惡意侵佔之情事。
■臨時減少已估之搬運物品,造成業者該趟次搬運費用減少等損失,針對此情形可收取空趟費嗎?(92/12/26協調會議)
答: 1.在契約書上可加註違約罰:業者已依約到達並提出可為搬運的狀態時,因可歸責於消費者的事由(未依約提供一部份或全部的物品供業者搬運)致減少業者搬運之車數時,業者可依契約上的違約罰向消費者收取違約金(違約金的約定方式業者可自行斟酌)。
2.若契約上未約定違約罰,業者已依約到達並提出可為搬運的狀態時,但因可歸責於消費者的事由(未依約提供一部份或全部的物品供業者搬運)致業者產生損害時,業者可向消費者主張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