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當初房東在網路上的價錢是八千元一個月不含水電不含管理費,但是他有附帶說如果一次付清便可以用六千五百元成交,而經過我電詢以及實際看屋和房東交涉的結果是六千五百元不含水電但每個月要繳一千元的管理費,所以是七千五百元,而他說至少要先付一年的房租才可以成交,所以應該先付他7500*12=90000元。本來約好在9月8日簽約,我先付他20000元訂金,預定簽約當天再電匯70000元,但是他堅持要看到錢匯入才肯簽約,所以我就先將錢匯入了。
但是,之後就很難找到房東,房東也不和我簽約,我已經找他四個月了,錢沒拿回來,我也沒有心情唸書,我不想租了,要怎麼樣把錢拿回來呢?
參考資料:
1. 一個原本要承租的房屋地址
2. 一組已經停用的手機號碼
3. 一張簡單的訂金收據
4. 一張匯款單(單據上有房東的帳號姓名還有錢同學的名字)
崔媽媽答:
1. 建議同學先將此情況告訴教官,也請教官協助同學與房東溝通。
2. 如果房東無回應,請同學寄發存證信函催告房東返還金錢,如逾期未還,再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訴狀及書寫方式可詢問法院服務處)
3. 以這位同學來說,房東一直避不見面、也不接電話或是以掛斷電話、關機等方式導致同學無法聯絡房東及訂立租賃契約,其行為手段可能造成同學一年份租金的損失,有詐欺之虞。
所以,同學也可以依據刑法第339條,至地方法院按鈴申告或是到當地警察局報案處理及製作筆錄。
備註: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教官秘方】
1. 協助學生寄發存證信函及進行之後必須的法律行為。
2. 如果房東再寄發存證信函之後仍然無回應,可以至地方法院聲請支付命令(不過,等待法院核發支付命令需要一些時間)
3. 詐欺罪為非告訴乃論罪,被害人提出告訴以後,即使後來表示不告了,法律上不產生撤回效力,案件仍然要依法判決。
以此案例來說,雖然房東刻意不見面也不聯絡,但是此房東位於學校附近,所以,校方基本上希望與房東維持和睦關係。為了避免彼此有誤解產生,可在按鈴申告或是報案之前,先在當地警局備案諮詢,透過警察將雙方找來談談,了解情況,看看是否能私下和解,還是必須要報案或是提起告訴。
4. 此案例是仍然可以找到房東的情形下,所採取的方式,如果完全無法連絡到房東,就只能到警政機關報案或地方法院按鈴申告,一切交由司法來調查。
此案例後續發展:
因為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可以同時進行,所以,錢同學在聲請支付命令之後,也到當地警局告訴警方事情經過。
刑事組隨後傳雙方到警局了解情況,房東在警察局內苦苦哀求錢同學的原諒,請同學不要告他,他願意還錢。而同學的目的是要將一年份租金拿回,並不是想興訟,所以答應和解。
最後,同學於答應和解後三天內將90000元取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