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勞基法行業的勞工,發生職業災害可以向雇主主張哪些補償內容?文/周建序
王小明在一家製造業工作中發生職業災害,他很想知道勞基法裡職災補償的內容為何,而王小明的老闆是個很盡責的老闆,他也希望依法律規定來補償王小明,但他更希望了解法律有沒有任何規定可以抵銷的權利。且他為公司員工投保的勞工保險及商業保險又扮演什麼樣的功能?
問題爭點:
1. 職災補償的內容為何?
2. 勞保及商保可否抵充?
3. 補償可否抵賠償?
解析:
對於適用勞基法行業的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依趙勞基法第五十九條,雇主應給予該勞工下列補償:
(一)醫療補償: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二)工資補償及工資終結補償: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此時勞工部領工資但可以請求工資補償,其差別在於工資補償是屬於忖害賠償性質依照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三款的規定是免納所得稅,雇主亦不能在年底寄發扣繳憑單給勞工。勞工的醫療期間如果已超過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而且尚未構成殘廢給付的標準,雇主可以一次給付勞工四十個月的平均工資,來免除按月支付工資補償的責任,此項給付稱為工資終結補償。所以,雇主在支付此項工資終結補償後,只是免除掉按月工資補償的責任,之後如果勞工認定殘廢或死亡,雇主還是有責任要依法補償的。
(三)殘廢補償:勞工經治療終止後,並經指定的醫院診斷,審定其身體已經構成殘廢並遺存障害,雇主還必須按其平均工資及其殘廢程度,一次給予殘廢補償。殘廢補償標準,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三條殘廢給付標準表之規定。勞工保險的殘廢表共分十個系列十五個等級160個項目,後來勞委會路需都有公佈新增的項目。也就是說,勞工如果要請求殘廢補償必須要符合1.經治療終止後,2.身體遺存障害,3.適合殘廢給付標準表規定之項目,4.診斷書為證。然而產生疑義的是何謂「治療終止」?何謂「殘廢」?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七十七條規定:「本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五十四條第一項所稱治療終止,指被保險人罹患之傷病,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之狀態。」舉例而言,洗腎雖然今天洗完改天還是要洗,再怎麼洗也無法期待其治療的效果會好轉,即是所謂的「消極性的」或稱「維持性的」治療,所以洗腎治療終止。又洗腎算不算殘廢?在殘廢標準表裡的第六個系列胸腹部臟器障害的第四十四項「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終身祇能從事輕便工作者。」,所以洗腎算殘廢,
(四)死亡補償: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
本項目死亡補償的構成要件是職業「傷」害,而不若前面三個項目是職業「災」害,最明顯的差別就是上下班途中的事故了。(參照
)而受領勞工死亡補償遺屬之順位如是(一)配偶及子女,(二)父母,(三)祖父母,(四)孫子女,(五)兄弟、姐妹。由此可知法律以強制的規定請求權人的順位,就不容許私人定立契約更改受益人順序。
另外,依據勞基法第五十九第一項但書的規定:「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而有關職災保費規定在勞工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後段:「職業災害保險費全部由投保單位負擔。」所以,勞工保險的職災保險保費如果是由雇主負擔全額的話,那麼勞工保險的職災給付就可以抵充部分雇主應該負的職災補償內容了。值得注意的是,在這裡勞工保險計算的標準是投保薪資,勞基法計算的標準是工資,勞基法有四十個月的終結補償,勞保卻沒有。(參照
)
再者,勞基法第六十條規定:「雇主依前條規定給付之補償金額,得抵充就同一事故所生損害之賠償金額。」,意思是說,雇主應該付的補償金可以抵充就同一事故勞工向雇主請求的民事賠償金額,(參照
)這個部分是雇主的權利,要靠雇主自己主張,否則法律是不保障懶惰的人,萬一進入法院訴訟法官是不會主動幫雇主抵銷的。
結語:
職災補償的內容依據勞基法第五十九條有(一)醫療補償、(二)工資補償或工資終結補償、(三)殘廢補償、(四)死亡補償,勞基法並未規定精神補償費。勞工平時就要知道自己的權利,萬一職業災害發生也能對請求的內容有一個完整的概念;而雇主也必須明瞭自己的責任有多少,且勞保抵充勞基,補償抵充賠償的權利,更須做好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以避免職災的發生,及做好風險管理投保商業保險來分散社會保險之不足,萬一職業災害也可以商業保險抵充勞基及民事賠償(參照
),才算是一個盡責的雇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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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三)企業如何因應職業災害補償與賠償
課程大綱:
一、勞基法篇:
職業災害定義與補償的法律構成要件分析
職業災害補償內容分析及實例
平均工資與原領工資分析
企業發包承攬時有哪些連帶責任及風險轉嫁防範
職災補償抵充原則
企業撫卹制度常見缺失分析
職災期間禁止解僱之例外
二、勞動契約篇:
公傷病假期間可以領工資嗎?與工資補償之差別為何?
勞工在醫療中雇主就一定不能終止勞動契約嗎?合法解僱之要件為何?
勞工在醫療中而「不能工作」,不能工作之定義為何?勞工可在家養雞拒不到工?雇主將員工調動之程序為何?
三、勞保篇:
職業傷害範圍與職業災害的區別研究
公傷審查準則分析及其例外規定
勞保強制及自由投保資格分析
勞保投保生效要件探討
勞保投保薪資定義
勞保公傷給付分析
勞保墊付之規定與操作實務
四、職保法篇: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之三大要點及五大突破
企業因應職災勞工保護法之對策
職災發生時,勞雇雙方終止契約時有哪規定應該注意
職災勞工離職後續保勞保規定
雇主的責任與義務
五、商業保險篇:
壽險之職災保險與雇主責任險附加職災補償條款的差異
團體保險抵充職災補償之規劃重點與常見缺失
產險之雇主責任險(沒有附加職災補償條款)就一定不需賠職災補償嗎? .詳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