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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專題 ◎ 2004-05-19
═════════════════【立報】═══════════════════
教 育 專 題 深 入 報 導《2004-05-19》

本期內容
◎ 傳播線上 無線電視事業公股釋出基本問題
◎ 教育論壇 政策領導教學幾時休



傳播線上 無線電視事業公股釋出基本問題
  傳播學生鬥陣
依據廣播電視法第五條規定,處理政府、政府投資事業與財團法人的無線電視持股,重點在「退出」的設計,而不在演繹退出後是否推動電視公共化與私有化的發展。就此而論,新聞局法案以「釋出」為名,又缺乏對此的解釋(是專有名詞還是一種動作的形容詞),在模糊之中,明顯導向「私有化」的政策,顯然有踰越法源的授權的範疇。尤其是乙版完全以公股向市場釋出為處理方針,更是偏頗。由此看來,新聞局明顯踰越廣播電視法修法意旨而推演立法。

因原法要求的處理方向不明,所以新聞局也訂立兩種可能方向作為因應,容或這是可以接受的階段性思考,但甲版訂立的兩種處理途徑:公共化或私有化,卻在內涵清楚度上前後不一,原因仍導源於使用「釋出」一詞。

以公共化處理程序而言,重點應在台視、華視與現有公共電視的整併,而非將股份捐贈給公共電視。以股份的價值而非將事業整體,包含固定資產、製播攝影棚、網路與傳輸設備與人力資源一併考量捐贈,將嚴重扭曲原本公共化的意涵。

回歸新聞局現階段強調的立法層次,因為在暫不決定釋出電視股份後的經營走向(如公共化或私有化)前提下,實際的法律面貌應以處理資產與設定公正機制為主,所以依特別清算與解散方式處理台華視政府持股問題,使退出達成,較符合原意,待執行委員會釐清所有電視公共財的規模後,再以公正透明程序,從國家需求共識角度,訂立公共化與私有化走向的幅度,才是正途。

再者,無線電視公共化處理程序定義不明與有意扭曲。因甲版中相對最為重要的不同部份,為公共化之處理程序設置。然而最大問題卻在處理的定義不明:何謂「捐贈」無線電視股份給現有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是令其成為台視華視的官股代表,成為經營者之一?這叫公共化?至於被指定公共化之電視台,在有了公共電視作為股東之一後,如何公共化也缺乏任何法定指引。

如果是暗指將公股出脫後銷售所得,捐贈公共電視,如同該版第十九條規定一般,此不但扭曲公共化定義,同時更有偏向討好部份現有「希望台華視私有化」的建議之嫌,毫不足取。

其三,非公共化之無線電視事業,釋出後是否可以繼續使用原電波頻譜不明。因非公共化之處理程序,完全在於股權轉移,卻沒有一字論及其使用頻譜的移轉問題。而且對照於公共化處理程序有甲版第十條的規範,在此可見明顯的疏漏與重大錯誤。

新聞局草案,不就私有化電視台是否有權繼續使用原本授與之電波頻率提出說法,創造模糊地帶,不但引發重大爭議,同時有圖利業者之嫌。回歸正途,本草案應明令,非公共化之電視事業,其所需電波頻率,依廣電資源均衡使用與市場需求原則,酌量核配。

同時依據行政院數位廣播電視整合計畫方針,未來政策在於打破垂直壟斷,促進消費者權益,所以對於新成立的私營無線電視事業,不可再核撥其平台傳輸與頻道營運執照於一身,該草案顯然缺乏國家整體發展政策之前瞻。

最後的問題在於,執行委員會構成內涵不足。執行委員會在職掌範圍上,不應只是消極地投注公股釋出計畫,更應積極地規畫台灣未來電視均衡發展的體質,使公共電視擴大,商業電視得到競爭規範。目前職掌功能,明顯看出導向私有化的規畫,嚴重違背廣電法改革精神與社會輿論。

再者委員會之構成,納入政府代表,有違黨政勢力退出精神。政府代表應為事務性任務編組成員,依委員會決議執行退出重整事宜,而非進入委員會決策權限。而委員的遴聘,更須有政黨比例限制,與利益迴避條款限制。

媒大事

一、據悉,由於對新聞局送交行政院的華視、台視「一公一民」、「全數民營化」計畫內容嚴謹性遭質疑,讓華視工會醞釀抗議動作。華視工會內部表示,之所以會在此公民化計畫案送交立法院前表達不滿,是因為整個擬定過程未與媒體進行公聽會和技術操作意見交換,而新聞局的敷衍態度更是讓人痛惡。

小編媒批:華視工會更指出,政府財政窘困的情況下,兩大無線媒體都可能民營化,待法案通過後,交由國有財產局接收,再販售財團。我們並非全然反對民營化,但是政府必須制定一個健全的公民化政策,若民營化只是將華視賤售財團換取國庫營收,那不僅華視員工是無法接受的,我們全體公民更是唾棄。

二、第15屆金曲獎頒獎典禮已經順利落幕,依據廣電人收視調查,5月8日當晚收視率高達3.50%,有超過3百萬收視觀眾收看,其中學生族群就佔了1/3,顯示年輕人對流行音樂的重視程度。

小編媒批:以「孽子」拿下「最佳流行音樂演奏專輯」的范宗沛,卻說出不同的思考角度,指出媒體應該是站在給下一代教育的立場,例如媒體詳實交代誰打架、誰喝酒開車,對非流行音樂卻一語帶過。范宗沛認為,金曲獎品質不斷提升,評審素質高,但典禮終究是商業化的,幕後音樂人付出多少努力,典禮沒有凸顯,好像成了背景,走星光大道也是自取其辱。

三、台北市的影城越來越多,華納威秀影城將在台北陸續成立兩家影城,分別在天母開幕,另在大直重劃區的影城也將開幕,在西門町則有日新戲院重新開張,並推出超豪華設備。

小編媒批:許多電影研究報告也指出,台灣觀影人數是相當多的,台灣並且是好萊塢的十大海外市場之一,面對這些數據,為何我們的國片卻仍是一蹶不振?原因有我國的電影市場開放無限制的好萊塢電影拷貝數,以及沒有積極規劃電影制度、只有消極電影補助金(無奈這補助卻又問題重重),這些都是逼國片電影走上絕路的劊子手。

四、英國小報《每日鏡報》本月一日刊登的駐伊拉克英軍虐待伊國囚犯照片,已經證實為偽造之作。每日鏡報16日在頭版刊登道歉啟事,其母公司「三合一鏡報」則將總編輯皮爾斯.摩根免職,由副總編輯凱利暫代。

小編媒批:英國的報業環境也許可說是世界上競爭最激烈的了,一直以來許多的小報為了炒作新聞話題,除了爭相報導皇室誹聞、明星八卦,最近的鏡報也發生了假照片事件,而在市場導向的新聞環境裡,到底民眾知道是否為真實的事件,或者是記者為了賣相而刻意誇大,甚至假造的新聞事件呢?恐怕我們所發現的證據顯示是後者居多。

our questions

1.關於新聞局無線電視事業公股釋出,新聞局說什麼?怎麼說?要讓人相信什麼?

2.論述中保留而沒被挑戰質疑的部分又是什麼?

名詞一點通

媒體公有的基本概念

美國學者Jerome Barron最早在1967年,於「哈佛法學評論」一書上提出「媒體近用權」(Access to Media)的概念,認為媒體應為公共論壇,提供一個全民都能表達意見的場域。

公共電視便是建立在上述的基礎上。人民首先應認清無線電波為全民所「公有」,而非現今法令上的「國有」;而公共電視所呈現的內容,除了平衡、公正外,還需服務一般民眾與弱勢族群,同時作為人民監督政府的直接工具。

另外公共電視也應發揮教育、文化及社會功能,達到落實人民平等使用媒體的權利,與提供高品質節目的「公眾利益」。同時,公視內部委員的遴選也要容納社會各級團體成員,達到內部民主化,以避免成為另一個政商角力的戰場。

現有公視的法制介紹

民國86年5月31日晚上10點,立法院三讀通過「公共電視法」,設立公視基金會,並設董監事會,董事由11至15人組成,監事由3至5人組成;董監事產方式是由行政院提名董監事侯選人,提交立法院推舉11至13名社會公正人士所組成的「公視董監事審查委員會」審查,經審查委員會3/4以上同意後,送請行政院長聘任,任期3年,政黨及公職人員不得介入公視董事會。基於文化傳承的目的,節目外購比例限制在15%~20%,並不得於任何時段播放兒童及青少年不宜觀賞之節目。(實習記者何恩頤整理)

相關連結

◎所謂的主權在民

http://www.gio.gov.tw/info/radiotv/new/93/93051402.htm

◎無線電視事業公股釋出執行條例草案總說明(甲版)

http://www.gio.gov.tw/info/radiotv/new/93/a01.htm

◎無線電視事業公股釋出執行條例草案總說明(乙版)

http://www.gio.gov.tw/info/radiotv/new/93/b01.htm
(回目錄)



教育論壇 政策領導教學幾時休
  羅德水(台北市教師會總幹事)
台北市政府日前宣佈,台北市有120所國中小學今年必須實施游泳檢測,預定從明年5月起,所有中小學畢業生都將全部參加泳測。為了落實馬市長「人人會游泳,個個能自救」的理想,教育局並規定每年5月為「游泳檢測月」,小學畢業生的游泳及格標準是換氣游泳15公尺,國中25公尺,高中則是50公尺,凡是沒達到標準的學生,就要不斷進行補救教學。

筆者對於台北市政府與教育局推動游泳教學的用心表示肯定,然而,表面上看沒有太大問題的「游泳檢測」政策,實際上仍然有不少值得討論斟酌之處。

首先,從此項政策的可行性談起。回顧10年教改的相關政策,吾人可以清楚看到,從中央的教育部到各縣市的教育局,台灣有許多的教育政策是遠離教學現場,或者脫離現實基礎而制訂的,「好人」當然也可能「壞事」,沒有配套的理想則可能變成一場災難。相同地,原本立意良善的「游泳檢測」,真正落實起來,卻可能對學校造成不小的困擾。

回到教學現場來看,雖然台北市有103所學校設有游泳池,比例36%也居各地方政府之冠,不過,這也表示仍然有高達2/3的學校並沒有游泳池,在6成以上學校沒有游泳池的現實基礎上,要完成「人人會游泳,個個能自救」的政策理想,其難度不言可喻。

為了上游泳課,大部分無游泳池的學校,勢必要尋找鄰近合格的泳池,光是往返的路程就不知道要花多少時間;再回頭看看本身有游泳池的學校,上起游泳課來也絕對是個浩大的工程,從帶隊到游泳池、更換泳裝、做熱身操、實際教學、上岸檢查、沐浴更衣、整隊帶回教室,至少要花掉2節課,因此學校勢必要調整課表,如果一週上一次游泳課,又要花多少時間,學生才能達到國小15公尺、國中25公尺的標準呢?更別提每年適合上游泳課的月份其實有限,如果是室外或沒有溫水設備的游泳池,還必須扣除下雨天和冬天。而自從實施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以來,原本每週三節的體育課只剩二堂,學校為了配合教育局的政策,在原本不多的體育課中,只好犧牲其他的田徑、球類、律動課程,甚至影響到其他如社會科、藝能科課程的正常教學,這些問題,恐怕都不是馬市長所能理解的。

其次,「游泳檢測」政策也讓我們有機會認真思考,政治人物與教育主體的關係究竟如何?無可諱言地,台灣的政治與教育之間長期以來就存有微妙的關係,在威權時代,教育淪為政治的禁臠固不待言,即便十年教改以來,仍然有許多政治人物有意無意踩到教育主體的紅線而不自知,甚至是自鳴得意,民選的地方首長不消說,中央地方各級民意代表對於教育主體性的侵犯更是肆無忌憚,大至各級學校的經費預算與人事案,小到編班與選擇老師之類的關說,都有政治人物介入的痕跡。

其實,落實游泳教學沒有什麼不好,但是老師們更關心的恐怕是,政治人物關心教育之餘,是否也該把教學的專業還給學校,讓各個學校因地制宜並且正常教學,相信學校的校長與老師們都會以教育專業學生主體做考量的。在此次「游泳檢測」之後,筆者不免擔心,喜愛慢跑的馬市長,哪一天心血來潮又要推動什麼早安慢跑之類的活動,那各級學校可就又有得忙了!
(回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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