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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專題 ◎ 2004-06-02
═════════════════【立報】═══════════════════
教 育 專 題 深 入 報 導《2004-06-02》

本期內容
◎ 傳學鬥讀書會 透視台灣電影工業樣貌(上)
◎ 教育論壇 續談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問題及其對策



傳學鬥讀書會 透視台灣電影工業樣貌(上)
  傳播學生鬥陣
讀本:「當前台灣電影工業的政治經濟分析1989~1993」,魏玓撰

「娛樂性港/美片的充斥市場→港/美片主導市場品味→台產娛樂片比不上港/美片而票房不佳→片商減少本地製作而加強發行或投資港/美片→港/美片充斥市場→港/美片繼續主導市場品味→本地製作水準因資源減少繼續降低而票房不佳→本地影片數量繼續減少」

——台灣電影工業發展歷程,魏玓

魏玓本文主要針對台灣電影業在1980年代末1990年代初一些極為特殊的現象進行分析。首先是1970年代中期以降,台灣電影業在生產方面普遍蕭條,而至今更為嚴重。再者則是部份本地電影在國際影展卻普遍獲得好評。魏玓嘗試從國家電影政策與電影市場動態這兩個層次進行的影響切入,以分析當今台灣電影工業的樣貌。

在魏玓的研究中指出,台灣電影工業生產自1989~1993持續迅速下滑,而票房收入也極差,市場為美國以及香港的影片所瓜分。

美片之所以佔據台灣電影市場,有其歷史結構。自國府播遷來台,日本結束殖民之後,基於冷戰結構之下美、日、台三者的合作關係,當台灣映演業有需求時(所謂映演業的「需求」,因為國府將其視為特種營業,因此科以娛樂稅、營業稅等,負擔頗重,日後造成黑道以及少數台灣本地財團把持),而日本剛逢戰敗無力提供,此時美片正好能夠將其本土電影業在戰前面臨大蕭條所囤積的片子傾銷至台,此後,美片一直在台灣電影市場有一半以上的佔有率。

港片則因為文化語言的接近,以及早年國府的補助(結匯優惠措施、視為國片而不加管制),配合自身於1970年代大英帝國殖民政府自由放任經濟政策的引領下,具備進步的電影技術,以及熟悉資本主義電影產業運作模式後,隨即以娛樂片攻佔當時的台灣市場。

台灣電影因為國府文藝政策以及電檢制度的壓抑,致使台產電影(閩南語片以及歌仔戲電影)無法朝向規模經濟,而在1970年代形成以愛情文藝以及政令宣傳為主的台灣電影市場。政令宣傳與民眾休閒娛樂的意向有所背離,而偏向娛樂特質的電影與香港並無二致,甚或多有香港演員與創作者加入其中。

這樣的趨勢延伸到80年代,隨著台灣的資本化,社會上的貧富差距逐漸拉開,形成「藝術電影團體」的小眾市場,而70年代大量出國學習電影理論的留學生歸國,形成文化評論人的中介機制,並以「新電影」為場域,向老式保守的電影評論者與民營業者挑戰;另外,「電影圖書館」在1979年成立,大量引介國外經典藝術電影與電影理論;最後則是大型觀摩影展的出現,促使了「台灣新電影」的誕生。

魏玓認為,新電影與上述台灣電影朝向娛樂化的現象,是台灣在納入資本主義國際分工時,半邊陲資本主義國家所展現的文化依賴特徵,也就是「對世界體系價值觀的編入(articulation)所生產出來的精英文化經驗,以及草根社會價值體系脫落(dis-articulation)」的兩層化發展。所謂藝術電影在國際的揚名,可能只是符合了國際藝術電影標準對於「東方」、「中國」的刻板印像;另外這些藝術電影因為小眾而且缺乏教育系統或是其他媒介的文化涵養,因此,離根式的發展,往往讓這類型的電影創作者在國內的觀眾只能維持非常非常小的規模,反觀國外的小眾人數眾多,相較之下歐美便成為這些影片的主要放映地,也造成一種創作者自其原本的文化環境疏離的現象。

台灣電影的雙元發展,在新科技的推波助瀾下,影響了台灣在1990年代初急速發展的有線電視。挾科技之所賜,有線電視的展演通道大量增加,並且造成大量媒體產業的資本投入,但是在內容上卻以電影舊片以及色情電影為主,除了顯示電影業為文化工業之首,主導其他傳播通道的內容提供之外,國家角色的放任與無能,坐實本地/外國電影製作/發行商一魚多吃、一棵樹扒多層皮、坑殺閱聽人的作為。(下週續)

媒大事

一、這一陣子,表達有意「購買」中視者眾,傳出的名單包括:中信、東森、和信、統一、富邦、新光等集團,最近則傳出馬來西亞首富郭鶴年表示「有興趣」。中視高層表示,國民黨將以「包裹」方式出售中視、中影、中央日報,獨鍾其一,絕對不可能。

小編媒批:中視的政黨意識型態,目前已非常鮮明,其他財團介入之後,想必又是另一種意識型態進駐,其中,中廣及中視使用公共資源,但卻為財團盈利所用,尤其中廣目前享用公共頻道的資源非常多,共有5個全國性的頻道和10張營業執照,政府應該針對全國性頻道,進行重整,中廣若要把全國性的5個頻道一起賣掉,等於是把公共財產私人化。

二、華視員工連署一份聲明,內容強調未來的經營者應「堅持專業,不問立場」領導華視,在聲明發表當天傍晚5點鐘左右,已經有400位員工簽名支持聲明內容。

小編媒批:新聞除了是事業之外,更應強調專業自立性,華視員工的自覺,做了一個良好示範,如何與那些聲稱新聞只為賺錢的財團,或是將新聞視為宣傳的政客們對抗,相信是華視接下來面臨的挑戰。

三、某情色網站日前以大一女學生「妮妮」為號召,打著要比宣宣還紅的旗幟,推出「小妮子日記」,業者堅稱確為某校大一女生,校方為維護校譽展開「尋人任務」,經查「並無此人」。

小編媒批:這個未經查證的消息,也在廣電媒體大幅報導,不僅對於校方造成困擾,也讓人對大學生的價值觀產生誤解。看來,如果新聞媒體不善盡查證的責任的話,實在讓人分不清新聞與八卦的界限在哪。
(回目錄)



教育論壇 續談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問題及其對策
  羅德水(台北市教師會總幹事)
繼93學年度國民小學校長遴選進入作業程序之後,國高中校長的遴選作業亦將陸續展開。之前,筆者在論壇談過,落實中小學校長遴選制度並確立回任教師機制的關鍵,在於增加各縣市候用校長之儲訓名額,今天,筆者針對現階段中小學校長遴選所面臨之問題,進一步提出看法與建議如下:

首先,儲訓與任用脫鉤處理。之前說過,現行校長遴選制度最受詬病的,即是有資格參加遴選的候用校長實在少得可憐,使得「國教法」關於校長任期制與回任教師的設計形同具文。

其實不只「國教法」如此規定,依「高級中學法」第12條第4項規定,「高級中學校長應採任期制」,同法第12之1條第1項則規定,「現職高級中學校長具有教師資格願回任教師者,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逕行分發學校任教,免受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職業學校法」第10條第5項亦明訂,「公立職業學校校長應採任期制,在同一學校連任以一次為限」,同法第10之1條第1項亦規定,「現職公立職業學校校長具有教師資格願回任教師者,免受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逕行回任學校教師,或得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轉介至其他公立學校任教。」亦即,確立校長任期與回任教師制,是「國民教育法」、「高級中學法」與「職業學校法」3法共同的立法意旨,惟相較於高中職校長候用與遴選的脫鉤設計,現階段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方式顯然大有改進空間。

依「高級中學法」第12條第2項之規定,「高級中學校長,國立、直轄市立、縣(市)立者,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就合格人員中,遴選聘任之;私立者,由董事會就合格人選中,遴選聘任之。」「職業學校法」第10條第2項亦明訂,「職業學校校長,公立者,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遴選聘任之;私立者,由董事會遴選聘任。」而部頒「高級中學校長遴選聘任及任期考評辦法」第6條則明訂,「參加校長遴選者,應具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6條所定資格,且無第31條、第33條規定情事。」除此之外,並無其他資格限制,亦無所謂候用校長之儲訓制度,也就是說,只要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6條所定4種資格者,基本上都有權利參與高中職校長之遴選;然而,「國民教育法」第9條第2項及第3項則規定,「縣 (市) 立國民中、小學校長,由縣 (市) 政府組織遴選委員會就公開甄選、儲訓之合格人員、任期屆滿之現職校長或曾任校長人員中遴選後聘任之。」「直轄市立國民中、小學校長,由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組織遴選委員會就公開甄選、儲訓之合格人員、任期屆滿之現職校長或曾任校長人員中遴選後,報請直轄市政府聘任之。」也就是說,除非現職國中小學校長,否則未經縣市政府校長儲訓合格之人員,根本不具資格參與現行國中小校長遴選。

必須強調,筆者反對的並不是「國民教育法」中對參與國中小校長遴選之資格限制,而是大部分縣市政府嚴格管控國中小校長儲訓名額的作法,全台除極少數縣市外,大多縣市均以所謂「總量管制」從嚴限制出缺學校與候用校長儲訓名額,這種過度保護現職校長之作法,除了剝奪優秀教師參與校長遴選機會外,更使「國民教育法」中關於校長任期制與回任教師制的立法意旨形同具文。筆者建議,各縣市政府應打破總量管制迷思,每年定期定額儲訓合格之候用中小學校長,從而讓儲訓與任用脫鉤,以落實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為校舉才的原意。至於有關候用校長儲訓機制所面臨的問題亦值得重視,筆者有機會再做討論。

除了儲訓與任用脫鉤外,現行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機制,尚有一重大缺失應立即改進。「教師法」第27條第1項第5款已然明訂,「派出代表參與教師聘任、申訴及其他與教師有關之法定組織」,為各級教師會之基本任務,準此,部頒「高級中學校長遴選聘任及任期考評辦法」第3條即規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董事會辦理校長遴選、連任、延任,應組織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遴委會)。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組織之遴委會置委員9人至15人,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一、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代表。二、學者專家代表。三、高級中學校長代表一人。四、高級中學教師代表一人。五、高級中學家長代表一人。董事會組織之遴委會委員,應包括教師代表及家長代表,其他成員及人數由董事會決定並聘(派)兼之。前二項之教師代表,應由各該出缺或申請連任、延任校長之學校選舉產生,家長代表應由各該出缺或申請連任、延任校長之學校推舉產生,於辦理該校校長出缺之遴選、連任或延任時,始具委員資格。」

然而,讓人無法理解的是,竟有部分縣市至今仍然排除各級教師會派出代表參與校長遴選委員會的權利,明顯違反教師法第27條之規定。以「台北市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自治條例」為例,「條例」第二條規定,「教育局為辦理市立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分別設立『台北市立國民中學校長遴選委員會』及『台北市立國民小學校長遴選委員會』(以下均簡稱委員會),負責遴選各國民中小學校長人選。」「條例」第3條中明訂,遴選委員會置委員13人,家長會代表與教師代表各3人,而家長會代表「應有校長出缺學校家長會代表一人」,至於教師代表卻「不得由校長出缺學校之教師或候選校長任職之學校教師擔任。」我們無法還原民國89年1月12日台北市議會第8屆第9次臨時大會第一次會議,三讀通過「台北市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自治條例」的場景,可以肯定的是,這樣排除學校教師參與的所謂遴選委員會,其代表性與正當性均應接受各方公評。

無可諱言地,教師會與各家長團體對不少問題的看法並不一致,然而,有關如何讓校長遴選制度得以落實方面,應該會有高度的共識,相信這也是開啟親師合作的重要契機,以台北市為例,或許就從親師聯袂要求教育局增加國中小校長儲訓名額,將儲訓與任用脫鉤處理,並共同遊說台北市議會修正「台北市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自治條例」開始做起吧!
(回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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