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報】═══════════════════ |
教 育 專 題 深 入 報 導《2004-06-16》 |
本期內容 | |
◎ 傳播線上 台華視公共化再答客問 | |
◎ 教育論壇 為何反對行政院版「勞動三法」草案? |
傳播線上 台華視公共化再答客問 | |
傳播學生鬥陣 | |
「做對的事,還請堅持!」,傳學鬥恭喜新聞局踏出了正確的第一步,提出使台華視更符合公共利益的無線電視公共化方案。傳學鬥肯定新聞局這個規劃方向,但強調最終的執行與否才是台灣媒體改革能否成功的關鍵,希望這是一個「貫徹始終」的政策。傳學鬥將不定期開闢「台華視公共化答客問」專欄,為各位介紹公共化的論述基礎。此外,傳學鬥公共化陣地戰線(http://nccu.edu.tw/92451001/),歡迎鬥陣來討論與連署。(連署網址http://twmedia.org) 解答四?搟?搟公視經費太多,會成為政府負擔? 新聞局官員說公共化將使政府每年支出40億到60億,是誤導視聽的說法,目前內湖公視一台一年營運預算總額僅10億,就算乘以3倍也不過30億;更何況目前相互競爭的台視華視,一年廣告營收合計有70、80億的規模,若日後公共化集團成立擴大營運規模,使資源整併並清算重覆投資,台華視皆可自足,不勞政府編列數十億預算支應。 公共化的步驟,首先是分年編列預算買回民股。目前台視與華視的最大股東,均是官股(台視4成,華視7成),在董事會決議買回民股自有正當性,若以台華視獲利最佳時期的優厚條件計算,買回民股所需約80億台幣,可分年編列,逐步增加官股成數,達成公共化目標。何況目前台華視營運績效遜於往年,收購民股的80億是預算上限,實際支出應遠少於此。若再考慮合併後重疊資源清算所得,又再更少。 解答五?搟?搟數位化跟公共化有衝突嗎? 數位化跟公共化並沒有衝突,在民主國家的法治上,無線電波與發射網路屬於公共資源(換句話說,指的就是4家無線電視台),不應由非特許的私人所擁有;即或私有化,也要由市場價值公開標售,限定經營年限才能符合社會公義,這是數位時代匯流的共識。 但是,這些無線電視台已是威權時代的產物,本就不應該是屬於黨政軍的所有物,如今有改變的契機,我們更覺得也不該拱手讓給財團,想想曾任東森媒體集團的王令麟董事長曾說(商業週刊,854期,2004, April),「媒體要的是什麼?刺激辛辣,不然沒有人看。」「不要跟我講你的專業,Show Me the Money!」等等,這正好顯示出財團對於媒體的看法。 解答六?搟?搟公共電視如何保持中立? 要達到跟公共電視一樣的中立與服務全體國民的效果,公共電視法裡面說的相當清楚。公視基金會設董事會,董事11至15人,依下列程序產生:由立法院推舉11至13名社會公正人士組成公共電視董、監事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審查委員會);選任董事時顧及性別及族群之代表性,並考量教育、藝文、學術、傳播及其他專業代表之均衡;董事中屬同一政黨之人數不得逾總額4分之1,任期中不得參與政黨活動;公職人員(公立學校及學術研究機構教學研究人員除外)、政黨黨務工作人員、非本國籍不得擔任。未來成立公廣電集團,若能比照現行公視精神,中立與否將同樣不是問題。 解答七?搟?搟多家公共電視能為你多做什麼? 還記得公視《人間四月天》與韓劇《藍色生死戀》,這些都是由當地公共電視台所製播的。為什麼公視能提供這樣的品質服務呢?主要是因為他們沒有利益極大化的思考,才能製作符合闔家觀賞又兼具品質的好節目,同時也可以提供更多元深入的文化認識。我們可以成為主動的閱聽人,而非被視為廣告商眼中的肥肉與電視台認為的白痴觀眾。 多家公共電視更可以凝聚資源製作許多叫好又叫座的節目內容,台灣是個充滿多元文化的島嶼,應該讓這塊土地的豐富內涵被呈現,增進各個族群的了解,提供弱勢發聲的管道,一個公共媒體平台的建立,讓我們享受生活最直接的平等,我們不用忍受轉遙控器的痛苦、族群對立的夢饜、暴力色情的節目品質,讓我們台灣這個社會除了商業文化之外,也存在公民文化的生活品質! 解答八?搟?搟公共化之後,從業人員只領錢、不做事? 現在的公視,雖然有部分經費來自預算挹注,不過它不是政府機關,而是依「公共電視法」運作的基金會。也因此在裡頭工作的,也不是公務人員,而是與公視基金會簽訂工作契約的從業人員。公共電視中從業人員的專業表現,除了在內部受到公視監事會、董事會,以及總經理的督促,在外部也受到國會(立法院)及大眾的監督。 目前的公共電視儘管經費有限,但有效管理、良性監督下,從業人員的專業表現,不但沒有辜負大家的期待,公共電視各方面的成績,也受到國內外獎項的肯定(以2002年為例,公共電視便入圍98項、得獎45項)。 在公共電視的例子中,我們看到,只要制度面妥為設計,從業人員不但不會擺爛、甚至可以表現得更好。 解答九?搟?搟公共化之後,錢從哪裡來? 到底公共電視會不會很昂貴,只會浪費納稅人的錢?而公共化,又會不會加重政府的負擔,最後變成我們大家每個人的負擔呢? 公共電視法原本預計到2004年,政府預算只能編列第一年的一半,其餘自籌。不過立法委員對於公共電視的表現高度肯定,刪除該規定,每年仍然編列預算(約9億)支應公視開支。另有企業贊助、個人捐贈,以及其他收益。其他收益一項,包括了周邊視聽產品的收入、設備租借,以及依「廣播電視法」以及「有線廣播電視法」中,自廠商盈餘或營業額(1%)提撥出來的基金。 儘管如此,公視仍然不免會有經費不足的情形。因此,未來新政府若成立公共廣電集團,台華視等應可適度開放廣告,以免巧婦難為無米之炊。此外,電波頻譜使用執照的拍賣所得,也可以回收公集團利用。而將既有的廣電基金併入公視,也可以是壯大公集團力量的方式。 媒大事 一、由媒體改造學社發起、各個重量級社運團體召開記者會,籲請行政及立法部門重視民間社會對無線電視公共化的要求,並首度公布參與「催生公共廣電集團」連署的傳播科系老師名單,包括傳播學界大老徐佳士教授、以及政大及世新兩大傳播搖籃的大家長翁秀琪與成露茜教授皆共襄盛舉,共計142位、佔全台傳播科系總數2/3的老師,對「建立公共廣電集團」皆熱烈支持。 小編媒批:或許各位看倌還不太懂公共化是什麼?沒關係,我們將繼續製作公共化Q&A為各位解答,但看看翁、成兩位院長都站出來支持了,或許這一次的公共化運動是繼公共電視法立法通過之後,第二次的歷史轉折點喔! 二、國民黨賣掉了一家原本表明要歸還的戲院(宜蘭新生戲院),財政部表示,因為法律沒有限制國民黨要歸還黨產,依法國民黨是可以賣黨產的,只是,國民黨既已表明要歸還,如果反悔,自己就要付出代價,承受外界質疑。 小編媒批:追討黨產的最大困難,在於缺乏法源依據,而且國民黨取得部分黨產的過程也有「疑慮」,但是畢竟,這些資產現在就是登記在國民黨名下,選前國民黨宣稱願歸還這些黨產,不管用意為何。傳學鬥認為此時需劃分「國家」與「政黨」這兩者的界線,因為屬於全體社會的資產,終究必須還給全體社會。 三、新聞局收回自辦的廣播及電視金鐘獎,兩場經費9百萬元;由兩岸三地一起舉辦的「全球華語歌曲排行榜」頒獎典禮,台北之音則預定支出3千萬元經費。兩場金鐘獎經費不及台北之音一場活動的1/3,新聞局官員笑稱,屆時要全程觀摩人家辦活動的規模。 小編媒批:不懂新聞局是想跟人家比什麼?這種頒獎典禮能夠為國內的創作歌手有實質的鼓勵效果嗎?可以預料到的是大場面的星光大道與媒體爭相拍照與報導,不僅平時歌星就靠炒做誹聞與八卦出名,此時更是娛樂與花招盡出只為了吸引報導,而這樣的頒獎典禮的商業邏輯下,卻很難讓不一樣的創作音樂出頭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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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目錄) |
教育論壇 為何反對行政院版「勞動三法」草案? | |
羅德水(台北市教師會總幹事) | |
立法院本會期最後一次院會於上週五結束,眾所矚目的「勞動三法」修正案,在各工會積極動員遊說之下,並未排進二三讀程序,暫時解除了台灣工運發展的危機。惟筆者以為,行政院勞委會及其他限制台灣工運發展的勢力,勢必將於下個會期捲土重來,各工會團體對此嚴峻之情勢,實應密切聯繫並持續加以關注。 此次「勞動三法」修正案有爭議之條文頗多,其中尤以「工會法」第4條及「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1條,特別攸關台灣工運未來之發展。 以備受批評的「工會法」第4條修法為例,現行「工會法」係國民政府於民國18年在中國大陸頒佈施行的舊法,其條文規定「各級政府行政及教育事業、軍火工業之員工,不得組織工會」,不僅顯已違憲,更與現今台灣社會的民主氛圍嚴重脫節,沒想到此次修法仍然限縮此等公民之結社權,實乃對扁政府所謂「人權立國」的最大嘲諷。只要對照行政院版與立院各提案委員關於「工會法」第4條之修正條文,即可發現,行政院版竟然是最保守反動的,其版本至少有以下問題: 首先,為了替原違憲條文解套,行政院版明訂「教師、各級政府行政機關及公立學校公務人員之結社組織,依其他法律之規定。」表面上看,所謂「依其他法律之規定」的說法,似乎比原條文之明令禁止來得進步,仔細推敲則不難發現行政部門的「陽謀」不出「分化策略」與「拖延戰術」。 先談分化,在「依其他法律之規定」的粗糙包裝下,暗藏的實則係將勞工切分成藍領與白領的企圖,準此,行政院版公然對台灣勞工進行統戰的陽謀已經昭然若揭,其根本目的就是希望,在搖搖欲墜的台灣工運發展上再打上一記重拳,以達成其防止工會連結並徹底瓦解台灣工運的禍心。 此外,由於現階段台灣各地,由基層教師自覺發起成立之教師工會,已如雨後春筍蓬勃發展,行政部門再也遍尋不到任何限制教師組織工會的理由,在老羞成怒無計可施之下,只好粗暴地端出「依其他法律之規定」的拖延戰術,問題是,到底要依什麼法律規定呢?是回到沒有勞動三權保障的「教師法」?或是另訂曠日廢時的「教師工會法」?又或者行政部門的如意算盤根本就是回到「人民團體法」?無論如何,這顯然只是主管機關的拖延戰術,其目的不在於解決教師組織工會的法律問題,而在於妄圖以拖待變,消耗教師組織工會的運動能量。 其次,行政院版「工會法」第四條還規定,「現役軍人及國防部所屬軍火工業之員工,不得組織工會。前項軍火工業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國防部定之。」這樣的限制,不僅無視於現今台灣已有軍火公司員工組織工會之實際情況,似亦已逾越憲法第23條之必要限度,侵害從事此項職業之人民在憲法保障上之勞動權利行使,而有關軍火工業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國防部定之的規定,其實根本就與現行「工會法」第4條之明令禁止無異,拐彎抹角為的就是要打壓工會之成立。 至於「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1條方面,此次修法除嚴格限制電力、水力、航空、鐵路、捷運、客運、電信、石油、醫院等員工之爭議行為;並以「30天的冷卻期」企圖達到瓦解電信、大眾運輸、公共衛生、石油煉製、醫院、燃氣事業等員工行使爭議權的目的,亦已違反憲法第22條、23條對人民之保障。 必須承認,儘管政府部門與資方無所不用其極地,將罷工宣傳成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經濟成長的洪水猛獸,然而台灣卻從來都不是個有罷工傳統的國家,行政院勞委會的資料清楚的說明,從民國76年到90年止,台灣的勞資爭議案件共有5萬餘件,其中罷工只有36件,僅佔所有勞資爭議數的萬分之7,對於這樣一個罕見罷工的國家,吾人實在看不出有嚴格限縮罷工權的理由,這樣的倒退修法,無疑將使原本不對等的勞資關係更加雪上加霜,而被解除武裝的工會就好比閹雞一樣,從此將成為沒有實質功能的聯誼會。 誠如上述,行政院版之條文一旦通過,不但教師組織工會將遙遙無期,一息尚存的台灣工運也將宣告死亡。這樣的版本要各工會如何可能接受?雖然次此勞委會闖關未成,危機暫告解除,但各工會切莫因此掉以輕心,戰線拉長以後,各反動勢力勢必加速重組盤整,並於下會期伺機集結反撲,各工會團體唯有捐棄成見密切聯繫,方有可能打好這場勝負猶未可知的硬仗。 附錄:相關條文 憲法 第14條: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第22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第23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工會法第4條 現行:各級政府行政及教育事業、軍火工業之員工,不得組織工會。 行政院版草案:教師、各級政府行政機關及公立學校公務人員之結社組織,依其他法律之規定。 現役軍人及國防部所屬軍火工業之員工,不得組織工會。 前項軍火工業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國防部定之。 立法委員湯金全等草案:軍人不得組織工會,公務人員之組織另以其他法律定之。 教師法規定之教師會為教師之工會,各級教師會適用本法之規定,並向各工會主管機關備案;其選任人員之名稱、名額、任期、選任、解任、會議及經費等事項,逾期組織章程中訂定之。 立法委員劉文雄等草案:刪除 立法委員林惠官等草案:勞工應依本法組織工會,現役軍人不得組織工會。 立法委員賴清德等草案:勞工應依本法組織工會,但軍人不得組織工會。 行政院版「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1條修正草案: 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構)、學校之非現役軍人及電力、自來水、航空管制事業勞資雙方與行政機關、學校技工、工友及私立學校職員均不得為爭議行為。 電信、大眾運輸、公共衛生、石油煉製、醫院、燃氣事業之勞資爭議,經調解不成立者,該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時,應報由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命勞資雙方於通之日起30日內不得為爭議行為,以免影響公共安全或公眾生活之便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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