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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版日期:2004/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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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漫談數位音樂(六)究竟在保護誰/文‧黃彥達
版權保護機制所保障的是音樂創作者的權利,而非保障唱片公司的權
利,這兩件事情不應該混為一談。 |
在我們開始談版權保護機制之前,有幾個認知是非常重要的。第一:
版權保護機制所保障的是音樂創作者的權利,而非保障唱片公司的權
利,這兩件事情不應該混為一談。
以往音樂的生產與銷售必須投入大量資金,所以音樂創作者必須依附
唱片公司(也有不肯依附唱片公司的獨立音樂製作者),把自己的權
利委託唱片公司代為行使。
這造成了唱片公司越來越龐大,而且也錯使人以為保護唱片公司的利
益就等於保護音樂創作人的利益,或者反過來,錯以為如果想保護音
樂創作者,就必須保護唱片公司。
然而當音樂數位化後,音樂的生產成本降低,再加上透過數位化的管
道銷售(線上下載)使銷售通路成本降低,相對的讓音樂的產銷可以
不必再需要那麼龐大的資金。於是唱片公司將越來越不再被需要。
第二:要讓音樂產業能夠健全發展,讓消費者以更低更合理的價格購
買到音樂(而不是把錢都花在通路和硬體包裝以及運費上),讓真正
的創作者受到保障,版權保護機制絕對有其必要性。
提到版權保護或許大家都會皺起眉頭,因為沒有人喜歡被強加一個機
制,讓自己花錢買來的音樂檔案無法複製。但是唯有這個機制能夠成
熟,消費者才會是最後真正的贏家。
目前已經在歐美大為流行的付費音樂下載,考量到消費者擁有使用音
樂檔案的自由,其版權保護機制大部分都允許檔案被複製。例如有名
的iTunes網站,其音樂檔案就允許消費者複製到五台電腦上。
不過,在達到這個理想的境地之前,還會有幾個掙扎的過程。第一個
是版權保護機制的標準,還處在沒有統一的情況,甚至很有可能根本
不可能統一。
目前在歐洲幾大熱門付費下載音樂網站,都各自採取不同的版權保護
機制標準,消費者的電腦中必須安裝相對應的軟體,才可以正確的解
碼進而聽到音樂,或者將音樂複製到別處去。
而安裝軟體可能並不是太困難的事情,真正困難的是這些付費音樂下
載網站把音樂和硬體捆綁銷售。例如蘋果電腦推出的iTunes網站,其
音樂檔案只能放在自家的iPOD隨身聽上,其他的MP3 隨身聽不行。
蘋果電腦以此模式成功帶動iPOD隨身聽銷售,同時創造音樂下載的佳
績,導致其他廠家起而傚尤。例如SONY也推出自己的音樂下載網站(
採用他家版權保護機制),這些音樂也只能在SONY的播放器上播放。
由於版權保護機制需要技術廠商投入研發以及維運成本,技術廠商都
想在每首音樂中放入自己的保護技術,因而能夠收錢。因此在整個數
位音樂的生產過程中成為新增加的成本。
想下一下,如果天底下每一首數位音樂都採用某家廠商的保護技術,
每一首都必須付點費用給這間公司,這樣的利益讓軟體/硬體/家電
巨人們誰也不相讓。標準的競爭,恐怕短時間是個難解的題目。
回過頭我們要問,在數位音樂的產銷過程中,負責幫音樂加上版權保
護機制的人會是誰?是銷售音樂的網站?是音樂製作人?是唱片公司
?還是保護技術的提供者?
這牽涉到音樂檔案在哪裡加密的問題,更進而牽涉到誰要付這筆錢的
問題。目前的數位音樂版權保護機制,都是銷售音樂檔案的網站經營
者負責在銷售前加上,由技術廠商提供工具或支援。
如果由唱片公司來進行,那就表示當音樂創作完成時,在唱片公司處
先完成版權保護後,再遞送給音樂網站進行銷售。這個成本會由唱片
公司來吸收。
由音樂銷售網站來進行版權保護有個好處。獨立音樂製作人(例如「
零圓計畫」中的音樂創作者),於創作完成後,可將音樂直接交給音
樂銷售網站進行加密,不必再倚賴唱片公司,讓好音樂更容易出頭。
不論誰吸收這個成本,最後必將轉嫁至消費者身上,讓人很期待這個
費用不會太高。目前iTunes以每首歌0.99美元的價格銷售(相較於歐
美地區的生活水準,真是廉價到不行),看起來版權保護並不太貴。
筆者不贊成將版權保護機制當成「必要之惡」的講法,當我們釐清被
保護的對象是真正的音樂創作者而非唱片公司時,會發現反而因為有
這樣的機制,目前被幾大業者宰制的音樂市場才可能得到徹底解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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