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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媽媽電子報—遷入前房東違反約定,是否可以就此不租了!930730

租屋申訴案例:遷入前房東違反約定,是否可以就此不租了

93/07/30

問:

本人與兩位同學於93.6.15向房東租了三間房間,其中兩間為套房,一間為雅房,訂契約當天我們覺得契約本身只有寫上房客的資料並無房東的資料,我們現場提出質疑,但是房東表示這是學舍,所以簽的這一份契約只是類似生活公約。

我們進一步問房東何時可以搬,得到的回答是如果先付押金,就會在租約前1-2周將鑰匙給我們。所以我們當天就付了17000元的押金,房東也給了我們一張收據。

到了6月25日,我們提出要先搬入,也願意多付這幾天的錢,但是房東表示只能先放東西,因為其中尚有一間有房客居住,擔心影響目前的房客權益,所以房東堅持我們必須在7月1日起才能搬入。

我和兩位同學都有工作,只能在假日搬家,房東此舉造成我們極大的不便,而且我們認為這和當初談的不一樣,所以我們不想承租了,想拿回部份押金。房東以我們簽訂租約為由拒絕退還,而我們要求到調解委員會調解,請房東出示房東資料,房東也拒絕了,請問我們該如何處理比較妥當?

參考資料:

 1.有訂立租賃契約,但是房東只給了契約影本,且契約內並無房東資料。
 2.已預先給付17000元,房東給了收據,收據上並無房東資料。
 3.房東表示他不是屋主,但是有權出租
 4.預定租期為93/7/1-94/6/30

【崔媽媽回應】 ----此案例由法服義工李明洲律師協助回覆

一.吳同學在這份租約上有幾個疏失:

 1.出租人給同學的是契約書的影本
 2.租約上出租人未簽名(也沒有個人資料)
 3.出租人表示房屋非其所有,但是他有權出租。---關於這點,吳同學並未查明確認
 4.出租人未於收據上留下姓名

二.說明:

1. 當事人雙方法律關係,一般而言,由雙方就主體、內容等口頭約定即成立有效。但書面契約簽訂之必要性,主要是考量「口說無憑」、白紙黑字便於舉證,及約束雙方遵守。以租約為例,承租人要先確認出租人為有權出租之人(一般是所有權人,或所有權人授權之人),且親自書寫姓名地址等基本資料,便於查證,並且避免第三人出面主張之困擾。
2. 同學遇到的狀況是,契約及收據未載明主體(出租人未簽名),如出租人否認時,承租人舉證不易。初步研判承租人(學生),如欲循法律程序求償,很不容易。
3. 然而,學生就白白吃悶虧了?初步建議,由教官陪同學生前往所謂的「學舍」,瞭解到底真正權利人(屋主)是誰?當天到底是誰出面承租?找出可以幫忙解決問題之人,如無具體誠意處理,教官似可向其聲明,既然已生糾紛,為保障學校學生權益、避免學生再受害,會考慮建議校方,向同學提出警示。通常,房東為避免困擾,應有善意回應才是。如果盡了努力,結果仍是負面的,也只好請同學記取經驗、教訓,日後凡事謹慎才能保障自己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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