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灣人權電子報 09/29/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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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各種人權侵害(human wrongs)無時無地不在發生,
各種人權(human rights)怎麼可能是和你無關的抽象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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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存在的目的,不論是處罰,或是教育,其最終作用均在於使原先
不容於社會之人重新取得社會復歸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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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內容*
◎近期活動預告
【2004司法人文講座~法律與當代社會的經緯交錯】
◎出版快訊
【人權雜誌2004秋季號「國家人權政策與人權立國(下)」】
【「美麗之島‧人之島」音樂專輯 大牌雲集不買可惜!】
【歡迎大家一起來「稿」人權!】
◎ 國內人權新聞摘要
《台權會:兒少29條不是用來釣魚》(09.08)
《千萬法拍屋 糊塗政府賣「空」》(09.09)
《利用個人資料 須經書面同意》(09.09)
《教部推動教師評鑑 淘汰不適任》(09.11)
《下周起 申請美簽要留指紋》(09.11)
《網路「無敵女超人」 砸出警紀黑幕》(09.11)
《路口監視器 管控一團亂》(09.13)
《台東警破案14件 10件未通報》(09.14)
《刊廣告未查證 報社判賠》(09.15)
《漢人盜採蜂蜜 原民扣留遭判刑》(09.18)
《職災傷害 外勞控訴》(09.25)
《民航局歧視B肝帶原者》(09.28)
◎國際人權新聞摘要
《引渡維吾爾族戰俘 中美拉鋸》(09.10)
《蘇丹婦女 被迫當慰安婦》(09.20)
◎
人權文選
《指鹿為馬:缺乏人權意識的釋字第五八四號解釋》⊙台灣人權促進會聲明稿
◎ 人權新聞
救救樂生院,政院別再拖!痲瘋病友陳情行動 (20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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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活動預告 ***
★【2004司法人文講座~法律與當代社會的經緯交錯】
時間:2004年4月~11月,每月第四個星期六,下午兩點至四點
地點:誠品書店敦南店,B2視聽室(台北市敦化南路一段245號)
場次
時 間:10月30日(六)14:00~16:00
題 目:法庭上的戰爭
主持人:顧立雄律師
與談人:葉建廷法官、傅祖聲律師
報名請洽民間司改會(02)2523-1178分機16;allle@jrf.org.tw;
司改會網址www.jrf.org.tw
回本期內容
*** 出版快訊 ***
★【人權雜誌2004秋季號「國家人權政策與人權立國(下)」】
人權雜誌2004秋季號。歡迎訂閱!
人權雜誌一年四期。單購一期定價七十元,
訂閱一年四期二百五十元(含郵資)。
訂購請劃撥至社團法人台灣人權促進會會帳戶,帳號19066111,並於
通訊欄註明訂閱人權雜誌。
也可傳真信用卡授權書訂閱。
回本期內容
★【「美麗之島‧人之島」音樂專輯 大牌雲集不買可惜!】
本張專輯由一向關心社會動態的朱約信擔任製作人。專輯中,朱約信
自己譜曲並演唱由林良哲作詞的「天公伯啊」,唱出平民百姓對於貪
官污吏當道的無奈心聲。巴奈在專輯中重新詮釋「美麗島」,悠揚誠
懇的歌聲,足以安撫新世紀的浮動人心,讓人對未來更抱懷著期望。
而已經為人母的黃靜雅,「風的祕密」唱出對所有孩子的疼惜。許久
沒有出唱片的何欣穗Ciacia,一得知有機會為人權發聲,不計酬勞地
積極參與,並創作了一首新歌「I Want My Life Back」,為所有
女性唱出擁有自我生活的渴望。
「美麗之島‧人之島」音樂專輯由風潮唱片公司代理發行,可於台灣
的店、各大唱片行(大眾、光南…)或書局風潮專櫃購買,透過
五四三音樂站(http://music543.com/)訂購,或直洽台權會。
專輯收入扣除創作者、演出者的版稅收入之外,將全額用於支持台灣
人權促進會推廣人權教育之經費。
相關訊息請參考台權會網站 http://www.tahr.or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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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歡迎大家一起來「稿」人權!】
【人權電子報】及【人權雜誌】長期徵稿,所有的來稿將刊登於【人
權電子報】、台權會網站【人權文選】以及當期【人權雜誌】,原作
者擁有文章百分之百的所有權及使用權。本會屬小本經營之民間社團,
經費皆來自善心人士之捐款,故來稿恕不計酬,敬請見諒。
回本期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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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灣人權新聞摘要
《台權會:兒少29條不是用來釣魚》(09.08)
8日多個民間團體發起修改兒少條例29條行動,要求回歸到當初立法
的原意。台權會吳佳臻指出,警方將涉嫌「援交」的案件移送法辦時,
偵辦犯罪的場域都是網路留言版或聊天室,引用的法律條文都是「兒
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簡稱兒少條例)第29條。根據兒少條例
29條的規定,不論當事人是否有性交易意圖,不論是否有實際性交易,
不論交易雙方是否均已成年,僅憑有性交易「暗示」之網路留言文字,
就可將人入罪。台權會會長吳豪人指出,此種無限上綱的言論檢查,
不僅使得某些文字(如援、員、幫助、出賣,甚至元這個字)成為禁
語,也造成執法人員為求績效而誘使人民進行犯罪行為。民間司法改
革基金會執行委員、世新大學教授陳宜倩指出,兒少條例廿九條涉及
警方執法不當、依據法令正當性遭質疑兩層面;在去年底警察職權執
行法通過後,刑訴法中反對不計代價、不擇手段發現真相的精神更確
立,換言之,以「釣魚」方式取締非法,並不合法律程序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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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萬法拍屋 糊塗政府賣「空」》(09.09)
因為嘉義市地政事務所行政上的嚴重疏失,誤將同一建物登記為兩種
不同建號。再加上法官判決疏漏,結果竟使得嘉義市民黃麗水透過法
院拍賣購得的屋子無端消失。陳情人黃麗水向監察院陳情,監委林秋
山氣憤地說,「這種糊塗政府,簡直是要逼民眾自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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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個人資料 須經書面同意》(09.09)
行政院會8日通過「個人資訊保護法」修正草案,將擴大對個人資料
的保護,不以經電腦處理的個人資料為限,且擴大受該法制約的行業,
由過去僅徵信業等八類行業,擴及所有公務及非公務機關,凡在中華
民國領域對中華民國人民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者,均為該法規
範的範圍,以確保人民隱私權益。為免取得個人資料者未經當事人同
意及擴大引用,修正案中明訂,利用個人資料需當事人書面同意,不
得以概括方式取得其同意,而應另以單獨書面同意方式為之,以確保
當事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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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部推動教師評鑑 淘汰不適任》(09.11)
教育部積極提升國內高等教育品質,決定逐年提高大專教師評鑑比例,
預計九十六年時,一半以上大學都要有教師績效評鑑制度,淘汰不適
任教師。教育部高教司長陳德華表示,過去大學院校的教師評鑑都是
對學生進行問卷調查,以學生對老師的認同度為評鑑依據。教育部即
將推動的教師評鑑是「深入的教學評量」,老師開課是否符合社會需
求、學生是否具有就業能力等,都是評鑑主要依據。陳德華說,教育
部將推動公教分途,大學教師敘薪方式與公務員不一樣,在教學或研
究表現出色的教師,可有較高的薪水。另將建立大學彈性薪級制度,
以教師評鑑為依據,淘汰不適任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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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周起 申請美簽要留指紋》(09.11)
美國在台協會(AIT)10日宣布,從9月13日起美國在台協會將對
移民以及非移民簽證申請人收集「生物辨識特徵」,未來申請美簽時,
將如同目前入境美國海關時一樣,會被要求按下左、右食指,進行指
紋的無墨電子掃描。AIT領務組組長白智理說,這項措施是為確保
入境美國的程序更安全,指紋紀錄在美方資料庫的存檔將是永久性的、
不會被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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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無敵女超人」 砸出警紀黑幕》(09.11)
文山一警分局復興所女警潘永嘉疑因不滿主管林俊廷勤務編排,日前
值班時一時情緒失控,怒砸派出所公物,其過程疑遭派出所員警複製
外流,嚴重影響警紀,該分局緊急祭出處分,潘、林分別申誡兩支、
一支。文山一警分局副分局長林欽祈10日表示,牽連到影片加工、剪
輯、流傳的相關人等,經掌握確實證據後,一律嚴懲,以正警界視聽,
警方目前已鎖定幾名素來與潘員不睦的警員,加以過濾調查,並全力
追查是否有幕後的指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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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口監視器 管控一團亂》(09.13)
近年來,台灣各處重要路口幾乎都已架設路口監視器,監控交通流量、
偵辦刑案,甚至所謂「e視訊巡邏」,彌補員警巡邏的不足。然而,
由於政府財政困窘,大多數縣市架設監視器經費來源不一,中央、縣
府、公所,乃至於守望相助隊、民間社團,都可能成為提供監視器單
位。
設置監視器的單位這麼多,整合就出現問題,有的縣市連警方都搞不
清楚轄內到底有多少具監視器,整合困難、管理權責無法統一,導致
功能無法發揮,甚至形同虛設。警方就常發現偵辦時,調閱的畫面模
糊不清。目前各地監視器,影帶的保存、調閱也是必須及早整合的問
題,畢竟部分畫面可能牽涉到隱私問題,沒有人願意讓自己的私密畫
面暴露在眾人眼前。
國立中正大學犯罪防治研究所教授許華孚就認為,裝設監視器,很可
能僅是治標,甚至是旁枝末節,畢竟,重大案件及重要人物身上發生
的案件能否偵破才具有指標性,監視器在這方面不見得能提供很大助
益。許華孚引用挪威學者Nils Christie的研究,「當代主要危險,
不是在犯罪,而是藉由打擊犯罪主義,導引到極權主義發展上」,他
擔心監視器在國內正被濫用,因此監視器是否侵犯憲法人權部分,的
確有從各種角度進行公共辯論的空間。
回本期內容
《台東警破案14件 10件未通報》(09.14)
台中市警方偵破鴛鴦飛車搶匪,台東警方也通報破獲,並意外牽扯出
警方吃案的案外案,而且台東警方呈報的十四件「破案」資料中,刑
事局發現竟有高達近十件「未通報」列管,被害人是否報案、有否吃
案,相關分局均相當低調,表示尚在調查中。
台中市警察局長葉坤福13日表示,他上任後即三令五申不得吃案,他
願意面對案件,目的就是希望讓治安真相浮上檯面,才能夠做好正確
勤務部署工作,達到改善治安目的。因此,絕不容許有吃案情形,已
指示督察室深入調查究竟是那些單位吃案,如查屬實,將依規定懲處,
絕不寬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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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廣告未查證 報社判賠》(09.15)
潛能外語補習班去年八月間向英文中國郵報(CHINA POST)委刊啟事,
以發布通緝犯方式,在頭版登出兩名曾於該補習班任教的外籍人士山
姆及葛拉的相片、姓名、國籍等資料,並寫著希望其他補習班不要受
騙,但廣告上,潛能外語補習班並未署名,兩外籍人士一狀告上法院,
台北地方法院審理認為英文中國郵報已侵權,判決應賠償山姆、葛拉
各卅萬元。
台北地方法院審理認為,報社並未查證廣告內容是否屬實,即以備忘
錄方式刊登足以損害他人名譽的文字,且刊出原告詳細資料,已侵害
其隱私權,此外,法官認為,廣告中也沒寫明是受何人委刊,容易使
人誤解廣告就是報社發表的內容,這與新聞業應注意傳達正確資訊的
義務有違,已有將商業廣告及新聞報導混淆之虞,故判決報社應賠償
山姆、葛拉各卅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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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人盜採蜂蜜 原民扣留遭判刑》(09.18)
阿里山鄒族達邦社頭目汪傳發父子,發現陳姓漢人至原住民部落採集
蜂蜜,父子倆認為陳某盜採原住民部落蜂蜜,將陳某車上的一桶蜂蜜
扣留,但卻遭法院依搶奪罪判刑六個月、緩刑兩年確定,汪傳發父子
認為自己是捍衛部落權益,並未犯罪,在法律扶助基金會協助下,將
聲請非常上訴。汪傳發父子17日自阿里山北上參加法律扶助會、台灣
人權促進會、民間司改會等團體舉行的記者會,汪傳發以母語喊出,
爭尊嚴、要平等,汪傳發的兒子汪建光則說,自己是執行原住民的領
域管轄權,但沒想到卻被判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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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災傷害 外勞控訴》(09.25)
勞工工殤團體24日在勞委會門口舉辦「外勞客死異鄉知多少」記者會,
邀請在台灣工作受到職災卻未得到雇主照顧的外勞現身說法,來自越
南的范文勝遭混凝土硬塊砸傷造成截肢、眼睛受傷的阮春河和左手斷
掌的阮氏深痛斥雇主和政府漠視其因職災受到的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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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局歧視B肝帶原者》(09.28)
交通部民航局定今年十月首次舉辦民航局消防技工人員甄選考試,並
在報考體檢規定中限定「B型肝炎表面抗原陽性者」不得參加考試,
換句話說,B肝帶原者連參加考試的資格都沒有,引發一些報考者深
感受歧視,而發出不平之鳴,法律實務界人士也指出,民航局這項規
定已涉及違反我國憲法基本人權的工作權保障。
交通部長林陵三聞訊後,立即要求民航局長張國政說明,並要求民航
局提檢討報告。不過,民航局則堅不放寬此項限制。民航局表示,這
項規定主要參酌美國聯邦航空總署(FAA)相關規定,考量到機場
消防隊員必須集中住宿、集中生活,擔憂其中有人感染B肝會造成其
他人恐慌,甚至集體感染,而納入此一規定,並無歧視意味。民航局
長張國政表示,消防隊員是一個高度消耗體能的工作,工作相當勞累,
如果B肝發作,反而害了這個年輕人,他覺得民航局招考消防隊員限
制B肝帶原者並無不妥。
肝病防治學術基金會執行長、台大內科教授許金川對此項規定也感到
不可思議,因B肝不會因為共事而傳染,也未必不適合辛苦的工作,
這是因為國人對B肝的知識不夠,產生誤解,應該把這種「違法」且
「錯誤」的條款刪除。許金川直言,B肝帶原根本不會影響到工作表
現,只要不是罹患肝硬化或肝癌,工作時並不會特別容易疲憊,B肝
帶原者的肝功能只要正常,其工作的體力表現與正常人無異。
台北市衛生局第一科科長蔡宜真30日表示,衛生局已用電話明確告知
民航局,禁止B肝帶原者報考已違反傳染病防治法,要求民航局於十
五天內改善,若逾期未改善,依法最高可處新台幣十五萬元罰鍰。交
通部長林陵三30日則表示,民航局將於10月4日邀集衛生署等相關單
位開會,如果確定違法,將重新開放報名並延後考試時間,做為補救
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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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人權新聞摘要
《引渡維吾爾族戰俘 中美拉鋸》(09.10)
針對二十餘名遭美軍關押在古巴關塔那摩基地的維吾爾族戰俘引渡回
中國受審一事,大陸外交部發言人孔泉周四表示,中方一直就此問題
與美國保持聯繫,他說,希望美國不要搞雙重標準。孔泉強調,反恐
是人類共同面臨的艱巨任務,這些維吾爾戰俘是恐怖主義分子,因此
北京強烈要求美方把他們交還給中國處理。
但華府和國際人權組織擔心,這些人被遣返回中國後將受到迫害。美
國國務卿鮑爾八月中旬已明確表示,美國將不會向中國遣返這批即將
獲釋的維吾爾族囚犯。美國發起國際反恐戰役後,大陸政府將維族分
裂勢力與恐怖分子劃上等號,美國等西方國家對此則有所保留。
回本期內容
《蘇丹婦女 被迫當慰安婦》(09.20)
英國周日電訊報19日報導,劫後餘生的非洲蘇丹西部達佛省的婦女聲
稱,她們不但遭到蘇丹軍人強暴與綁架,還被軍方有計畫地空運至蘇
丹首都喀土木,充當當地政府軍的性奴隸或甚至「老婆」。這些婦女
與少女的說法,證實蘇丹人以及聯合國官員的私下指控所言不假,也
是政府軍確實參與這些被蘇丹政府推到阿拉伯民兵身上的醜事的最新
證據。
聯合國安全理事會18日在十一票對零票,四票棄權(中國、俄羅斯、
巴基斯坦與阿爾及利亞)下,通過決議案要求蘇丹政府遏止在達佛省
大開殺戒的阿拉伯民兵,以及就這些攻擊是否構成種族屠殺展開調查,
否則將對蘇丹採取石油制裁。蘇丹西部達佛省近來飽受境內內戰摧殘,
爆發類似十年前年盧安達滅種大屠殺的世上最大人道危機。
回本期內容
(以上新聞摘要節錄自中國電子報、聯合新聞網、自由時報電子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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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文選
★《指鹿為馬:缺乏人權意識的釋字第五八四號解釋》⊙台灣人權促進會聲明稿
對於大法官於釋字第五八四號宣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七條
第一項合憲(大意是:禁止有特定犯罪前科之人,「終身」不能擔任
計程車司機),我們在心痛之餘,必須如此嚴厲地指責與質疑一向以
人權維護者為自詡的大法官,為何如此指鹿為馬般地殘害與犧牲弱勢
者之人權。對於大法官認為上述規定合憲的理由,我們完全無法接受:
一、採用較嚴格的比例原則審查該法,卻認為該法是侵害人民職業自
由的「最小手段」。
我們知道,職業自由是個人藉以安身立命的活動,本諸於自我發展、
人格尊嚴維護,在主觀資格的限制上,的確應該也需要採取較嚴格的
比例原則審查。我們可以接受剝奪那些有特定犯罪前科的少數人永遠
擔任計程車司機的權利,在眾多該法所追求的目的手段裡,是可以達
成目的之一。但是,該手段必須具備「最小侵害性」,且判斷標準應
出諸人民權利被限制的程度。
大法官卻告訴我們,依調查會中政府部門的說明,是因為主管機關和
業者在現階段「客觀上」無法達成「衛星定位營業小客車之行進路線,
全面實施定點無線電叫車並加強其追蹤管理,或改裝車輛結構為前後
隔離空間並加強相關從業人員的職前訓練等」上述這些作法(根據提
出不同意見的許玉秀大法官的查證,英國與美國於現階段都已作得到!),
所以,剝奪少數人的權利是具備侵害最小性的手段。但這到底是因為
會增加政府和業者的成本與維持現狀相比,所以後者具備權利最小侵
害性,還是後者具備了不增加政府與業者經營成本的最小侵害性?如
果違憲審查之人權保障的意義,在於全盤接受政府主觀上之不可行性,
故得以犧牲少數人以成就多數人,違憲審查之正當性何在?我們還得
以自稱民主法治國家?
大法官不也指出,隨出獄的年限增加,出獄後再犯比例節節下滑。既
然如此,該法完完全全地終身剝奪人民職業自由之理由與最小侵害性
何在?
二、因為該法列舉之罪名的再犯率偏高,所以限制曾犯該些罪名之人
的職業自由,不違平等原則。
我們認為,以法律規定終身禁止有特定犯罪前科之人從事某種行業,
是一概地否定監獄的教化功能,一概地否定他們重返社會的能力,是
根本地違反平等原則。
該法被多數大法官認為符合平等原則的合理理由之一,是因為計程車
成為犯罪工具之危險性極高,理由則基於調查會中法務部所舉之統計
資料,該些犯罪的再犯機率高。然,該法所列舉重大犯罪之人,其初
犯與累犯行為,與其是否為計程車司機或利用職業工具犯案,並無顯
著關係。調查會中法務部所舉之統計資料,只能證明該些犯罪的再犯
機率高,並無法證明該些累犯與利用計程車犯罪有顯著關係。
監獄存在的目的,不論是處罰,或是教育,其最終作用均在於使原先
不容於社會之人重新取得社會復歸權。社會復歸權之內容,尚包括使
其能再次擁有個人藉以安身立命的活動,得以自我發展、人格尊嚴維
護。如果為了消除大眾之不安與疑慮,在已為原先不容於社會之行為
付出代價後(即監禁),法律上再予以「二次隔離」(即不得從事某
些行業),達成與社會永久隔離之效果,形式上雖非一罪二罰,實質
上卻達其效果。與其如此,不如凡犯罪之人均終身監禁或處死,以免
其再次危害社會與該法之飽受人權團體質疑。
在此,我們只能祈禱,千萬別成為相對多數中之少數,因為一旦成為
少數,將永無翻身餘地,大法官並不會站在你的立場協同對抗違憲法
律。
回本期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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