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報】═══════════════════ |
教 育 專 題 深 入 報 導《2004-11-24》 |
本期內容 | |
◎ 傳播線上:千萬大挑戰微罪不罰? | |
◎ 教育論壇:報告出爐,爭議未止 | |
◎ 台灣立報徵文啟事 |
傳播線上:千萬大挑戰微罪不罰? | |
傳播學生鬥陣 | |
華視週六時段新開了一個競賽型的綜藝節目,叫做「千萬大挑戰」。節目開放觀眾報名參加,猜謎答題過關,優勝者可得價值數十萬的家電。這樣一個禮拜送出幾十萬的家電,一年累積就將近千萬了,節目製作單位的投資真是好大手筆。不只如此,它還號稱是「台灣電視史上第一個跨國合作的益智型態綜藝節目」,報紙稱讚說:「台灣不只有韓劇,還可以跨國合作節目」。但是這麼肯花錢、又有電視台總經理打包票號稱用心製作的高水準節目,還沒播出就受到新聞局關切,警告要罰錢,這是為什麼? 原來,節目砸錢送大獎,與新聞局卻再三警告要罰款,背後的道理殊途同歸,都是拜那個「跨國製作」之賜。這個「國」是怎麼跨的呢?最開始,是韓國電器大廠LG的總公司想好初步的節目企畫,初衷是要在台灣打響LG寶號,意即要假節目製作之名行廣告行銷之實,這種行銷策略還是LG前所未用的新嘗試。剛剛好,本地就是有不爭氣又厚臉皮的電視台垂手恭迎,甘作買辦,負責節目細節的執行。兩者一拍即合,這就是「跨國製作」。 這樣看起來,對節目的水平精進而言,這個國跨得一點都不實在。據說韓國電視劇畫面優美,歷史考證嚴謹、服儀道具製作認真,但顯然都不在此次「跨國合作」的考慮之列。道理簡單,因為我們合作的對象專長在家電生產販賣,不在節目製作設計。這樣半吊子的跨國合作好稀奇厲害嗎? 退十步說,千萬大挑戰的「跨國合作」才不是什麼第一。我們以前都看過的「五燈獎」這個歌唱競賽節目,最早的名稱叫做「田邊俱樂部」。什麼是田邊?就是日本藥廠「田邊製藥」的田邊。田邊製藥一開始獨家贊助「田邊俱樂部」全部的節目經費,想當然也是收品牌行銷之效。所以大家記憶中的「一個燈、兩個燈……」的五燈獎五燈標緻,就是「田邊製藥」的商標稍加改變掛上去的。這是什麼時候的事呢?是民國54年,台灣有電視節目才3年而已。與韓國的LG一樣,這個節目的點子最初也是日本藥商發想,來台與電視業者合作。說到底,千萬大挑戰的作法根本是濫搞、搞爛的置入式行銷。而且在節目製作費的議價能力上,韓國人似乎還強過日本人,LG只出了製作費用的一半而已,還不知道是不是用節目中的家電贈品代抵咧! 看看「千萬大挑戰」的內容吧!節目抬頭一角就是大大的LG商標,LG的招牌廣告辭也一併掛在下面,主持人開場就要高呼「Life's Good」。製作人說這是象徵節目精神:「美滿的生活」。節目進行中鏡頭不時會帶到家電產品,也會適時貼心地介紹名稱用途。這樣子搞,擺明就是廣告節目化,若還有人說沒有違規,那真是裝傻了。違什麼規呢?我們現行的廣播電視法第33條稱:「電台播送之廣告,應與節目明顯分開……」第35條則是:「電視的負責人與從業人員不得將電台設備之全部或一部,交由委託播送廣告者直接使用。」不過華視的江霞江總經理似乎也不是不知道規定,所以她說:「法規該修正一下了。」 江總的說辭是很心虛,倒也坦白,但主管機關就實在不知所謂了。只見廣電處長吳水木好勁掌風,「千萬大挑戰」到底有無違反法令的難題,他只消輕輕一送就丟到節目諮詢委員會那裡去,自己不動如山。一面打太極的同時,他一面提醒聽者莫要忘記新聞局的資本家立場:「新聞局希望電視節目與商業活動『雙贏』。」理由是國內外影視產品的置入式行銷行之有年,我們莫要大驚小怪,完全把觀眾權益拋諸九天之外。 說來可笑,江總不喜歡法規綁著她做置入式行銷、吳處長以為五燈獎的先例足堪效法,且讓我們回頭看看台灣的電視史上,有沒有他們想像的「美好時代」?我們會發現,五燈獎這類由廣告商贊助製作的競賽猜謎節目,在民國60年前後5年間一度風行,當時確實也沒有正式的廣告管理法令,可以說是江吳幻想的典型。那時的電視環境是什麼模樣呢?民國60年時據學者調查,晚間時段觀眾看的電視節目,3分鐘裡面有1分鐘播廣告,瘋狂到極點時,兩支廣告播放的間隔不到1分鐘。而節目內容廣告化程度之高,讓觀眾看的是節目還是廣告都搞不清楚,搞得人人怨聲載道。新聞局不得不在65年頒訂的廣播電視法內加入廣告管理條文,約束業者濫播廣告的行徑。然該條文的制定受當時的三台制肘仍多,未盡完善。 以當時三台寡占市場,經營輕鬆愉快的時候,尚且有這種侵害觀眾權益至鉅的情事發生,何以當今電視市場競爭過激,而江總竟能主張廣告管理法規已經過時,吳處長怠於職守以至認為「千萬大挑戰」似無不當,大概他們以為觀眾搞不清楚節目和廣告的分際,無傷大雅。大雅看似無傷,但消費主義正是在這小處橫流,更不論資本主義社會裡,主控意識循此途徑進行言論檢查的力道,更甚於國家機器有形黑手的控制;若連廣告管理法規這種在枝微末節處計較的法令都要如他們所願而鬆綁,我們的電視大概只有加速沉淪的份,有識之士豈能無視無懼呢? our questions 1.節目與廣告不分的「置入性行銷」,或在節目中出現廣告產品的「產品置入」手法,對於觀眾會有那些負面影響? 2.現在有線電視有許多以節目之名,行廣告之實的減肥、豐胸、壯陽食品,將對政府食品管理與觀眾健康保障形成那些危害? 3.電視中還有那些節目,有「置入性行銷」與「產品置入」的情形,該如何檢舉? 媒大事 胡元輝接任公視總經理 公視16日對外發布新聞稿表示,在(11/15)第三屆第一次董、監事聯席會議中,公共電視新任總經理人選一案,由董事長陳春山提請董事會同意中央社社長胡元輝擔任,並獲董事會全數通過。稍後胡元輝接受媒體訪問指出,他願意接下公視總經理一職,是因深感未來將推動的公共廣電集團對於整個廣電生態有很大的影響,是十分有價值的工作,所以他樂於接受挑戰。 【小編媒批】首先恭賀胡社長將接任公視總經理一職。胡社長早於先前,即便相當支持與關注公共電視的成立與發展,並且對於公共化議題相當關注。而根據訪問報導指出,胡社長欲於上任後,將積極替公視籌措更多經費,並且對內鼓勵形塑一種抗壓的組織文化,對外積極發起公視的認同運動。在此,小編表達樂觀其成,望胡社長的上任能對於台灣的公共電視與廣電環境能有正面之影響。 網路電訊詐騙又一樁 規範管理急待解決 媒體報導,最近警方查獲一詐騙集團,以網路作為管道,訓練並利用七年級所謂的帥哥美女作為誘餌,對網路上的網友進行詐騙的行為。該集團抓住網友欲以網路交友的心態,吸引年輕男女與之交往,再藉機引導被害人到虛設的公司行號,從事共同基金買賣信用戶交易及外幣買賣的行為。 【小編媒批】從電話詐騙到網路詐騙,利用電訊通路作為詐騙管道的方式層出不窮,且亦推陳出新。相關的政府與民間電信與電訊,以及銀行單位,應當共同研擬一套辦法,從這些政府與民間企業組織所掌控的頭端中,有效積極遏阻詐騙的行為。 新聞局近日將提出多項電影輔助方案 據媒體指出,行政院新聞局為了鼓勵企業投資振興國片,將於17日起,假台北高雄兩地舉辦四場「電影投資抵減說明會」。會中,新聞局將對企業主與電影界說明「營利事業投資電影片製作業製作國產電影片投資抵減辦法」申請程序、財稅規定,以及電影興革相關輔導措施。 【小編媒批】從這幾天新聞局的動作看來,政府「似乎」開始認知到台灣電影的問題。但是,小編認為,這裡面值得商討的問題還有很多。其中最重要的,乃是政府輔導電影產業與鼓勵企業投資背後的意義與心態為何?以及相關政策調整的方式與確切改革方向為何?又是否是雷聲大與點小?這些將是必須關注的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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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目錄) |
教育論壇:報告出爐,爭議未止 | |
■羅德水(教師) | |
評教育部委託研究案──國中小學教師擔任校外交通導護工作之義務與責任及權益案 有關教師依法是否有擔任導護工作義務之爭議,教育部雖曾於民國92年10月15日發佈新聞稿明確指出,「法律上並無明定教師擔任導護之義務」,並且表示「感謝教師從事導護工作」,惟又於今年8月份委託國立台灣海洋大學教育研究所,進行「國中小學教師擔任校外交通導護工作之義務與責任及權益案」之研究,並將於11月下旬召開公聽會,教育部此舉為教師擔任導護找法源與正當性之意圖極其明顯,此事攸關全國中小學教師權益至鉅,不宜等閒視之。 從研究案執行單位海洋大學教育研究所甫出爐的「國中小教師擔任校外交通導護工作適法性之研究」來看,筆者這樣的疑慮似乎不只是主觀的臆測,綜觀教育部在處理本案時也確有若干作為應接受各界公評。 首先,在程序上,本案既如教育部所言「法律上並無明定教師擔任導護之義務」,則為釐清相關爭議,只有創設法源或者與全國教師會協商而已,然法律之立法修法應該有高度的社會共識,而有關國民中小學教師應否擔任學童交通導護一案,至今各界之立場與主張仍然南轅北轍,尤以身為利害關係人的教師組織明確主張「依法教師無擔任校外導護工作之義務」時,為教師擔任交通導護創設法源之時機顯未成熟;亦即是說,現階段為解決相關爭議唯有依法與全國教師會進行對等協商一途。 退一步言,即便教師可以理解教育部將本案委外研究以尋求各界共識之用心,由於受託單位舉辦公聽會時係透過學校荐派參加人員,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參加機會不高,屆時恐怕有公聽會之名而無公聽會之實,明顯有違藉召開公聽會以獲致共識之原意。更讓教師同仁擔心的則是,教育部下一步是否將以此創造出來的共識作為後續修法依據? 準此,行政單位藉由看似合理的行政程序包裝其對本案之預設立場,理當受到各界公評;同樣地,受託學術單位於執行專案計畫時亦應秉持學術良知,其相關研究計畫與成果更應接受各界嚴格檢驗。 事實上,許多教師同仁在看到教育部整個委託研究案的名稱時,多少都有些疑惑,因為本案的爭議性極高,各方見解互異,但是教育部委託的研究案竟然名為「國中小學教師擔任校外交通導護工作之義務與責任及權益案」,明顯預設擔任校外交通導護係中小學教師之義務與責任,亦難怪外界認為本案有為特定目的量身訂作的合理懷疑。 至於海洋大學教育研究所甫出爐的「國中小教師擔任校外交通導護工作適法性之研究」,亦頗值得討論。該研究指出,「國中小教師是否應該繼續擔任校外交通導護工作,不同立場者有不同的見解與看法。除了主觀的立場與意見之外,正反雙方也同時援引各種法令規章,來論述並支持其主張」,問題是,檢視該研究所引有關文獻與正反雙方立論,大多嚴重歧異,雙方看法甚至根本無所謂調和或尋求共識的可能,即便如此,該研究卻仍勉力將兩者主張兜在一起權充共識,儘管研究執行單位用心良苦,不過,整個研究案顯然依舊無法釐清有關教師擔任導護的適法性問題。 事實上,適法性問題也是全案的關鍵所在,筆者的認知是「依法教師無擔任校外導護工作之義務」,準此,對於該研究之部分結論與建議,筆者看法如下: 該研究在結論(一)中指出:「國中小教師擔任校外交通導護工作並無直接明確的法律依據,不過教師法、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志願服務法、與社會教育法仍保有彈性的引用條文。」 基本上,反方所引「教師法」第16條第7款「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教師得拒絕參與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明確且有力地指出,教師無擔任與教學無關之校外導護工作義務;相反地,正方所引之「教師法」第17條第6款「嚴守職份,本於良知,發揚師道及專業精神」,竟可推衍做成「教師應本於從事教育事業的良知,為維護學童安全,應擔任校外交通導護的工作」之主張,另正方對「教師法」第17條第10款「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盡之義務」的解讀,竟然是「可以依據此以法律授權,選擇相關規範的法律,例如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正方為達目的,將教師權責無限上綱與恣意曲解法令的作法,實在讓人無法接受。 再查正方所謂教師應擔任導護工作的法源「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志願服務法」、與「社會教育法」,明顯也是引喻失義。 有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5條所指,「政府及公私立機構、團體處理兒童及少年相關事務實,應以兒童及少年之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對教師而言,優先考量的應該是如何提升教學品質以維學童受教權益,至於有關學童上下學之安全維護當然亦極為重要,問題是誰來執行?無論怎麼看,擁有親權的監護人,以及擁有公權力的政府相關部門,都要比教師適合負起維護學童上下學交通安全的責任。 此外,「志願服務法」第3條明確定義「志願服務」係指:「民眾出於自由意志,非基於個人義務或法律責任,秉誠心以知識、體能、勞力、經驗、技術、時間等貢獻社會,不以獲取報酬為目的,以提高公共事務效能增進社會公益所為之各項輔助性服務。」這樣的立法精神竟然可以讓正方爰引作為教師有擔任導護之義務的立論基礎,也著實讓人不可思議。 「社會教育法」第9條則規定,「各級學校得兼辦社會教育;其辦法由教育部定之。」據此,正方竟然也可以做成「學校有辦理社會教育的義務,其中包含交通教育。因此,認為學校應派教師擔任校外交通導護的工作」的結論,穿鑿附會莫此為甚。 由於以上有關正方之主張均無助於釐清本案的適法性問題,因此該研究案之其他結論顯然亦不得作為主張「教師有擔任校外導護工作之義務」的立論基礎,例如,該研究結論(二)所指:「教師、父母及監護人皆負有維護學童安全的責任。」結論(三)所指:「地方應訂定執行校外交通導護工作的法律配套措施。」顯然均無法據此主張教師有執行校外導護工作之義務。 綜上所述,海大教研所之研究報告不止絲毫無益於解決有關中小學教師應否擔任校外導護之爭議,甚至由於全案預設立場與執行瑕疵,相關的爭議恐怕將愈演愈烈。為定紛止爭,筆者建議,教育部或本案執行單位應廣邀未兼行政之教師出席即將登場的兩場公聽會,以真正傾聽利害關係人心聲,消弭不必要的紛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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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目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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