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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電子報http://labor.ngo.org.tw

◇政治民主 社會民主 經濟民主◇
★ ★ ★ ★ ★ ★ ★ ★ ★ ★ ★ ★ ★ ★ ★ 2004.1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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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訊息】


      ###2004 台灣社會學年會 ###
「 走 過 台 灣 - 世 代 、 歷 史 、 與 社 會 」 研 討 會

◆活動時間: 2004年 12月 4日,5日(星期六/日)

◆活動地點: 清華大學會議在人文社會學社院

◆研討會簡介:
本屆年會暨研討會以歷史與世代的變遷作為研討會主軸,主題論文將
針對六個時期台灣歷史社會的脈動,展現從不同角度與方法進行研究
的原創成果。除了上述主題論文發表,研討會的論文單元還包括「性
別研究」、「教育與成就」、「法律與社會」、「人口變遷」、「產
業變遷」、「分配正義」、「認同與教育」、「企業集團」、「健保
與福利」、「科技與社會」、「發展理論」、「客家研究專題」、「
消費社會」等重要主題。

◆活動資訊及網頁:
http://wayne.cs.nthu.edu.tw/%7Eiosoc/tsa/index.ph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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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關鍵時刻  勞陣需要您 ###
 千 萬 別 讓 二 十 年 歷 史 的 勞 陣 斷 炊

二十年來,台灣勞工陣線伴隨台灣勞工一起成長,一起進步;今日,
我們面臨到最大的挑戰,我們需要您的支援以維持財務的穩定,勞陣
希望,未來能持續與台灣勞工一起成長。疼惜勞陣的朋友們,千萬別
讓二十年的勞陣就此斷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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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文章】----------------------------

標題\規範台灣的不當勞動行為與制度建構(上)

作者\黃程貫(政治大學法律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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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在看不當勞動行為的問題時,我們實在要針對現行制度及新的勞動三
法的角度來思考。現行工會法對不當勞動行為問題的缺漏和窘境其實都已
經把答案說出來了──就是缺漏和窘境;我們現行工會法確實無法針對不
當勞動行為發揮功效。


不當勞動行為在國內可以說是一個黑洞,事實上不當勞動行為呈現在法律
上時,很大部分其實不是在處理集體法上不當勞動行為的問題,而是純粹
變成是在處理勞動基準法上面的終止事由是否存在、勞動契約上之終止權
利有沒有獲得行使正當的問題,原本該處理不當勞動行為的問題都被另外
一種個別的、契約上的爭議所掩蓋,我們國內完全沒有把這個議題放到法
律的檯面上來,這個議題從來不是法律訴訟上的爭點。


工會法裡有一章專門是保護勞工的,在三十五條以下,有好幾個條文,如
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其中主要針對不當勞動行為,相關的主要是三
十五條,還有三十六條,三十五條是主要的條文,雇主跟雇主的代理人不
可以因為工人擔任工會職務等來拒絕雇用、給付或其他不利之待遇;當然
是希望工人不會因為擔任工會職務而影響其權益,問題是此一條文講的是
因為工人擔任工會職務才不可以對他這樣。


事實上當雇主把一個工會幹部調職,尤其是將他解雇的時候,雇主的動作
是一個人事權、解雇權的行使,可是等他變成法律的爭訟的時候,法院不
會審查雇主到底是否因其擔任工會職務而予以解雇,所有的訴訟會依照勞
基法十一條或十二條規定去看那二條所規定的終止事由是否存在,如果法
院認為符合,那雇主的解僱就是合法解雇,法律並不會再去關心在解僱事
件背後的侵害工會團結權的真正問題,而這些是沒有出現在法律訴訟上的



過去我們一直主張類似三十五條這種條文,或者例如勞基法七十四條論及
工人申訴時不利益待遇禁止之規定,這些都是所謂的動機審查制度,就是
說除了審查雇主客觀表面上有沒有調職、解僱等事由外,我們尚要審查雇
主權利行使的動機,所以縱使有調職正當事由,或有勞基法十一條十二條
終止的權利,但是雇主仍不得濫用的。


勞動三權的基本權就是法秩序裡面的公共秩序,所以如果雇主行使權利時
侵害到勞動三權,基本上就違反了民法七十二條,當然應該是無效的,但
是此一主張沒有獲得大多數法律人的支持,因為要審查背後動機,在目前
法律實務處理的過程中是困難的。因此我希望三十五條能透過雇主行使權
利之動機審查的方式,在現行法的制度下重新發揮其效力,因為目前較無
效力,當然也有少數個別的法院認同此點,但是從來沒有法院以此為唯一
理由判定雇主敗訴,大部分還是以勞基法處理,因此就司法部分來說,三
十五條這幾條可以說是在目前現行法之下,完全沒有任何的效力。


至於行政機機關能夠作何處理,我也認為頗有問題,工會法主管機關依照
工會法第十二章罰則部分,其中第五十七條規定雇主或其代理人違反三十
五條、三十六條、三十七條時,除了刑法處理之外,並得依法處以罰鍰,
變成依法處以罰鍰,這是可以處罰的根據,過去勞委會在民國八十一年、
八十二年也做過解釋令,可以依照行政執行法加以處罰,不過最近法已修
正,最近發生牽涉工會法第三十五條的問題,行政機關是否能依照第五十
七條或者過去勞委會的解釋來進行處罰,事實上是有疑義的,勞委會也曾
行文法務部請求解釋,結論就是不可以,所以第五十七條存在事實是也沒
有效用,不可能處罰。


以上我認為從司法上來講是被隱藏了,從行政上來講,完全沒有任何行政
法可以作為後盾,遏止違反不當勞動行為,沒有任何法律上的手段可以運
用,不當勞動行為制度是否要引進,已討論多年,我印象中無人反對,只
是要引進何國制度有一些討論,此次新勞動三法就把不當勞動行為制度引
進,制訂過程當然也有些波折,因日本制度無針對勞方不當勞動行為做處
理,因此此部分引進美國制度,就結果上也許可以這樣講,在新的勞動三
法,對勞方的保障是比較大的,對資方的限制還是比較多的。



★本文整理自2004年10月1日「勞動法與勞動社會的對話研討會」
(整理/勞動者雙月刊編輯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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