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 ★ ★ ★ ★ ★ ★ ★ ★ ★ 勞動者電子報http://labor.ngo.org.tw ◇政治民主 社會民主 經濟民主◇ ★ ★ ★ ★ ★ ★ ★ ★ ★ ★ ★ ★ ★ ★ ★ 2004.11.30 ★ 您正與 5387 位讀者共同分享「勞動者電子報 」! ------------------------------------------------------------ 【活動訊息】 ###2004 台灣社會學年會 ### 「 走 過 台 灣 - 世 代 、 歷 史 、 與 社 會 」 研 討 會 ◆活動時間: 2004年 12月 4日,5日(星期六/日) ◆活動地點: 清華大學會議在人文社會學社院 ◆研討會簡介: 本屆年會暨研討會以歷史與世代的變遷作為研討會主軸,主題論文將 針對六個時期台灣歷史社會的脈動,展現從不同角度與方法進行研究 的原創成果。除了上述主題論文發表,研討會的論文單元還包括「性 別研究」、「教育與成就」、「法律與社會」、「人口變遷」、「產 業變遷」、「分配正義」、「認同與教育」、「企業集團」、「健保 與福利」、「科技與社會」、「發展理論」、「客家研究專題」、「 消費社會」等重要主題。 ◆活動資訊及網頁: http://wayne.cs.nthu.edu.tw/%7Eiosoc/tsa/index.php 【非廣告】 ###我 要 退 休 金 !### 輕 輕 鬆 鬆 教 您 看 懂 新 制 退 休 金 退休金條例在2004年6年通過了 新版退休金中,有哪些新的規範? 與舊制退休金有哪些重大的不同?我該選擇新制?還是舊制? 退休金真的都看得到也領得到嗎?新舊交替之際,勞工如何選擇呢? 面對紛亂而不知如何解釋的法條,手冊中都將會為您一一破解 輕鬆讀退休金,教您輕輕鬆鬆作準備。 歡迎團體訂購,大量訂購另有優惠。 全新版大熱賣 每本五十元 2004年台灣勞工陣線 認真發行 ### 關鍵時刻 勞陣需要您 ### 千 萬 別 讓 二 十 年 歷 史 的 勞 陣 斷 炊 二十年來,台灣勞工陣線伴隨台灣勞工一起成長,一起進步;今日, 我們面臨到最大的挑戰,我們需要您的支援以維持財務的穩定,勞陣 希望,未來能持續與台灣勞工一起成長。疼惜勞陣的朋友們,千萬別 讓二十年的勞陣就此斷炊.. 帳號:09310116958 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公館分行 銀行代號:822 捐款帳號:09310116958 銀行:第一商業銀行總行 銀行代號:007 郵政劃撥:10139422 戶名:勞動者雜誌社 ------------------------【主題文章】---------------------------- 標題\規範台灣的不當勞動行為與制度建構(上) 作者\黃程貫(政治大學法律系教授) ---------------------------------------------------------------- 今日在看不當勞動行為的問題時,我們實在要針對現行制度及新的勞動三 法的角度來思考。現行工會法對不當勞動行為問題的缺漏和窘境其實都已 經把答案說出來了──就是缺漏和窘境;我們現行工會法確實無法針對不 當勞動行為發揮功效。 不當勞動行為在國內可以說是一個黑洞,事實上不當勞動行為呈現在法律 上時,很大部分其實不是在處理集體法上不當勞動行為的問題,而是純粹 變成是在處理勞動基準法上面的終止事由是否存在、勞動契約上之終止權 利有沒有獲得行使正當的問題,原本該處理不當勞動行為的問題都被另外 一種個別的、契約上的爭議所掩蓋,我們國內完全沒有把這個議題放到法 律的檯面上來,這個議題從來不是法律訴訟上的爭點。 工會法裡有一章專門是保護勞工的,在三十五條以下,有好幾個條文,如 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其中主要針對不當勞動行為,相關的主要是三 十五條,還有三十六條,三十五條是主要的條文,雇主跟雇主的代理人不 可以因為工人擔任工會職務等來拒絕雇用、給付或其他不利之待遇;當然 是希望工人不會因為擔任工會職務而影響其權益,問題是此一條文講的是 因為工人擔任工會職務才不可以對他這樣。 事實上當雇主把一個工會幹部調職,尤其是將他解雇的時候,雇主的動作 是一個人事權、解雇權的行使,可是等他變成法律的爭訟的時候,法院不 會審查雇主到底是否因其擔任工會職務而予以解雇,所有的訴訟會依照勞 基法十一條或十二條規定去看那二條所規定的終止事由是否存在,如果法 院認為符合,那雇主的解僱就是合法解雇,法律並不會再去關心在解僱事 件背後的侵害工會團結權的真正問題,而這些是沒有出現在法律訴訟上的 。 過去我們一直主張類似三十五條這種條文,或者例如勞基法七十四條論及 工人申訴時不利益待遇禁止之規定,這些都是所謂的動機審查制度,就是 說除了審查雇主客觀表面上有沒有調職、解僱等事由外,我們尚要審查雇 主權利行使的動機,所以縱使有調職正當事由,或有勞基法十一條十二條 終止的權利,但是雇主仍不得濫用的。 勞動三權的基本權就是法秩序裡面的公共秩序,所以如果雇主行使權利時 侵害到勞動三權,基本上就違反了民法七十二條,當然應該是無效的,但 是此一主張沒有獲得大多數法律人的支持,因為要審查背後動機,在目前 法律實務處理的過程中是困難的。因此我希望三十五條能透過雇主行使權 利之動機審查的方式,在現行法的制度下重新發揮其效力,因為目前較無 效力,當然也有少數個別的法院認同此點,但是從來沒有法院以此為唯一 理由判定雇主敗訴,大部分還是以勞基法處理,因此就司法部分來說,三 十五條這幾條可以說是在目前現行法之下,完全沒有任何的效力。 至於行政機機關能夠作何處理,我也認為頗有問題,工會法主管機關依照 工會法第十二章罰則部分,其中第五十七條規定雇主或其代理人違反三十 五條、三十六條、三十七條時,除了刑法處理之外,並得依法處以罰鍰, 變成依法處以罰鍰,這是可以處罰的根據,過去勞委會在民國八十一年、 八十二年也做過解釋令,可以依照行政執行法加以處罰,不過最近法已修 正,最近發生牽涉工會法第三十五條的問題,行政機關是否能依照第五十 七條或者過去勞委會的解釋來進行處罰,事實上是有疑義的,勞委會也曾 行文法務部請求解釋,結論就是不可以,所以第五十七條存在事實是也沒 有效用,不可能處罰。 以上我認為從司法上來講是被隱藏了,從行政上來講,完全沒有任何行政 法可以作為後盾,遏止違反不當勞動行為,沒有任何法律上的手段可以運 用,不當勞動行為制度是否要引進,已討論多年,我印象中無人反對,只 是要引進何國制度有一些討論,此次新勞動三法就把不當勞動行為制度引 進,制訂過程當然也有些波折,因日本制度無針對勞方不當勞動行為做處 理,因此此部分引進美國制度,就結果上也許可以這樣講,在新的勞動三 法,對勞方的保障是比較大的,對資方的限制還是比較多的。 ★本文整理自2004年10月1日「勞動法與勞動社會的對話研討會」 (整理/勞動者雙月刊編輯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