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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電子報http://labor.ngo.org.tw

◇政治民主 社會民主 經濟民主◇
★ ★ ★ ★ ★ ★ ★ ★ ★ ★ ★ ★ ★ ★ ★ 2004.12.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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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訊息】


      ###2004 台灣社會學年會 ###
「 走 過 台 灣 - 世 代 、 歷 史 、 與 社 會 」 研 討 會

◆活動時間: 2004年 12月 4日,5日(星期六/日)

◆活動地點: 清華大學會議在人文社會學社院

◆研討會簡介:
本屆年會暨研討會以歷史與世代的變遷作為研討會主軸,主題論文將
針對六個時期台灣歷史社會的脈動,展現從不同角度與方法進行研究
的原創成果。除了上述主題論文發表,研討會的論文單元還包括「性
別研究」、「教育與成就」、「法律與社會」、「人口變遷」、「產
業變遷」、「分配正義」、「認同與教育」、「企業集團」、「健保
與福利」、「科技與社會」、「發展理論」、「客家研究專題」、「
消費社會」等重要主題。

◆活動資訊及網頁:
http://wayne.cs.nthu.edu.tw/%7Eiosoc/tsa/index.ph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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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年來,台灣勞工陣線伴隨台灣勞工一起成長,一起進步;今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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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文章】----------------------------

標題\規範台灣的不當勞動行為與制度建構(下)

作者\黃程貫(政治大學法律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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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我認為從司法上來講是被隱藏了,從行政上來講,完全沒有任何行政
法可以作為後盾,遏止違反不當勞動行為,沒有任何法律上的手段可以運
用,不當勞動行為制度是否要引進,已討論多年,我印象中無人反對,只
是要引進何國制度有一些討論,此次新勞動三法就把不當勞動行為制度引
進,制訂過程當然也有些波折,因日本制度無針對勞方不當勞動行為做處
理,因此此部分引進美國制度,就結果上也許可以這樣講,在新的勞動三
法,對勞方的保障是比較大的,對資方的限制還是比較多的。


另外,從法律上來看,資方行使資遣的時候,也是多沒有盡到告知真正終
止事由的義務,只要真的有就好了,這是很不合理的,就算法律的先進大
國--德國也有這樣的問題,規範不當勞動行為是希望把過去的那層面紗揭
掉,法律的缺陷就是有其侷限性,法律只是下游工程。


接下來的問題是,法律當然有可能改善勞工團結權行使的效能,這裡包括
三點。第一點就是現行工會法不是只有處理資方不當勞動行為,也處理勞
方不當勞動行為,雖然對於工會的不當勞動行為要件比較嚴格,但是仍然
在法律上也會出現,所以不當勞動行為制度是雙方都可以動用的武器,因
此如果真有抗爭場合出現資方絕對不會不動這個東西。


也許在抗爭過程中不斷提出而對勞工造成影響,最大的受害者可能是勞委
會的裁決委員會,可以想像將來勞資雙方火藥庫沒解決,問題是解決不完
,雙方互相利用這個制度去貫徹自己的利益,可能對雙方都有很大的影響
,雙方都可能傷到彼此,至於成不成立是另外一回事。


第二點也是我比較擔心的是,不當勞動行為制度有沒有可能在短期內產生
大家期待的效果,可能沒有那麼快速,最主要的原因是,我們是為了不當
勞動行為類型的規定,其實大部分都是用不確定的法律概念堆砌起來,不
確定的法律概念是需要再去定義解釋的,都不是短時間可以形成,恐怕美
日的經驗也必須引進,這是需要很長一段時間的,運作上沒有那麼簡單的



另外一個主要因素是裁決委員會本身,裁決委員會也可能是這個制度一個
大的癥結所在,他的組成運作可能影響此制度是否能發揮效果,裁決委員
會早年也被勞委會提出,當時是定義為準司法的效力,不過當時被司法院
法務部代表認為是破壞五權分立,他們認為行政機關不可跨到司法權的職
權內,後來因為過去的經驗而朝比較保守的方向設計裁決委員會,所以新
的裁決委員會完全沒有準司法的效力,只能作為認定有沒有不當勞動行為
;如果認定有就要交給主管機關,如果涉及到事權,也比較像是調解結果,
當事人果沒異議就視同承認,是因為雙方同意而發生法律效力,而非主管
機關做出決定就對當事人發生效力。


而這種設計可能對將來在效力上大打折扣,雇主如果要阻止裁決效力,只
要有異議就可以阻止,將來獲許不是靠裁決就可以解決,還是要進入司法
訴訟,就我的想法來說,起碼總是聊勝於無,至於其他的部分可能要將來
才能改進。


上述的內容是定位跟效力上的問題,接下來是裁決委員會的組成跟運作可
能會有麻煩,目前勞動三法講的裁決不是非常完備,有些關節不是能夠運
轉順暢,將來是否能有良好組成,能否有一定的程序能遵守,裁決內容能
否有一定的品質等等,所以現在在法規命令、還有行政上希望能將他建立
起來,勞委會也是擔心這個問題,如果裁決委員會運作不良,可能會讓不
當勞動行為制度落空,因此也期望行政機構能組成一個具有品質的裁決委
員會,這對於制度的施行是一件重要且具有意義的工作。



★本文整理自2004年10月1日「勞動法與勞動社會的對話研討會」
(整理/勞動者雙月刊編輯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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