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 ★ ★ ★ ★ ★ ★ ★ ★ ★ 勞動者電子報http://labor.ngo.org.tw ◇政治民主 社會民主 經濟民主◇ ★ ★ ★ ★ ★ ★ ★ ★ ★ ★ ★ ★ ★ ★ ★ 2004.12.04 ★ 您正與 5389 位讀者共同分享「勞動者電子報 」! ------------------------------------------------------------【活動訊息】 ###2004 台灣社會學年會 ### 「 走 過 台 灣 - 世 代 、 歷 史 、 與 社 會 」 研 討 會 ◆活動時間: 2004年 12月 4日,5日(星期六/日) ◆活動地點: 清華大學會議在人文社會學社院 ◆研討會簡介: 本屆年會暨研討會以歷史與世代的變遷作為研討會主軸,主題論文將 針對六個時期台灣歷史社會的脈動,展現從不同角度與方法進行研究 的原創成果。除了上述主題論文發表,研討會的論文單元還包括「性 別研究」、「教育與成就」、「法律與社會」、「人口變遷」、「產 業變遷」、「分配正義」、「認同與教育」、「企業集團」、「健保 與福利」、「科技與社會」、「發展理論」、「客家研究專題」、「 消費社會」等重要主題。 ◆活動資訊及網頁: http://wayne.cs.nthu.edu.tw/%7Eiosoc/tsa/index.php 【非廣告】 ###我 要 退 休 金 !### 輕 輕 鬆 鬆 教 您 看 懂 新 制 退 休 金 退休金條例在2004年6年通過了 新版退休金中,有哪些新的規範? 與舊制退休金有哪些重大的不同?我該選擇新制?還是舊制? 退休金真的都看得到也領得到嗎?新舊交替之際,勞工如何選擇呢? 面對紛亂而不知如何解釋的法條,手冊中都將會為您一一破解 輕鬆讀退休金,教您輕輕鬆鬆作準備。 歡迎團體訂購,大量訂購另有優惠。 全新版大熱賣 每本五十元 2004年台灣勞工陣線 認真發行 ### 關鍵時刻 勞陣需要您 ### 千 萬 別 讓 二 十 年 歷 史 的 勞 陣 斷 炊 二十年來,台灣勞工陣線伴隨台灣勞工一起成長,一起進步;今日, 我們面臨到最大的挑戰,我們需要您的支援以維持財務的穩定,勞陣 希望,未來能持續與台灣勞工一起成長。疼惜勞陣的朋友們,千萬別 讓二十年的勞陣就此斷炊.. 帳號:09310116958 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公館分行 銀行代號:822 捐款帳號:09310116958 銀行:第一商業銀行總行 銀行代號:007 郵政劃撥:10139422 戶名:勞動者雜誌社 ------------------------【主題文章】---------------------------- 標題\規範台灣的不當勞動行為與制度建構(下) 作者\黃程貫(政治大學法律系教授) ---------------------------------------------------------------- 以上我認為從司法上來講是被隱藏了,從行政上來講,完全沒有任何行政 法可以作為後盾,遏止違反不當勞動行為,沒有任何法律上的手段可以運 用,不當勞動行為制度是否要引進,已討論多年,我印象中無人反對,只 是要引進何國制度有一些討論,此次新勞動三法就把不當勞動行為制度引 進,制訂過程當然也有些波折,因日本制度無針對勞方不當勞動行為做處 理,因此此部分引進美國制度,就結果上也許可以這樣講,在新的勞動三 法,對勞方的保障是比較大的,對資方的限制還是比較多的。 另外,從法律上來看,資方行使資遣的時候,也是多沒有盡到告知真正終 止事由的義務,只要真的有就好了,這是很不合理的,就算法律的先進大 國--德國也有這樣的問題,規範不當勞動行為是希望把過去的那層面紗揭 掉,法律的缺陷就是有其侷限性,法律只是下游工程。 接下來的問題是,法律當然有可能改善勞工團結權行使的效能,這裡包括 三點。第一點就是現行工會法不是只有處理資方不當勞動行為,也處理勞 方不當勞動行為,雖然對於工會的不當勞動行為要件比較嚴格,但是仍然 在法律上也會出現,所以不當勞動行為制度是雙方都可以動用的武器,因 此如果真有抗爭場合出現資方絕對不會不動這個東西。 也許在抗爭過程中不斷提出而對勞工造成影響,最大的受害者可能是勞委 會的裁決委員會,可以想像將來勞資雙方火藥庫沒解決,問題是解決不完 ,雙方互相利用這個制度去貫徹自己的利益,可能對雙方都有很大的影響 ,雙方都可能傷到彼此,至於成不成立是另外一回事。 第二點也是我比較擔心的是,不當勞動行為制度有沒有可能在短期內產生 大家期待的效果,可能沒有那麼快速,最主要的原因是,我們是為了不當 勞動行為類型的規定,其實大部分都是用不確定的法律概念堆砌起來,不 確定的法律概念是需要再去定義解釋的,都不是短時間可以形成,恐怕美 日的經驗也必須引進,這是需要很長一段時間的,運作上沒有那麼簡單的 。 另外一個主要因素是裁決委員會本身,裁決委員會也可能是這個制度一個 大的癥結所在,他的組成運作可能影響此制度是否能發揮效果,裁決委員 會早年也被勞委會提出,當時是定義為準司法的效力,不過當時被司法院 法務部代表認為是破壞五權分立,他們認為行政機關不可跨到司法權的職 權內,後來因為過去的經驗而朝比較保守的方向設計裁決委員會,所以新 的裁決委員會完全沒有準司法的效力,只能作為認定有沒有不當勞動行為 ;如果認定有就要交給主管機關,如果涉及到事權,也比較像是調解結果, 當事人果沒異議就視同承認,是因為雙方同意而發生法律效力,而非主管 機關做出決定就對當事人發生效力。 而這種設計可能對將來在效力上大打折扣,雇主如果要阻止裁決效力,只 要有異議就可以阻止,將來獲許不是靠裁決就可以解決,還是要進入司法 訴訟,就我的想法來說,起碼總是聊勝於無,至於其他的部分可能要將來 才能改進。 上述的內容是定位跟效力上的問題,接下來是裁決委員會的組成跟運作可 能會有麻煩,目前勞動三法講的裁決不是非常完備,有些關節不是能夠運 轉順暢,將來是否能有良好組成,能否有一定的程序能遵守,裁決內容能 否有一定的品質等等,所以現在在法規命令、還有行政上希望能將他建立 起來,勞委會也是擔心這個問題,如果裁決委員會運作不良,可能會讓不 當勞動行為制度落空,因此也期望行政機構能組成一個具有品質的裁決委 員會,這對於制度的施行是一件重要且具有意義的工作。 ★本文整理自2004年10月1日「勞動法與勞動社會的對話研討會」 (整理/勞動者雙月刊編輯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