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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家庭.數位化 - 數位之牆》網路電話VoIP(二)搞清楚到底誰在養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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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家庭.數位化 - 數位之牆
■ 個人.家庭.數位化 - 數位之牆 ■ 訂閱人數:124,870 ■ 出版日期:2004/12/05

網路電話VoIP(二)搞清楚到底誰在養誰

圖文.數位之牆牆主 黃彥達

發球權,始終都在電信業者手上。

■ 牆主隨手 簡體字版功能由多奇數位創意提供

◎Skype 的可行獲利模式

Skype 靠著提供免費的網路電話起家,到底要靠什麼賺錢?經過十年 的網路革命洗禮,已經不會有人天真的想著要一直提供免費的服務下 去,然後依靠廣告賺錢。

Skype 將來可能對消費者收取月租費嗎?同樣的經過網路革命十年的 洗禮,已經不會有人天真到想著對這樣的服務收月租費。免費大門一 開即難以回頭,如果能收費,ICQ ,MSN ,Yahoo!早就收費了。

能夠收費的管道,只剩下透過Skype 打傳統電話所付的電話費用。消 費者的腦袋已經有根深蒂固的印象:透過電腦對打電話是不用錢的, 但如果透過電腦打到一般電話去,不管是市話或行動電話,要錢。

因此Skype 積極推出SkypeOut服務,提供使用者撥打一般電話號碼的 服務,並且據此收取每分鐘通話費用。消費者上網站刷卡購買預儲點 數,打電話時則從預儲點數中扣點,詳細的資費表公佈在網站上。

從這樣的營利模式來看,Skype 非但不可以與電信業者為敵,現階段 反而是靠著電信業者求生。如果參透了這一點,就會知道媒體所描述 的網路電話「革命」,有點言過其實了。

◎電信業的複雜生態

全世界的國家幾乎都把電信業者分為兩類,即第一類電信與第二類電 信。雖然這兩個名詞在各國電信法規中都有制式定義,但簡單來說, 第一類電信業者的營運範圍,大體上是電信基礎建設的佈建。

例如固網業者必須要花長時間與大資本在各地鋪設線路,到大馬路, 到深山裡,到每個人家中。而行動通訊業者則必須要建設基地台,販 賣門號讓消費者走到哪都能講電話。

第二類電信業者種類繁多,主要是在一類電信業者所提供的基礎建設 上,再提供加值服務。經營ADSL服務的ISP 業者,如台灣Seednet , So-net均屬之,它們在中華電信的電話線路上,再行提供上網服務。

若要更簡單的分類,可說第一類電信業者有權利提供電話號碼給客戶 ,而第二類電信業者沒有。家裡裝市話就會有電話號碼,使用行動電 話服務就會有門號。而這些號碼都是由國家配發給第一類業者的。

第一類電信業者發配電話號碼給消費者,消費者打電話以後會收到帳 單。此時電信業者所銷售的「商品」,其實就是「通話分鐘數」。把 「分鐘數」賣出去給一般消費者,可以稱為「零售價」。

第一類電信業者會把「分鐘數」大量賣給第二類電信業者,再由第二 類電信業者轉賣給一般消費者,此類電信業務被稱為語音轉售。當然 ,第二類業者可以用較為便宜的價格買,稱為「批發價」。

◎零售與批發造成網路電話空間

比如說,一類業者賣給一般消費者的「零售價」是一分鐘五元,賣給 二類業者的「批發價」價可能是三元,而二類業者轉賣給消費者的價 格可能是一分鐘四元。如此二類業者可以賺取每分鐘一元的差價。

所以我們會看到很多二類業者在賣電話卡,此種電話卡的通話價格要 比一類業者的電話價格還便宜。然而追根究底,之所以能這麼便宜, 其實也是因為二類向一類業者批發後轉售所致。

消費者打此類電話時,須先打某個指定號碼,接著輸入帳號密碼,等 認證通過後才輸入實際要通話的號碼。電話接通時,消費者是透過一 類業者的線路在與對方講電話。二類業者銷售,一類業者接通。

但是一類業者賣給消費者每分鐘賣五元,二類業者卻賣四元,這不等 於反過頭來跟一類業者競爭了嗎?其實一類業者並不擔心,反而認為 將分鐘數批發賣給二類業者,能夠為自己帶來更多收入。

而且說穿了,二類業者賣給消費者的價格,依然是完全掌握在一類業 者的手中。一類業者為了維持市場秩序,並不會任意降低批發價格, 所以二類業者有時候因為競爭激烈反而利潤很微薄。

◎發球權在電信業者手上

SkypeOut之所以能打電話給一般電話,就是去跟電信業者談「批發」 。電信業者用較便宜的價格將分鐘數賣給Skype ,而Skype 再跟消費 者收費,因此通話價格比較便宜。錢,最後進了電信業者口袋。

由於全球各地的一類業者並不想,或者不能跟Skype 打交道,Skype 只能跟二類業者購買分鐘數。雖然批發量大可以享有較低價格,但層 層轉售之後Skype 的利潤更薄。錢,最後還是進了電信業者口袋。

網路電話趨勢無可避免,卻會是在電信業者控制下緩慢完成移轉。除 了價格問題外,還有號碼問題(Skype 沒有號碼,一般電話打不過來 ),行動通訊還有手機補貼問題。發球權,始終都在電信業者手上。

上一篇:網路電話VoIP(一)不賺通訊財的人是傻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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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作者

黃彥達,資深通訊網路產業工作者。本文著作權為數位之牆所有,歡迎傳閱。如欲用於商業用途請先來信取得授權,數位之牆保留一切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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