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性交易犯罪行為人輔導教育方案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除了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相關的宣導教育、對從事性交易的兒童或少年所必需實施的救援措施、以及對因從事性交易而救援出來的兒童或少年提供必要的安置保護措施予以明確的規定外,對於兒童及少年性交易事件的犯罪行為人更是以專章來明定犯罪樣態及其所應接受的處罰。處罰部份,除了明定各犯罪樣態所應判處的刑期、拘易、罰金或罰鍰外,法條中更規定只要是犯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九條之罪者,主管機關須對其實施輔導教育。依據本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第八項規定「第三十五條第一項後段所稱輔導教育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因此,內政部必須依本條例之規定訂定輔導教育辦法,而各地方政府社政主管機關則負有實施輔導教育之責。
本條例所明定的犯罪行為人(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九條)包括:
(一)與未滿十八歲之兒童或少年(較完整而正確的說法應該是十六歲至十八歲未滿者)從事性交易者,即一般人通稱的「嫖客」。
(二)引誘、容留、媒介、協助未滿十八歲之兒童或少年與人為性交易行為者,此即俗稱的「老鴇」、「保鏢」、「皮條客」、「業者」。
(三)以強暴、脅迫、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未滿十八歲之兒童或少年與人為性交易行為者。
(四)以買賣、質押或其他人身之交付或收受,使未滿十八歲之兒童或少年與人為性交易行為者,此即所謂的「人口販子」。
(五)拍攝或製造未滿十八歲之兒童或少年的性交或猥褻之各類出版品或電子訊號者。
(六)散布或販賣前項之出版品或電子訊號者。
(七)利用各種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促使人為性交易行為者,此即對「傳播媒體」的處罰規定。
要進行「兒童及少年性交易犯罪行為人輔導教育課程」在行為人服刑、假釋後,或行為人獲免訴、緩刑、免刑之判決確定後執行之,對行為人來說,這是一項額外的負擔,當然希望越快結束越好,因此,整個課程的設計必須讓行為人了解,課程目的是協助其不再犯。所以整個課程設計的內涵將以「認知 – 行為治療」及「現實治療」的理論內涵為主,協助行為人改變其認知:以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易對象之認知,以及行為人對犯罪行為的認知,進而改變其行為,以達到減低兒童及少年性交易犯罪行為人的再犯率之目的。
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犯罪行為人輔導教育辦法」第三條之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實施輔導教育,應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四條之規定排定課程,課程總時數不得少於十二小時。因此,本研究的課程設計將以十二小時為基礎。而這短短十二小時的基礎課程必須涵蓋前述「認知 – 行為治療」及「現實治療」的理論內涵。因此,本研究初步規劃將以四大單元來構成,未來也將以這四大單元來進行更細緻與更具操作化的課程內容設計:
(1) 正確性觀念之建立;
(2) 同理心的培養;
(3) 社會適應與人際關係的強化;
(4) 情緒管理的教育;
(5) 基礎法律概念之建立。
(本文作者為本會少年服務部社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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