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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姜法律生活報版型

小姜法律生活報第九十五期

 

證嚴法師靜思小語

縮小自己,要能縮到對方的眼睛裡,還要能嵌在對方的心頭上。

看淡自己是般若,看重自己是執著。

 

公司員工發生車禍撞傷人,雇主也要一起賠償嗎?

姜智逸律師  撰

案例事實

    經過多年的努力,小昕終於完成當老闆的夢想,開了一家公司並擔任負責人,當老闆是一件不容易的事情,遇到員工發生車禍,對方竟然要求小昕負連帶賠償責任:

一、   有一回,為了趕著出貨給客戶,公司人手忙不過來,小昕請鄰居義務幫忙送貨,但是鄰居卻因為超速行駛,不小心撞傷機車騎士。

二、   還有一次,公司的員工送貨到客戶處,在回程途中員工開小差,繞道去接小孩子放學,在途中不慎撞倒正在過馬路的行人。

    聽說法律有這條規定,小昕想,人又不是我撞的,為什麼要受到牽連呢?

解析

    我國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本條立法在於受僱人的行為是聽從雇用人的指示,本質上是雇用人手足的延伸,因此要求雇用人與受僱人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本條規定的「受僱人」,並不單純指雇用人所請的勞工或是有簽約發薪水的員工為限,只要是實際上被雇用人使用,並聽從監督的人,都算是本條所稱「受僱人」,在本案例事實中,小昕請鄰居代為送貨,雖然只是義務性質,但是鄰居在送貨的過程中確實聽從小昕的指示,也屬於本條所稱的「受僱人」,因此小昕還是要負連帶賠償責任。

    本條規定在受僱人執行職務發生侵權行為時才有適用,所以如果員工在值勤時開小差,繞道去接小孩子放學,在途中發生車禍,就不屬於執行職務的時間,並無本條的適用。

    法律規定,如果雇主有善盡監督責任,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使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便可以舉證免除連帶賠償責任,但是法院仍可依被害人的聲請,斟酌雇主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雇主負擔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雖然雇主要負連帶賠償責任,不過法律仍規定,若雇主與員工負連帶賠償責任時,當被害人向雇主請求賠償後,雇主仍然可以依其賠償的數額,向員工求償,而這是因為雇主的連帶賠償責任,只是為了保護受害者,不會因為員工的無力負擔賠償或者乾脆「跑路」而求償無門,所以讓雇主負擔連帶責任,讓受害者可以順利求償成功,但是畢竟是員工發生侵權行為,當然要員工自行承擔所有的責任。

    有雇主會認為,我在員工進公司的時候與員工簽約,當員工發生侵權行為時應由員工自行負責,與雇主無關,這樣的約定有沒有效呢?答案是無效的,因為這是法律的強制規定,並不能以當事人間的契約加以免除。

    小昕在經歷過這件事後,終於體認當老闆的辛苦,更加明白自己肩負責任重大,對於員工的監督,再也不敢掉以輕心了!

律師的小叮嚀

網際網路已經深深地進入了你我的生活之中,尤其是網路上的「虛擬社群」,更是讓人在樂在其中,流連忘返,虛擬的世界是這麼美好,每一個人都可以在這個世界裡,拋棄現實社會的枷鎖,盡情奔放,享受一切,解放自我。當網路上的虛擬世界漸漸地也變成人們生活的一部份,真實世界與虛擬世界的界線越來越模糊的時候,我們必須要問,虛擬世界真的只是虛擬嗎?如果有一天,虛擬世界也發生了如同現實社會裡的問題,是不是我們只很輕蔑地說一句:「哼,這不過是遊戲罷了!」就能解決虛擬世界的問題呢?

----取自「當虛擬世界變成真實世界」(第十 七期)

重大案件的偵辦中,尤其是全國矚目的公眾人物涉案,更是眾人的焦點聚集所在,這樣會讓當事人的壓力倍增,縱使事後證明犯罪嫌疑人是無罪的,對於當事人的名譽也造成無法彌補的傷害。

 

 

 

----取自「偵查不公開」(第四十七期)

 

姜智逸 律師

極道盡言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7910樓之3

電話:02-33652433

傳真:02-33652434

電子郵件:sonng@ms73.url.com.tw

常常有讀者會問:「如果我想要知道以前出過什麼文章,應該怎樣找尋呢?」

現在,您只要到專欄區搜尋您要的文章 ,並直接點選即可。

您也可以多注意「律師的小叮嚀」單元,把重要的法律觀念記起來。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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