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洪鼎堯(大同高中公民老師,民間司法改革會法治教育小組成員)
由家長、學生與老師組成的「友善校園聯盟」於民國93年4月10日在教育改革四一○運動十週年紀念日,發起反體罰運動,在教育部門外座場拉起一道長五十公尺的「哭牆」布幕,寫滿民眾親身受到體罰的心聲與對「反體罰」的支持。教育部支持友善校園聯盟的訴求,計畫將4月10日訂為「學生日」,並授權法規會研商「學生權益促進法」,將「禁止體罰」條文列入,對於爭議多時的學生權益與體罰等問題,可望在不久的將來正式進入「法治化」的階段。
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是教師的義務(教師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也是教師生涯中的「重」頭戲與「痛」頭戲。
「重」的是,學生的學習效果除了涉及教師的本職學能及教學技巧外,顯然與輔導管教有著密切的關係;「痛」的是,無論教師具有多崇高的教育理念與愛心,一旦輔導管教出問題,縱然你有十八般武藝,也只能扼腕嘆氣、徒呼負負,甚至背負「不適任教師」的惡名,永世不得翻身。
因此,無論是從教育心理學、教學原理或是教育哲學等教育專業理論的角度,或是校園實務中的身教、言教與境教的觀點來看,「輔導與管教」無疑是師生互動關係中最重要的部分,特別是「管教」的部分,更是校園衝突的關鍵所在。
本篇主要是從法律與教育的觀點來探討校園中的管教問題。具體而言,就是釐清教師懲罰學生時所必須承擔的法律責任,以避免教師因為「愛之深,責之切」,無意中逾越了法律規定的範疇,甚至侵犯了學生的基本權利而不自知。
此外,本篇也試圖從了解學生管教問題的狀況與原因著手,進一步釐清師生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以建立一套管教(或懲罰)學生的正當法律程序及標準。
本篇共列舉十一個問題,大致可區分為以下三個面向來探討教師對學生的輔導管教:
一、體罰或暫時性疼痛的定義、方式、法律依據與法律責任:
雖然教育主管機關三令五申禁止教師體罰學生,但是,在校園實務中,因為體罰而產生的紛爭與法律問題仍然層出不窮。本篇除了表明反對體罰的教育立場外,主要是從法律的角度,來釐清體罰的定義,及所可能產生的相關法律責任。
例如,校園中常見的罰站、罰錢、跑操場、俯地挺身、青蛙跳、半蹲、課後留校輔導等懲罰方式,是合法的管教,還是違法的體罰?其範圍、方式與注意事項為何?可有傷害罪之適用?如果事先獲得家長的同意,可否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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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內容
專案企畫與執行、 行政管理與規劃、議題研究與發展、組織經營與聯絡
二、工作條件
【時間】上午 9 點上班,下午 6 點下班
【薪資與工作規則】依本會之薪資結構表定之,面談
※按勞基法規定,含勞健保之基本福利。
三、專長、特質
1. 大學畢
2. 生物、公衛尤佳
3. 具有電腦文書處理能力,諳英文
4. 具女性自主意識者。
四、應徵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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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障學生的受教權:
教師不僅不應剝奪學生的受教權,更有義務排除外力干擾,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教師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因此,教師懲罰學生時,必須優先考慮是否損及學生的受教權。否則,教師的管教行為就會失去正當性。
三、司法機關的介入:
學校與警察、司法機關在處理學生問題時的配合與應注意事項,本書另有專章處理。本篇主要係從法律上處罰與教育上輔導管教的性質不同著手,說明學生在校園內的不當或違規行為,有哪些狀況應移送法辦?或是到達何種程度才可移送警察局協助處理?尤其要注意的是,教師對於學生一般違規行為(例如,擾亂上課秩序)與不良行為、虞犯行為及犯罪行為的處理方式,必須有所區隔。換言之,在教育的場域中,法律應何時介入?介入的程度如何?在在都是考驗教師的專業判斷能力與智慧。
至於教師輔導管教學生的目的、原則與措施,可參考92年10月17日廢止的「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相關規定。
◆壹、目的(第三條):
一、鼓勵學生優良表現,培養學生自尊尊人、自治自律之處世態度。
二、導引學生身心發展,激發個人潛能,培養健全人格。
三、養成學生良好生活習慣,建立符合社會規範之行為。
四、確保班級教學及學校教育活動之正常進行。
◆貳、原則(第四條):
一、尊重學生人格尊嚴。
二、重視學生個別差異。
三、配合學生心智發展需求。
四、維護生受教權益。
五、發揮教育愛心與耐心。
六、啟發學生反省與自制能力。
七、不因個人或少數人錯誤而懲罰全體學生。
◆參、措施(第十六條、十七條)
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教師管教學生應依學生人格特質、身心健康、家庭因素、行為動機與平時表現等,採取下列措施:
一、勸導改過、口頭糾正。
二、取消參加課程表列以外之活動。
三、留置學生於課後輔導或矯正其行為。
四、調整座位。
五、適當增加額外作業或工作。
六、責令道歉或寫悔過書。
七、扣減學生操行成績。
八、責令賠償所損害之公物或他人物品等。
九、其他適當措施。
◆如果管教無效或違規情節重大時,依據「教管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教師可移請學校為下列措施:(高級中等學校學生於必要時且得為輔導轉學之處分)
一、警告。
二、小過。(不適用國民小學)
三、大過。(不適用國民小學)
四、假日輔導。
五、心理輔導。
六、留校察看。(不適用國民小學)
七、轉換班級或改變學習環境。
八、家長或監護人帶回管教。
九、移送司法機關或相關單位處理。
十、其他適當措施。
最後,誠如刑法學者黃榮堅教授在所著「刑罰的極限」一書的序言中所言:「生存在這個社會裡的人,特別是執政者,對於人類的愛心到哪裡,刑罰功能的極限就是會到哪裡。」對於教育工作者而言,或許可以改寫為:「生存在校園裡的人,特別是教師,對於學生的愛心到哪裡,輔導管教功能的極限就是會到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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