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觀點】
《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world cultural and natural heritage
【摘 自】中國大百科全書
【漢語拼音】Baohu Shijie Wenhua he Ziran Yichan Gongyue
【中文詞條】《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
【外文詞條】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world cultural and natural heritage
【作 者】李曉東
知識分類:分類檢索/文物‧博物館
保護和保存在人類歷史上有重大價值的文化遺產和自然遺產國際公約。1972年11月16日﹐在巴黎召開的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大會第17屆會議上通過﹐1975年12月17日正式生效。
公約分8章﹐共33條。8章即﹕文化和自然遺產的定義﹑文化和自然遺產的國家保護和國際保護﹑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政府間委員會﹑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基金﹑國際援助的條件和安排﹑教育計畫﹑報告和最後條款。
公約規定保護的文化遺產包括﹕凡從歷史﹑藝術和科學觀點看來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建築物﹑雕刻和繪畫﹐具有考古價值的古蹟遺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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