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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專題 ◎ 2004-12-29
═════════════════【立報】═══════════════════
教 育 專 題 深 入 報 導《2004-12-29》

本期內容
◎ 傳播線上 傳學鬥讀書會-台灣電信/網路的政經分析(下)
◎ 教育論壇 中小學主任儲訓任用應回歸教育法規
◎ 台灣立報徵文啟事



傳播線上 傳學鬥讀書會-台灣電信/網路的政經分析(下)
  傳播學生鬥陣
在台灣承繼電傳視訊而發展的網路,乍看之下儘管還是九零年代後始由美國等地嫁接的現象,不過若將網路視為歷史產物,其發展卻與程宗明「台灣電視四十年」一文耙梳的過程十分類似,甚至亦可做為閱讀林麗雲「台灣威權政體下『侍從報業』的矛盾與轉型」一文之參照──即觀察台灣發展,國際地緣政治與在地正當性確實是難以剝離的脈絡。而張大裕「網際網路發展的政治經濟分析」一文,則同樣秉承傳播政治經濟學重視歷史、社會整體、道德哲學之初衷,在對台灣電信而網路的歷程進行論述實踐之際,也為全球跨國資本主義如何在台灣作用作了見證。

台灣電信自50年代起接受美援。除了透過美援出國研習培養的技術人才及政治菁英,實質促成了美方價值及經驗深入台灣;延聘來台的美國專家,對於本地電信軟、硬體規格制訂發揮的關鍵影響,也造成台灣的技術依賴。時至60年代,美國遭逢不景氣,在為國內私人資本尋找出路考量下,改以貸款取代外援,並呼籲歐日各國分攤對第三世界之責任,本地電信發展仍鑲嵌在台美日的軍事/經貿架構中。及至70年代,由於中日關係丕變,因美援配置而全採日規的本地電信不得不重新引進美國資本,並在美方發展高科技帶動下,為日後的網路發展埋下了種子。

而電信傳播體系與台灣高科技互相牽動的現象,除了在進入80年代後日益顯著,其發展也在自由化、國際化的呼聲下,益受全球跨國資本主義所影響。特別是一連串的外交挫敗,迫使國家對外致力以經貿方式維持半官方關係,而社會內部對威權體制的衝撞,也逼使本地政府在經濟上積極回應國際風行的新保守主義,透過新的資本主義積累模式以維繫統治的正當性。影響所及,台灣電信固因科學園區成為支撐策略工業一環,但國家藉著提供龐大電信市場予美國三大跨國公司瓜分,雖名為技術移轉,卻實出於鞏固政局的考量,致使經濟/技術的依賴因而更深。

是以在90年代後,儘管本土勢力抬頭實質改變了政局,但國家與資本的關係卻更形密切,而網路服務的開放與發展,也成為亞太營運中心政策願景的子目標,即國家資訊基礎建設。對此,「民間」雖有諮委會成立,但非商業代表卻寥寥無幾,弱勢及公共議題常遭忽略。此外,政策更集中在市場開發及技術提升,而少見對普及服務或縮短近用差距的考量。重以資訊教育及資訊設備維護費用之不足,更讓此擴大內需的計畫,似僅圖利了部分廠商。以至於政府各項租稅補貼作為,似乎更有利於既有財團。是以若合併TANET的萎縮觀之,網路公共性的討論更顯式微。

因此若以張文做為思考依賴、發展、全球化、文化帝國、科技工具論與科技結構論的起點,還可讀出新意。但可嘆的是,1999年文成之際,立院科技及資訊委員會審查中華電信預算,進行公股釋出審議,在確立全民釋股原則之際,又使電信自由化(民營化、私有化)前進了一步。而今,雖已進入新世紀,政權正常輪替,兩兆雙星、電信狂潮、中華電信民營化之聲震天價響,數位落差卻不斷在地區、性別、世代、階級、族群間惡化。質此,傳學鬥日前還敢提出「數位公共新藍圖」的初步構想,除了期待促進傳播與電信的對話,更期待公民社會的生機蘊藏其間。(完)

1.時序到了年底,又是企業檢討一年業績的時候了。電視媒體的經營狀況,一字排開,怎奈又是幾家歡樂幾家愁的局面。無線台部份,除民視營收有36億,老三台都賠了一億上下。有線業者,則又是東森集團發出最多的年終獎金,號稱營收上看58億;三立有35億;TVBS頻道家族則有4億多的水平。

小編眉批:東森這家頻道業者很奇怪,經營幾年下來,年年賠錢是眾所皆知的事,但是每年年底都號稱能發出好幾個月的年終獎金。一個帳面上不賺錢的企業怎麼能夠大發年終呢?有兩種可能,一種是老闆沾染社會主義思想,剩餘價值全部返還員工,獲利全部以費用編列掉,最後弄到帳面上賠錢在所不惜;一種是,他們在吹年。大家以為東森是哪一種呢?但也許今年我們不必太快下結論,畢竟東森摳省了節目製作的投資,然後接二連三開了幾個購物頻道,據說賺了不少。不過這又如何?台灣的電視節目有因此比較精彩好看,和過去不同嗎?這則新聞告訴讀者,大部份的頻道業者經營慘澹,答案已經很明白了。

2.第22屆中華民國編劇協會的「魁星獎」頒獎囉!這個獎是頒給年度最佳廣播電視類戲劇類的編劇,今年的得主是:《台灣龍捲風》編劇鄭文華,授獎理由是「《台灣龍捲風》充分表現出台灣在地文化,不管在收視率或影響力上都堪稱台灣之最」。

小編眉批:說《台灣龍捲風》收視率是台灣之最,也許沒有疑義;但是如果它的影響力是台灣之最,還充分表現了台灣在地文化,那可是件麻煩事。前個禮拜民視的製作人鄭朝城不是才大罵《台灣龍捲風》濫播亂倫迷姦、強暴的劇情教壞小孩嗎?我們可一點不希望台灣社會是這個樣子啊!

3.明年春節,將可在戲院看到久違的華語片了。已經收購華納威秀影城多數股權的香港嘉禾集團,將安排劉德華、張艾嘉、劉若英等人主演的華語電影於春節檔期播映。嘉禾集團董事總經理潘從傑指出,東亞、東南亞華語電影市場裡,就屬台灣人最不給華語片賞光,台灣的華語片票房比例還輸給馬來西亞。他直言,「台灣的美商八大霸道很久,台灣觀眾吃西餐太多,嘉禾的介入,希望能產生影響力」。

小編眉批:嘉禾集團如此用心,似乎讓華語片有了一線生機。不過從資本、製作、到映演通路都被排除在外的台灣電影產業,對嘉禾日後的排片計畫,有什麼置喙的餘地呢?就像小編前日看了鄭秀雯和言承旭主演的電影《魔幻廚房》,言承旭生澀的演技具體而微地說明了台灣演藝人員養成上的問題,他能夠挑起該片的大樑,恐怕是拜在台灣的名氣所賜,其餘乏善可陳。嘉禾集團進入台灣市場,搶占的也是通路而已,在乎的多半也是票房高低而已,並不能根本地解決台灣電影產業貧弱的問題。我們的電影事業要能真正成長,恐怕還是要靠自己人多用點心。
(回目錄)



教育論壇 中小學主任儲訓任用應回歸教育法規
  羅德水(教師)
「台北市93學年度國民小學候用主任甄選」已經於12月21日受理報名,並將於94年1月25日舉行筆試,2月1日舉行口試,預計錄取120名。觀察台北市現行國小主任儲訓與任用,主要有二大問題,一是違反國民教育法精神,一是嚴重歧視教學專業,筆者呼籲所有教師同仁,共同來檢視並且抗議這樣違法又有失公平的制度。

從法律層面觀察,有關國民小學主任儲訓與任用見諸以下相關法規。「國民教育法」第10條明訂:「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視規模大小,酌設教務處、訓導處、總務處或教導處、總務處,各置主任一人及職員若干人。主任由校長就專任教師中聘兼之,職員由校長遴用,均應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國民教育法」第18條第一項則規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主任、教師之任用,另以法律定之;其甄選、儲訓、登記、檢定、遷調、進修及獎懲等辦法,由教育部定之。」另外則是教育部於民國71年12月2日頒訂之「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此外,由於「國民教育法」第10條對於國民中小學主任之任用資格與程序已有如上之明確規定,因此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2章「任用資格」與第3章「任用程序」方面,均只對各級學校之校長與教師做規範,對於國民中小學主任任用資格與程序毋需重複立法。

雖然法有明訂,無論國民中小學,只要是「專任教師」即具備主任之任用資格,程序上則是由校長聘用後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即可,然而現階段台北市各國民小學之主任卻需通過所謂「台北市國民小學候用主任甄選」方具備資格,且依「台北市93學年度公立國民小學候用主任甄選須知」第11點有關「儲訓候用」之規定,「甄選錄取人員均需至台北市教師研習中心接受儲訓。凡無故未參加儲訓或儲訓成績不合格者,不授予候用主任證書。」此外,「甄選錄取人員經儲訓成績合格者,發給候用主任證書,並列冊候用。各校遇主任出缺時,由校長就冊列人員遴選報本局聘兼。」

就法的位階而言,「國民教育法」係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公布之法律,「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則為教育部基於「國民教育法」第18條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而「台北市93學年度公立國民小學候用主任甄選須知」甚至只是「行政程序法」第159條所指之「行政規則」。

憲法第172條規定,「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1條明訂,「法律不得牴觸憲法,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下級機關訂定之命令不得牴觸上級機關之命令」;另「行政程序法」第158條亦規定:「法規命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一牴觸憲法、法律或上級機關之命令者。二無法律之授權而剝奪或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者。三其訂定依法應經其他機關核准,而未經核准者。」依法律優位原則,台北市國民中小學主任任用相關法規之位階高低,依次分別為:「國民教育法」、「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台北市93學年度公立國民小學候用主任甄選須知」。

毫無疑問地,「國民教育法」第10條既已明訂「主任由校長就專任教師中聘兼之」,並「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則主任之任用權限屬校長法定職權無誤,只要校長不違法任用非專任教師為處室主任,教育局依法均應予以核備。準此,教育部「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第10條,「參加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甄選合格,經儲訓期滿成績考核及格者,列為候用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除發給證書外,並由省(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分別列冊候用」之規定,以及「台北市93學年度公立國民小學候用主任甄選須知」中有關「儲訓候用」之相關規定,均已明顯逾越母法授權,基本上已是一個無效的行政命令與行政規則。

事實上,不止「國民教育法」規定「主任由校長就專任教師中聘兼之」,「高級中學法」第13條同樣明訂:「高級中學設教務、學生事務、總務三處,各置主任一人,由校長就專任教師中聘兼之,秉承校長,主持全校教務、學生事務、總務事項。」也就是說,高中以下各級學校,主任任用依法本是校長的法職權,「教師兼主任」一職之任用,只需具備「專任教師」資格,並不需有甄選儲訓之程序。問題是台北市中小學主任之聘用竟然有三套不同的制度,高中職主任無須任何儲訓直接由校長任命即可;國中之主任由校長推薦,經教評會同意後,參加儲訓,儲訓合格後任命之;國小之主任,須經考試通過後,參加儲訓,儲訓合格後任命之。

我們的疑問是,如果北市教育局對於高中職之主任任用可以依法行政,為何對國中小部分卻又採取選擇性的依法行政?如果按照教育局的官方說法,教師兼任行政工作應具備專業行政知能,因此需要甄選與儲訓,何以高中職之主任毋須經過儲訓就可任用?是國中小教師較不專業?或者是高中職之行政工作無需專業?如此「一市三制」之作法教育局又如何自圓其說?

退萬步言,即便不談所謂的適法性問題,北市現行國小主任甄選制度亦面臨公平性的質疑,以「台北市93學年度公立國民小學候用主任甄選資積評分表」為例,「資積評分表」滿分為一百分,但光「年資」一項最高就有48分,然而在「一般年資」中,「任中小學教師」(亦即科任)者每滿一年給1.5分,「任中小學級任(導)師、代理組長」者每滿一年給2分,「任國民小學組長或教育行政機關5職等」者每滿一年給4分,「任國民小學代理主任或教育行政機關6職等」者每滿一年給6分,對於現任國民小學代理主任與組長甚至還有所謂「特別年資」的加分優惠,明顯有歧視教學專業的情形。以同樣10年年資的教師做比較,當了10年科任的老師,在「年資」一項只能得15分,當了10年的導師,在「年資」一項也只能得20分,但如果10年來都兼任組長,光「年資」一項就可以拿滿分48分,依「台北市93學年度公立國民小學候用主任甄選須知」之規定,甄選程序分筆試與口試兩階段進行,筆試部分計分標準為「資積評分」與筆試成績各佔50%,可以說大部分兼導師或科任的教師同仁,根本不可能通過這樣不公平的甄選。

說到底,筆者所反對的並非主任儲訓,而是教育局不應該藉由所謂的主任儲訓,限制校長依法任用主任之權限,並剝奪未參與主任甄選儲訓之專任教師擔任學校主任的權利。相信大多數老師也都能認同,兼任行政職務應具備相關專業素養的說法,如果教育局願意回歸國民教育法之規定,只要是專任教師就具備主任任用之資格,並且規劃相關課程,提升有意願或現在已經兼任主任職務的專任教師之行政專業,相信會是完全合乎法理的作法。無法理解的則是,向來強調依法行政的北市府,何以寧受批判而不願改正?
(回目錄)



台灣立報徵文啟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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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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