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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專題 ◎ 2005-01-19
═════════════════【立報】═══════════════════
教 育 專 題 深 入 報 導《2005-01-19》

本期內容
◎ 傳播線上:消費他人的痛苦──寫在媒體大量要求慈善捐款之際
◎ 教育論壇:評教育部「教師法」民調結果(上)
◎ 台灣立報徵文啟事



傳播線上:消費他人的痛苦──寫在媒體大量要求慈善捐款之際
  傳播學生鬥陣
自南亞地震發生以來,台灣的媒體開始形成一股熱潮,希望召喚出大家捐獻愛心、展現台灣慈善的動力。雖然,報導與關懷社會弱勢乃為媒體社會責任之一環,此亦為媒體守望正功能之一,但是,類似議題在媒體大量與不斷重複的報導下,此種間接或直接要求閱聽人捐款的新聞,是否會失去或扭曲了其原應具備的意義?而這一系列所謂關懷災難與弱勢的相關報導,在如此大量與不間斷挖掘與報導之下,這些媒體可能的因素與背後動機又是什麼?是基於什麼樣的動機與理由,媒體「大量且密集」的,持續的要求閱聽人慷慨解囊,展現大愛?又,在要求捐款與大量報導之後呢?

在此提出一些問題供大家思考;其一,愛心是否會成為商品化的一部分?其二,媒體針對災民的無助、徬徨、恐懼、可憐,以及罕見疾病患者的可憐與無助,來再現相關事件時,閱聽人接收一幕幕驚心動魄的海嘯畫面或者令人動容的罕見疾病病患問題,是否亦只是在「消費他人的痛苦」?

當新聞報導時,人們可能會基於對災難報導與弱勢關懷的好奇與憐憫,關注該事件或議題當下發生的諸般情況與問題。也因此,相關新聞可能較其他議題與新聞事件突出,有較高的收視率。由此,媒體抓住閱聽人的心理,以大量且不斷重複與挖掘新議題的方式,來獲取收視率,進而使得相關的新聞文本與參與收視之閱聽人,皆被媒體「商品化」。媒體基於人道關懷,要求慈善捐款的目的可能得以理解,但我們要關注的還有閱聽人及其愛心商品化的過程!

進一步想,媒體如果是基於社會責任與守望功能關懷南亞災難與罕見疾病,為何不追蹤報導善款配用情形與流向?為何一再的大量再現災區的慘況,而不斷希望閱聽人捐出其愛心?為何不深入追蹤目前台灣醫療體系對於罕見疾病醫療的可能問題,以及台灣醫療體系對於罕見疾病醫療的相關詳細政策,而只是一再的再現「報導個案」中罕見疾病病患家庭當下的無助與困難,而希望閱聽人能夠盡快以捐款的形式,來幫助該個案解決「當下」的問題?難道,沒有其他的方式來幫助?又,媒體能做的,只有幫助某一「個案」解決「當下」的問題嗎?那其他有著類似處境的「個案」又該怎麼辦?

再來,這樣的新聞報導再現災難與罕見疾病問題的方式與其商品化過程,透過新聞機制參與的媒體與閱聽人,可能不僅僅在旁觀他人之痛苦,更是消費他人之痛苦。例如,閱聽眾是否能從報導與捐款的過程中,獲得真正對於弱勢的同理心?是否對弱勢的慈善捐款,又只是一種贖罪與憐憫弱勢的過程?透過媒體捐款之後的閱聽眾,真的會再去重視與關注所捐款的弱勢對象?閱聽眾是否真會去主動希望了解慈善捐款後,那些款項的分配與使用?還是,一切只是一時被媒體報導引導的情緒,只有在「當下」才想要去關懷弱勢?

在這個民意主流普遍沉浸在愛心與慈善的氛圍下,筆者嘗試提出一點小小的反思:我們這樣做,對這些弱勢與問題真有幫助?我們是真的願意並且長期關懷他們?在此,提出一些可能沒有答案的問題,希望大家一起來思考。

OUR QUESTIONS

1. 最近有許多關於弱勢的新聞,你覺得媒體與弱勢消息來源的互動,或報導弱勢新聞時,應特別注意那些事項?

2. 媒體對於弱勢團體的報導,應該用客觀報導或鼓吹式報導?

3. 媒體要求或呼籲民眾捐款,會不會逾越媒體的分際?其中可能的判斷標準是什麼?

媒大事

中廣換照案 監院糾正新聞局

監察院調查中廣換照案結案,教育委員會提案糾正行政院新聞局,理由是新聞局執行電台換照審查寬嚴不一、差別待遇,尤其中廣換照要「三評」,審照過程及行政處分,逾越職權、違反法律,對非法電台則未積極查處,招致「未依法取締地下電台,反而打壓合法電台」的非議。糾正文指出,新聞局辦理廣播及電視執照換照作業,至今未依廣電法規定,訂出具體明確的換照審查標準,以供業者遵行,便於讓審議委員會審查,有違行政行為的「明確性」原則,致生爭議,核有怠失。(來源:聯合晚報)

小編媒批:林佳龍去年10月初甫大動作地推出「無線廣播頻譜政策」,立意雖好,但一如他口口聲聲說要建構之公共廣播電視集團,總在改革計畫中蓄意夾帶政治手段。不但讓反對他的人站不住腳,還綁著改革人士替他背書。此真乃高招也!

林佳龍振興電影業 本土天王澆冷水

在韓劇、功夫等亞洲影視產品在台灣走紅後,新聞局長林佳龍日昨接受年代主播廖筱君的專訪,靜極思動的他,拍攝宣傳廣告、籌備設立電影局,希望藉由輔助金制度,帶動國片市場回春。但看在本土天王吳宗憲眼裡可完全不是一回事。他痛批新聞局提振本土電影不力,害他的電影《人不是我殺的》總票房不到3千元台幣!吳宗憲抱怨,新聞局口口聲聲要提振國片,卻仍放任外商經營戲院,「我的電影《一石二鳥》在大陸有3百家以上的戲院同時上映,但在台灣根本沒戲院肯播!請學學人家韓國電影的保護政策吧!」

小編媒批:局長在專訪中提到:「台灣不缺硬體設備、人才,缺的是創意,我們現在缺一部大製作規格的片子,一旦成功,它會帶動整體影視產業的成功。」林局長您說的沒錯,但最重要的問題恐怕還是如吳宗憲所指的通路保護政策。一部成功的大片或可帶動一陣子的風潮,然通路的完善,卻可保國片生長不息。

演藝圈大動員 募款好溫馨

新聞局發起的「一萬個希望」南亞賑災活動,15日晚由15家電視台,兵分15路在台北、基隆展開街頭募款活動,有上百位熱心藝人頂著10度左右低溫與細雨參與活動;他們不怕辛苦,奉獻出最真誠的愛心,讓路過民眾深受感動、慷慨解囊。

小編媒批:最近類似的募款活動還真不少。小編算算,這種溫馨的募款活動不但可激起民眾的同情心,還可藉此提昇媒體的形象與收視率,難怪各家媒體如此的大團結!
(回目錄)



教育論壇:評教育部「教師法」民調結果(上)
  羅德水(台北市教師會總幹事)
正當「教師法」修法不進反退、「勞動三法」於立院呈現拉鋸之際,教育部教研會於1月14日公布「教師法重大議題民意調查統計數據」,並發佈新聞稿表示,「大眾殷切期望強化教師專業地位」云云。教育部選在第5屆立委最後一個會期結束前夕發佈這樣的調查結果,其目的自是不言可喻,而民調結果所顯示的幾個問題,也值得進一步深究,以免混淆是非。雖然有論者以為,教育部此次民調單就技術層次而言就有許多問題,惟以下僅就該民調的20個議題分別進行討論,筆者看法如下:

議題一「學校層級需要有教師會組織之同意度」方面,有68.9%的民眾表示同意或非常同意,表示同意或非常同意的教師則有70.5%。基本上,學校層級需要有教師會組織應為各方共識。

議題二「學校教師會轉型為提升教學專業知能專業組織之同意度」方面,有高達88%的民眾表示同意或非常同意,表示同意或非常同意的教師亦達78.7%。惟筆者以為,參與協商係所謂提升教學專業的前提與基礎,學校教師會與學校進行協商全然不會影響提升專業知能,相反地,解除學校教師會派員參與相關會議以及與學校進行協商的權利,勢必連帶葬送已經搖搖欲墜的所謂教師專業。

議題三「教師會組織定位之看法」方面,統計結果顯示,民眾認同教師組織為「專業組織」的有45.6%、認同教師組織為「勞動組織」的有8.2%、認同教師組織為「兼具專業與勞動組織」的比例有35.2%;至於教師方面,認同教師組織為「專業組織」的有36.3%、認同教師組織為「勞動組織」的有5.8%、認同教師組織為「兼具專業與勞動組織」的比例有53.8%。亦即支持教師組織為「勞動組織」或「兼具專業與勞動組織」的民眾與教師分別應有43.4%、59.6%。

然而教育部1月14日的新聞稿卻有意誤導,竟然指出「在『教師會組織定位』方面,認為教師會應定位為勞工組織的受訪民眾及教師皆不到一成,顯見大眾仍傾向教師會應定位為專業組織為宜。」果不其然,部分媒體的標題即為「教師變勞工?僅8.2%民眾認同」,甚至是擴大解釋成「教育部也公佈民意調查,9成以上民眾不贊成教師組工會」。

極其明顯地,這樣粗糙的操弄媒體之目的,就是要凸顯不分民眾與教師都不認同教師組織為「勞動組織」,甚至連「兼具專業與勞動組織」都無法接受的教育部既定立場。這樣的思維與長期以來「工會」與「專業」對立的宣傳如出一轍,其目的即是企圖藉此逼迫教師會放棄「勞動組織」的定位,成為一個自我解除武裝的聯誼會,好讓行政單位予取予求。

議題四「政府單位研擬政策時,若需徵詢教師方面相關意見時,除邀請教師會代表參與外,亦可邀請非教師會教師代表參與之同意度」方面,表示同意或非常同意的教師高達84.9%,表示不同意或非常不同意的教師則僅有4.7%。

筆者不解的是,教育部設計此議題到底意欲何為?因為不論結果如何,教育部與各縣市教育局早就這樣在操作了,雖然依「教師法」第27條之規定,派員參與與教師有關之法定組織係各級教師會之基本任務,惟觀諸教育行政部門各大小會議,無不有許多宣稱代表教師的非教師組織代表,主管機關為自圓其說,表面上無不強調這樣做的目的是所謂廣徵各界民意,骨子裡打的卻是稀釋教師會代表的如意算盤,與其如此大費周章,何不乾脆拿掉教師會的協商權來得省事?

議題五至議題八的部分,主要為教師會會務假的部分,必須先予澄清的是,迄今為止,除極少數縣市外,全國絕大多數的學校教師會在處理相關會務時並未減授上課節數,尤其在「教師法施行細則」第24-1~24-3條條文,在93年1月20日於立院遭刪除之後,有關學校教師會會務假部分更是雪上加霜,相較於每一學校兼行政工作之教師總減課動輒以百節計,教師組織對於有關學校教師會的減授節數一直十分克制,所提的訴求總希望可以在教學工作與處理會務中取得平衡。事實上,如果教育行政部門不能正視學校教師會存在的意義,而給予處理會務與參加相關會議所需之適度減課空間,逼使學校教師會會務幹部兩頭奔忙,才是真正傷害學生受教權益的作法。

議題九「教師應強制加入教師會之同意度」方面,表示同意或非常同意的教師僅有15.6%,表示不同意或非常不同意的教師則高達62.1%。扣除部分不認同教師會的老師外,即便是教師會的會員,多數老師仍然將全部心力放在教學工作上,對於公共事務之參與亦屬陌生,對於這樣的結果,筆者實不感到意外。

會產生這樣的問題,先天設計不良的「教師法」應負最大責任,相較於「工會法」第12條,工人「均有加入其所從事產業或職業工會為會員之權利與義務」,以及「律師法」第11條「律師非加入律師公會,不得執行職務」、「醫師法」第9條「醫師執業,應加入所在地醫師公會」、「會計師法」第27條「會計師登錄後,非加入會計師公會,不得執行業務」之相關強制入會規定,自由入會之設計先天上已經使教師會成為無法發揮實質功能的聯誼會,每當教師會向教育部建議「教師應強制加入教師會」時,教育部總以強制教師加入教師會有違憲法第14條「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之虞搪塞,問題是,果真如教育部所言,則上述所舉採強制入會之「工會」與「公會」豈不一併違憲?

議題十「教師會對非會員教師收取服務費之同意度」方面,表示同意或非常同意的教師僅有15.5%,表示不同意或非常不同意的教師則高達62.7%。基本上,此一問題是未規定強制入會所延伸的問題,向非會員教師收取服務費主要乃在保障會員權益,杜絕不盡義務只享權利的「搭便車」心態,不僅美國教師組織視此為常態,這些年來經過教師組織不斷之宣傳,多數教師會會員亦支持這樣的作法,以確實區隔會員與非會員之權利義務關係,因此,就筆者觀察,只有一成五的教師支持向非會員教師收取服務費的調查結果,實在與現實有所落差。

這些年來,不少教師組織幹部,對於既不規定強制入會、又無法對非會員教師收取服務費的現況充滿了無力感,筆者呼籲,立委諸公應正視教師組織這樣的限制與困境,給予教師組織進一步成長的空間。

(待續)
(回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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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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