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個人.家庭.數位化 - 數位之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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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版日期:2005/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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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慧型手機(三)電信業態度
圖文.數位之牆牆主 黃彥達
毒蛇送來的智慧果,吞還是不吞? |
■ 牆主隨手 |
.簡體字版功能由多奇數位創意提供 |
.2005/01/26 - 再見,垃圾郵件 才跟ISP 申請更改Email 地址不到三個月,又開始收到滿天的垃圾信,這些人真是神通廣大。這次跟ISP 申請防垃圾郵件服務,看到每天寄來的垃圾信隔離通知,覺得很痛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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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業與手機市場的複雜關係
首先讓我們釐清一件事情,電信業者的核心業務是販賣號碼,不管固
網或者行動,只要能把號碼以及相對應的費率賣給消費者,就能開始
依靠每個月印帳單來賺錢。
然而由於「號碼」與「費率」看不見摸不著,再加上行動電話的個人
化特性,讓電信業者可以依照手機功能外觀與價位來做市場區隔,所
以電信業者便無可避免的需要藉由對手機的操作來販賣門號。
但是,這並不意味著電信業者本身需要成為手機製造商,或者手機的
經銷商。前者的涵義,代表電信業者必須自己生產,而後者的涵義,
代表電信業者必須自己購買手機,然後賣給消費者。
賣號碼的好處是,這是虛擬產品,沒有太大庫存的問題。賣手機可就
不同了,除了必須先掏大把銀子買大量手機外,因而衍伸的庫存,運
籌,維修,因為手機跌價而造成的損失,都是令人頭痛的問題。
為符合經濟效益,手機經銷商的生存空間就出現了。這些業者擁有自
己的直營或加盟店,搭著電信業者的門號專門販賣手機。於是兩者各
有專業分工,電信業者也不必「為了喝牛奶而養牛」。
然而,既然手機經銷通路以賣手機為主,就表示任何電信業者的門號
都可以搭著賣,沒什麼忠誠度可言。電信業者難以掌控這些業者,品
牌也不容易延伸,而這在行動加值服務時代來臨時更顯問題。
◎因為發展加值服務而產生的通路變革
以往行動電話的用途僅為通話,銷售人員不需太多解說,但行動上網
等加值服務卻需要解說。然而經銷商寧可賣不需要解說的產品,可以
快速成交。因此電信業者的加值服務,在經銷商通路上一直難以推廣。
手機門號銷售方式在行動上網發達的日本卻有非常大不同。為推廣行
動上網業務與品牌,電信業者直接介入手機生產,制定規格。製造商
生產完畢後全數由電信業者買下,電信業者透過自己的直營店面銷售。
這樣做的好處是,手機規格量身打造,因此可以跟內容供應商的服務
徹底整合,用戶可以有較好的加值服務使用經驗。此外,透過自己的
店面販賣,比較能要求銷售人員進行多一點解說。
歐美雖然行動上網不若日韓,但也是類似操作方式,電信業者先買手
機然後透過自己店面銷售,不太透過經銷商。很顯然當3G時代來臨時
,電信業對於手機製造與通路將會有更多介入,「被迫要養牛」。
然而我們不要忘了,電信業的核心業務始終都是在於印帳單收錢(當
然,可能還有發行預付卡),如果有某個偉大的發明,是無法增加印
給用戶的帳單上的金額時,業者會興趣缺缺也就不奇怪了。
◎智慧型手機危及電信業者的業務
受到高毛利的驅動,全世界手機製造商都信誓旦旦要增加智慧型手機
的款式,而這也的確是未來的潮流。然而長遠來看,卻與電信業者的
利益發生衝突。
上網功能理所當然是智慧型手機所必備,未來就可能發生用戶利用手
機上網能力來講網路電話(VoIP)。由於智慧型手機的開放架構,任
何人都可以寫網路電話的程式安裝上去,例如Skype 。
網路電話很便宜大家都知道。雖然目前的行動上網透過GPRS,以封包
計價依然很貴,用來打網路電話並不划算。但日本目前3G行動上網費
率已經是包月,根本不計算封包,行動式的網路電話只是時間問題。
就連行動入口網站的收入也會受到波及。行動上網除了上網費以封包
計價外,用戶下載任何圖形鈴聲遊戲等,都必須另外支付「內容資訊
費」,電信業者再透過帳單代收後,將該費用拆給內容供應商。
目前的行動上網入口網站都是由電信業者自己經營,透過對手機規格
的綁定,消費者大部分時?font color = '#CC4040'>◎|接觸到這個入口。受制於此,內容供應
商擠破了頭想要進入這個入口網站以便跟消費者見面。
智慧型手機卻大不相同。把它想像成一台PC,開放式的架構,輸入網
址想去哪就去哪,電信業者的入口網站僅是千萬選擇的其中之一。沒
有獨家的優勢,內容供應商就可以繞過電信業者,直接接觸用戶。
◎回歸消費者觀點
如此一來,智慧型手機不但無法增加電信業者印給用戶的帳單金額,
反而還拉低。行動電信事業將面臨的是來自IT產業的開放架構挑戰,
而逐漸失去其壟斷地位。智慧型手機會是解放的第一道槍響嗎?
眼看著行動電信業者對於手機的依存關係與掌控能力將越來越強,這
會不會是一顆包著糖衣的毒藥,要吞下去嗎?或者這終將是一條不歸
路,越早擁抱趨勢的人才能得到消費者青睞? 上一篇:智慧型手機(二)使用者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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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彥達,資深通訊網路產業工作者。本文著作權為數位之牆所有,歡迎傳閱。如欲用於商業用途請先來信取得授權,數位之牆保留一切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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