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報】═══════════════════ |
教 育 專 題 深 入 報 導《2005-02-02》 |
本期內容 | |
◎ 傳播線上:回首媒大事 鑑知媒改路:2004年媒體十二大事系列一 | |
◎ 教育論壇:管教學生不能不知道的事 | |
◎ 台灣立報徵文啟事 |
傳播線上:回首媒大事 鑑知媒改路:2004年媒體十二大事系列一 | |
傳播學生鬥陣 | |
又到歲末年終,為鑑往知來,傳學鬥特別決選出今年度(2004)12則最重要的年度媒大事,分上、中、下三輯刊出,敬請期待。未來,傳學鬥還本監督批判傳播現象與政策之責,為下年度的媒體改革之路,繼續前行。 公視董事長改選與制度改革 台灣內湖公共電視在2004年末,先由行政院公布核定的12位公視基金會董事,當中包括政大傳播學院院長翁秀琪、政大新聞系副教授方念萱、作家李敏勇等人;爾後,公視則進行了董事長的改選,分別由台北大學教授陳春山以及政大新聞系教授翁秀琪競選;選舉結果由陳春山當選。縱使過程當中不少流言,直指新聞局操縱選舉,有意阻礙民間社團在公共化運動上,有更進一步的發展,不過陳董事長競選時所言「期許公視能擴大規模為公共廣電集團,以整合資源,發揮更大影響力,回應社會的期待」,確實也讓人有所期待,促使我們聽其言之外,也必須以觀其行來回應之。 公共電視要如何擴大規模?從制度下手,「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必須朝向兩台公共化的結果邁進,而公視法也必須跳脫公視作為商業補充之定位,而進行修法;從擴大財源、整合資源而言,公視9億的運作經費,實質不足以運作一個無線電視台,而翁老師在競選政見中,提到的徵收收視費與執照費似乎可行;另一個可能,則是公視集團成立之後,部分的電視台頻道經由妥善規劃,在公共電視集團架構下,播出廣告並自負盈虧。 時至今日,確定「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以及公視法修法未排入立法院審議草案當中,將退回行政院下會期重新再來;我們不能在此單方面地斷言公視努力不夠(當然也難辭其咎),林佳龍上台之後,裝扮得大刀闊斧,但實際上卻避重就輕,公視集團在這個會期並沒有實質的進展,反而是林局長習慣性地宣稱大口號,讓他贏得了改革的形象與威望。 傳學鬥在此仍要強調「公共電視集團」在台灣的媒體產業發展、民主政治發展、資訊社會發展,都有非常關鍵的地位,絕不容許政客將其做為把玩的工具,或是招攬虛名的旗號,倘若很不幸地,以上皆屬事實,那麼下一波的媒改運動或許也就失去了對話的必要,而必須另謀他路。 新聞媒體愛跟風蘋果 吹出志玲瘋 2004是林志玲知名度直線攀升的一年,只能用「爆紅」來形容,林志玲和經紀公司多次接受專訪時,都表達了疑惑不解。林志玲的走紅模式就像突然出現的颶風般,毫無預期地席捲所有媒體焦點。先是在4月1日蘋果日報上,以及緊接在後《壹週刊》的一篇報導「林志玲打敗蕭薔成為台灣最高價的名模」。這篇報導的內文為:「富商最愛的港台女星,順位大風吹!名模林志玲以高達港幣80萬元(約340萬元台幣)『陪吃飯』天價,打敗頭號美女蕭薔。」 雖然林志玲立刻出面否認,但是這股旋風已經開始吹起,各媒體更是爭相報導,因為這位漂亮的新面孔、良好的家世背景、傳不完的緋聞,甚至跟政治也扯上關係,恰恰符合作為「話題人物」的基本要件。吹起這股旋風的壹週刊與蘋果日報,在台灣的電視媒體圈當中,早已是成為了每日的重要「新聞來源」,在爆出這樣「封面故事」時,各媒體藉由不斷地報導與消費這個新聞議題,正可以讓收視率不斷竄升。也因為媒體喜歡報導蘋果日報與壹週刊的各種新聞,所以儼然成為另一個「媒體供稿中心」的通訊社,而市場導向、媒體跟在蘋果日報屁股的「跟風報導」,以及愈趨娛樂八卦走向的新聞報導,是林志玲爆紅的原因,也是讓人為新聞媒體感到難過的主因。 江霞任華視總經理的二重意義 2004年6月資深演員江霞因官方授意,接手華視總經理位置。面對外界指為政治酬庸的批評聲浪,江悍然以對「酬庸有理」,同時強調演藝工作的資歷足堪大任。之後江以主管之姿,公開批評不同政治立場的演藝人員,以「去中國化」為前提介入華視新聞走向與人事,同時聲稱為保障本土藝人生存權而禁播中國劇,並在8點檔傳統戲劇時段安插政治色彩鮮明的政論節目,種種作為坐實「酬庸」之說。然而江霞的管理哲學不僅於此,用人唯政治立場是問之餘,兼顧及於市場需要,因此與韓國電器廠家LG合力製播廣告化綜藝節目,並稱官方的廣告管理規約過時。 相較過往華視的經營管理階層皆出自軍政體系,江受派任可以說是延續這個由黨國決定宣傳機器人事晉用的傳統;江貫徹個人偏私的政治意識於決策上的治理模式,也與過去空降到華視高層的退役將領沒有二致。從這兩點出發,我們可以指認陳水扁政府對媒體做為社會公器的職能,未能有清楚認識,其水平與國民黨一般低落。特別是華視在轉型為公共廣電集團之前,扁的派任與江的言行更是傷害、誤導台灣社會對公共媒體的想像。 然而值得期待而與過去不同的,是江霞的演員出身,讓她切切實實了解工人的勞動過程與條件,落實工人參與治理可能。雖然江不見得掌握品質控管、流程效率或辨認利基市場等商用管理的概念,但演員資歷讓她引以為訓,杜絕紅包陋規,掌握資源用度,同時在經營方針上主張提升節目自製比例,開辦演藝人員訓練計畫。這種來自土地工作經驗的素樸管理觀,一方面矯正誤用於地租(rent,比如阻滯不通的人事占用的規費)上的資源流向,一方向愓勵了工作人員的勞動品質。這對促進生產的活力,未必不是一件好事。 同時江的本土意識,雖然在政治立場上用於黨同伐異,但她確實因此而有意地整頓衰落的影視製作能力,同時反思在全球市場中影視產品作為在地文化象徵的重要性(雖然這種反思可能更出於對中國市場吸附能力的危機感)。若江能體察媒體作為社會公器的職能,以更開放的包容力融合轉化原始的土地感情,華視也許能在她的帶領下走出新的氣象。 著作權法規修惡 公有地創意改良 為免301貿易制裁,我國智財權相關法規自80年代起便不斷在美方壓力下修訂。以至於著作權第13次修法,立法者仍然採用美方做法,將份數、金額等規定盡數移去,並將裁定權留與檢察官及法官,乍看雖有「微罪不罰」的空間,卻等於抽去了明確的保障。 此外,立法者更附帶決議,行政機關應對「圖書館合理使用」、「教學影印合理使用」及「遠距教學合理使用」之範圍進行界定。截至2004年底為止,各項辦法儘管仍未正式施行,但就智財局資料看來,「教學影印草案」雖明確定義合理使用範圍,卻選擇向美國與香港看齊,將篇幅限於10分之1(詩句以「字數」計算);而「圖書館合理使用」,儘管美方並無篇幅限制,我行政單位卻在國內利益團體(即著作人權利團體)建議下從嚴採取澳洲標準,將篇幅限於10分之1,實質不利於一般參考及教學的進行。 然而宰制所在,也是反抗所在,除了美國國內對於「數位千禧年著作權法」向有反對聲浪,而台灣公告修法結果不久,中研院資研所並與「創意公有地」(Creative Commons)合作,推出了CC Taiwan計畫,當中「部分權利保留」的設計,不但更尊重創作人,且不妨礙商業推廣,更為使用者、閱聽人爭取合理使用空間──我們還期待能就此點燃起台灣創意的野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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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目錄) |
教育論壇:管教學生不能不知道的事 | |
羅德水(教師) | |
學期雖已結束,不過這幾天,各電子媒體還是用「以暴制暴」等聳動標題,報導一起疑似校園體罰事件(其實應該只是不當管教或管教過當)。而毫無意外地,教育部也在第一時間重申禁止體罰,表示體罰學生若有具體事實,也屬「教師法」規定之「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的範圍,教育部並呼籲各縣市及早處理不適任教師。 之前講過,體罰問題有其結構性因素,在這些因素未能進一步釐清或相對獲得解決之前,將所有壓力與責任歸諸教師並不公平,上述案例即為明證。該名老師以過當管教方式處理發生於學童間的疑似偷竊或金錢勒索事件,固然有欠妥當,但是孩子做出這樣的事,其父母與家庭教育難道不用負起相對責任?在體罰問題人人喊打的今天,於最短的時間內對教師做出懲處,或許滿足了各界對於校園零體罰之期待;然而,如果到此還不願意正視造成體罰之結構性原因,只是一味將所有問題推給教師,也斷非減少體罰之做法。 要減少體罰有待各界努力,家庭教育、社會教育與學校教育可說環環相扣,其中家庭教育與學校教育更是相輔相成,雖然少數體罰個案或多或少會影響整體教師之形象,不過,筆者還是要指出,絕大多數老師不僅兢兢業業於學校教育,亦關心學童之家庭環境與教育,只消看看有多少家暴事件是由教師發現並通報的,即可得知教師對孩子之關心。相反地,卻有少數家長存著「孩子送到學校就是學校的事」這樣的心態,不但連孩子明顯的偏差行為也不願意處理,甚至以錯誤之言教身教影響孩子;面對這些不關心孩子的家長,多數老師或許多少都會有「養子不教誰之過」的感嘆!筆者這樣說,全然無意為少數嚴重體罰的教師同仁開脫,只希望各界用最高標準要求教師的同時,也可以反求諸己以共同完成零體罰的理想。 究竟教師有無輔導管教學生之權利?規範教師權利義務的「教師法」於第16條第一項第6款明訂,「教師之教學及對學生之輔導依法令及學校規章則享有專業自主」,第17條第一項第4款則指出,教師有「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之義務,並授權各校校務會議自訂「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學者吳清山歸納「學生懲戒權」的法理依據有「權利說」、「義務說」與「責任說」等3種論點(吳清山,2003),台北地方法院法官林孟皇更進一步指出,「教育工作就其本有的性質,無法想像一個完全不具管教權的教育活動,所以教師基於教育工作的需要,當然擁有對於學生的管教權,而無待於法律規定。」(林孟皇,2004)歸納以上說法,教師負有輔導管教學生之責任與義務基本上應無疑義。 然而必須再次提醒教師同仁的是,由於管教與體罰之界線並未明確,教師在管教學生時稍一不慎,恐怕就有構成體罰之虞。一旦確定為體罰,則教師除將直接面臨行政懲處外,進入司法程序後尚有民刑事刑責,實在不可等閒視之。 一、行政責任方面:各校「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可依「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第8條之規定予以適度處分(申誡、記過、記大過);此外,「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則可依「教師法」第14條之規定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懲處。 二、民事責任方面:學生或家長可依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之規定,要求損害賠償!(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三、刑事責任:可能會觸犯刑法第284條之過失傷害罪。(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千元以下罰金。)另依「少年及兒童福利法」第30條之規定:「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二、身心虐待。…」第58條規定:「違反第30條規定者,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姓名。」第67條規定:「依本法應受處罰者,除依本法處罰外,其有犯罪嫌疑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究竟一般老師在管教學生時應該注意些什麼,既可達到教育目的又不致傷害自己呢?相關書籍與專論甚多,筆者現歸納幾個原則如下: 一、需符合教育目的:管教只是改變偏差行為之手段,教師採取之管教方法應有助於教育目的之達成,千萬不要為了情緒或者是在盛怒之下管教學生,以避免手段逾越了教育目的,造成後悔莫及之情況。 二、明確性原則:無論各校自訂「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或教師管教學生時,均應盡量明確可行,俾讓讓師生有所依循,從而減少爭議。 三、平等性原則:管教學生時,「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亦即,管教與獎懲標準應一視同仁,如果可以這樣,受到懲處之學生亦當心服口服,進而達到減少偏差行為之目的。 四、比例原則:即一般所謂「別用大砲打小鳥」之謂,亦即「行政程序法」第7條所指,「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準此,教師應避免要求學生長時間進行連續性會使肢體疲勞疼痛之動作,以此而言,罰站時間就不宜過長。 五、注意學生受教權:憲法第21條明訂,「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教育基本法」第2條亦指出,「人民為教育權之主體」,教師之職責即在發揮專業以達成教育目的,不宜因輔導管教而侵害學生之受教權,舉例來說,同樣是罰站,要學生站在教室後就比站到教室外來得妥適。 無論如何,儘速釐清相關爭議或朝管教權法制化的方向修法,才是解決體罰問題的根本做法,無奈基層教師面對的是一個選擇逃避責任的教育行政部門,眼前為求自保,還是只能請所有認真教學的教師同仁務必謹慎為宜,在有功無賞打破要賠的壓力下,過當的輔導管教對教師而言真是得不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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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目錄) |
台灣立報徵文啟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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