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學生租屋申訴案例:房東不准我們帶男朋友回宿舍,否則要罰錢,我們 無法忍受房東的要求,想要解約,可以嗎?
問:
一位學姊和三位學妹合租一層公寓,由學姊出面簽約,每月的租金由學姊收齊後交付房東,所以學妹們認為學姊是二房東。
二個月後其中一位學妹常帶男友回宿舍,被房東發現,房東於是制定了一個罰責,每發現學生帶伴回來一次,罰款1000元,並要求學生們寫同意書,三位學妹認為房東要求太多,想提前搬走。所以,提前一個月告知學姊要解約,要求學姊將押金還給他們。沒想到學姊拒絕返還押金,還告訴他們不能提前搬走,他們該怎麼辦?
參考資料-----
1. 房東知道房客有4位,也同意由學姊代表簽約。
2. 租金20000元,押金40000(各自負擔10000元)
3. 房東在簽約時曾口頭要求房客不得帶異性回宿舍過夜。
4. 此份租賃契約約定提前解約(終止)房客應給付房東相當於一個月租金之補償(或由房東扣一個月押金作為違約金)。
崔媽媽媽回應---此案例由李明洲律師協助回覆
首先我們要討論的是本件租約「當事人是誰?」、「房客可否提前終止租約?」
1. 依事實來看,當初向房東承租房屋的「承租人」,是三位學妹與一位學姐等四人。契約雖由學姊一人代表簽約,但實際上是由4人共同承租。所以三位同學要面對的「房東」是「屋主」,不是學姊;且學姊也並非二房東,所以三位學妹就押金返還的請求對象並非「學姐」。
【民法第421條: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
2. 至於,房客可否提前終止租約?縱使租約未訂明房客有提前終止租約之權, 實務上,仍認為房客只要賠償房東的損失,即無不許終止之理(參考最高法
院18上2001判例)。況且依一般市面版租約約定,房客亦有權提前解約 (終止租約),惟房客應提前一個月告知房東(當月租金仍應給付)、且給
付房東相當於一個月租金之補償(或由房東扣一個月押金作為違約金)。所 以本件案例,學妹是有權提前終止租約的。但應該怎麼做才好呢?
【「租賃契約雖定有存續期間,但如一造反悔願認賠償損失,即無不許終止之理。」 (最高法院18上2001)】
3. 因為在簽約的形式上(證據上)承租人只有一人(即學姐),出面終止租約之人亦須學姐認同及配合才妥當。如三位學妹執意要提前搬遷,但學姐不願意時;房東依形式上的契約,仍得對學姐(租約上之承租人)請求給付全部之租金(二萬元),對其傷害、困擾很大,而且也不公平。
4. 況且,契約中雖然並無明文約定不得帶異性回宿舍過夜,但是簽約當時房東曾提出此要求,且同學們應是同意了才會承租,在此種情形下同學們必須遵守約定內容,不得帶異性回宿舍過夜才是。
【民法第153條第一項: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5. 我們建議,承租人四人要有共識,一起行動比較好。三位同學務必要用心與學姊商量,在房東做這樣規範的情形下是否仍願意繼續承租,如果學姊也無法接受此罰責,那麼就一起跟房東要求提前解約,並支付相當於一個月租金的違約金。如果學姊想要繼續承租,就應與學姐及與房東商量看看,再找其他人來承租三人的的房間,繼續這份租約、或另訂新約。三位同學請求押金返還,才不會有太大的障礙。
【民法第258條第一項:解除權之行使,應向他方當事人以意思表示為之。
民法第258條第二項:契約當事人之一方有數人者,前項意思表示,應由其全體或向其全體為之。
民法第263條(契約之終止準用解除權之規定):第258條及第260條之規定,於當事人依法律之規定終止契約者,準用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