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報】═══════════════════ |
教 育 專 題 深 入 報 導《2005-02-16》 |
本期內容 | |
◎ 傳播線上:回首媒大事 鑑知媒改路 2004年媒體十二大事系列二 | |
◎ 教育論壇:教師有管教義務 國家有支援責任 | |
◎ 台灣立報徵文啟事 |
傳播線上:回首媒大事 鑑知媒改路 2004年媒體十二大事系列二 | |
傳播學生鬥陣 | |
前言 又是新的一年,為鑑往知來,傳學鬥特別決選出去年度(2004)12則最重要的年度媒大事,分上、中、下三輯刊出。您的年度媒大事是什麼,也歡迎你來稿與傳學鬥電子報讀者分享(scstw2003@yahoo.com.tw)。未來,傳學鬥還以監督批判傳播現象與政策自我期待,為今年度的媒體改革之路,繼續前行。 灌票新聞瞞天過海 可憐大眾怨憤深 回首2004年,國內總統大選的慘烈競爭,加之新聞媒體不實的灌票報導,使台灣社會陷入詭譎不安的氛圍中。320當晚,狂熱的選民便緊繃著思緒緊盯住各家新聞台所謂的「最新票數」。然,隨著大選的結局的揭曉,各家新聞媒體的開票數紛紛「回歸基本面」。可嘆的是,膨風的數字可以重調讓它符合真實,情感受創的選民卻無法輕易地撫慰他們的心。當大眾深信新聞媒體會給我們最準確、最快速的選情報導時,各家媒體卻為了微末的收視率,浮報數字、欺瞞社會,造成選民的被欺騙感,導致群聚街頭暴動。試問這樣的惡果,媒體從業人員豈能無愧、無憂? 年末又逢立委選舉,或是良心自發,或是社會壓力,台視、華視、民視、TVBS、年代、東森、八大、中天、三立聯合簽字承諾不再自行計票,而以中選會公佈的票數為準。但這樣的自律公約並未有實質的懲戒條款,最後也就留於各家媒體自由心証。例如,TVBS雖未在候選人的得票數上動手腳,卻在泛藍與泛綠獲得的立院席次上爆衝。簽署自律公約跟本就是在自打嘴巴。 新聞媒體總說要自律,但我們卻一再看到他們違規。就像是玩兩手策略般,一手盡做壞事,另一手則按在聖經上告解。若是商業的競爭不可免,那在此誠摯地給予各媒體主管一個建議:日後再有選舉開票特別節目,將「開票」二字改為「估票」特別節目。至少,這是一個誠實的作為。 寬頻數位震天價響 公共近用沈寂沒隱 正當2004年兩兆雙星、寬頻城市、無線數位電視開播、「M台灣計畫」、「中華電信民營化」等政策宣誓震天價響之際,數位落差與貧富差距卻不斷在地區、性別、世代、階級、族群間惡化,而科技匯流發展與公民社會的想像亦背道而馳。 做為關心媒體公共化以及電信發展的台灣公民,傳學鬥因而對於科技匯流後,新自由主義挾持國家的狀況感到憂心,除了發現政府在推動公共廣電集團上動作消極,也觀察到政府欲快速處理中華電信,恐造成電信事業公共性喪失的問題。於此,傳學鬥於2004年底提出「公共數位新藍圖」,便是憂心學術界傳播、電信兩領域長期以來不自然分立,而強調電信與傳播領域間公共性的匯流的重要性。 2005年立法院NCC、「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促進數位電視產業發展條例」等攸關台灣數位產業未來發展的法案箭在弦上,雖政府一改政黨輪替前的消極背動,轉為積極介入與政策宣示,然而,就無線數位電視發展而言,如何掌握數位產業發展的核心價值──擴大無線電視的公共性質,使得「製播分離制」的數位電視發展之資源規範得以形成,以型塑公平的良性競爭機制,引導具創意的新進業者,進入數位內容或傳輸產業,便成為考驗政府智慧與能力的一項指標。 記錄生命的軌跡 尋覓記憶的橋樑 2004年的國片雖偶有市場反應,但仍舊景氣低迷。無疑地,吳乙峰的《生命》紀錄片引起社會最廣大的迴響與感動。《生命》是921大震後,吳乙峰與全景工作室,至中部歷經3年多的拍攝而成,除了紀錄921之後的景象以及真實的生活故事,也透過對生命與死亡的省思,讓我們體會重生的力量和感動。 而由公共電視策劃,邀請紀錄片導演簡偉斯與郭珍弟拍攝的《Viva Tonal跳舞時代》,則尋覓30年代起台灣流行歌曲的發展軌跡,除了串起了老一輩的記憶橋樑,也使得許多人參與那只能經由遙想的年代。《Viva Tonal跳舞時代》跳脫歷史的沈重與悲情,而像一部輕快的流行音樂史,它透過細膩流暢的敘事,加上老電影與原聲帶的交叉剪接,交織出台灣日據時代豐華的社會文化史。如果你和你的家人一起觀看,你會發現,這些留聲機唱片所流溢的歌謠,將會勾起父母小時候的音像記憶,而爺爺奶奶也開始細述起年輕時的生活點滴。 如果《生命》所引的感動與迴響,讓我們的政府官員都趕搭上這國片風潮,大力宣稱國片的重要性,而《跳舞時代》所紀錄的歷史,則讓影像與生活的關係,起了更有機的連繫,那麼政府及公眾或許更能體會,國片的核心價值除了商業,也在於它背後所喚起的歷史和文化意識。 頻道大搬風 電視台成大賣場 我們又一次遭受移頻之苦,各家系統業者在面臨各種購物新頻道的出現,不得不重新畫頻,將頻道以屬性作畫分的界線,主要是公益、卡通、綜合、購物、戲劇、新聞、電影、宗教等等,雖然看起來相安無事,但是老問題仍然重演。 「上架費」是過往系統業者與頻道業者兩者爭執的原因,雖然新聞局局長林佳龍大力稱讚這次分類十分出色,但是隱約還是聞到火藥味出現,主要是公益頻道的選擇,不是以節目整體規劃作為評比標準,而是以是否負擔得起「上架費」,而在南部中天相關頻道無法收視,也是因為上架費談不攏。更奇特的是,過去被認為是黃金頻道的38至50頻道,竟然多數成為購物頻道,以往收視率最佳的新聞頻道因此降低,再一次收視權利被業者操控,而不是自由選擇。 更加離譜的是,系統業者放任自家承接地方廣告,不斷借由跑馬燈或是蓋台的方式,將畫面偷天換日變成購物頻道,一個晚上購物頻道竟然可以多達10台,讓人有種身置大賣場的感覺!值得思考的是,移頻是方便我們移動手上的遙控器,還是口袋中的錢包,簡直回到第四台猖獗的時代,也有賣藥的廣告,卻不見主管機關出面,對於「上架費」與購物頻道的利益導向,忽視閱聽眾的權利,主管機關應該加以監督,而不是做一個只會摸頭的長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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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目錄) |
教育論壇:教師有管教義務 國家有支援責任 | |
羅德水(教師) | |
在教師管教學生迭有爭議的今天,我們曾多次於本版做過討論,希望可以釐清管教與體罰的相關爭議,俾讓親師生皆有依循,從而減少體罰問題、落實校園民主,繼2月2日「管教學生不能不知道的事」,提供教師輔導管教學生時應注意的幾個原則後,本週我們將探討政府在此一議題上可以努力的方向。 一、相關法規之修正:雖然傳統社會視教師管教學生為理所當然的事,而多數學者亦主張教師應有管教學生之權利,惟規範教師權利義務之根本大法「教師法」,卻僅於第4章「權利義務」中賦予教師輔導學生之權利,以及管教學生之義務,亦即第16條第一項第6款,教師接受聘任後,依有關法令及學校章則之規定,「教師之教學及對學生之輔導依法令及學校規章則享有專業自主」之權利,以及第17條第一項第4款明訂,教師有「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之義務。至於輔導管教學生依法究竟是否為教師之權利並未提及,可以說,台灣教師背負著傳統上與法律上教師應管教學生的天職,然而,法律上竟未明確保障教師有執行此項義務之權利,對於所有認真的老師而言,這樣的法規顯然有商榷或修正空間。 除了應儘速修法明訂管教學生時教師應有的權利外,有關「管教權」與「管教程序」法制化方面亦是修法重點。現階段的體罰問題,有一部份原因應為教師管教權曖昧不明所致,淺見以為,民國92年10月16日教師法修法時,廢止原教育部訂定之「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並改由授權各校校務會議自訂,尚有討論空間。我們完全同意,舊「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離管教權法制化之目標尚遠,其可行性也有改進空間,正因為如此,足見管教權法制化難度之高,教育部與立法院不朝著落實管教權法制化方向努力,卻將爭議性與難度如此之高的委任立法交由各校校務會議自訂,不僅無助於解決校園管教與體罰之爭議,唯治絲益棻徒增紛擾而已。準此,筆者建議,有關「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之訂定,宜應回到教師法修法前之規定,即由教育部統一訂定;另教育部在訂定辦法時,則應注意「管教權法制化」與「訂定法定管教程序」兩大重點,若能如此,相當程度上必能協助學校與教師減少管教與體罰之爭議。 二、相關法規之落實:由於主客觀環境與支援系統之差異,高中職鮮少出現體罰相關問題。檢視「高級中學法」與「職業學校法」,對於學校輔導室與輔導教師之設置其實都有相關之規定,亦可略知一二。例如:「高級中學法」第15條:「高級中學設輔導工作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校長兼任之。其委員由校長就各處、室主任及有關專任教師聘兼之。輔導工作委員會置專任輔導教師,由校長遴選具有專業知能之教師充任之;校長應就輔導教師中聘兼一人為主任輔導教師。輔導工作委員會得聘請具有專業知能之輔導人員及義務輔導人員為兼任委員。」另「職業學校法」第16條亦規定:「職業學校設輔導工作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校長兼任之;其委員,由校長就各單位主任及有關專任教師聘兼之,並得聘請具有專業知能之輔導人員及義務輔導人員擔任之。輔導工作委員會置專任輔導教師,由校長遴選具有專業知能之教師充任之;校長應就輔導教師中聘兼一人為主任輔導教師。」 相較於高中職,「國民教育法」其實亦有相同之立法精神,「國民教育法」第10條第4項:「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應設輔導室或輔導教師。輔導室置主任一人及輔導教師若干人,由校長遴選具有教育熱忱與專業知能教師任之。輔導主任及輔導教師以專任為原則。」第10條第5項亦規定:「輔導室得另置具有專業知能之專任輔導人員及義務輔導人員若干人。」比較高中職二法與國教法之規定,「國民教育法」對於學校輔導室與專任輔導教師的規定,顯然於強度上比不上高中職,這對於向來習慣選擇性執法的教育行政部門來說,約束力明顯不足,加上教育經費大餅資源有限,導致「輔導教師以專任為原則」之立法美意幾乎形同具文,因此,各縣市國中小輔導教師或兼任輔導行政工作之教師同仁,恐怕都有繁重課務與行政工作壓力,如何有餘力協助各班老師處理輔導管教學生問題? 筆者建議,教育部與各縣市教育局如有誠意推動零體罰政策,應擬定修法版本,齊一「國民教育法」與「高級中學法」、「職業學校法」對於學校設置輔導室與輔導教師之相關規定,具體改善國民中小學的資源,進而落實校園零體罰政策。 三、改善教師勞動條件:部分論者常以過往每班5、60位學生又少有體罰之說,指責現今之教師不具管教之專業,這樣的說法顯然犯了見樹不見林的毛病。純就每班之「生師比」而論,現階段確實是下降了,惟隨著10年教改的遺害逐漸加深加廣,加諸於老師身上之工作壓力根本不減反增,更別提現階段之社會豈是戒嚴時期之威權氣氛所能比擬,縱然學生人數減少,但這些孩子來自於家庭環境與教育各異的家庭,又豈是數十年前一個口令一個動作的年代所能相提並論?以此來說,班級經營的難度更是有增無減。有帶班經驗之老師想必都可證明,休說管教問題,甚至連作業份量與考試次數,都得面對教育觀各異之家長的不同質疑,所謂教師之專業由此可見一斑。 筆者以為,提升專業是教師責無旁貸之義務,然而,改善教師勞動條件亦是主管教育行政部門無可迴避的責任。過去10年受制於錯誤的教育戰略(如10倍速的擴充高教),國民教育品質相對被迫犧牲,不過,在出生人口節節下降趨勢下,經費問題不該再成為犧牲國教品質的藉口,以去年全年出生人口數正式跌破20萬為例,教育部門更應藉此落實真正的小班教學,以真正減輕勞動條件瀕臨極限的教師在面臨管教問題時的壓力,若能如此,則教育官員長年所倡導的「小班精神」、「精緻教育」或有實現之可能。 改善教師勞動條件,有助於落實校園零體罰的訴求,完全符合親師生一致的利益,不過,從教育部日前宣布,96學年度才要推動所謂小班化教學,全台灣之中小學教師恐怕又要失望了。 體罰問題演變至今,各界似乎多將矛頭指向教師,惟從以上討論可以得知,國家亦不應迴避其支援的責任,相信在釐清管教與體罰的爭議並加強支援配套系統之後,落實零體罰與提升教育品質的理想終將實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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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目錄) |
台灣立報徵文啟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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