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報】═══════════════════ |
教 育 專 題 深 入 報 導《2005-02-23》 |
本期內容 | |
◎ 教育論壇:化解爭議,共創雙贏──出版品分級辦法爭議大,應重行修正(上) | |
◎ 傳播線上:2004年媒體十二大事系列三:回首媒大事 鑑知媒改路 | |
◎ 台灣立報徵文啟事 |
教育論壇:化解爭議,共創雙贏──出版品分級辦法爭議大,應重行修正(上) | |
羅德水(教師) | |
自從新聞局於93年8月26日公布「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以下簡稱「分級辦法」),並自12月1日開始實施以來,雖然「分級辦法」所有條文僅僅20條,但各界對於該辦法之意見可謂南轅北轍針鋒相對。 支持出版品分級制度的主要為社福團體、婦幼團體、教師團體及家長團體,其主要論點在於兒童與青少年的保護上,認為不良書刊會影響學童身心,進而引發偏差甚至是犯罪行為,為了保護青少年與兒童,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有其必要。支持分級制度的各團體,為響應政府的「分級辦法」,除了於去年12月8日在台北市發起「千人宣誓、眾志齊心──拒絕色情、暴力出版品入侵校園」活動外,更於今年1月1日在台中的「世界書展」開幕式中邀請名模公開焚燒限制級書籍。 相較於此,反對此一分級制度的社團、學生、作家、學者、甚至是讀者,也聯合起來成立了「反對假分級制度聯盟」,認為新聞局的出版品分級制度是「假分級、濫立法」,台北市雜誌公會理事長詹宏志痛斥分級辦法是「落伍的內容,粗魯的過程,和野蠻的態度」,造成政府、出版業者和兒福團體三輸的局面。 「反假分級聯盟」成立之宗旨在於確立出版自由、言論自由、創作自由與閱讀自由,其主要訴求則為:一、反對假分級、真禁書,確立言論自由。二、反對假規範、真扼殺,確立創作自由。三、反對假檢查、真擾民,確立閱讀自由。四、反對假保護、真限制,確立出版自由。五、反對倉促上路,要求暫緩實施,召開公聽會。六、反對政府的行政權任意擴張。七、反對假評議團體坐收暴利。八、反對利益團體的宗教道德立法。 雖然此次教師團體參與了支持出版品分級的部分活動,不過,有鑑於「分級辦法」之制訂程序與實質內容爭議頗多,各界對於其可行性與是否能達成保護兒少之宗旨亦是仁智互見,筆者雖非完全反對圖書分級制度,然而,對於現行「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仍持保留態度,淺見如下: 首先,先從法的層面討論,「分級辦法」第一條明訂,「本辦法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27條第3項規定訂定之。」再查「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27條則規定,「出版品、電腦軟體、電腦網路應予分級;其他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物品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應予分級者,亦同。」其分級辦法則授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即行政院新聞局)定之。也就是說,除了出版品外,接下來包括電腦軟體與網路都必須分級。 從以上說明可知,「分級辦法」係基於法律授權的法規命令,不過,其辦法內容是否牴觸憲法保障的言論及出版自由,恐仍有討論空間。此外,依「行政程序法」第4章關於「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之相關條文規定,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時,仍應遵守「行政程序法」之相關規定,如「事先公告周知」、「舉行聽證」等公正、公開與民主之程序,以「確保依法行政之原則,保障人民權益,提高行政效能,增進人民對行政之信賴」,然而,觀諸反對分級者列舉理由之多,足見「分級辦法」於訂定過程顯未經過各相關團體與利害關係人充分討論,就算「分級辦法」形式上沒有適法性的問題,恐怕仍然無法迴避各界對制訂過程確有瑕疵的質疑。 尤有進者,解嚴以來,台灣社會之民主化一日千里,許多戒嚴時期不當限制人民權利的惡法均被廢止,民國81年修正「刑法」第100條,以及民國88年廢止「出版法」均為著例,而這也正是制訂「分級辦法」最為弔詭之處,因為這樣充滿威權與管制的辦法實在與現今社會之多元發展背道而馳,直叫人有今夕何夕之嘆。 其次,再從辦法之實質內容討論,檢視「分級辦法」,確可發現有關出版品分級要件之定義極為模糊,缺乏具體可操作之客觀標準,甚至到了全憑個人自由心證認定的地步,其中尤以對於「出版品」部分的分級管理條文為甚。「分級辦法」第5條明訂:「一、過當描述賭博、吸毒、販毒、搶劫、竊盜、綁架、殺人或其他犯罪行為者」、「二、過當描述自殺過程者」、「三、有恐怖、血腥、殘暴、變態等情節且表現方式強烈,一般人尚可接受者」、「四、以語言、文字、對白、聲音、圖畫、攝影描繪性行為、淫穢情節或裸露人體性器官,尚不致引起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者」都將列為限制級,未滿18歲之人不得閱聽。 新聞局為了保護兒少而營造這樣純淨無污染的閱聽環境,實在是立意良善,問題是,何謂「過當」之描述呢?何又謂恐怖、血腥、殘暴、變態之情節呢?是否作品中出現了性器官、性行為之描述的,都要列入限制級出版品呢?如果按這樣的標準,描寫兇案現場的《福爾摩斯》、《少年偵探柯南》以及偶爾出現性器官的《哆拉A夢》、《蠟筆小新》,是否都將列入限制級呢?難怪有論者戲稱,此後台灣將成為限制級出版品產量最多的國家(「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出版品評議基金會」雖已做出澄清,表示「依照過去評議的經驗,《蠟筆小新》、《哆啦A夢》應為『普遍級』,且適合全家大小觀覽之讀物,請網友、讀者及租售店業者勿過度警張」,不過,顯然並未減少疑慮,反而凸顯所謂認定標準不一之問題)。(待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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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目錄) |
傳播線上:2004年媒體十二大事系列三:回首媒大事 鑑知媒改路 | |
傳播學生鬥陣 | |
又是新的一年,為鑑往知來,傳學鬥特別決選出去年度(2004)12則最重要的年度媒大事,分上、中、下三輯刊出。您的年度媒大事是什麼,也歡迎你來稿與傳學鬥電子報讀者分享(scstw2003@yahoo.com.tw)。未來,傳學鬥還以監督批判傳播現象與政策自我期待,為今年度的媒體改革之路,繼續前行。 資訊公民年代 國家政策須改向 去年度電信事務主要有幾件大事,一是同意美國貿易協會(FTA)將電信門檻降低,以交換TIFA重新啟動;二是NCC法案進入立法院審議,引起朝野大戰;三是中華電信ADSL降價,強迫用戶迴路開放;四是3G通過免稅優惠專案;五是中華電信通過罷工投票,於2005年2月即將進行。 其實在這幾波的政策中,可以看出國家對於數位政策是沒有全盤的考量,而且常常是依照業者需求進行改變,以FTA這件事來看,國家雖然強調民營化,但是卻打破訂定的市場規則,降低固網申請資格,導致既有業者手足無措;另外3G通過免稅優惠專案,並且沒有收取執照許可費,不僅違反法律也直接損害國庫收益,從中可以看出國家僅以經濟角度思維數位政策。 進一步分析中華電信與NCC的角色,在這一波民營化中,國家的角色幾乎可以說呈現失靈的狀態,中華電信過往屬於國營機構,但是缺乏公共信託者的概念,因此在幾次民營化的推動下,都無法抵擋潮流,國家思考模式也是無法跳脫經濟控制的運作。NCC的角色是導正目前的電信市場匯流趨勢以及過往弊病,但是一個層級屬於部會二級機關,又獨立於行政系統的單位,如果還是以過往市場原則運作議事規則,則失去在數位匯流時代整合的角色機能以及創造公共服務的機會,公民下一步將蛻變成為消費者,失去享受公共資訊的機會,因此未來資訊社會發展,除了重整市場機制的混亂,應該保障資訊公民權利才是首要之務。 外患內憂無所盡 記者勞工有時窮 雖有無冕王之稱,但第一線記者勞工為新聞衝鋒陷陣,卻常在無後援下,獨力以性命身家相搏。去年颱風頻頻肆虐寶島,社會各界見記者冒死採訪、甚至不惜以身試水,還發不忍之聲。然而「傳播學與術」真正較重視起記者工作權,卻要到了台視駐基隆記者平宗正因職災殉職後。對此,記協與媒改社也發起「平宗正條款」活動,除了對政府單位有所建議,並呼籲新聞事業單位:應為所有外勤員工加保意外險,透過職訓、勞教落實「人身安全重於報導與設備」原則,而工作各項器材之維修、保養與購置,應由事業單位負責外,並應減輕地方記者配備重量,以確保安全。條款本身雖無強制性,仍具有相當的進步意義。 只是平宗正屍骨未寒,又傳出鴻海因不滿工商時報報導,竟略過記者所屬媒體,獨獨對執筆記者曠文琪提出假扣押,過程中讓當事人在身心方面都承受了極大壓力。鑑於對新聞工作者的寒蟬效應,記協還發起各界聲援,壓力所及,鴻海及工商還發表了共同聲明,假扣押就此撤回。兩案併陳,不管是編輯室控制及職災的結構關係,或蝦米記者面對大鯨魚財團法律威脅時孤立無依的處境,還會是重新認識新聞專業性及工作權。只是覺醒外,正逢媒體界風雨飄搖,無冕王是否也體會到媒體工人團結的必要? 政大傳院拒收東森獎學金 突顯學術資本主義危機 2004年春,商業週刊出一篇專訪東森媒體集團王董,題為:「不要跟我講你的專業,Show me the money!」的文章。文中之內容,散發出濃濃的,對於新聞「專業」的不屑,以及對於政大傳播學院新聞專業與新聞專業倫理的教育的鄙視。此一舉措,引起政大傳播學院師生的不滿,並決定發起拒收東森購物獎學金的運動;亦使人重新思索學術資本主義的問題與危機。 由於高等教育的大量開放,國家對於單一學校教育資源供給的緊縮,致使大學為了爭取資源維持營運,必然廣開財源並爭取合作。而與企業合作,便成為大學爭取資源的方式之一。在傳播領域中,東森集團近年來,即不斷的以獎學金與產學合作計畫,試圖進入大學校園中,從中直接獲取人才以為所用,而如今許多擁有傳播學院的大學,都與東森媒體集團有些來往。 然則,這樣一個產學合作的方式將可能引發學術資本主義的種種問題。其一,學校教育的目的將變質為替某一企業財團培育人才,而非為了整體社會;其次,學校的種種教育政策與措施,將可能受企業財團之影響;其三,學校的學術研究,將可能非為整體社會的改進而研究,而成為某特定企業財團之研究機構,以學術之名行為其企業政策進行研究與企劃之實。 資源與經費對學校而言的確重要,為學生「規劃」未來的職場,似乎亦是現今大學教育相當重要的政策。但是,教育與傳播媒體相同,皆有其社會責任與公共性,如一旦與企業財團有利益來往,「拿人手短,吃人嘴軟」,難保教育機構將喪失其獨立性,而淪為特定企業財團之職業訓練所。 出版分級法 天真的新「新青年守則」 依照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設立之「出版品及錄影帶分級辦法」是年尾最具爭議性的話題。主管機關新聞局立法時間太倉促,先前所舉辦的公聽會又慘遭各方意見炮轟,直指出版法是限制言論自由;然言者諄諄,聽者藐藐,出版分級法仍搶在12月1日施行。旋即,新聞局長林佳龍親自出面解釋,並陳述為減緩各界疑慮,該法將延期至2005年7月1日再施行。言下之意,即湯手山芋交由下任局長處置。 研究該法弊病,首推制度設計中的「逾越限制級」,列為此級之出版品,不得印刷輸出。可是在分級標準中,僅以模糊之「犯罪行為、性行為、自殺行為等情節」等數字代過,範圍過於寬闊,令人無所適從。從草案立法至正式施行,「出版品及錄影帶分級辦法」可算是極為有「行政效率」之法案,只是在大多數人都還未弄清楚法令條文的狀況下便貿然實行,決策過程中的草率可想而知,主管機關又豈能以「旨在限制青少年接觸不宜之書刊,並未限制成年人觀覽,目的即在於保障成年人的閱讀權益」來自圓其說? 次則,該法一旦正式施行,出版業界又將回到戒嚴時期之「事前先審制」。試問,以台灣目前出版市場之蓬勃發展,主管機關真的有辦法逐一檢驗出版品嗎?而這樣的「事前先審制」難道不算侵犯人民的言論自由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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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目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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