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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專題 ◎ 2005-03-02
═════════════════【立報】═══════════════════
教 育 專 題 深 入 報 導《2005-03-02》

本期內容
◎ 教育論壇:教師法10週年:回顧與展望
◎ 傳播線上:弭平數位落差、打造資訊公民社會
◎ 台灣立報徵文啟事



教育論壇:教師法10週年:回顧與展望
  羅德水(教師)
規範教師權利義務的「教師法」,自民國84年8月9日公布迄今已歷10年,這10年剛好也是教改工程全面展開的10年,教育大環境之遽變可謂有目共睹。必須承認,「教師法」之立法精神,主要在於保障教師權益與提升教師專業地位,然而,隨著教改工程的加深加廣,基層教師對於所謂的「教師權益」與「教師專業」恐怕也是感觸良多。適逢「教師法」立法10週年,在此,我們簡單做一回顧與展望,企盼總結經驗以惕來日。

有鑑於教師之權利義務與身份地位並未明確,教育部於民國76年成立「教師法研究專案小組」研訂教師法草案,草案於民國82年6月3日經行政院院會通過後送立法院審議,歷經立院教育、法制兩委員會21次審查會與6次朝野協商後,於84年6月完成立法程序(吳清山,民92),並於84年8月9日總統(84)華總(一)義字第5890號令制定公布全文39條。

「教師法」自公布迄今,雖經立法院4屆立法委員共19個會期,但只完成2次修正。

首次是在第四屆立法委員第4會期修正第35條條文,完成修法程序後並於89年7月19日公布,此次修正明訂護理教師之教師資格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之規定辦理,從而確立擔任軍訓護理課程之護理教師的法定資格。修正後之第35條第3項條文如下:「各級學校專業、技術科目教師及擔任軍訓護理課程之護理教師,其資格均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之規定辦理。」

「教師法」第二次修正是在第5屆立法委員第2會期,完成修法程序後並於92年1月15日公布修正之第3、11、17條條文;以及增訂第14之1至14之3、15之1、18之1、36之1條條文。

其中,第3條將適用教師法之「專任教師」做更為明確之定義,明訂「本法於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編制內,按月支給待遇,並依法取得教師資格之專任教師適用之。」第11條則是授權教育部訂定師範校院公費生之分發與聘任程序,不受「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的限制。第17條則是授權各校校務會議自訂「教師輔導管教學生辦法」與「擔任導師辦法」。而增訂之第14之1至14之3、15之1、18之1、36之1條條文部分,主要是為配合「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明訂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作成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教師之決議時應注意之行政程序。

綜觀「教師法」二次修法,除第17條授權各校校務會議自訂「教師輔導管教學生辦法」頗有爭議外,總體來說,上述修正或增訂條文,尚能符合教育環境與法制面之變化。惟站在提升教師專業與維護教師權益之立場,未來「教師法」與其他相關法規之修訂應朝以下兩個方向努力。

首先,在「教師法」衍生法規之立法。「教師法」第一條指出,「為明定教師權利義務,保障教師工作與生活,以提昇教師專業地位,特制定本法。」第2條則明訂,「教師資格檢定與審定、聘任、權利義務、待遇、進修與研究、退休、撫卹、離職、資遣、保險、教師組織、申訴及訴訟等悉依本法之規定。」可見「教師法」是規範教師權利義務之根本大法,然則,不少攸關教師權益且經「教師法」明訂「另以法律定之」的法律,迄今為止仍未完成立法工作,對教師權益之影響至鉅。

例如,「教師法」第20條明訂,「教師之待遇,另以法律定之。」惟直到第五屆立法委員任期結束,「教師待遇條例」還是未能完成立法,使教師之待遇迄今仍然沿用「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違反「行政程序法」第174之1條,「本法施行前,行政機關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7條訂定之命令,須以法律規定或以法律明列其授權依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2年內,以法律規定或以法律明列其授權依據後修正或訂定;逾期失效」之規定。

再如,「教師法」第25條第2項明訂,「教師之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及保險,另以法律定之。」其中有關教師之退休、撫卹、保險已分別有「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與「公教人員保險法」之保障,然而,在離職、資遣方面之立法工作亦尚未完成,目前公立學校教師之資遣仍比照「公務人員資遣給與辦法」(法源為「公務人員任用法」)辦理,至於離職部分則無法律規定,均應依「教師法」之規定,儘速完成立法工作以維教師權益。

其次,在「教師組織」相關條文之增修方面。誠如上述,「教師法」之立法精神主要在於提升教師專業以及保障教師權益,而無論是提升專業或者保障權益,在在都屬教師組織的法定基本任務,然而,目前「教師法」有關「教師組織」的條文卻僅僅只有3條:

其中第26條規定了三級教師會的組織程序:「教師組織分為三級:在學校為學校教師會;在直轄市及縣(市)為地方教師會;在中央為全國教師會。學校班級數少於20班時,得跨區(鄉、鎮)合併成立學校教師會。各級教師組織之設立,應依人民團體法規定向該管主管機關申請報備、立案。地方教師會須有行政區內半數以上學校教師會加入,始得設立。全國教師會須有半數以上之地方教師會加入,始得成立。」

第27條則明訂教師組織之基本任務:「各級教師組織之基本任務如下:一、維護教師專業尊嚴與專業自主權。二、與各級機關協議教師聘約及聘約準則。三、研究並協助解決各項教育問題。四、監督離職給付儲金機構之管理、營運、給付等事宜。五、派出代表參與教師聘任、申訴及其他與教師有關之法定組織。六、制定教師自律公約。」

第28條則消極保障參與教師組織的權利:「學校不得以不參加教師組織或不擔任教師組織職務為教師聘任條件。學校不得因教師擔任教師組織職務或參與活動,拒絕聘用或解聘及為其他不利之待遇。」

毫無疑問地,教師組織以如此簡陋的3條條文,提升教師專業與保障教師權益實無異於不可能的任務,究其實,關鍵在於「教師法」根本就沒有完整的勞動三權設計,在團結權被限縮、協商權與會務假恩給制,又全然沒有爭議權作為後盾的現實下,三級教師組織的發展前景不難預期。

事實上,有關教師組織是否應賦予勞動三權的爭議,從10年前「教師法」草案於立院審議期間即爭論不休。10年前,主張教師會工會化的「謝長廷版」固然無法獲得通過,現階段美其名將教師組織定位為「專業團體」的勢力,又何嘗不是堅決反對教師會工會化的方向?問題是,10年來,台灣教育環境之變化豈可同日而語?更何況工會與專業根本就是互為表裡缺一不可,又如何能當作反對教師會實質工會化的藉口?

筆者以為,落後於現實的法律絕無法阻擋社會之進步,企盼甫上任的第6屆立法委員能夠體察教師民意,通盤檢討「教師法」中不合時宜的條文,一部優質的「教師法」,不僅攸關教師權益之保障,更將直接影響未來10年台灣教育之發展。
(回目錄)



傳播線上:弭平數位落差、打造資訊公民社會
  傳播學生鬥陣
國家傳播通訊委員會成立在即,傳播/電信匯流的號角已然響起。「2010完全數位年!」、「台北全力打造世界第一無線城!」官員在世界的半邊陲慶報福音,一時間,資訊社會彷彿就在眼前。然而當有線電視系統業者開發互動服務、網路業者兼營內容產業、國家與城市以無線寬頻做為政策選擇,面對嶄新的科技形式,本地脈絡下的傳播/資訊公民權可有提升?而當社會大眾對國家傳播通訊委員會翹首盼望之際,在消費者主權及下滴效果之外,公民是否還有其他選擇?做為關心台灣資訊社會的運動團體,傳播學生鬥陣日前還對此提出「數位公共新藍圖」的主張,至於應如何落實?我們僅提出以下方略以為延續:

方略一:電信普及服務,弭平數位落差──公共資訊節點

依據聯合國日內瓦高峰會(2003.12.10)《原則聲明》及《行動計畫》建議,弭平數位落差。我們認為,應落實電信法「普及服務」精神,推廣「公共資訊節點」服務(讓二代公共電話更普及);以至於應修法將「電信普及服務管理辦法」中「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定義」範疇擴大至「學校及圖書館」之外,使該服務能走入鄰里之中。而除了基礎建設外,並應積極推資訊素養教育,以弭平數位落差。

方略二:傳播與電信匯流,打造資訊公民社會──公有電信服務、公共媒體、公有版權

依據《世界人權宣言》第19條,以及《聯合國傳播權憲章》第2條自由權、第3條近用權、第10條政策參與權、第12條網路空間權、第17條責任感之精神,打造資訊公民社會。我們認為,應強制第一類、第二類電信服務者,依普及服務基金、廣電基金模式,提撥若干比例金額成立特種基金,以做為打造資訊公民社會之用。至於基金用途之一,應明文指定挹注公共電視(PTS,未來的公共廣電集團,苦於無資金挹注)節目產製,而公視所提供之公共資訊服務(包括各種媒介形式呈現的內容產品及資訊服務),應以公版權(CC,苦於宣傳不足)型態釋出,供公民社會非營利使用──甚至可於「方略一」的公共資訊節點下載、燒錄,以期能在當前森嚴的著作法牢籠外,爭取資訊公有地的空間。

電信產業,佔有國防及民生的特殊地位,並具有自然獨佔的特性;廣電產業,亦具有監督、守望、協調、娛樂、教育等正功能,以及諸般負功能──兩者之公共性本高於一般營利企業。只是如我們所見,廣電媒體為政商力量所劫,常發生市場失靈的現象,而新聞局雖有公共廣電集團的倡議,只是口惠雖多,公視法修正及公股釋出條例迄今仍無動靜。而電信/網路場域籠罩在新自由主義迷思下,交通部除了未積極要求民營業者負擔義務,更無視於國外對電信民營化惡果的反省,仍然對每年上繳國庫5百億的中華電信做出繼續釋股17%的決定,甚至言明年底前勢將強制執行釋股預算,粗暴顢頇仍然承襲先前圖利財團、賤賣國產的理路。以至於我國同樣在美方要求下,經濟部逐年不斷提案將著作權相關法規改惡,也實質扼殺了民間社會創作的動力──逼民為盜,為跨國資本、文化霸權作倀,莫此為甚。

但儘管新自由主義甚囂塵上,為促進本地資訊公民社會建立,傳學鬥僅提出以下具體議題,還期待能激發出更多的想像:

資訊公民社會,弭平資訊落差(公民社會、公共政策);

公有電信服務,反中華電釋股(公共話務、公共數據);

公共媒體集團,公共版權開放(公共內容、公共版權);

投注愛與關懷,提升公民素養(公民參與、公民教育)。

可預見的未來,電信/傳播法規勢將隨主管機關轉移而有所修正,則公民對於資訊社會傳播權的諸多期待是否落空,卻不該是自我實現的預言。我們衷心企盼,資訊公民社會的契機,還蘊藏在更進一步的對話與行動間。

OUR QUESTIONS

1.電信普及服務基金,隨著數位時代來臨,如何有效執行才能真正弭平數位落差?

2.電信及傳播事業的公共性不足,政府還要對中華電信進行民營化,道理何在?

3.「公共」的概念,不論在學術及實務界,都是極待關注及開發的議題,您的想像何在?

媒大事

1.電影的媒大事,莫過於蔡明亮的《天邊一朵雲》獲得第55屆柏林影展的兩座獎項:表揚傑出藝術成就的銀熊獎。而蔡明亮受電視台專訪,面對低迷的國片市場指出,其實是發行跟行銷的問題,反而,他對台灣的觀眾是有信心的,因為台灣長期以來舉辦的各種影展,培養了高素質的觀眾,而「有什麼樣的觀眾,才有什麼樣的導演」,他目前還能夠生存,表示台灣存在認同他電影的觀眾。在受訪中,蔡明亮提到令小編印象最深刻的是,他呼籲政府,應該將電影當作「文化」來看待,而不是只有「商業」,小編不禁想,這樣淺顯但深刻的道理,政府哪一天才能全面地落實在台灣的電影政策呢?

2.關於影劇界最大的八卦,非「周侯戀」莫屬,不知讀者有沒有發現,許多電視或平面新聞,在報導此事件時,紛紛發揮「過度詮釋」的功夫,堪稱一絕,不論是詮釋周董的劈腿謊言、侯佩岑的幸福哽咽、蔡依林的難掩情傷,都可以從過去的真假歷史、當事人的眼神動作詮釋而來,甚至,連家、侯家、演藝圈、網友等各種相關或不相關人士的心境反應、命理師對戀情的流年推測等等,都在記者規劃的採訪範圍內,這樣的用心和積極,簡直可以構成一個記錄片專輯,但卻很久沒看到媒體對政治和社會事務,像對待周侯戀這樣窮究事理了。

3.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供抓盜版軟體的百萬賞金,等於幫助商業軟體業者發展軟體事業,但是,政府為何不用同樣的行政資源,幫助非營利、開放軟體的發展呢?真正要促進資訊公有地的形成,後者應該才是關鍵。
(回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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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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