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訊社會誰付錢編譯( 下)
既存資源的幻象-全球稅的機會
2004年九月份,104國簽署了「紐約宣言」(New York Declaration),哀嘆數位千禧的目標可能來不及達成之際,也贊同應趕緊研擬新的財務機制。當時的官方報告及聯合國大會報告都指出,「海外直接援助」(Overseas Direct Assistance,ODA)並不足夠,卻也首度揚舉了國際稅的方向,而列舉了應課徵熱錢稅、空污稅及武器稅以弭平貧窮。而今此議題已無可迴避,但WSIS迄今仍未對現狀限制加以反省,甚至無視於ODA不足的現實。而TFFM報告更顯示,私有化及自由化下,ODA已然從過去的基礎建設轉移至協同及貧窮縮減計畫。此外,用於ICTs(Information Communication Technologies)的經費也不斷下降。在官方資源挹注不足下,要不襲奪其他項目的資源,而能達成弭平數位落差的效果,似乎不很樂觀。一般認為,傳播與資訊不同於貧窮,然而若我們將之視為是全球公共財,那麼我們所需的、就是獨立於既存人道發展計畫、新的資金挹注其中。
為資訊社會收取全球稅該是值得嘗試的一步。而全球稅還有其歷史:1984年,ITU即以「失去的環節」(the missing link)為由,為弭平世界電信不平衡發展的結果對相關設備課以稅賦。1997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ited Nations Educational,Scientific and Cultural Organizations,UNESCO)亦以文化多樣性為由,透過稅及執照費的方式,用以創造、捍護在地內容,包括電影、廣電服務及公共檔案。而「聯合國發展計畫」(United Naitons Development Programe,UNDP)也提出向高等人力外移(brains drain)或國際電子郵件收稅的構想。但以上計畫多告失敗。
意欲為資訊社會集資,其一是向消費者收取個人捐,但不利之處有二,包括加高門檻形同障礙,以及政治上不利益。其二是透過集體方式、向利用公有資源的商業使用者收費,比方對電波及軌道使用收費。不過值得再問的是,這筆錢是否足夠,而ITU是否收得到錢?而另一種方法,則是向商業網域名收費,而依狀況對不同使用者應收取不同費率。此方式的優點包括易於收費、不會形成門檻,以及不至於對經濟有負面的影響,而網域使用者該也不會排斥。過去,全球稅總引發強烈的政治反彈,特別是美國議會。而今儘管物換星移,但是ODA卻仍然不夠。則WSIS固然不能對其他國際討論毫不考慮,但是畢竟還不能與飢餓等議題混為一談,而我們還期待攸全球稅還能為發展議題帶來貢獻。
附錄:在瑞士,傳播聯邦辦公室依其電信法架構,向商業網域收取註冊費及年費若干,只要調整費率,即有多餘資金可茲運用以弭平國際數位落差。不過當前,瑞士議會未曾考慮提高價格,而傳播聯邦辦公室則考慮將價格調降。無論如何,這一切都必須經過公民社會的民主討論,特別是當前對此還毫無共識之際。
數位聯合基金-在地出發、全球協同,私人企業、公共契約
WSIS的「行動計畫」(Plan of Action)預計要在2015年達到許多目標。不過由歐盟統領的北方國家,傾向依賴現存的機制,包括ODA、「國外直接投資」(Foreign DirectInvestment,FDI)、公部門及私部門的合作來達成目標,然而南方國家卻傾向透過Senegalese總統所創的數位聯合基金(Digital Solidarity Fund,DSF)來達成。是以,WSIS的「原則宣示」(Declarations of Principles)中,一般國家雖同意DSF確有存在的必要,卻遲遲要到2005年Tunis會議才要要做決定,而之前還得要「財務機制執行報告」(Task Force on Financial Mechanism,TFFM)先評估現行體制再說。2004年十二月,這份報告終於完成,然而報告卻絲毫不見行動計畫的雄心,反而僅及於術語的斟酌,最後不過再度確認了既存體制的市場路徑。儘管報告指出,既有路徑有其極限,必須透過多邊合作或國家層次的普及近用基金以補強。但執行檢討報告卻迴避了多邊跨國機制的議題。
90年代以降,市場是國際合作之所賴,FDI是最有效對抗數位落差的方式,而其願景中,國家的角色僅及創造有利於私人資本的環境。但當前計畫的困難之一,即無法分辨限制究竟來自何方,是導因於錯誤管制的「技術限制」,或者,導因於市場自身缺陷的「市場限制」。而在資源不明之下,財務討論始終被迴避。以至於是先富裕了才得創建ICTs,或者相反,仍然是雞蛋相生的問題,是以既有計畫用以解決技術限制或許可行,但市場限制,卻要仰賴多邊基金與主流自由貿易模型相抗才行(市場外部門的例子包括了-提供與困乏地區或窮人近用管道,建立社區電傳中心;大眾傳播之外,並題供與社會使用或在地語言的內容;為社會目的,教導使用ICTs的基本教育;合作、集體擁有的另類模式)。
WSIS對於DSF的保守,對南方國家是一大打擊。而透過結構方式追求普及近用的方式,也為補助少數地區所取代,現在已非群體受益,而是少數社群得益。DSF含括了各式各樣的提撥者。然而能否成功,卻繫於是否為(1)在地機制、國際連結,以及(2)永久的集體資源機制是否可得。DSF意欲向服務提供者收取1%的營業額,用以發展電信及ICTs。此般提撥直接加諸私部門以公共責任。而那些自願捐輸的企業,則將授予「數位聯合標章」(digital solidarity label)。「避開國家、轉向企業」在當前的政治氛圍下是很有智慧的策略,而若2006年的日內瓦原則草案通過,相關的執行問題將可迎刃而解。以至於授與標章,也可能會造成若干問題。比方說,微軟由於其特殊地位,勢必會得到標章,但公眾本來對微軟的反感,可能會危及標章的信度,而成為推動制度的阻力。
此外,基金宗旨(Charter)指出,DSF應整合基本人權及基本自由,並將資訊及傳播工具定位成公共全球財,是以不但基金應透過民主方式運作,也要儘量將參與者含括進來。一開始DSF即被被設定為(1)政府、(2)私部門、(3)在地社群及市民社會三方參與的產物,然而,當前的缺點是-(1)無法保障南方國家必然取得代表權、(2)無法保障市民社會的參與權、(3)無法保障女性的參與權。則DSF若無法對此加以回應,那麼即有可能再製其他基金的偏誤。與過去互賴互助的「馬歇爾計畫」(Marshall Plan)相較,援助分散的結果,可能會造成施與受間的不平等,甚至衍生控制。但無論如何,DSF是目前核心的機制,(1)透過協約,DSF還創下向私部門收稅的先例,而(2)DSF仍然肯定私部門,並亟欲為南方國人們的福利及北方國企業的市場互創雙贏,此外(3)DSF讓地方政府更能回應地方需求。對於DSF,我們期待,它能做為超越過去各項基金的跳板。
補記:WSIS第二階段將於十一月於北非正式召開,之前並舉辦三次會前會,而第三次會前會則預計於九月舉辦。基於政府、企業及市民社會三方共同參與的精神,屬於民間社會的NGO、NPO都可以申請參加,但必須要在六週前提出資格審查。台灣由於非聯合國會員,過去參與的經驗也並不愉快,但若能比照WSIS,在國內舉辦「全國資訊公民社會會議」,相信對本地資訊公民權的提升應有助益。 (資訊社會誰付錢編譯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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