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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專題 ◎ 2005-03-29
═════════════════【立報】═══════════════════
教 育 專 題 深 入 報 導《2005-03-29》

本期內容
◎ 傳學鬥讀書會:為資訊社會的傳播公民權破題
◎ 來去紫禁城:玩玩信任遊戲
◎ 台灣立報徵文啟事



傳學鬥讀書會:為資訊社會的傳播公民權破題
  傳播學生鬥陣
逼民為盜著作權

英國在1709年制訂了世界第一部著作權法「安妮法案」(The Statute of Anne)。而在美國,1783年,康乃狄克州則出現了首部著作權相關的「鼓勵文藝與創造法案」,以至於美國聯邦並於1790年通過第一部成文的著作權法,可說幾與美國憲法同時誕生。日本也在明治維新期間頒訂了版權條例。而透過協約/組織來保障人類智慧,最早可以追溯至巴黎條約(1883)及伯恩條約(1886),及依兩者成立的BIRPI。做為後進發展國,我國著作權法制化也相當早,甚至早在訓政時期(民17)便有法條,至播遷來台,該法迄今已先後有過13次修正。

智慧財產權固然可以是結晶化(crys-tallized)、純粹(purified)的概念,然而置放在不同的社會脈絡下來觀察,卻會折射出不同的光芒。若制度本身可以視作是社會的集體選擇,那麼以著作權法做為觀察對象,在制訂、繼受與修改間,或許還能以本地的經驗,洞穿理性的弔詭。

從這樣的觀點檢視制度修正,還可發現,除了篇章及文字的必要更動外,可茲重視的趨勢有幾,包括了:(1)因著作利用的各種型態不斷衍生,著作財產權的定義不斷增廣(比如網路等新科技做為媒介衍生的諸般權利)、(2)侵犯著作權的罰則加重(比如罰金加重,維持刑責,並將光碟盜版更改成非告訴乃論罪)、(3)合理使用更加明確(比如公開演出並未專有、圖書出借與全面散佈並非專屬)。

至於主流媒體及官方對著作權又採取怎樣的立場?王維菁(1999)在論文「著作權與台灣影視產業的政治分析」中,還嘗試為此提供精確的再現圖象,結果發現,主流媒體與官方說法並無不同,論述都集中在:(1)著作權法促進產業升級,擴大經濟競爭力、(2)著作權增加可保護本國產業的利益、(3)完善著作權保護可吸引外資與高科技進駐、(4)保護著作權有助提升國家形象。即使進入了新世紀,若以監院2005年元月出版的「我國影音媒體政策及其執行績效總體檢」為例,在新科技及音樂議題上,政府仍然以「著作權保護」做為唯一對策。

不過,依國際條約規定、主動進行修正,本來並非我國立法實況。是以自我國播遷來台,在1985前,也僅主動對著作權進行一次修正(第4次修法,民53)。而國際雖有以第5度伯恩條約(1971.07.24)為準的共識,不過自我退出聯合國(1971.10.25),實質上並沒有遵守條約的必要。但我國日後所以頻繁修法,最難以忽略的原因,正是在地政府面臨合法性危機、重返國際之心甚殷,又重以美國以「301」做為要脅使然。原來時當石油危機爆發,美國將智產權帶進了GATT第7回的貿易談判(1973)中,還是由於其坐霸智財輸出龍頭之地位始然。而依附美國狀況不變,即便在地政權輪替,相關制度修正,處處仍可見美方斧鑿。

是以先前雖然提到合理使用的範圍因修法而明確,但攸關人民生活的合理使用空間卻更形壓縮。以最近一次、第13(民93)次的修法為例,立法者即採用美方作法,將裁定權留與檢察官及法官,但所謂的「微罪不罰」的空間,卻是以將合理使用份數、金額等規定盡數移去為代價。此外,立法者更附帶決議,行政機關應促使利用人團體及權利人團體對「圖書館合理使用」、「教學影印合理使用」及「遠距教學合理使用」之範圍進行界定。日前協調會上(2005.03.15)儘管雙方未有共識,但就智財局公佈的文件看來,「教學影印草案」中,還選擇與美國與香港(條文言明比照美國)相同,將篇幅限於10分之1(詩句甚至精確到以字數計算);而「圖書館合理使用」,儘管美方並無篇幅限制,我行政單位卻建議下從嚴採取澳洲標準,將篇幅限於10分之1,將實質不利於一般參考及教學的進行。

他山之石公有地

然而台灣在著作權法上處處以美國馬首是瞻,引介時卻似乎刻意忽略了美國民間社會的反彈。1998年,在強大利益團體遊說下,美國國會通過「桑尼‧波諾法案」(Sonny Bono Copyright Term Extension Act),將法人著作權年限自75年延長至95年,使原先即將到期的米老鼠,其受保護的壽命得以繼續延長20年,後來即被民間譏為「迪士尼條款」。此外,有鑑於1998年美國的「數位千禧年法案」(Digital Mil-lenian Copyright Act,DMCA)將著作權「所有權利保留」(All rights re-served)的概念與新科技緊密相連,不但對於民眾產生壓迫,並且有妨礙創新之嫌,2001年,史丹佛大學法律學者Lowrence Lessig等人也在美國創立了「創意公有地」(Creative Com-mons)。他們提出了「部分權利保留」(some rights reserved)的相對概念,並且透過模組的條件,提供了6種程度開放不一的公共授權條款。

曾於2003年要求美國最高法院宣告該法案違憲、卻告失敗的Lessig在接受衛報訪問(2004.09.20)時表示,創意公有地透過私人創作者的允諾來創造、累積公共財,是由下而上改變的積極進路。「創意公有地」並不排拒著作者向營利使用者收取費用,又具有一望而知的特性,對於沒沒無名的創作者是理想的流通方式,也因而引起熱烈迴響。而本屆葛萊美獎(Grammy Awards),也將「最佳另類歌曲專輯」(Best Alter-native Music Album)及「最佳錄音包裝」(Best Recording Package)的殊榮,授與了將著作「A Ghost Is Born」以創作公有地概念釋出的樂團「WILCO」。

美國之外,世界各國也正積極地開拓合理使用的公有地。比如加拿大公視CBS便授權學校使用其資料進行教學,而英國老牌公共媒體BBC,也打算透過以公有地為基礎的創意檔案庫(Creative Archieve)釋放影音資料以促進英國的數位化進程。至於國內,中研院資研所在與「創意公有地」合作下,雖推出了CCTaiwan計畫,但在推廣面卻顯然還有努力的空間。無論如何,著作權惡法圈地之下,我們還期待更多的創意公有地來燃起台灣創意的野火!

媒大事

通聯紀錄可查詢 擬將於7月上路

據報載,電信局將於7月擬修法,使得一般人有權利可查詢自己的通聯紀錄。這個法案的訂定,是基於近年來騷擾與詐騙電話不斷,人民的隱私與安全受到威脅。電信局表示,用戶只能查自己名下的電話通聯紀錄,且須本人親自到電信業者的直營門市窗口以書面提出申請,業者須嚴格查核身分,防範假冒他人查詢、侵犯隱私。另外,草案目前暫定查通聯紀錄的收費上限市話1天2,967元、行動電話1天402元,不過查一次約得28天,要快點還要多付費。

小編媒批:從隱私權的保護來說,這或許是一項德政;但,這個問題的源頭,乃是詐騙與騷擾電話從何而來?為何會有這麼氾濫的問題衍生?並且,這些擁有與掌管個人隱私資訊的民間企業與政府單位,對於個人資料的運用與管理不當是否應當加以重視?再來,既然是一項為人民服務的德政,為何查個通聯紀錄要花錢,且要花這麼多錢?又要花時間,且得花這麼久的時間?這樣,是否是一項親民的德政呢?

外片入台 8月將課稅

據民生報22日指出,行政院年初通過8月1日起,國內影視業者購買外來影片播放,將課徵10%~25%不等權利金。此一作為,將可能影響電影院業者將此轉嫁給消費者,而以日、韓與大陸劇維生的電視業者,也將可能受到不小影響。對此,中視總經理江奉琪昨天表示:「政府絕對要三思,任何的限制,對文化交流都是負面影響,如果是針對香菸、酒類進口徵稅,那另當別論;影視是文化工作,這麼做只會阻礙自己的發展。」

小編媒批:江總的話值得我們「三思」。阻礙「自己的發展」到底是哪個自己呢?是台灣社會文化?台灣影視工業文化?還是電視台與電影院自己的發展?為何不想想自己來創作一部可供發行海外的電視劇或電影?又,既然知道是文化工作,那為何不力保與創造自己的文化,反而花大錢購買外來的文化?如果各位高層是為了自己想,那麼課稅或許會讓各位反省反省吧?
(回目錄)



來去紫禁城:玩玩信任遊戲
  魏宏晉(北京大學博士生)
劇場裡有種練習,可以增進演員間彼此的默契和信任,我不太清楚那該叫什麼,但我常叫它是「信任遊戲」。

遊戲兩人一組,一前一後,前背對後臉站立,兩人相互距離約為前立者足底到胸的長度。兩人準備好之後,放鬆心情,前面的人在接到指令後向後倒下,後面那一位則順勢將同伴接住,不可以讓他跌倒,甚至受傷。

信任遊戲很簡單,但是要經過練習,剛開始玩時,站前面的人都會有點緊張,因為對後面的同伴不熟悉,向後倒下有很大的風險。但多玩幾次後,會有點上癮,和同伴信任感建立後,放鬆心情,完全信任地把身體重量交出去有很輕鬆、解放的感覺。

人的後腦是人體最脆弱的部分之一,將之不設防地暴露已經會令人有威脅感了,信任遊戲直接挑戰它嚴重受傷的可能,藉這樣的訓練可以建立同伴間的強烈信任感,信任感建立後就不容易退轉,甚至有時還會形成黏著,不管怎麼樣就是會相信同伴安全的承諾。

信任感有時會有不理性的發展,最糟糕的會是不管是非曲直,就是「信任」同伴,管他幹什麼都會力挺到底!

政治玩的也是一種信任遊戲。也許一般的選民沒有那麼強烈的感受,但是「玩」過選舉的人都很清楚,選舉清三代,那種選戰來往的攻防,挑戰認知的新議題時時都會出現,每個候選人都有機會被「抹黑」成禽獸不如的下三濫,如果對自己支持的候選人沒有相當的信任感,隱身背後的幕僚根本玩不下去。

以前我在幫一位縣長打選戰時,傳聞對手握有我們候選人「不雅」照片,足以撼動選情。當時我們一群幕僚在總部討論如何應對?幾天不眠不休,模擬各種狀況,簡直跟編應付共匪18套劇本的嚴謹度不相上下。當然後來這事輕舟強渡,沒事收場,我們的候選人也順利當選。但是後來我回頭想想,為什麼當時大家都以這是抹黑事件為模擬應對解套,就是沒人想那如果就是「真的」,那我們該如何呢?我事後提出質疑,同僚一位女生笑著跟我說:「我們就是信任他才來幫他的呀!」

好一個就是信任他!成功的政治玩家善於把自己給人的信任感擴大,支持者一旦認定他,往往會不計後果成為後盾、為你搏感情。由於信任所支持的對象,他所作所為都是對的;反之,對手的所說所為一定是錯的,當絕之滅之。

人際之間信任感的建立原來是件好事,但是當信任感被過度濫用時,就成了災難,尤其是利用在政治上無止盡的玩下去,終究會變成如「宗教戰爭」般的野蠻或狂熱,理性和正義都將蕩然無存。

台灣政治人玩弄人民信任感已經有很長的一段歷史了,其效應從去年總統大選期間的319槍擊後至今到達頂峰。儘管調查319槍擊案動用的公共資源已經達到不可估量的地步,但是,不管提出來什麼樣的證據和論點,總是不會得到不具信任感的那一群人民同意,他們選擇信任的是早已認定的事實,並且願意以任何代價去捍衛這個信任感所支持的信念。因此,我們可以看到素孚人旺的律師舉行記者會,不惜「犧牲色相」,戴上「肖鬼仔殼」主持公布所謂槍擊案「調查結果」。我們不必聽那長篇大論的推論、證據與懷疑,單從律師所戴上的面具,就可以完全知道這樣的調查結論會是什麼了。

當我們的社會是以信任感來作為判斷是非對錯的標準時,常常會有許多錯亂出現。比如說,許多不相信公權力對319槍擊案偵查效力的人,同樣也不相信某前立委會強暴他家的外籍女傭,尤其是涉嫌者一再聲稱這是「政治迫害」後,同仇敵愾的支持者對他的信任感和同情心被激起,對他再被求刑後爭取「平反」更有莫大的助力。

雖然拿一個涉及國家安全的槍擊案和一宗強姦案相提並論非常不倫不類,但是許多人在心理上、在潛意識裡就是在將之相提並論。立委李敖在涉嫌強暴的前立委提出所謂的「有利證據」後,不管這樣的「證據」來源是多麼可疑與荒謬,於第一時間就予以聲援,並譴責政府丟臉丟到國外去;對他來說,強暴案天馬行空的翻案證據力要比319槍擊案政府調查單位提出那麼多「證據」有效,因為他自始就對政府沒有信任感,所以根本不必花力氣和腦筋去分析與調查後再提出意見。

政府與人民間的信任感是對民主和極權政權做分野的一個很好的標準,民主國家的政府與人民信任感較深,反之,極權國家則否。在一般層面上觀察台灣和中國,這樣的原則還可以適用,比如說,最近中國的大學裡開始搞BBS站新規定,只能本校師生能註冊,當局因此可以對言論加強監控;這樣不信任人民的公然言論箝制做法顯然不可能發生在台灣。不過,在某些層面上,中國人民對於中國政府卻有更深的信任感,他們很相信中國在中國共產黨帶領下,是個強大、有希望的國家;這點和台灣人民普遍不相信我們政府有能力為國家在國際上謀得一席之地有很大不同。

一個國家裡都有很多信任的矛盾了,更何況是敵對的國家之間,矛盾更是深厚。尤其台灣和中國彼此不具信任感,是非正義更難以判定。在特殊條件的狀況下,在台灣不被信任的人到中國反而會成為被信任的人;反之亦然。所以我們常看到兩岸各自的「叛徒」在另一邊吃香喝辣,儘管「反共義士」和「起義來歸」的年代過去了,但玩的還是同樣的戲碼。我們這位涉及強暴女傭的前立委在他提出「有利新證據」前,雖在台灣已難謀職,但在對岸可受歡迎了,北大還將之聘為教授。北大不管如何也是愛惜羽毛的名校,當然不會聘「強姦犯」當教授,他們只是強烈地相信這位有民族大義的受害者是遭到「台獨當局」的迫害。

從許多荒謬的例證我們不難發現,只要沒有信任感,對話是完全不可能的。越洋的翻案錄影帶令強姦犯「沉冤昭雪」?有人相信,但也有人認為比宣布319破案還扯。至於你信不信,那就看選擇相信的是證據,還是人了!
(回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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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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