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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 灣 立 報 《 言 論 廣 場 》 2003.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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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 灣 立 報 《 言 論 廣 場 》 2005-04-13
網址:http://www.lihpao.com/

★ ★ 本期目錄 ★ ★
師徒間的勞動契約
千頭萬緒話稅改
台灣立報徵文啟事



【社論】
師徒間的勞動契約
 
 

根據報載,日昨有數名研究生前往教育部抗議,表示現行教育部對於研究生的獎助學金發放缺乏明確標準,因此使得各系所的發放金額不一;甚且,由於大多系所制訂內規,要求領取助學金的研究生負責勞務,因此衍生出指導教授對於研究生各種不當的勞務提供要求情形,例如過長的工時、代為執行研究計畫,甚至接送小孩、送洗衣物等等。這些抗議的研究生因此要求,教育部應當統一規範各系所助學金最低標準及勞動公約,排除額外勞務要求、以節制教授濫權。

對於此一在各研究所中屢見不鮮的狀況,我們自然認為有檢討與改進之必要。但問題是,制訂「勞動公約」來規範指導教授與研究生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是否就是一條正確的解決之道?

要討論這個問題,首先,我們必須釐清何為「助學金」。事實上,在更早時期,這一筆助學金是以「人人有獎」的方式發放的;換言之,那個時候,這筆金額是一種接近於「研究津貼」的型態,凡是「研究」生就擁有接受這份津貼的資格。隨著研究所的大幅擴張,教育部不願負擔這日益加大的重擔,於是便以「鬆綁」為名,將這筆金錢依據固定額度核撥至各校,再由各校系「自行決定」發放的方式與金額,而各校則大多是以相對的勞務付出作為領取資格,但卻又非屬「工資」的形式,而比較屬於一種「工作福利」(workfare)。換言之,和大環境的福利改革/改惡幾乎同步,原先屬於普遍式福利一環的津貼,就此變成了「有勞動才能享有」的工作福利。

因此,若要訂定所謂的勞動公約,那麼就先得承認:這筆金錢並非身為研究生即有充分資格領取的津貼,也就是承認這種「工作福利」的正當性;如果承認了它,其實也就承認了自1980年代以來,對於社會福利展開攻擊的那種保守的意識型態。

另一方面,就實質而言,指導教授和研究生之間的關係,比較是一種類似於「師徒制」傳授與學習的關係。在師徒制的關係中,師生之間的互動並不是那種成文的、正式的關係──次級關係,而是相當程度與個人因素和特質有關的非正式的、卻又十分密切的關係──初級關係。在這種關係之下,研究生有時「有事弟子服其勞」,指導教授扮演著「為人師」之外的「親」、「友」之角色,也十分常見與正常。而且,除了許多深刻的學習成果是在這種全面的互動關係之中被開展出來之外,各種在專業社群中所必須知曉並養成的規範與習慣,也是在這種關係互動中孕育的;我們甚至可以這麼說,光是每週規定或必要的數小時的正式討論,並無法培育出一個合格的學術專業從事者。

因此,是否要藉由訂定所謂的勞動契約,而將指導教授和研究生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做出明確的規範,這個問題並非如同表面上所看到的那麼簡單。在許多時候,人與人之間互動的豐富與多樣可能性,也並非只有一紙正式契約所能完全規範。

(回目錄)



【左右看】千頭萬緒話稅改

【左看】
支持泛紫納稅者保障法
樂熹薇/社運人士

泛紫聯盟再度出擊,暨前年揭露國家財政大黑洞與階級間稅賦負擔輕重有別的現實,泛紫與諸多社會團體起草「納稅者權利保障法」,對政府忽略納稅人對政府課稅不公、稅收運用不當,以及稅捐行政過苛等基本監督權利的行使,提出來自民間的批判,甚至吸引部分體制內的學者專家,投入體制外的稅制改革運動。

說來說去,台灣的企業成長,有賴於過去注重發展導向的政府提供各式各樣的租稅優惠,賦稅的擔子壓在升斗小民身上,獲利的都是這些企業。當前政府財務困窘,要向企業開徵大約5%左右的最低稅賦,說來說去,真正得利的,還不是這些企業商賈嗎?

就從私有財產權的角度來說吧!保護私有財產要不要花錢?要!從維持基本治安的警政,到促進市場資源配置的證交所、證期會,再到保護財產權的專利與商標保護、地政事務所的地籍管理等等;更不消說維持充足的水、電供應,以及道路、學校等促進投資發展的基礎設施。

民眾納稅的好處,企業都享盡了。曾幾何時,台灣資本家紛紛趕赴海外擴大再生產,勞動者飽嚐失業風霜,此時要求賦稅正義與確實訂定「貧窮線」、「維持體面生活的薪資課稅標準」,的確不為過;再者,根據你們資產階級民主的原則──納稅者擁有公民權利──我們都是Taiwan Inc.的股東,要求保護股民權益,理所當然。




【右看】
最低稅賦制非真稅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