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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姜法律生活報第10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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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律師部落格最新文章
本期專欄
玩家權益自救手冊 玩家間的權益糾紛-和解篇(上) 線上遊戲玩家權益促進會義工 月楓 撰 經歷了前面一連串麻煩的過程,也終於向警方報案完成了,接下來就要把自己的心態轉換一下,因為後續會出現一段時間的等待期,之後也許就這樣什麼結果都沒有,也或許就出現了令你期待的事情。但是不論如何,等待都是難熬的,所以換個心態可以讓自己比較能輕鬆面對下一個可能出現的事件,那就是──和解 「和解篇」是玩家間的權益糾紛的最後步驟,也是拖最久的一篇,因為和解本身就是加害人與被害人自行協調的,外人很難就和解內容提出什麼樣的建議與意見。雙方達成共識,和解就成立﹔雙方沒有共識,和解就失敗。所以最後決定這和解篇以和解的應注意的事項為重點著手。 我先將應注意的事項先提共通的部分,然後再就加害玩家與被害玩家的部分分開來說明。 共通部分: 一、標的不一定是金錢。 和解要先協調的就是要賠償什麼,但以玩家間的權益糾紛來看,被害玩家所損失的都是帳號與虛擬寶物,甚至是已經儲值的點數,再會有損失的就是處理這件事情所耗去的時間與金錢。而在「妨害電腦使用罪」實施之後,帳號與虛擬寶物是不再被法律視為動產的,所以在談帳號與虛擬寶物時,仍應就以歸還帳號與虛擬寶物(回復原狀)為主,若無法歸還帳號與虛擬寶物,才以其他方式作為補償。當然悔過書以及當場道歉也是可以作為和解的條件。 二、必定選擇有第三人的場所作為和解場所,或即時立下書面證明。 若玩家參考過法務部線上遊戲衍生犯罪預防宣導網(遊戲不敗http://search.moj.gov.tw/game/)的資料,不難發現和解場所會建議在警局(警方偵辦期間)、調解委員會或開庭當時的法庭,原因不外乎是還有人能就雙方的協調內容作個證明,而且前兩個地方都還有各自準備的和解書範例讓雙方取用,比較不至於衍生後續問題。至於會發生什麼樣的問題,在下面會一步步說明。 三、若有金錢上的補償行為,請盡量以銀行轉帳方式給付或是記得當場取得收據。 這一點雖然放在共通部分,但是絕對會影響的卻是加害玩家,有加害玩家私下付出了金錢之後,卻被被害玩家擺了一道,在法庭上大喊「沒有呀,他沒補償我呀!」然後當庭再向加害玩家索賠一次。雖然上面的第二點可以舉出人證來反駁,但還是需要讓金流的部分能需舉出來證明被害玩家的賠償賠到哪裡去的物證。要是再衍生出這樣的問題,第二點與第三點將會是保護加害玩家不被反加害的依據之一。這也是之前「職業被害人(註一)」那篇沒有提到的狀況與問題。雖然被害玩家在這部分的影響甚小,但也不是不會有影響,也是有加害玩家在先簽立各項書狀之後,加害玩家遲遲不給付,卻又在法庭上喊「我已經給了,不然怎麼有這些書狀?」等語。要是真的出現這樣的問題,證據將能顯示一切。 加害玩家應注意事項: 一、主動並積極的溝通。 和解對加害玩家以及被害玩家是非常重要的一件事,如果加害玩家能在被害玩家報案前,主動歸還原物,並且向被害玩家認錯、請求原諒,大多就能讓被害玩家打消報警的念頭。如果已經被移送法辦,但主動並積極的溝通,並且協調好和解的條件內容,那就能帶著協調好的賠償內容出庭來與被害玩家作當庭和解。當庭和解好處是在法庭上雙方和解的意思表示以及撤回告訴的意思表示會跟提出書狀有同樣的效力,而且會記錄在這次開庭的筆錄中,省時又可以免去下一項要提到的風險。其實事前主動的道歉和解也比事後和解更能表示悔改的意思,而且這也可能會成為法官衡量刑度的參考之一。 二、自行準備好必要的書狀。 自從妨害電腦使用罪實施後,盜取帳號與虛擬寶物的行為都成為告訴乃論罪。告訴乃論罪其實是可以撤回告訴的,但必須在一審辯論終結前(註二)撤回,而撤回告訴之後也不會繼續審理告訴乃論罪,除非還有涉及到詐騙或是偽造文書等公訴罪的行為才會再就公訴部分繼續開庭審理下去。撤回告訴的依據就必須要看書狀。檢察官偵查時所需要的撤回告訴書狀有「聲請撤回告訴狀(註三)」與「和解書」。而進入司法審判時需要的書狀是「刑事撤回告訴狀(註三)」與「和解書」。若是能先準備好這些書狀,並且在和解成立時的當下先簽好這類書狀,讓自己能將書狀盡快送進檢察署或法院。這樣不但自己可以掌握撤回告訴的進度,同時減去被害玩家的麻煩,也能避免在賠償之後,被害玩家就一幅事不關己的態度從此避不見面,也不撤回告訴,甚至發生共通部分第三點所提到的狀況。 (待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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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律師的家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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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嚴法師語錄 | |||
凡事要守好自己的原則,不要牽強應酬;常去應酬,往往度不到對方,反而會被拖下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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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影響不了別人,就影響自己該做的事吧! | |||
律師的小叮嚀 雖然警察的臨檢行為是合法的,但是絕對不是聽任警察恣意橫行,除了法律另有規定外,警察人員必須要在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才能進行臨檢;至於對人實施之臨檢則必須要有相當理由足以認這樣的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而且均應遵守比例原則,在不得逾越必要程度之下,才可以進行臨檢。 ----取自「解析釋字第五三五號解釋」 (第二十二期 檢察官接到案件以後,會進行一連串偵查程序,這些都是秘密進行的,不能也絕對不會讓當事人知情,否則會對偵辦工作的進行有所影響。 ----取自「偵查不公開」(第四十八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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