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冬梅/文 2005/05/13
在自由軟體相關的法律爭端中,除了 SCO 控告 IBM 的案子外,目前
應當就屬德國軟體工程師 Harald Welte 控告英國軟體公司 Fortinet
的案子最受到矚目。
慕尼黑地方法院在今年四月中針對這個案子的被告 Fortinet 做出假
處分的裁定,因為 Fortinet 承認假處分為法院的最終判決,並未提
出異議,所以本案終結。
Harald Welte 為 Linux 核心防火牆引擎 Netfilter/iptables 的核
心開發人員,因此擁有部分 Linux 核心的著作權。Fortinet 在所提
供的軟體中有使用到 Netfilter/iptables,根據 Linux 的授權條款
GPL(GNU General Public License),Fortinet 必須要將 GPL 條
款文字附於產品中,同時還必須要將程式原始碼以不收取授權費用的
方式開放給大眾利用,但是 Fortinet 卻並未做到這些。基於著作權
人的身份,Harald Welte 首先對 Fortinet 發出信函要求其發表停
止聲明,因為雙方未達成共識,所以 Harald Welte 向法院提出假處
分的申請(註一)。
在這個案子中,因為民事程序上簡便設計的原因,法院無須做出判決
理由,不過在德國,GPL 的法律效力已經在去年 Harald Welte 控訴
Sitecom 一案中被確認(註二),因此 Fortinet 一案雖僅以假處分
做為最終判決,並不會對於 GPL 的法律效力造成影響。而觀察這兩
個案件的關係,被告 Fortinet 在這個案子中,對於假處分直接承認
其作為最終判決的效力,或許可以解釋為去年 Sitecom 判決的影響
力正在德國發酵中,因為若是 Fortinet 覺得有機會贏得訴訟,就應
該會對法院裁定的假處分提出異議,整個案件就會進入正式的訴訟程
序,但是 Fortinet 並沒有提出異議,或多或少是受到了 Sitecom
案件的影響。不過關於此種推論乃筆者臆測,仍然有待進一步事實資
料與案例來證實。
從去年的 Sitecom 案到今年的 Fortinet 案,雖然並非發生在台灣,
但是背後所引含的意義卻值得我們省思:違反 GPL 是有可能遭受侵
權控訴的!尤其我國與德國同為大陸法系國家,法制體系相近,因此
可以這麼說,GPL 在我國法律制度下做為控訴基礎的可能性極大。
許多台灣的軟體工程師從網路上擷取 GPL 軟體的原始碼來使用,卻
並未將所開發出來的程式原始碼公開。台灣身為資訊大國,Harald
Welte 當然已經注意到這種現象,並且也主動向一些公司接觸要求其
公開程式原始碼。據筆者的側面瞭解,Harald Welte 並不排除在台
灣採取更進一步法律行動的可能,因此在開發軟體過程中若要使用
GPL 軟體原始碼時,公司的決策者與軟體工程師皆應該要以謹慎的
態度來處理,而一旦真的使用 GPL 軟體原始碼就要遵循其授權內容,
以避免未來不必要的法律糾紛產生。
註一:有關本案事實背景請參見:
http://gpl-violations.org/news/20050414-fortinet-injunction.html (英);
http://taiwan.cnet.com/enterprise/topic/0,2000062938,20098313,00.htm (中);
http://www.golem.de/0504/37499.html(德);
http://www.heise.de/newsticker/meldung/58578(德)。
註二:有關 Harald Welte 控訴 Sitecom 一案相關文章請參見:
林俊言,自由軟體授權條款的法律效力:以慕尼黑地方法院判決為例,
自由軟體鑄造場電子報第 20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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