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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姜法律生活報第1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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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專欄 靠行業者與車禍肇事賠償 姜智逸律師撰 案例事實 小昕又改行了,這回經營計程車業,找來多輛靠行計程車,掛上自己「昕記車行」的招牌,心想反正只要多找幾輛車跑在路上,荷包內就可以賺滿大筆大筆鈔票,誰知天不從人願,「昕記車行」的司機因超速而撞上路人,傷者竟然向法院請求小昕也要賠償醫藥費用與其他損失。 小昕想,車又不是我開的,也沒跟司機抽成,為什麼要賠償傷者呢? 小昕又想,以後我跟司機訂定契約,將賠償責任免除,是不是就可以一勞永逸了呢? 解析 靠行這種經營模式,在現今社會非常普遍,司機們以「昕記車行」名義購買車輛,並以「昕記車行」的名義營運,雖然車行只是每個月向這些司機們收取靠行費,並提供辦理保險、稅捐、代辦牌照、代繳違規罰款、違規代為聲明異議等服務,並未從司機的營運中獲取利益,在這樣的分工下,靠行的雇主應否負擔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之雇用人責任,誠有問題。 我國司法實務上對此有見解:「目前在臺灣經營交通事業之人,接受他人靠行 (出資人以該經營人之名義購買車輛,並以該經營人名義參加營運) ,而向該靠行人 (出資人) 收取費用,以資營運者,比比皆是,此為週知之事實。該靠行之車輛,在外觀上既屬經營人所有,乘客又無從分辨該車輛是否他人靠行營運,乘客於搭乘時,只能從外觀上判斷該車輛係某經營人所有,該車輛之司機係為該經營人服勞務,自應認該司機係為該經營人服勞務,而使該經營人負僱用人之責任,以保護交易之安全」,在法院的看法中,認為靠行的車輛,在通常情形下均為交通公司所預見,在客觀上被認為是為交通公司服務,因此交通公司對於廣大乘客之安全應負起法律上責任。小昕身為靠行的經營者,自然不能免除雇用人的連帶賠償責任。 為什麼會有這樣的看法呢?人們在搭乘「昕記車行」的計程車時候,都會認為是「昕記車行」提供的服務,也形成信賴,就如同明星代言商品一樣,人們也是因為明星的魅力而去購買商品服務,因此政府也對於明星代言商品不實而有處罰規定,這些都是為了保障「交易安全」所做的規範。 當然,先前也提到,雇用人責任是無法以契約免責的,因為這樣的約定違反法律強制規定,是無效的。我國司法實務也認為:「受僱人既係以聽從雇用人之指示而作為,倘受僱人卻係音符勞務而生侵害第三人權利之情事時,雇用人即不能藉口曾與受僱人有何約定,而諉卸其對第三人之責任」。 靠行生意的責任是如此之重,小昕終於懂了,下一次,他會更加注意對靠行司機的管理與要求,讓他們能小心、安全駕駛,建立客戶對「昕記車行」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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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律師的家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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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嚴法師語錄 | |||
太陽光大,父母恩大,君子量大,小人氣大。 | |||
面容動作、言談舉止合宜得體,都是從日常生活中修養忍辱得來。 | |||
律師的小叮嚀 釋字第五三五號解釋最大的意義,就是正確地規範警察臨檢勤務所應遵循的標準,絕對不是要限縮警察的權利,在警察遵循正確的方式進行臨檢勤務,而民眾積極地配合,讓逍遙法外的罪犯無所遁形,創造雙贏的局面,這才是最正確的心態! ----取自「警察與民眾心態的調整」 (第二十二期 證人必須是親自經歷事實的人來擔任,所以不能由其他人來代替,也不能請代理人到庭應訊。 ----取自「偵查不公開」(第四十九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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