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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媽媽電子報—東海大學與台糖租屋糾紛940516
【東海大學與台糖租屋糾紛】
科技進駐,東海學生無殼住?
因租金價格的考量而轉租給科技產業做為員工宿舍的事件

台糖在東海大學附近興建一大型學生宿舍,取名為”台糖公營學苑”,因位於東海大學旁,東海學生住宿率相當高。住於其中學生,除東海大學外,尚有鄰近之靜宜、弘光等二所大專院校。

2005年4月21日台糖貼出公告,告知住宿於內的學生,自契約期滿(94/6/30)即不再與同學續租,台糖將收回”另作他用”。經學生查詢,才發現台糖將此學苑已轉租給中科一科技公司。但在學生與台糖簽署的租賃契約書第二條第二款中,清楚明載明乙方(學生)有優先承租權,學生因而反彈質問:為何乙方明白寫有優先承租權,但台糖怎可在未經詢問下,即先與中科達成決定,再告知同學?

台糖表示,學生若要繼續承租,租金要加收,而且要直接與將承租的科技公司洽談。東海學生目前已發動75人(繼續連署中)連署與找校方教官支援協助,靜宜學生會亦表示支持連署;東海校方則對台糖發出存證信函要求處理,信函中要求台糖賠償搬遷費用。

台糖認為所有行為並未違反契約,無法補償給學生,台糖表示,早在去年十月份,台糖就決定不再續租給學生;後續並與中科一科技談妥以調高舊有租金價格20%的方式簽約。台糖是該公司談妥承租條件後,才對學生宣告不再續租,預估調租後,台糖大型學宿營收將從每年 1,900餘萬增加到 2,300萬元。

崔媽媽執行長呂秉怡表示,雖然依東海學生與台糖公司間之租賃契約條款而言,台糖公司於租約期限屆滿前通知承租人(同學)期滿不再續租,並未違約。根據崔媽媽義務法服律師李明洲指出,契約中有爭議的部份,應是契約中的第2條第2款之”優先續租權”之約定:

(1)台糖公司公告通知承租人(同學)不再續租,不再續租之理由雖載明「另作他用」,但實為出租給中科之廠商,並非收回自用。依雙方之租賃契約,承租人既有「優先續租權」,出租人台糖公司於未先通知同學相關繼續承租之條件之情況下,即先行通知不續租,已明顯違反”優先續租權”之約定。
(2)承租人似得依民法226條第1項規定,因可歸責於債務人(出租人)之事由(即出租人違反”優先續租權”之約定)致給付之不能(承租人無法繼續使用收益)者,債權人(承租人)得請求損害賠償。

而台糖公司此舉確已造成100多名同學租賃權益之損害(其後之100多戶家庭父母之擔憂),李明洲律師建議學校直接行文給台糖公司之主管機關經濟部,呈請經濟部出面協商處理,陳述重點如下:

(1)學生依租賃契約有優先承租權,同學一直以為自己可以繼續租賃使用而未參與學校宿舍之抽籤申請,權益已受影響。一時之間,100多名同學要能尋得合適之租屋,確實極不容易。

(2)學生臨時找屋,亦衍生學校管理及學生居住安全之隱憂,已造成學生、家長、學校等三方很大困擾及憂慮。

(3)學校已積極與台糖公司聯繫處理,但台糖公司並無妥善之回應。請求主管機關,本諸愛民及便民之施政意旨,出面協調,避免紛爭及學生安全隱憂之發生。

(4)希望台糖提出的具體回應,例如:請求依約優先續租,如該址不能續租能否提供他處供學生租賃使用,或者依法理應給付賠償。

(5)特別提醒公營機構,其設立意旨、社會責任及應依法行政、保障人民(尤其是應特別予以保護之「學生」)權利之精神。

呂秉怡表示,目前教育部對待學生租屋糾紛問題的處理,大多是觀望事件發展,除非學生的反彈力量太大,才會出面介入。針對此問題,教育部應儘力協助各校提供足夠的宿舍,讓同學的住宿可受妥善的照顧,倘若教育部一時無法興建那麼多宿舍,也應督促各校校方積極介入協助學生校外住宿的過程,尤應主動出面與大型學舍的房東簽約,將同學各別的外宿需求轉化為集體性的力量,這樣才不會每次發生問題時,學生得個別、無助地去面對房東。

另一方面,面對此次東海學生租屋糾紛,校方除積極出面幫學生解決外宿問題,亦可尋求尋求台中地區消保官的協助,因為台糖公司就學舍之經營,應為「企業經營者」,屬消保法的範圍了,消費者(同學)應可主張消保法之保護。

由於近兩年來,不斷發生各地大型學舍,因租金價格的考量而轉租給科技產業做為員工宿舍的事件,台糖在南科附近亦有興建學苑,如果碰到與利益相衝突的時候,是否學生也會成為弱勢的一方?而教育部與校方應正視:為什麼學生一出校門即成弱勢?為什麼公權力的態度無法積極介入?教育部在做些什麼?學校有沒想要做些什麼?國營事業的社會責任為何?呂秉怡表示,學校在面對大型的學生租屋應成為中介者,把學生個別的租屋行為轉化成由學校集體性去面對,崔媽媽亦能提供必要簽約法律事項、協調的專業協助,如此才能協助學生爭取居住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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