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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姜法律生活報第1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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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專欄 未成年人車禍肇事,父母有責任嗎? 姜智逸律師 撰 案例事實 小昕的孩子小明從小就是叛逆個性,經常不服父母管教,小昕也莫可奈何,乾脆就放任兒子為所欲為,在小明國中畢業暑假時候,偷偷騎乘老爸的機車出遊,不料竟超速撞倒行人,受傷的行人向小明提出民事求償,民事法院寄了一張傳票給小昕,赫然發現小昕也列為被告。而少年法院也通知小昕要開庭。 小昕想,兒子做錯事,我究竟應該負擔怎樣的責任呢? 解析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照顧是天經地義的,也必須要負擔教養責任,因此未成年子女的侵權行為,依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前項情形,法定代理人如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負賠償責任。如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被害人之聲請,得斟酌行為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行為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本條規定與第一百八十八條僱用人責任不同,在於僱用人可以舉證其選任監督並無過失而免責,但是法定代理人則無法免責,對於父母來說,這樣的責任算是很重的。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的侵權行為除了負擔民事責任外,若未成年子女是滿十二歲未滿十八歲的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行為,或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虞的行為,而受有保護處分或行之宣告,代表父母未能善盡管教養育責任,在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四條也有處罰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規定:「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因忽視教養,致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或有第三條第二款觸犯刑罰法律之虞之行為,而受保護處分或刑之宣告,少年法院得裁定命其接受八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拒不接受前項親職教育輔導或時數不足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經再通知仍不接受者,得按次連續處罰,至其接受為止。其經連續處罰三次以上者,少年法院並得裁定公告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姓名。前項罰鍰,由少年法院裁定之。受處分人得提起抗告,並準用第六十三條及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六條至第四百十四條之規定。前項裁定,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由少年法院囑託各該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之,免徵執行費。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有第一項前段情形,情況嚴重者,少年法院並得裁定公告其姓名。前項裁定不得抗告」。 很多犯罪者之所以一犯再犯,是因為在未成年階段父母並未做良好的示範,或是父母疏於管教所導致,經過這次事件,小昕看到兒子做錯事後悔不已的神情,非常心痛,他下定決心,一定要好好照顧小明,讓他改過向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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欣賞他人,即是莊嚴自己 | ||||
世間的物質本來就是為人所用,但不知足者因欠缺智慧,竟淪為「被物所用」。 | ||||
人生有求即多苦!如果只是一味地要求他人,會為自己招來無窮的痛苦。 | ||||
律師的小叮嚀 在釋字第五三五號中賦予人民最大的武器,就是當您在被警察人員臨檢時,第一步您可以要求警察人員出示證件,以證明他的身份;第二步就是請他說明為什麼要進行臨檢,理由何在?而且請他告訴您他要進行臨檢的項目,以便您監督他是不是照辦;當您發現警察人員的臨檢行為超出他所告知您的範圍,您是可以拒絕的。 ----取自「釋字第五三五號之後,您該如何保護自己?」 (第二十二期 任何人都可以擔任證人,不管其年紀多大、是不是本國人、語言通不通、身體有無殘疾、與當事人間的關係如何等等因素,只要親身經歷事實,都可以成為證人。但是證人證詞的可信度,卻會因為以上的因素而有所影響。 ----取自「偵查不公開」(第四十九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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