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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媽媽電子報】租約尚未到期,我們可以拒絕房東帶新的房客來看房子嗎?940701
租約尚未到期,我們可以拒絕房東帶新房客來看房子嗎?

本期摘要

王同學於94年初承租套房一間,租期至94年6月底。不料房東從5月中旬開始陸續帶新房客到她的房間參觀,有時候王同學在房間內,也會突然有房東開門讓新房客進來,完全無視於王同學的存在………………


台糖公營學苑與東海大學學生租屋糾紛協商過程整理

事件起因:

台糖:以張貼公告的方式,告知住宿於內的學生,自契約期滿(94/6/30)即不再與同學續租,台糖將收回”另作他用”,但實為轉租給茂德科技公司。

學生:與台糖反應雙方簽署的租賃契約書中,清楚明載明乙方(學生)有優先承租權,但為何台糖未經詢問學生是否續租的情形下,即先出租與中科的科技公司?

在台糖無善意回應下,開始發動連署及尋求學校幫助。

第一階段

  • 學校:寄發存證信函給台糖,要求台糖處理此事並賠償學生搬遷費用。
  • 台糖:回應其行為並未違約, 因其簽定為定期契約,期限到了契約自動終止。

第二階段

  • 學校:尋求崔媽媽基金會協助,並接受崔媽媽基金會義務律師建議,一方面至台中市消保官處陳述案情,一方面由學校行文至台糖主管機關-經濟部,呈請經濟部出面協商處理。
  • 學生:至消基會投訴。

第三階段

  • 台糖:告知學校已針對賠償一事呈報上層,向董事長報請核准。並邀請學校及學生5月12日開協調會。
  • 消基會:接受學生投訴,邀請台糖﹑校方﹑學生於5月13日開協調會。
  • 學校:5月12日先與台糖協調,若無法達成共識則雙方將於5月13日至消基會展開第二次協調會。

第四階段

5月13日的協調會因無法達到共識,談判破裂。消基會建議5月23日再次協商。

5月23日協調會出席者:台中市消保官﹑消基會主委及律師﹑崔媽媽基金會租屋部主任﹑東海大學生輔組長及教官﹑學生代表及學生家長﹑台糖副執行長﹑台糖學苑管理負責人及法務﹑經濟部台糖科科長﹑經濟部企業管理師﹑茂德科技﹑中國時報﹑聯合報﹑蘋果日報

消保官裁示:

  1. 糖公告中的”另有他用”確有爭議,對於優先承租權一事台糖也確屬理虧。
  2. 按土地法規定,優先承購權(承租權)中有一案例,土地被拍賣出去,對於有優先承購權的人要先行告知,若對方拒絕不買才能將土地賣與新買主。
  3. 同理,見台糖與學生間的契約,台糖也應先行告知學生,學生若不續住才能將房屋轉租給他人。

協調決議:

  1. 請台糖於十日內,在6月2日以前將結果呈報經濟部及消基會。
  2. 後續結果視台糖的結論再來討論是否再開協調庭。
  3. 請東海同學開始確認住戶人數及賠償金額。

後續發展

  1. 台糖於5月31日與東海協商,做賠償金額的最後確認,雙方同意以賠償學生一個月租金金額,作為搬遷費用。
  2. 台糖同意續租10間套房給願續住同學,續住同學條件比照茂德。
  3. 畢業生若有延畢或續上研究所者或於台中就業者,尊重學校認定,比照酌給搬遷補助費。

本期主文

問題陳述:

王同學於94年初承租套房一間,租期至94年6月底。不料房東從5月中旬開始陸續帶新房客到她的房間參觀,有時候王同學在房間內,也會突然有房東開門讓新房客進來,完全無視於王同學的存在。

王同學向房東抗議,房東回應她,這時候是學生找房子的時機點,如果這時候沒租出去,暑假要租給誰?損失要找誰負責?如果王同學不讓別人進來看房子,那麼,押金將沒收作為房東沒找到房客的補償。

王同學為了能順利拿回押金只好不再表示意見,繼續讓房東帶人來看房子,到最後王同學雖然將押金拿回來了,心裡還是很納悶,房東有權利這樣子做嗎?

【崔媽媽回應】 -此案例由崔媽媽基金會法律義工李明洲律師協助回覆

雖然房東是房屋所有權人,但是在其將房屋出租後,於租賃期間內,使用權歸屬承租人;房東未經房客同意,不得擅自進入;否則,房東逕行進入,恐涉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宅」罪嫌及民法第195條第1項侵害自由之損害賠償責任。

【參考條文】
刑法第306條第1項: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民法第195條第1項: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教官可協助的部分】

  1. 在學生方面:
    1. 告知學生在承租期間內,對於承租的房間有使用權,縱然房東是房屋所有權人,要帶其他人進入房間時,也必須要經過房客的同意。
    2. 在房東提出帶新房客看屋的要求時,建議學生可以先衡量一下目前的狀況,如果確定六月無須住宿,那麼,同學可與房東商量租期是否到5月即終止,這樣房東既可帶人看屋,而原房客也不會受干擾,至於押金的部分,房東必須全數返還,而預付至6月的房租,也請房東一併返還。
    3. 如果房東不贊成學生的提議,那麼學生可拒絕房東帶人看屋的要求。至於押金部份,在學生未違約或毀損房屋(包括傢俱及相關設備)的情形下,房東並無理由沒收押金。如果房東於契約期滿時不返還押金,同學可寄發存證信函(可參考崔媽媽網站「租屋手冊」上之範例)催告房東返還押金。
    4. 然而考量情理層面,且不致影響房客生活隱私之下;與房東協商在特定時段、房客方便之時間下,供其帶人看屋,或許是雙方都可兼顧之方法。
  2. 在房東部分:
    1. 站在房東的立場想,房東只是想趕快找到新房客,好讓租金收入可以延續,並不是存心想侵入房客住處,甚至房東也不知道這樣的行為已經觸法了。教官/生輔組人員在訪視房東時可以順便告訴房東正確的觀念。並且請房東要進入房客房間時,除了經房客同意之外,也請房客在場,這樣子也可以避免不必要的困擾(諸如:遺失物品之責任、或房客居家簡便穿著之下突經人貿然闖入之尷尬窘境…等)。
    2. 也可以建議房東,在新房客要簽約前即要告知,如房客不續約,房東將會在租期的最後一個月陸續帶人看屋。簽約前事先告知房客,也可以讓房客考慮是否接受,這樣在日後才不會與房客發生糾紛。
    3. 當然,房東也可以在租金上有所優惠,這樣也算是對叨擾原房客的一種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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