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展(作者為中國文化大學建築系教授,台灣環境資訊協會理事長)
※ 感謝李永展教授同意崔媽媽電子報於網路轉載此篇文章 ※
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八日,政府為加強公寓大廈之管理維護,提升居住品質,特制定了「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迄今已屆十年。然而對比於「社造十年」,「公廈十年」到底對台灣社會起了什麼作用?
從社造的角度來看,台灣的社區發展模式已由一九六八年《社區發展工作綱要》的由上而下之社區發展協會組織,轉變為二○○五年《社區營造條例(草案)》的由下而上之社區賦權模式,因此社區營造大力強調自發性與多樣性,希望提升民眾參與,以建立社區共同體意識和公民社會理想。但社造十年的成果,尚未及於公寓大廈這個板塊,令人相當憂心公廈十年的未來圖像會是什麼?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訂頒其實就是要解決都市型社區的家務事,因為台灣已有超過百分之七十五的人居住在都市地區,而都市地區的建築也由早期的透天厝或連棟街屋轉變為公寓大廈。但公寓大廈的住戶除了原住民(原地主)外,還有新住戶及租屋族,這三個族群的人對住宅的需求及社區的想像並不一樣,因而對公寓大廈的認同較低,往往不容易形成共識。尤其是租房族的流動率高,更是對公寓大廈公共事務的參與意願低落,造成公寓大廈居民缺乏集體的共同記憶,形成「熟悉的陌生人」群聚,即便是左鄰右舍都不相往來,遑論參與公共事務!
但公寓大廈也有另一個特色,一般而言,公寓大廈設施及管理較完善,專業技能也相對整齊,不像傳統的社區發展協會,一旦專業人員離職後社區組織便幾乎瓦解。因此,只要適時激發公寓大廈住民的認同感,讓他們知道作社造不只「圖利他人」,也圖利自己──因為不只居家會更安全、品質會更提升、景觀會更美化,地價也會更上漲。
社造十年把傳統只能在村里推動社區發展,擴大到一條街的兩側也可以作社造;同樣地,我們可以把公寓大廈當作是「垂直的街」,因此也可以作社造。但公寓大廈不像社造領域中有各式各樣的培訓,而政府大力推動的社區規劃師也甚少觸及公寓大廈的社造。
我們建議政府應儘速與民間合作,蒐集優良的公寓大廈社造案例廣為宣導,並共同編寫「公寓大廈社造手冊」,讓更多的公寓大廈住民知道如何作社造。而針對高流動率的租屋族,除了應強調承租人也是公寓大廈住戶的一份子(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條),有參加管理委員會的權利與義務,甚至透過適當的機制,讓承租的人參加「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才能讓承租人願意參與公寓大廈的公共事務。
另一方面,要維持公寓大廈健全運作,必須有三個面向配合才能完成:管委會、住戶、及物業管理公司,但政府往往只關心管委會及住戶,其實物管公司也扮演一個相當重要的角色──他們類似社區發展協會的總幹事,必須綜理各項公寓大廈事務,但目前物管公司只集中在一般性的事物管理,因此應儘速推動「物管公司社造化」,讓物管公司除了一般事務外,也能有更多的社造理念。
美國社會學家貝爾曾說過:「國家大到不能解決小問題,國家小到不能解決大問題」,換言之,我們已處在一個「大社會小政府」的時代。在台灣都市化人口超過百分之七十五的當下,勢必有愈來愈多居民成為公寓大廈的住民,如何讓公廈住民加入社造,共同推動「公廈社造」,或許是台灣都市社區邁向永續發展的惟一出路,也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下一個十年應努力追求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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