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陳世鴻
中和世紀皇家社區第三屆主任委員
※ 感謝陳世鴻主委同意崔媽媽電子報於網路轉載此篇文章 ※
壹、前言
童年家居中部鄉村時,可熟背整條街每一戶人家家庭狀況,家人外出時,可就近至鄰居家接受照顧,曾幾何時,居住數年仍不認識同棟甚至同層樓住戶,父母親忙於上班時,小孩下課大部分去處不再是鄰居家而是安親班,或許,諸如此類都市社會型態改變及公寓大廈建築型式、住戶成員、組織運作等獨特、獨立性,形成冷漠的水泥森林,給予人們封閉、難以開啟內心那扇門窗的感覺,但當我們問及住戶願不願意經由社區營造以提昇住家品質時,答案都是肯定的。況且台灣人口80﹪集中於都市,而都市住宅又多以封閉式集合住宅方式興建,公寓大廈已成為最廣大及基本之社區單元;如以組織數分析,就臺北縣而言,立案社區發展協會僅約400個,應立案管理委員會高達21000個(已立案約4000個),即每一個社區發展協會涵蓋區域內之公寓大廈均達數十個;試想,如果社區營造、永續發展理念未能深植公寓大廈,如何能擴大參與層面及落實成效,達成社區總體營造所要強調由下而上自發性運作目標。
顯然,落實公寓大廈社區營造,必然是社造工作需面對的課題及致力方向,或許因它的獨立性與封閉性,導致過去近二十年社造成為留白地帶,但當社造先進已正視此領域及公部門將其納入重要施政(如臺北縣政府將「管理委員會報到計畫」納入「臺北縣未來一年半重大創新性施政計畫」一環)時,相信冷漠的都市人會逐漸覺醒,個人亦誠摯希望與各位先進共同開啟這扇沉重大門。
貳、公寓大廈特性與問題
就建築特性而言,目前都市型態集合式住宅,都標榜硬體設施齊全(如SPA、健身房、KTV等)、警衛保全嚴密及飯店式服務管理,更甚者,各棟卡片獨立或獨立電梯,及協助處理一切民生問題,無形中傳達住戶進駐後即不需與外界接觸之訊息,然而,安全與服務便利結果,形成封閉及冷漠等社區營造推動最大的問題。
就住戶成員探討,公寓大廈住戶來自不同區域,成員涵括原住戶、新住民及租屋族,因三者對當地地域認同感不一與需求差異,造成社區發展議題較難形成共識及激發凝聚力。
再就組織運作比較,公寓大廈之管理委員會係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強制組成,該條例所規範管理委員會職責,偏重公共事務管理、維護,非若其他社區組織,先尋求具共識人員後,再予形成組織,且其職責為推動社區發展,不需肩負管理、維護;二者差異,在於管理委員會既為負責公共事務管理,自然容易與住戶形成對立關係(如處理違建及相關違規事務),此關係形成後,造成良性社區發展政策推動,亦有為反對而反對之意見,模糊政策原意,再者,因為非自願性組織,其成員熱程度與共識較為缺乏,且住戶對管理委員會之要求首要為解決其個人家庭事務問題(如漏水等),試想,管理委員會人員忙於繁瑣管理事務後,又如何再行推動社區營造工作。另社區營造為長遠性工作,惟「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管理委員任期一至二年,僅可連選連任一次,除非已形成全社區共識,否則極易造成政策與理念無法延續之問題。
最後就公寓大廈定位研析,既然談論社區營造,即應先行探討公寓大廈是否為「社區」之範疇。就學理上而言,一個村莊是個社區,一棟公寓、一條街道、一個街區、一個小鎮、一個城市,都可以是個社區,唯一的條件是居住在這個有限範圍裡面的住民,都具備共同體社會的認同意識。否則,即使是一棟公寓內的住戶,被鋼筋水泥和鐵門鐵窗牢牢套住,也不能稱之為共同體的「社區」(陳其南,1998)。又,社區是「某一特定地域之居民,而居民之間普遍有共同歸屬感,且具有社會、心理及文化等關係的共同體」。在此共同體中,一群人佔有一定的地域,他們於此地域中從事各種活動,彼此間存在著相互的依存關係(李永展,1995)。若此,公寓大廈應可定義為「社區」。然而,依公部門就法理上解釋,因公寓大廈主要法源依據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非「社區發展綱要」,故不屬「社區」範疇,且就其認知,公寓大廈屬「私人領域」,因為無論其專有或共用部份均屬私人財產,公部門較難介入及補助經費,致各項社區營造計畫未直接深入公寓大廈,或許此乃過去近20年社造,公寓大廈成為留白地帶原因之一。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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