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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媽媽電子報】深耕公寓大廈、落實社區營造【三】940729
深耕公寓大廈、落實社區營造【三】

是他們不願參與,還是我們忽略他們

作者:陳文智
現任-迴龍21世紀社區管理委員/曾任監察委員/議事委員/副主委/主委
   桃園縣龜山鄉住戶管理促進會會務人員

※ 感謝陳文智委員同意崔媽媽電子報於網路轉載此篇文章 ※

◆對與談題綱之我見:

  首先對企畫案前言所提及「過去十餘年來公寓大廈社造一直被忽略」這件事,個人的看法,所以忽略,是政府社造一開始以為傳統社區發展協會為範圍出發即可,也未深究為何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產生,政府亦多門,並且太強調立時的文化發掘,而非落點於團體生活經驗文化化的積年累月營造形成,而這樣的形成,首先必須政府清楚來由地介入輔導,尤其在組織與教育的層面,這其中因為政府官員根本多數未生活於社區中,多以局外者執行政令心態來推動所謂的社造,所以十多年來,根本未將真正的社造灌入至公寓大廈社區內,如果這種不瞭解內涵,親身體驗社區內涵的情形,仍然持續,則所謂公寓大廈社區營造仍然會努力浪費不少,而未必然能營造出社區新生活文化。
  接下來,針對以下數個題綱,個人謹提出個人體驗,作為淺見供大家指導:

一、為何大多數的公寓大廈社區會演變成自我封閉的城堡,而與外部社區脫勾?!

淺見-

  1. 成員來自互不相識的四面八方.(先天因素之一)
  2. 政府部門,尤其地方村里在施政未能迅速展開雙臂讓外來客有融入的感覺.
  3. 現代社會的大環境造成,尤其是治安與社會風氣.(先天因素之二)

二、當前公寓大廈社區經營的現況及特性?!

淺見-先天不良,因政府母法定位不良,即將公寓大廈主管機關由營建署這種技術部門掌管,而非與社區營造更相關的警政或民政或社政單位掌舵,因此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立法已十年了,對社區的輔導可說沒有,因為政府用最少的人力及最不可能懂社造的技術部門去推動公寓大廈社區管理事務,反而讓住民安心最有關且人力也較充足的警政等部門無從主導,成果可想而知。

   因此現在的社區,如果可以經營的好的,不外乎好的建商一開始有好的規劃並且願意持續介入社區營造,亦即將所興建的社區好壞當作自己企業的榮譽,此外就是社區有優秀的住民願意挺身而出,在一開始就往好的社造方向推動,建立良好的社區經營模式,那些沒有好的建商輔育的社區,加上政府部門根本不願或不知如何輔導的,就只好自生自滅,走一步算一步,沒有遠景,慘淡經營甚至冒險經營,違法而不自知呢!

   從上述,可以簡略地知道,社區經營現況可以說八仙過海,各憑本事,與現實法規有些還脫節得很,而這是前述先天不良加上後天失去關愛的特性所造成,因此要改善,也應該從這兩方面入手。

三、如何搭起公寓大廈與外部社區的連結橋樑?!

  (圍牆外的社區、里鄰體系、社協、公部門…)

淺見-首先,個人認為所謂外部社區的定義,是否會讓公寓大廈自然與外部(圍牆外)有所區隔,正如到現在政府也好社會各界也好,仍然有很多所謂「封閉社區」一詞,這點個人一直不以為然,沒錯公寓大廈社區或許有圍牆或大樓門禁,但試想又有何人自宅毫無圍牆與門禁,這些限制是否真正限制每個人與左鄰右舍或親朋好友的往來,因為這是人類原始的安全與識別感,只有心靈的封閉,沒有所限圍牆的封閉,所以我在此呼籲各界,尤其政府及民意部門不要再以封閉社區看待所有願意與當地融入的社區,這是讓大家共同生活在鄉里的第一步。

   事實上,個人知道現在各級學校已漸漸在推動教育資源進入社區,相對地社區也積極地結合家長會等或主動參與當地學校的建設行列,教育部如此,但其他部門或許並沒有這麼熱絡,所以這點應該也是政府部門或各界可以努力的地方,多數社區管委會對外資源提供社區,並不會拒絕,只要不是增加社區管委會額外負擔,都會樂意配合的,因為這也是社區建設的一環,當然透過這樣的交流,圍牆與門禁只是形式,彼此是不分彼此的。

   嚴肅地說,政府仍應在這件工作上,扮演啟先的角色,那即是確實貫徹這次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規定的分區分期輔導工作,而首先個人仍要倡言,應先將主管部門重新定位,由警政或民政或社政來執行絕對優於工務部門,並且對警政等單位未來也會產生回饋作用,其次政府應積極輔導讓社區間成立互助組織,由鄉鎮市至縣市組成並均納入新主管部門輔導監督系統內,這推動過程中,各社造團體協助政部門來輔導社區互助組織與個別社區,同時更重要地是教育訓練主政者,讓主政者能正確地認識社區,進而推動社區營造,才可以避免過往的經驗。

四、如何從大廈管理事務邁向社區營造工作?!

淺見-前面已提及的方向,依然在此是適用的,當然在時程上,有些是可併行的,有些是有先後的,或許應視各縣市狀況而彈性運用,當然誠如在前面所主張,社造團體可以扮演推動規劃的角色,而在這裡,單從大廈管理事務角度看,由此邁向社區營造,個人一直建議各社區管委會應先認清社區的過去與現在,包括人時事地物各方面,做一初步的瞭解與分析,才能知道自己社區管理應如何分出輕重與階段的項目,過去這些都是由社區自力更生,不管適當正確與否,做了再說,沒有專業諮詢,沒有政府部門管控與輔導,成功失敗各安天命,現在呢,大家既然開始重視了,就應由政府部門帶頭將專業諮詢及公權力的輔導引入社區,由規劃分析起,有了好的開始,可以協助建立良好的社區管理制度及組織運作模式,進而建立住戶對社區管理組織的信賴與支持,再來是培養住戶普遍的情誼與團體意識,最後才是社區生活文化的形成,當然不是那麼分明不可,但絕對是不可以好大喜功地推動社區營造。要補充一點,就是再次強調帶動者應是第一個接受輔導的一群。

五、如何在公寓大廈啟動社造工作?!公寓大廈社造的可能性?!

淺見-從內涵觀點看,政府推動的社區總體營造,除了在對象適用上多被界定在鄉鎮市內之社區發展協會(係多與村里同一範圍之具地域性組織)外,推動的事項亦多屬文化層面的事務,因此推動十餘來,與公寓大廈社區可以說毫無交集,因為在特性上,公寓大廈社區係集合式之住宅,且成員來自各地,彼此並不熟悉,驟然要推動所謂的社造工作,自然是方向有點偏了,因此未來要推動社造工作的話,應先調整社造工作的內容及其實施階段,應先瞭解公寓大廈社區基本的需要將之列為首要項目,而這基本需要大致上就是公寓大廈管理所需的法令及實務經驗的教育訓練,就中更應著重於組織及日常管理的教育訓練,有了這些堅實基礎,自然可以推動其他層面的社造工作,也較能有長久的成果,畢竟我們不能要求一群原無任何關係的人民,在未經過組織及融合的狀況下,去推動社區總體營造的文化活動,反之,公寓大廈社區有了上述基礎,尤其是管理組織成為社區活動的核心,自然能帶動社區各個層面的活動,包括創造社區新的文化、新的團體生活模式,所以公寓大廈社造是可行的,但有適切公寓大廈的正確方向及內涵的社造,才是可行的社造。

六、進一步思考:探討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與社區營造條例之異同?!及後續可能?!

淺見-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與社區營造條例兩者異同,個人對社區營造條例從未接觸過,不是很瞭解其內容,但就個人初次看到的社區營造條例草案內容,不得不認為兩者根本是兩回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迄今雖不能說十全十美,但至少專精於公寓大廈管理一項(事實上透過管理達到營造是它極致的表現),而所謂社區營造條例,個人認為有點為了強行維繫社區發展綱要生命所為的變革,而這變革會形成既不像公寓大廈也不像社區發展協會,最讓個人覺得可能的情形是,它未來不具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可以漸漸改善的良性趨向(尤其將定位弄好的話),同時確仍留有社區發展協會現有缺點,舉個簡單的例子,在條文中有所謂社區營造協定,協定中又分社區憲章及公約等,憲章不具拘束力,公約有拘束力,但社區營造協定又由所謂社區團體提案,而這團體又是村里辦公處及社區發展協會、宗教團體等等,顯得多複雜,並在權利義務規範上將很難產生一致性,事實上在公寓大廈社區,其成員有單一區分所有權人之住戶,亦可能是一個公司行號或民間社團,但都只依循一個社區規約,而規約的產生,簡單而民主,其實政府若有心將全國各地區(或所稱的社區-開放區域)參照公寓大廈管理一般地納入政府施政重要事項,並發生舉輕而明重的效果,實無必要另創設一部法律,僅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將以擴充及調整,反可化繁為簡,例如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中增設「非具有本條例第一條所指具區分所有權關係之區域內居民,得依本條例規定組織社區、訂定社區規約、選舉管理委員組成管理委員會,辦理各項社區內公共事務。」「村里區域內各社區個別或共同建設事項,得由管理委員會之主任委員或委員會指派之人員參加村里會議提出之。」等類此規定,是否較易能使政府施政單一(即管理系統單一)而多元(參與成員普及至社區),因此如果以現有社區營造條例草案模式來推動,個人並不認為是較佳方案,也無法提出任何後續良性發展的預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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