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有權拒絕媒體
你有權拒絕媒體 文/管中祥(媒體觀察教育金會董事長)
隨著媒體越來越趨商業化的發展,追求收視率的成了媒體經營的重要原則,在競爭的壓力下,媒體偷窺、侵犯隱私、錯誤報導、司法審判等侵犯人權的現象層出不窮,許多事件當事人因為措所不及、恐懼媒體、避免訴訟等因素,或者缺乏基本的媒體素養,因而無力,或不知如何拒絕、對抗媒體的侵權行為,以致於越來越多人受到媒體的侵犯。
從某個角度來看,媒體越來越大,個體卻越來越小,面對隨時都能將人吞噬的媒體怪獸,我們又有多少反抗的可能?事實上,面對媒體污名與侵擾,我們不僅可以拒絕媒體的採訪,甚至一但受到媒體傷害也可以採取包括抗議、訴訟在內的救濟行動。
2003年12月,一群關係心傳播權與媒體事務的非政府組織召開「傳播權世界論壇」(World Forum on Communication Rights,WFCR)宣佈啟動《傳播權憲章》(Charter on Communication Rights),對「傳播權」的內涵提出重要宣示。《傳播權憲章》除了傳統言論自由、表意自由的概念外,更擴及到媒體侵害的抗辯救濟、媒體識讀能力、新聞工作者權益保障,以及文化權等面向。其中部分條文更是針對近來日益嚴重的媒體侵權問題提出主張。
例如,《傳播權憲章》第十三條「隱私權」指出:所有人民有權受到保護,免於受到與公共利益無關的論述、私人照片與未經授權的私人言論,或是個人私下秘密提供或接收私人言論的傷害。簡單說,媒體不可無端侵人隱私,除非與公共利益有關,否則個人的隱私必須受到保障;除了隱私權的保障外,該憲章第十四條「媒介傷害」則強調:人民有權要求媒體應尊重審判過程與結果,媒體不應該在罪案定讞前就預設他人有罪,侵犯被告隱私,憲章中也載明不得在審判進行中,以電視現場直播審判過程,而這也是媒體不得針對訢訟中的事件進行審判的基本原則。
《傳播權憲章》不僅強調對個人權利的尊重與保障,同時也重視人民遭媒體後可採取的相關行動。例如,第七條「抗辯與救濟權」便指出:對媒體錯誤報導所帶來的損害,所有人民有抗辯和求償的權利,當個體有正當理由針對其聲譽提出更正時,必須予以機會。
當然,《傳播權憲章》所載明閱聽人的基本權力媒體未必會予以理會,但無論如何,我們必須清楚,面對媒體的侵犯我們無需懼與噤聲,因為包括隱私權保障、媒體審判、抗辯與救濟等《傳播權憲章》所揭櫫的價值,在相關法規裡也有所規範,換句話說,無論媒體巨獸如何囂張,我們不僅可以有理念上的基本態度與之對抗,在法律上,我們其實也有最起碼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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