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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enFoundry自由軟體充電報

OpenFoundry自由軟體充電報
2005.10.3/報主.Tumi

本期內容:
第二屆台灣自由軟體社群調查活動熱烈進行中
[法律源地] 開放原始碼的十項定義

第二屆台灣自由軟體社群調查活動熱烈進行中

OSSF工作小組/提供 2005/09/30

活動網址:http://swan.iis.sinica.edu.tw/opensource2005

中央研究院資訊科學研究所自由軟體鑄造場接受經濟部工業局之委託, 日前展開第二年度自由軟體開發者社群調查研究,透過實際數據了解 自由軟體開發者社群的樣貌,持續追蹤國內自由軟體之發展現況、自 由軟體人力資源消長規模、自由軟體開發者參與社群的經驗及對就業 與產業的影響情形。

近年來全球掀起的「開放源碼」的風潮,廣受到各國政府的注意,許 多國家紛紛訂定了開放源碼相關的發展政策,國際大廠也相繼釋出軟 體源碼等積極動作,以因應這股新興崛起的強大力量。身為資訊大國 的台灣於去年首次進行台灣自由軟體社群調查研究,由自由軟體鑄造 場執行本研究,希望長期觀察國內自由軟體人力資源與相關議題的發 展趨勢,今年為第二年度持續規劃自由軟體開發者社群調查。

中央研究院資訊科學研究所莊庭瑞副研究員表示:「今年預定於十一 月底提出這兩年的綜合分析報告,並進一步比較台灣與國際間自由軟 體使用環境的不同,希望這份跨年度的報告能協助政府、產業與輔導 社群,更清楚了解自由軟體在台灣面貌,有助於自由軟體在台灣的深 入發展。」

今年主要研究的對象落在國內自由軟體開發者,只要曾經參與過自由 軟體的程式開發、文件撰寫,甚至只是回報錯誤,都是今年訪查的對 象。中央研究院社會所吳齊殷副研究員表示:「今年度的調查同樣採 網路問卷方式進行,並同時追蹤去年度之受訪者,進行跨年度之比較 分析,同時觀察每年度自由軟體人才及其背景資料的增長與變化;此 外,將同荷蘭的“FLOSS”計畫,針對歐盟國家的自由軟體開發者研 究進行國際間的比較,比較的範疇包括了『動機』、『技術與開發能 力』、『政府政策與授權選擇』、『實際開發與參與專案情形』、『 開發者所獲得之報酬與收穫』等多個面向」。

去年的調查資料顯示,原來台灣自由軟體開發者幾乎都是男性(96%), 參與自由軟體的開發而獲得經濟上的報酬偏低(24.6%),表示以個 人興趣為主;在參與動機方面,認為軟體應該可以自由的分享(70.9%),以及想與他人分享與學習程式設計能力與技巧(81.1%),所以願意 踏入自由軟體的世界;此外,台灣自由軟體專案多半屬小規模的團隊, 協同合作社群的發展仍有許多成長的空間。透過深入了解國內自由軟 體開發人才的資源與可應用範疇,有助於協助政府未來提出相關的人 才與技術發展之政策建議。

自由軟體開發者網路調查活動於 9 月 15 日正式開跑,主辦暨執行 單位除了自由軟體鑄造場外,尚包括威盛電子(VIA)、昇陽電腦 (SUN)、Yahoo 奇摩等國內知名廠商為活動協辦單位,提供許多優 質贈品給填寫問卷的參加者。



[法律源地] 開放原始碼的十項定義

葛冬梅(OSSF 法政組)/文 2005/09/29

一般中文所謂的自由軟體(free software),真正的意涵是指符合 史托曼(Richard. M. Stallman)所訂定的四大自由的軟體(註一)。 此外還有所謂的開放原始碼軟體(Open Source Software),指的是 符合開放原始碼組織(Open Source Initiative,OSI)所訂定開放 原始碼定義(Open Source Definition,OSD)的軟體。

開放原始碼定義由裴倫斯(Bruce Perens)所擬,其曾經為 Debian 開發計畫的領導人,並為 Debian 草擬「Debian 自由軟體指導綱要 (The Debian Free Software Guidelines,DFSG(註二))」,用 來判斷 Debian 計畫中的程式是否為自由軟體,之後裴倫斯將 DFSG 加以修改成為開放原始碼定義的第 1 版。目前開放原始碼定義由自 由軟體基金會維護,最新版為為第 1.9 版,共有十項要件(註三):

(1) 自由再散布(Free Distribution):允許自由再散布程式,並 且不可以因此而收取授權金,不過仍然可以收取授權金以外的費用;

(2) 原始碼(Source Code):為了使程式可以被修改,所以必須允 許程式以原始碼形式散布。散布原始碼的形式不拘,可以透過電子媒 介,也可以透過紙本。而除了直接提供原始碼外,也可以先單獨散布 程式的執行檔,若收到執行檔之人想要原始碼時,可以再向散布執行 檔著索取原始碼,現行常見的做法是將原始碼放在網路上,於固定網 址中提供他人自行下載。

(3) 衍生著作(Derived Works):必須允許他人可以修改原程式, 並且允許他人散布修改過的程式。授權條款可以要求修改過的程式必 須採用與原程式相同的授權內容,不過此並非是這項定義中強制性的 要求。

(4) 原創作者程式原始碼的完整性(Integrity of The Author's Source Code):為了保持原作者原始碼的完整性,授權條款可以要 求修改版本冠以不同的版本編號,用來和原程式做區別,或者是要求 以修正檔(patch files)附加於原程式的形式來散布修改程式。這 項定義並不是強制性。

(5) 不得對任何人或團體有差別待遇(No Discrimination Against Persons or Groups):為了讓開放原始碼軟體可以廣泛地散布,授 權條款內容不得歧視任何人或團體。不過某些國家對於特定種類的軟 體設有輸出限制,授權條款中可以提醒使用者可能有這樣的規定必須 遵守,不過本身不可能有輸出限制的內容。

(6) 對程式在任何領域內的利用不得有差別待遇(No Discrimination Against Fields of Endeavor):基於和第五項定義同樣的理由,授 權條款內容不得限制程式僅可以或不可以在特定領域中運用,當然也 不得限制程式在商業領域中的運用。

(7) 散布授權條款(Distribution of License):授權條款中的權利 繼續適用於收到程式的所有使用者。這項要件的重點並非在於,修改 過的程式仍然必須適用相同的授權條款,因此向 GPL 這樣的授權條款 也符合這項要件。

(8) 授權條款不得專屬於特定產品(License Must Not Be Specific to a Product):這一項定義是防止開放原始碼軟體的程式被封閉起 來。若多個程式一同以一個開放原始碼套裝軟體(package)的形式散 布時,若其中一個程式單獨被拿出來散布時,授權條款不可以限制這 個程式繼續以開放原始碼授權條款散布。

(9) 授權條款不得限制其他軟體(License Must Not Restrict Other Software):一個開放原始碼程式與其他程式在透過同一個散布媒介 體散布,例如 CD-ROM,此時開放原始碼授權條款不得限制其他一同散 布的程式也必須是開放原始碼的。

(10) 授權條款必須技術中立(License Must Be Technology-Neutral): 授權條款必須技術中立,必須使程式可以在非網際網路環境以及在非 圖形化使用者環境(non-GUI)下散布。若是授權條款規定「點選即視 為同意(click-wrap)」的程序作為使用者接受條款的要件,這樣的規 定會阻礙程式透過紙本散布,就不符合技術中立要件的要求。

一份程式的授權條款若是經開放原始碼組織審核通過,符合開放原始碼 定義,就可以在程式散布時標明為經過開放原始碼組織認證通過的開放 原始碼軟體。

這十項要件在邏輯架構與文義表達上並非十分嚴謹,所以在判斷一份授 權條款是否為符合開放原始碼定義時,會有文義之外的解釋產生,或者 根本就涉及一項要件是否具有存在必要性的質疑。即使如此,在經過了 許多授權條款的審查,以及反覆地公開討論,目前對於各項要件均已經 有相當具體的審查標準以為依據。

註一:有關四大自由的介紹,請參見:葛冬梅,充滿烏托邦理想的四大自由,自由軟體鑄造場電子報,第三十五期。
註二:DFSD的介紹請參見這裡
註三:開放源碼組織進一步的介紹與開放源碼定義,請參見網站:www.opensource.org
註四:給大眾的延伸閱讀:Bruce Pere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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