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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版日期:2005/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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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2P 的罪與罰(二)貪婪的火燄
圖文.數位之牆牆主 黃彥達
P2P 分散式特性注定背上侵權的可能,而唱片業者永遠無法接受此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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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 應保持非商業化型態
在全球司法判例日見緊縮的情況下,可預見商業化經營的P2P 軟體公
(生產P2P 軟體免費供人使用)閉著眼睛說「我不知到用戶拿去侵犯
音樂版權,也沒有義務要阻止用戶侵權」的公司,將日漸消失。
然而,其實P2P 軟體只要一直保持非商業化經營,由全世界暱名工程
師自願更新軟體並開放原始碼,唱片業是很難有控訴對象的。神話中
盜取火種的普羅米修斯在山上繼續受苦,人類卻再也無法停止用火。
手握權仗的唱片業,在把普羅米修斯丟到高加索山上去餵禿鷹之後,
它的身分到底是受害者還是加害者,變成饒富趣味的問題。過去唱片
業者以受害者自居,宣稱網路非法音樂下載使其蒙受重大損失。
財力足以主宰世界的這群人,除了一手掐住P2P 的脖子外,最近又將
矛頭指向了搜尋引擎。2005年八月份,香港七大唱片公司(環球,華
納,滾石,索尼,百代等)控告中國最大搜尋引擎:百度。
理由是,百度做為一個搜尋引擎,提供了網路使用者連結到非法 MP3
下載網站的資訊與途徑。相較於其他地區,中國向來就是免費音樂與
電影的天堂,加上百度才剛在美國上市,目標顯然太大了。
◎誰該為侵權把關
如果商業化經營的P2P 軟體公司宣稱「我僅提供軟體不管用戶是否拿
去侵權」都還是挨告,那麼宣稱「我僅提供搜尋結果而不管結果是否
非法」的搜尋引擎,看起來真是被告得理所當然。
這樣的思維還可以再無限上綱一些。例如對於提供ADSL服務的電信業
者來說,宣稱「我僅提供連上網際網路的服務而不管用戶於網上是否
從事侵權」,唱片業者當然也可以告,從前例來看勝訴機會頗高。
要斬斷非法音樂的源頭從哪裡斬起?如果天下盡是殺不光死不絕的非
法音樂提供者/軟體工程師/瘋狂下載者,那麼從電信業者處下手還
真是一勞永逸。事實上,電信業者確實擁有所有的連線紀錄。
然而電信業者也有自己的困擾。當ADSL用戶整天掛在網上利用P2P 軟
體抓音樂電影時,造成業者龐大的系統負擔與額外成本。前一陣子甚
至傳出中國的電信業者要全面封殺最受歡迎的P2P 軟體:BitTorrent。
電信業者打算改變ADSL計費方式,以往都是包月一個價,不另計費。
現在為了P2P 龐大流量,對大用量用戶收取較高月費。我們恍然大悟
,原來先前的包月計費,是電信業者算準了我們根本用不到那個量。
◎唱片業者的真實面貌
唱片業者會不會和電信業聯手取走人類手上的火種?其實電信業者一
直極力想避免這樣的結果。那意味著業者從此必須對用戶的侵權行為
負責,而這可能要負擔高額的監聽成本,以及無盡的訴訟麻煩。
然而唱片業者是不會收手的。先前整個風向對P2P 業者有利,而P2P
眼看無法遏止,有些唱片公司選擇與P2P 軟體公司合作,試圖將之納
入合法的音樂下載經營方式中,「讓迷路的孩子回到正軌」。
如果你以為這是天神的慈善面目那就錯了。它加入你只是因為打不過
你,等到它有力氣還擊的時候,恨不得掐死你。P2P 軟體分散式的特
性注定背上侵權的可能性,而唱片業者永遠無法接受此點。
除了與P2P 軟體/網站間藉由訴訟取勝外,唱片業者在合法音樂下載
領域也開始露出猙獰面貌。佔有全世界合法音樂下載市場 70%以上的
蘋果電腦,原先以每首歌曲99每分的價格販售,現在面臨漲價壓力。
供應音樂檔案給蘋果電腦的唱片業者說,這樣的價格太低了,他們希
望能有調整空間,有些歌可以賣得貴些,有些賣便宜點。當蘋果電腦
幫助唱片業者創造出可觀利潤後,這些神祇現在要求漲價。
◎P2P 會繼續存在
其實唱片業所要求的並非漲價,理論上來說他們要求的是「差別訂價
」。然而熟悉資本市場的人都清楚,差別訂價就是剝削消費者的開始
。藉由差別訂價,企業將賺光消費者口袋裡的每一分錢。
蘋果的老闆Steve Jobs正是清楚了解此種本質的人之一,他一眼就看
穿這種行徑是貪婪的。唱片業者不自覺的將傳統唱片市場的資本運作
規則套用到數位世界來,因為他們終於初步掌握了影響的力量。
不論如何,數位世界的運作規則已有明確方向。未來音樂檔案都會加
密也會有版權管理以確保每分錢都收到,而P2P 軟體如果用於音樂和
電影傳輸僅能活在地下。兩者會並存,但之間的灰色地帶並不存在。
P2P 本身是一種傳輸技術,然而只要沾上版權音樂電影或軟體傳輸就
是一身腥。聰明人是有的,創造 P2P軟體Kazza 的Niklas Zennstrom
最後發明了Skype ,將P2P 技術用於網路電話,成功擺脫律師糾纏。
回想2000年那場從 AOL燒起的革命之火,興奮的試用第一套P2P 軟體
Gnutella並猜想背後的無限可能。天神宙斯確實無法將火種回收,然
而卻有權將普羅米修斯送往高加索山上行刑。同志,仍須努力。
上一篇:P2P 的罪與罰(一)權力的解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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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彥達,資深通訊網路產業工作者。本文著作權為數位之牆所有,歡迎傳閱。如欲用於商業用途請先來信取得授權,數位之牆保留一切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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